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华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华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华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华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华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华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华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华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华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华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华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华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华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华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华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华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华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华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华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华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华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华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华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华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华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华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华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华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华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华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华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华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华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华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华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华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华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华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华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华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华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华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华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华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华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物业服务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培训、管理
物业服务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配备
1.管理处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
管理处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
2.管理处运作方式
管理处实行管理处经理负责制的直线制领导形式,下设业户服务部、设备管理部、保安服务部、保洁绿化部四个部门,实施管辖区域内统一的物业管理。
管理处经理集指挥与职能于一身,全面掌握日常工作及人员状况,减少失控。各项工作的安排及临时任务的下达,均由管理处经理直接安排,各部门主管下属员工直接向其主管负责,各部门主管直接向管理处经理负责。
3.部门职责
业户服务部:业户服务部主要负责日常与业户之间的联系,处理包括入伙服务、业户接待、权籍管理、收费管理、维修资金管理、装修管理、档案管理、投诉、报修等事宜,协调各部门工作。
保安服务部:保安部负责小区治安,交通与消防管理工作,包括门岗服务、巡视管理服务、车辆管理服务、监控管理服务、治安管理服务。
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负责整个项目的设备维修养护服务,包括电梯设备、房屋、给排水、供配电、弱电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保服务。
保洁绿化部:清洁管理部负责环保管理及小区公共区域卫生和绿化服务。
此外采购、人事、培训等事务将由人事部、物流中心、培训中心与管理处经理负责。
二、培训及管理
1.培训承诺
各类服务人员上岗培训率达到100%,各类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2.培训计划
源源不断的人员培训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保证。为此,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每年举办二期6个月全脱产的物业经理培训班和不定期的各类专业的培训班。
培训师资由公司中级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外聘一些专家、学者及境外资深物业管理专家担纲,讲授市场的营销策划和各类物业的管理,从物业管理的规范服务、运用计算机管理到物业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物业管理经费的筹措、成本核算及资金的运行等。到目前为止,已有多名人员经过经理岗位培训上岗,而且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3.新进员工培训方案
培训目的:使新员工了解公司概况、企业文化、各项规章制度等,以便能迅速地适应公司的运作模式、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培训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介绍;
公司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教育;
企业文化、价值观的传递;
《员工手册》、职业道德及有关制度教育。
培训时间:4课时。
4.管理处经理、副经理培训
通过培训使培训人员能参与市场竞争,能独立操作一个楼盘,有较强的公关意识与协调能力,必须掌握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懂得各类物业权属的手续办理,掌握资金的运行原则和资金的正确使用,成为企业领导的好当家。
培训时间为3~4周。
5.各部门主管培训
通过培训,能协助物业经理的工作,做好各自岗位的本职工作,制定部门岗位责任制,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属进行岗位培训。
培训时间为3~4周。
6.一般管理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树立100%为业户服务的思想,把“服务”作为一种敬业精神,基本了解物业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必须掌握建筑知识、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知识,物业环境保护及管理知识,文档管理知识等。
培训时间为2~3周。
篇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关于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托克逊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决定
为了高效有序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管理水平,强化各机构岗位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机构和安全生产的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特成立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组
长:袁涛
副组长:袁传宝
成
员:李长利
李见
孙素文
李庆新
王龙国
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施工单位应成立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建设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材料部、运输部。
各单位管理负责人
办公室:袁露露
工程部:王龙国
财务部:
材料部:韩建东
各部门职能如下:
(1)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组织、人事、文秘和宣传及后勤管理等工作;
(2)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
(3)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计划、协调和管理工程的财务工作;
(4)材料部:负责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
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搞好技术交底、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首先,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工作,
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部及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施工方案的讨论、审定和图纸会审,确保最佳的施工方案。
其次,施工准备阶段要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施工机具和设备的质量,提高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
最后,要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抓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建立工程质量验收惩罚制度,使工程质量保持优质品。
一、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好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考核。
2、根据经济承包协议书中安全生产指标,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负责实施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考核。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认真组织每十天一次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及时解决。
5、抓好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6、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要求的临时生活设施,按规定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建立治安、防火制度、不扰民制度和环境卫生制度,搞好项目综合治理。
7、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抓好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做好场容场貌、封闭管理。
8、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提升运输、一通三防、
施工机具等验收、检查。
9、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项目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
2、负责编写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
3、拟定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措施。
5、审批劳动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7、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及劳动保护教育,领导和督促各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8、每月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落实整改措施。
(三)项目技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有关管理、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协助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2、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传达及监督执行。
3、参加每十天一次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4、坚持交施工任务的同时交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班组安全作业,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结合项目工程特点,负责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工伤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
(四)项目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抓好项目部各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努力实现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责任追究。
3、抓好安全生产活动,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办公会,主持安全例会。
4、亲自组织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并参加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落实,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有处罚权和奖励权。
5、审批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对安全状况定期进行通报。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机电设备安全状况,使机电设备完好率、故障率、待修率符合规程要求,消灭失爆。
8、协助项目经理监督实施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五)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完善项目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2、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和参加讨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方案和施工工序的各环节中,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督促施工人员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班组执行。
4、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具体负责进场职工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书面考试。
5、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提升运输、一通三防、施工机具等验收、检查,做好验收、检查记录。
6、具体负责每十天一次安全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评分办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职工遵章守纪,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8、具体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开展文明施工、治安防火、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督促班组做好班前安全活动并建立班前活动记录。
9、负责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做好工伤月报;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认真做好新工人上岗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班组人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施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安全和活动记录。
4、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纠正违章作业现象;有权拒绝项目部人员违章指挥。
5、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
6、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机具设置日常保养。
7、负责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抓好班组文明施工、做好落手清,督促班组人员做好防火工作。
8、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施工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七)项目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熟悉、掌握现场安全设施所需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当地主管安监部门的规定。
2、供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物资,在购入时需检查合格证明,发放时需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应当检修。
3、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规格标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须符合国家标准,接受安全部门对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做好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应堆放整齐,并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5、加强仓库安全防火管理,执行有关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6、有计划的及时购进工程所需安全设施的各种物资,不影响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不拖施工进度的后腿。
7
篇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总
则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的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保证工程施工能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本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施工特点和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实行以公司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为此建立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为“安委会”)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职能。安委会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措施,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积极做好上下协调、沟通、组织配合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经理、安全及经营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全及经营、管理部、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担任。
公司安委会成员组成部门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部门变更时,报经安委会副主任审查,并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在公司领导下,及时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稳定。
协调安委会各成员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
结合季度安全分析,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的成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2次安委会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每季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分析当年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序号
姓名
类别
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限
篇5: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政教处
20**-11-18
09:23:58
文字:【大】【中】【小】
摘要:
为了推动学生宿舍精神文明的建设,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如下:
一.机构设置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理事长、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等机构。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组织部部长一人;宣传部部长一人;纪检部部长一人,成员若干;楼长、层长若干人。
二.成员及部门工作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宿舍内学生寝室纪律、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通过“星级寝室”、“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收集、反映学生意见,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水平。
理事长:对宿舍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主持宿舍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宿管委。
1、负责学校宿管委的全面工作;
2、讨论与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3、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动向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申请工作的指示;
5、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6、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7、负责做好宿舍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8、对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管理;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并分管各部工作。
1、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及时将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地反馈给老师;
2、负责宿管委的外联工作,对完善宿管委制定可行性方案;
3、负责宿舍检查结果的统计和存档,并反馈给学生会;
4、开展相关有意义的活动促进宿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5、统筹和协调各部门开展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6、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活动。
各部部长:主管本部日常工作,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对其负责。各分支部门依“精简、高效”原则设若干成员,主要协助本部门主管人员工作,并对其负责。各部门以“团结、奉献、进取”精神加强内部沟通,积极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组织部:
1、收集、整理宿管委干部的个人资料,建立宿管会干部档案;
2、收集、整理各部学期工作计划及期末工作总结,以及每月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部例会记录;
3、收集宿管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并存档和解决;
4、记录宿管委每次开会学生会干部出勤情况,做好考勤登记;
5、做好每次例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内容整理;
6、起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学生信息反馈工作;
7、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精神,安排、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做好与学生会的联系;
8、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活动。
宣传部:
1、利用校报、广播、会刊、墙报、板报做好宿舍环境卫生和纪律的教育工作;
2、负责对宿舍环境出现的恶劣环境卫生和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卫生文明事迹、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
3、每月定期以不同方式对“星级寝室”评比结果进行公布;
4、对宿舍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5、对宿舍文化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6、宣传生活安全知识;
7、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活动。
纪检部
1、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检查督促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公共区的卫生和宿舍的纪律;
2、负责学生宿舍冲突和矛盾的调解,对宿舍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处置;
3、负责每月“星级寝室”和年度“星级寝室”的评比活动;
4、检查宿舍定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良好的宿舍气氛;
5、负责进行熄灯后十分钟的纪律检查;
6、保障宿舍区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置;
8、做好宿舍家具和各项设备的管理和报修与检查工作;
9、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活动。
宿管委委员:
1、履行宿管会的工作职责,执行宿管委的决议,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宿管委的声誉;
2、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3、积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4、坚持宣传、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工作方式;
5、深入同学内部,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精神;
6、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分工合作;
7、工作讲求效率、效果,有计划有总结。
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给我校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住宿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识,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特成立“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宿舍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如下:
一、机构设置
宿管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下设文宣部、纪检部、艺体部、内务部、安全部五个职能部门。
其中文宣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纪检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艺体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内务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安全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
二、宿管会及各部工作职责
(一)宿管会
通过对宿舍就寝纪律、内务卫生、安全文明、文体娱乐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宿舍的日常管理,通过收集、反映学生意见等,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水平,从而为
“星级宿舍”、“优秀室长”的评选打好基础;带领各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各部开展活动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寄宿生冲突和矛盾的调解,对宿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或处理,负责宿管会的外联工作,进一步促进宿舍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会长、副会长:
代表宿管会,对宿管会和各部全权负责,主持宿管会日常工作。
1、负责学校宿管会的全面工作;
2、履行宿管会的工作职责,执行宿管会的决定,维护宿管委的声誉,完成学校和政教处下达的工作任务;
3、听取各部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动向政教处汇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领取工作任务;
5、对宿管会各部部长、副部长进行工作考核和管理;
(二)职能部门
主管本部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对本部负责;各部以“团结、奉献、进取”精神加强内部沟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部长、副部长:
1、坚持宣传、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工作方式,深入同学内部,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分工合作,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协调、监督本部的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宿管会工作中的突发问题;
4、负责向宿管会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
5、完成宿管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文宣部:
1、对宿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政策进行宣传和报道;
2、利用校报、会刊、墙报、板报等形式做好宿舍文化娱乐、规范本字的使用等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娱乐及普通话的推广使用活动;
4、对宿舍的文明事迹、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纪检部
1、检查宿舍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2、负责宿舍就寝纪律的检查;
3、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收缴各宿舍的棍棒刀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械;
4、对宿舍区内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上报;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艺体部:
1、做好艺体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重大节日或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安全有益的寄宿生艺体活动及普通话演讲比赛等。
3、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安全部:
1、宣传相关安全知识;
2、保障宿舍区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置;
4、做好宿舍公共设施和桌椅、橱子的管理、报修与检查工作;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内务部:
1、对宿舍环境卫生及违纪行为进行整改上报;
2、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检查并指导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
3、协助宿舍管理员组织评选
“星级宿舍”和
“优秀室长”;
4、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邹城兖矿一中
20**年11月23日
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
第
一
届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第一届宿舍管理委员会设一名会长,两名副会长,下设文宣部、纪检部、艺体部、内务部和安全部五个职能部门,分别由一名部长,两名副部长组成。
一、宿舍管理委员会长、副会长名单
会
长:高二、4班
景
凯
副会长:高二、8班
孟冉冉
高一、16班
王运丽
二、宿舍管理委员各部名单
文宣部:部
长
高二、1班
王
雪
副部长
高二、10班
周长过
高一、13班
胡传花
纪检部:部
长
高一、16班
孙淑仙
副部长
高二、1班
王
岩
高一、5班
王公友
艺体部:部
长
高一、13班
郑
梅
副部长
高二、17班
韩冬至
高二、1班
孙娟娟
内务部:部
长
高二、10班
白秀美
副部长
高一、2班
胡灿琳
高一、6班
时
林
安全部:部
长
高二、16班
杨志恒
副部长
高二、4班
李亚平
高一、11班
张娇娇
邹城兖矿一中政教处
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