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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七项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8

  金马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按照官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区纪委《关于对七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的方案》的通知、《*官渡区委办公室、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的通知》(官办通〔20**〕116号)要求,我街道对全街道范围内七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为顺利配合完成此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第九次、昆明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把维护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全区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节卫生、建筑工地规范管理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使全区食品市场得以进一步净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行业自律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各项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有效落实,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消费意识和经营者、生产法制意识,全街道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和公平市场环境,让人民群众吃着放心,用着安心,过的舒心。

  二、整治重点

  各社区居委会要结合实际,按照片区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要重点针对全区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节卫生、建筑工地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特点,结合具体工作,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生鲜超市、食品与副食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地沟油”、“病死猪肉”等不合格食品原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农村集体用餐的申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集体性、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食品原料辅料、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馆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采取切实措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点、小食店、小餐馆等重点单位进行一次集中“拉网式”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采取办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把专项安全督查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采取统一部署、分头实施、分步推进、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经济科、综治办、社会事务科、执法队及各社区,严格执法,将整治措施落实到人,不留问题死角,不出现监管盲区。强化大局观念,科室及各社区之间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预期效果。

  (三)严格执法,重拳出击。街道有关科室及各社区继续发挥“打非添”、“地沟油”、“病死畜禽”、“两节”、“两会”等专项整治工作线索摸排职能,充分发挥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流动“哨兵”功能,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社区开展涉及违法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发现情况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及区食安办,并积极配合区级相关领导及相关监管部门查处。加强对辖区居民,特别是租房户的宣传教育,杜绝其将房屋提供给违法生产经营者,使食品违法行为无房可用,同时加强巡查,确保查处效果。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社区及街道科室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好专项整治,突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工作资料,从20**年2月13日起3月31日止,于每周四下午17时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街道办,由街道办汇总报区食安办。

  联系人:

  黄竹芸

  联系电话:3842811(传真)。

  金马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小组

  20**年2月10日

  金马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备件点名单

  1、跃马生鲜超市

  所在辖区:曙光社区(东二环路637号菊华立交桥旁)

  占地面积:3333.3平方米

  投资方负责人及电话:

  经营情况:市场正式经营,有标准化塑钢大棚2100平方米,铺面56间,摊位120个。已通过消防验收。

  2、云南农产品电子信息交易中心

  所在辖区:十里社区(东三环虹桥立交桥和凉亭立交之间)

  占地面积:303.471亩,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

  投资方负责人及电话:

  经营情况:已经完成十个服务功能区域的建设,已建设建筑面积143317平方米,已投入6.6亿资金,预计20**年建设完毕。蔬菜交易区于20**年6月试运行,日均成交额在1145万元,市供我市农产品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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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篇3:伊吾县工商局食品安全自查报告1

伊吾县工商局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近年来,我局在自治区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哈密地区工商局和伊吾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下,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创新监管手段,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了自身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查成绩为12分。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认真开展了各项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打击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加强酒类市场傍名牌行为监管、“学生饮用奶计划”、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查处超范围经营食品、对餐饮服务行业开展集中整治、九部委关于开展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集中开展乳品和含乳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打击酒类市场“傍名牌”行为、白酒市场“打假护优”专项整治、清理“地沟油”“一次性筷子”、做好“国庆节、中秋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清新居室”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行动、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两节”食品市场和“五一”、“端午”“十一”等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活动。通过各类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36多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463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户3户,维护了食品市场和节日消费安全。

(二)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为重点,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为重点,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加大对零售商使用“一单通”情况的督促检查,挤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商,确保100%建立运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平台”。截止目前,纳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经营户3户,其中,纳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1户、食品批发户2户。切实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实现了全县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大型超市、连锁超市100%纳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根据食品零售商必需100%使用“一单通”的工作要求,我科室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食品零售商使用“一单通”情况进行多次监督检查。同时,针对食品零售商保管“一单通”不统一、较凌乱的现象,统一给食品零售商发放了“哈密地区食品安全一单通资料册”,便于食品零售商规范整齐保管和查找、核对“一单通”,

从而确保了全县食品零售商100%的使用“一单通”。

严格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商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了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食品快速检测网络为依托,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网络的作用,严格按照《哈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流通环节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和每月地区局制定的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加强了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涉及的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干果干菜等重点食品,认真开展食品检测工作。今年共对9类19种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抽样81组,检测结果均合格,合格率100

%。

(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

以学习为抓手,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科室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加强对科室内干部职工的知识培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等方式,有效的推进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在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过程中,提高对贯彻《食品安全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进一步增强符合***的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在思想理念、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新转变。

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组织科室人员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尤其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并且突出宣传重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为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开展培训班,采取了“以考促学”的方式向食品经营户宣传了《食品安全法》,让食品经营户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坚定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也加大社会宣传覆盖面,让消费者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的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最大限度的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我科室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且对做好许可证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食品流通许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并安排科室人员到区局、地区局参加业务培训。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从严规范、证照分离、先证后照,与卫生、质检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严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准入关。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本,以供申请人参考。

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责任区的作用,责任到人,任务到区。根据监管范围、城镇和农村的特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保证食品经营的准入制度落实到实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落到细处。

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宣传周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月和执法月活动。采取了举办专题讲座、全员考试、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现场咨询等方式,对《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两年来,全局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班共9次,培训人员100多人次,全员考试4次,张贴横幅标语6条,现场咨询2次。

我局根严格把关,全面推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截至目前为止,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72份。

(五)立足职能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自“7·5”打、砸、抢、烧、杀事件发生以来,我科室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维护稳定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在特殊时期,各族干部职工牢记职责,尽职尽责,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做好食品经营户宣传教育工作,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一是教育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认清境内外分裂分子破坏安定团结的本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思想不乱,经营不断,注意自身安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能随时随地买到放心可口的食品。二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索要“一单通”)的查验力度,按照“六查六看”内容,做好巡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了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我们针对人员变动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在系统内部形成了层层抓落实、层层订责任,层级分明、上下联动的责任监管机制。

(二)科学建档,分类监管,完善了信用监管体系。我们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托经济户口综合监管系统,实施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档案。依据日常信用采集和信用评价所反映的不同频率设置来制定不同的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巡查。通过加大商品监测力度,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法》中相关制度;通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

(三)拓宽渠道,重心下移,完善维权监督体系。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着食品经营户数量多,规模小,档次低、区域杂,且外来人口多,经营者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等特点,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下监管对象复杂而基层监管责任不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我局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局长靠前指挥,市场经济检查队牵头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制。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和监管措施,按照监管服务责任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下达专项和一般性巡查计划,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严格检查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的情况,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四)统筹安排,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以规范食品监管行为为核心点,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建立领导机制,强力组织保障。我局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局长靠前指挥,市场经济检查队牵头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和监管措施,按照监管服务责任区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严格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三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下达专项和一般性巡查计划,加强对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严格检查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的情况,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四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五项制度,督促食品经营户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各环节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巩固

“100%”成果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篇4: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两篇

20**年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两篇

20**年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确保实现20**年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开展第四次大督查。

进出口银行党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牵头部门和各责任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扎实有效地开展自查工作。6月7日,进出口银行印发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落实相关自查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的重要意义,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细致、深入的自查,着力从严从实从早,逐项对照督查重点内容,查漏补缺、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督查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全面压实责任,履职尽责,确保落实到位。

根据总体工作部署,进出口银行梳理汇总涉及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5个方面13项重点督办任务,并逐项明确了牵头部门。按照工作安排,各单位要完成全面自查并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

20**年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确保实现20**年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开展第四次大督查。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地、改革不深入、进展不平衡的现象,仍有一些干部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影响政策效力和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四次大督查。

通知强调,这次大督查的总体要求是,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切实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促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通知明确,这次大督查重点督查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包括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去产能,房地产去库存,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情况。二是适度扩大总需求,主要包括加快发展服务消费,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铁路、公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及“十三五”165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盘活财政沉淀资金等情况。三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主要包括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实体经济优化结构,实施《中国制造2025》,网络提速降费,全国“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全国医保信息联网,医疗联合体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减贫和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雾霾治理等情况。五是防范重点领域风险,主要包括防范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防范、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情况。同时,对本届政府“约法三章”等公开承诺事项、“十三五”规划纲要重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按照通知要求,从5月底至7月初,各地区和各部门对照督查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7月中旬,国务院将派出督查组,在兼顾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前提下,选择重要经济指标排名靠后、重点工作任务进度滞后、有关问题相对集中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查。同时,选择《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较慢、有关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的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书面督查。

20**年第四次大督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今年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四次大督查。

这次督查的重点内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五个方面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本次督查的首要工作,而上一次国务院大督查的首任则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很紧迫,完成任务的情况并不理想,需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去年第三次大督查相比,虽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表述上却有所不同:上一次大督查的表述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此次大督查则明确提出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通知指出,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地、改革不深入、进展不平衡的现象,仍有一些干部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影响政策效力和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督查被视为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把企业放在了突出位置,特别是去产能,钢煤仍然排在首位,数字化检查,这次非落实不可的了。

通知称,20**年压减5000万吨左右钢铁产能,退出1.5亿吨以上煤炭产能,淘汰、停建、缓建5000万千瓦以上煤电产能,推进600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20**年完成8000亿元铁路建设投资、1.8万亿元公路水运投资,再开工建设2000公里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社会资本参与的程度,也是国务院督查的重要内容,前三个方面工作均有涉及,应予以关注。另一点与往年不同的是,“防范重点领域风险”这项工作被单列了出来。这是因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通知称,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包括:防范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有效防控影子银行风险,防范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情况。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降低政府债务成本,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控“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情况。防范、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情况。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情况。规范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行为等情况。

通知还称,要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全面开展自查,于7月5日前报告报国务院。要求在自查报告中,“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

与此同时,通知称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将于7月中旬派出督查组,选择重要经济指标排名相对靠后、重点工作任务进度相对滞后、有关问题相对集中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查。通知强调“实地督查要聚焦突出问题,不搞面面俱到。”

这次督查总体要求为,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切实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深入了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这次督查总体要求为,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切实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深入了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篇5:第三季度《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通报

20**年第三季度《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通报

10月10日至14日,县督查办对照各主办单位年初上报的工作台账,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20**年《政府工作报告》41家主办单位第二季度未按期完成3项目标任务、11项欠进度目标任务以及210项第三季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第二季度欠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季度未完成的3项目标任务中已有1项在第三季度全面完成,2项未全面完成,未完成项目分别是:县安居办主办的江环南路房屋征迁1户未拆迁;县安居办主办的梅山老城区流波路(老澡堂)地段房屋征收2户未拆迁。第二季度欠进度的11项目标任务中已有8项目标任务在第三季度全面完成,1项暂停暂缓(县扶移局主办的小额贷款项目),尚有2项仍欠进度,分别是:县文广新局主办的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未发文公布名单;县环保局主办的响洪甸流域农业污染源(水库一线)整治项目未进行工程设计和招投标。

(二)第三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三季度210项目标任务中:超进度的有31项(见附件1),占14.76%;达进度的有156项(略),占74.29%;欠进度的有10项(见附件2),占4.76%;暂停暂缓的有7项,占3.33%(见附件3);取消3项(见附年4),占1.43

%;无法确定的有3项(见附件5),占1.43%。

1、第三季度应全面完成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三季度应全面完成的目标任务有7项,已完成5项,取消1项:由县旅游委、县文广新局共同主办的“举办天贶文化节”因洪灾影响取消举办;暂停暂缓1项:由县林业局主办的“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推迟到20**年1月底完成。

2、第三季度序时进度任务完成情况。第三季度210项目标任务中,属于第三季度序时进度任务的有203项,其中有10项欠进度,分别是:

(1)由县发改委主办的“三里井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协鑫、航天机电光伏电站主体工程完成建设”欠进度;

(2)由县国土局主办的“新增耕地1500亩”欠进度;

(3)由县国土局主办的“建设2万亩高标准农田”欠进度;

(4)由县文广新局主办(县民政局组织实施)的“完成红军纪念堂等红色遗址布展”欠进度;

(5)由县农发委(美丽办)主办的“中心村庄整体建设进度达到80%以上”欠进度;

(6)县环保局主办的“响洪甸流域农业污染源(水库一线)整治项目”欠进度;

(7)县商粮局主办的“社会消费品第二季度零售总额”欠进度;

(8)县扶移局主办的“协鑫15兆瓦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欠进度;

(9)县扶移局主办的“全面完成各安置点房屋主体工程建设”欠进度;

(10)县民政局主办的“完成光荣院建设招投标工作”欠进度。

二、

存在问题

(一)建设进度滞后。由县发改委主办的三里井光伏电站,10月10日至12日现场督查时,均未达到序时进度。由县农发委(美丽办)主办的中心村庄整体建设进度未达到80%以上。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的“两个搬迁”安置点房屋主体工程建设,9月24日至29日全县四项重点工作督查时,只有39.9%的房屋主体封顶,未实现9月底“全面完成各安置点房屋主体工程建设”的计划要求。

(二)职责分工不明。年初县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时,将红军纪念堂布展及完善提升工作确定县文广新局为主办单位,但这项工作目前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而县民政局不在该项工作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之内,导致该项工作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目前,该项工作进度滞后。

(三)推进措施不力。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大部分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基本都能够序时推进,但面对涉及协调和征迁难度较大的工作任务时,一些单位还缺少有效措施和必要手段。县发改委主办的协鑫光伏电站主体工程建设和航天机电光伏电站项目区(主体工程)未开工。县安居办主办的本应6月底前完成江环南路和流波路两项征迁任务,仍有三户未达成搬迁协议。

(四)部门配合不畅。对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主办单位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牵头抓总意识不强,协办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参与度不高,致使工作推进不前,进度缓慢。县环保局主办的响洪甸流域农业污染源(水库一线)整治项目,因前期未与县林业局有效对接致使植树造林项目延迟至20**年实施。

(五)工作落实不细。从督查中发现,少数责任单位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只强调工作安排部署,缺少跟踪服务和协调调度,忽略问题的解决和整改。县环保局主办的3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该局项目负责人没有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进,不知道项目建设进度。县水利局主办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巡查记录不能说明是否存在违规盗采现象,问题查处没有反馈佐证资料,无法确认是否整改。

三、督查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县委、县政府向全县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关系到全县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全年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现已至10月中旬,各责任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每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问题、全面整改问题,用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同时,要强化部门联动,对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主办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衔接,及时汇总上报,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主动作为,不得相互推卸责任、推诿扯皮。

(三)提前精心谋划,打好主动仗。当前已进入第四季度,各项工作检查验收在即,工作任务繁重,各单位要总结、吸取本年度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未雨绸缪,提前谋划20**年度工作。结合以脱贫攻坚为统揽的四项重点工作,加强与上级对接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支持,为20**度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四)注重资料收集,及时报送反馈。各承办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注重工作过程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留下相应的文字、图片资料,通过过程资料集中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展示工作成效。重要指标督查时需提供上级相关文件或第三方有效证明。各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将第四季度及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负责承办事项的催办、调度以及资料的收集与汇总,并将季度(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在12月30日前报送到县督查办,电子版同步传至县督查办邮箱,对未按时按质报送的,按照《金寨县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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