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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4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20**

  兴澄特钢一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山东电建二公司兴澄维护项目部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党委提出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零”目标”,创建国家一流火电企业,本着从严治企、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按照“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好成绩的项目部、专业工程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重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从重处罚。

  1.3安全管理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中各级人员、部门的职责规定,在强调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同时,严格履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4对工程分包方的管理是电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实行按施工专业划分对工程分包方管理的原则,决不能以包代管,一旦出了事故将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身事故考核。

  1.6对于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处罚,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2奖励

  2.1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2.1.1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核定的奖励指标,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1.2各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的情况核定奖励指标,由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3各种安全处罚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和保管,各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4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安全嘉奖,专款专用,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2奖励办法

  2.2.1安全考核奖

  2.2.1.1公司安监部对完成安全难度大、施工风险大的生产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和过程控制较好、安全管理有特色的,给予该项目0.1—1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施工、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分别给予200—1000元奖励;对在安全检查或季度考评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集体500—5000元的奖励,个人100—1000元的奖励,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2.1.2项目部、实业各单位可结合本项目和本单位的实际,参照2.2.1.1条款进行安全考核奖励。

  2.2.2专项奖

  在正常的施工计划之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指派进行抢险的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安监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专项奖限额0.1-2万元。

  2.2.3目标奖

  2.2.3.1在建项目,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2‰,文明施工,公司给予该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3000元,副职800-1600元。

  2.2.3.2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3‰,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2000元,副职500--1000元。

  2.2.3.3留守项目、基地全年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500-1000元。

  2.2.4安全先进个人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违章治理活动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先进个人,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评选,给予200-1000元奖励。

  2.2.5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年度奖励由公司确定。

  2.2.6对于机械管理、消防、交通等考核奖励,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3处罚

  3.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3.1.1发生重大事故不论是人员责任事故,还是其它责任事故均扣罚25万元。

  3.1.2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10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0万元,取消当月奖金。

  3.1.3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1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5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5万元,扣发当月奖金50%(不少于200元)。

  3.1.4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万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万元。

  3.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2.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3.2.1.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

  3.2.1.2次要责任者: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至2年。

  3.2.1.3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1000-2000元。

  3.2.1.4次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发生重伤事故。

  3.2.2.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1至2年。

  3.2.2.2次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下岗培训6个月。

  3.2.2.3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4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3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蓄意违章造成轻伤事故。

  3.2.3.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300-600元,下岗培训3个月。

  3.2.3.2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200-500元。

  3.2.3.3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800元。

  3.3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4对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相应条款作出处罚。

  3.5对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执行上级有关奖惩规定。

  3.6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3.7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8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9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到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4违章处罚

  4.1对违章的处罚执行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5其他说明

  5.1公司各项目部、鲁能光大公司可按照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5.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奖惩规定》(99版)同时废止。

  5.3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相关文件

  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

  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

  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物业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篇3: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项目部“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阳鹿高速№5、№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范围内所有的活动及人员管理。

  二、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同奖同罚。分管经理的奖罚标准按经理的80%执行。

  3、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阳鹿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安全工作要求。

  4、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5、对在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规范的工区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项目经理部支出;对较差的工区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清退处罚。

  6、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建立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档案,对受到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业主、总监办安全生产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及工区安全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降低或取消任职资质以及职务等处罚。

  三、奖励

  1、对获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地市、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规模大小给予奖励。获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1.00元;获区交通运输厅、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80元;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50元;其中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奖励15%,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

  2、同一工程获得两项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金按其中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奖。

  3、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荣获交通运输部安全奖的,比照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标准执行。

  4、在业主、总监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项目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6、文明施工有关奖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

  四、事故认定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缺少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设计;

  3、操作员无证或证件失效,或证岗不符;

  4、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或设置不到位;

  5、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

  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7、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8、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9、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0、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到位;

  11、违章指挥、现场管理缺失、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3、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4、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5、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1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处罚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不足三分之二的,或长期不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3、专职安全员未按限期要求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4、专职安全员挪做他用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5、未经批准更换专职安全员或未经准假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处罚责任人或当事人500元;

  (二)制度建设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3、未建立安全专项制度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4、未建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管理台帐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5、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6、未建立健全安全内业资料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7、未按要求填写施工安全日志的,处罚责任人50元;

  8、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9、其他制度建设未能达标且项目部下达整改要求后仍不建立健全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三)责任制和安全技术交底

  1、工区与作业队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进行操作规程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3、工区、作业队、班组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四)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区域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项目经理部责成工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清退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项目经理部(工区)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违章操作行为,并给予罚款。

  3、新进场劳务人员未进行培训就上岗的,对工区(作业队)按50元/人处罚。

  4、施工管理人员未佩戴《工作证》上岗作业,处罚20元/人。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处罚50元/人。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处罚50元/人。

  7、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处罚50元/人。

  8、戴安全帽不系下颏带,处罚20元/人。

  9、进施工现场打赤脚,穿拖鞋,处罚50元/人。

  10、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元/人;不听劝阻离开现场的,处罚100元/人。

  11、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设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处罚两次仍未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对作业队负责人给予2000~3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工区对该作业队进行停工整改。

  12、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罚100元/人。

  13、高处作业时嘻戏打闹的,处罚100元/人;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料,处罚100元/人。

  14、孔口边、坑口边、沟槽边等临边作业不设防护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5、油库、仓库等消防重地不配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

  16、变压器、配电房等配电重地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不设置标志警示牌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7、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采用木材材制作的、或一闸多机的、或开关箱不设置漏电保护器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8、违反林区防火规定在林区随意动火的,处罚100元/人。

  19、违反消防规定在严禁烟火场所吸烟的,处罚50元/人。

  20、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处罚50元/人。

  21、宿舍内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的处罚50元/人。

  22、私自拆改、移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处罚50元/人。

  2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100元/人

  24、凡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或的,对违章者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五)检查整改

  凡在整改限期内安全隐患未能落实整改完成的,项目部对工区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事态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负面影响

  凡由于工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造成项目法人被业主约见的,给予十万元罚款的处罚;

  2、被业主处罚的,除由工区承担业主罚款外,另给予十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3、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罚款的,除由工区承担罚款外,另给予八万元罚款的处罚;

  4、被媒体暴光的、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的、给予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处罚中,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15%,并在全项目通报批评。

  5、凡造成不良后果并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6、被停工整顿的,由项目经理部按照损失的120%对工区进行罚款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六、处罚实施

  1、本着人性化管理,对初犯者,若未留下安全隐患的,或安全隐患后果较轻的,项目经理部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不按限期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即下达处罚警告书对工区及责任人进行警告。仍未整改的,即下达处罚决定。

  2、对于屡犯的、重犯的、或虽属初犯、但安全隐患后果严重的,当即下达处罚决定,并视情况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3、处罚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安全环保部代表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职能部门也同样享有处罚实施的权力。

  七、附则

  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4: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海南安全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据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闽电安[2000]0912号)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罚。

  1.4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公司安全奖励金的发放,按安全责任、安全风险、贡献大小确定,并向安全责任及安全风险大的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理部倾斜。

  1.6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项目监理部。

  1.7发生本公司责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内部处罚执行公司有关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关于印发<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机械事故及行车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文件等,制度修编后,执行最新的制度。

  2.目标

  2.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2.1.1杜绝工程施工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1%以内;

  2.1.2不发生人为责任的火灾事故;

  2.1.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主;

  2.1.4不发生人为责任的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1.5不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而造成的电网事故。

  2.2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发生;预防预控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防止高空坠落和高空坠物、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恶性事故发生。

  3.奖励

  3.1安全奖励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3.1.1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1.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3.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即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的奖励。

  3.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2.1奖励对象:

  1)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使险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方面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的;

  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在处理和调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贡献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人员。

  3.2.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推荐或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监理公司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3.2.3成绩特别突出的,除公司表彰奖励外,由公司推荐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3.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

  公司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职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细则详见附件2。

  3.4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比和奖励。

  4.处罚

  4.1凡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间,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为责任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取消安全奖励。对在考核期间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取消所在部门全体人员的安全奖。

  4.2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电网、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除受到省电力公司行政处罚外,公司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具体经济处罚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人罚款1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罚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领导、中层干部、安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经济处罚,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奖励金的发放方案,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4.3发生人身重伤及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4.3.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1)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2)对负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1000元;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或不进行行政处罚;

  4)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3.2工程分包单位发生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除扣罚单项工程全部安全保证金外,必须立即限期整改。

  4.3.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旁站并没做旁站记录的处罚本专业监理工程师500-1000元。

  4.4轻伤事故的处罚: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元,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5对“三违”行为及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在本年度公司安监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各种情况之一累计3次以内的单位,该单位全体人员的安全奖励金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扣减15%~20%;累计超过3次的,取消该单位全体人员的安全奖励金。

  1)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包括无安全帽)等安全违章行为。

  2)未按规定对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组织学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落实的;

  3)有关安全报表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或安全培训及安全规程考试不合格的。

  4.6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凡发生任何性质的事故都应及时准确上报,发现有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责令补报外,还要撤销奖励,加重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的行政处分。

  4.7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奖励金的来源和使用

  5.1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违规或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5.2公司从每年工资总额中列支50%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财经部,另外10%由公司财务部设立公司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并建帐,由质安部统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团等上级下拨的安全奖励金。

  5.4安全奖励金暂定“以支定收”的原则,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奖励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划拨。

  6.附则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可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办事处。

  6.3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扼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工作计划。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村和相关单位,并督促村和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乡主要领导召集各村、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督促、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做出决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继续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农机、食品、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火等行业或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建立奖励制度。

  6.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

  “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

  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形式

  (一)乡人民政府将20**年全乡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村、相关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村“两委”班子、相关单位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我乡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颁发至各村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单位重要负责人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范围

  20**年由乡人民政府颁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各村、相关单位。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按照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三)评定档次:

  将安全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参见考核细则。

  五、组织实施

  (一)抽调乡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由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范围内各村、相关单位按照乡政府颁发的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各村、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安全管理档案、抽查各村、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

  2、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村、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按考核细则标准打分汇总,并形成考核评定的初步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评定初步意见报乡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惩

  (一)芗溪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乡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先进村、单位的,由芗溪乡人民政府颁发“20**年度芗溪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

  (三)对经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相关单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芗溪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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