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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材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14

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

红山窑乡土沟村党支部

(20**年1月26日)

为确保新全村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20**年在全村集中开展了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活动,目标是通过在全村中开展排查活动,确保到县乡集体*为零,做到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村,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确保全村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贯彻落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一次重大实践活动,促进全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经验

近年来,村党支部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自去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来,全村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件,全部化解。

(一)主要做法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村两委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两委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村党支部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集合治保会、调委会、团、妇、兵等相关部门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在全乡形成了“村级组织、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实际,我村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部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村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村两委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村两委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取得的主要经验。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村立足实际,做了一些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也积累了一点点经验,主要有以下4点: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一个“早”。

一是要加强“六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人人要守法,个个要懂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否则就违法,成被告无法开展工作。再从老百姓角度来说,通过学法、懂法后既监督干部依法办事,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懂法后,也能依法办事,避免盲从使,胡来乱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二是严格制订和履行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居自治组织和村民代表共同制订的规章制度,又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村规民约是农村中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既通俗易懂,又方便操作,也便于村民执行。村居干部和村民代表只要严格履行,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就能是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规范事务管理,严格程序办事。村在决定村级重大事务时,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开展,做到了程序合法,确保项目不违法的情况下才能签订,不仅搞活了经济,更是形成了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其次是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结算办法,决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要突出一个“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中,我村重点掌握四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必须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半月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记录表;三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分。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一个“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绝不能相互扯皮、相互推诿。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一个“巧”。

调解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这对调解的成功率有较大的影响。在调解中,调解人员的语言表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发言应当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应慎重提及,不宜评判。须要作出评判的,要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要让当事人在幽默、友好和推心置腹的气氛中受到感化和心灵的洗礼,接受批评、教育,从而明理、通情。不能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造成调解局面的紧张,增加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情绪。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矛盾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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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理制度

  一、切实抓好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转化,能通过对班级的管理,发现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防微杜渐。

  二、学校成立心理咨询室,让学生把烦恼、不快,甚至是暴力倾向的言行得到释放,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员的作用,使学生心理阴影得以驱散。

  三、科任教师也要在学生的接触中,善于发现矛盾,积极参与和配合班主任化解学生矛盾纠纷。

  四、门卫管理员要对出现的学生矛盾纠纷现象及时阻止,如制止不了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心理咨询员、校领导,争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五、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三生教育必须提前介入、干预,让学生明确学习阶段的目标,明白求知的重要性,从而有效化解学生中许多矛盾纠纷。

  六、学校定期开展法制辅导员和警校共育的法制课,上好三生教育课,懂得珍爱自己和他人生命。

  七、学校要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清理和收缴,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和群众性伤害事故的发生。

  八、学校不但要发挥好自身排查纠纷的功能,同时也要发挥好联系家庭和社区的作用,建立家校联谊制度,充分调动家校联谊制度的功能,来化解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

篇3:浙江省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2015)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大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处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做到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实现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力争“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乡镇)”,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物业管理领域的纠纷预防化解在初始阶段,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宁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纠纷调解工作人员要对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意向引导,应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主动做另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调解工作。

  (二)依法调解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法规和合同有规定或约定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调解;无规定或约定的,应按照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过程中,不能为化解纠纷违法违规或侵害其他权益人的合法利益而产生新的纠纷隐患。

  (三)预防与调解并重原则。人民调解组织既要重视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经常性排查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主动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调解互动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三、组织设置

  以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或根据实际,建立司法行政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衔接机制。

  (一)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收社区民警、社区(村)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可依托所在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成员等组成,负责本小区简单纠纷的受理、调解。

  (二)在实有人口总量大、密度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多发的街道(乡镇)应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负责物业管理的街道(乡镇)相关人员担任,通过聘任专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同时吸收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城管办、派出所等人员,专门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复杂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较少的街道(乡镇),可依托已有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强化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职能。

  (三)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成立县(市、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物业管理纠纷。

  (四)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行业咨询专家库,为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并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研究和论证。各类专家接受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咨询,或应邀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四、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项目服务管理交接中业主(使用人)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类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互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或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和共同约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展活动、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是否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产生的争议。

  (三)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侵权、物业服务欠费等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围绕交接验收物业项目,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问题。

  (五)其他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工作机制

  (一)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按属地管理、逐级调解原则,一般纠纷由住宅小区、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复杂疑难纠纷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可提请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向辖区涉及纠纷的主管及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同时参与调解。

  (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六)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七)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八)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六、工作保障

  (一)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小区”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调解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等设施设备。

  (二)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要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将物业管理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并切实保障相应的指导、培训等经费。

  七、工作指导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对属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模式。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培训调解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调解,配合做好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

  八、实施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在物业小区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纠纷当事人了解、认可、参与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法律顾问作用,准确提供诉讼渠道,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管理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行政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效率。

  (四)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各类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各级调解组织文书要统一规范,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建立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例会、调解业务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五)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技巧,确保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有效运行。

  (六)各人民调解组织应与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受理事项、办结协议达成等信息互通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22日

篇4:江苏省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

  江苏省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 2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 20**)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 20**)46号)精神,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依法化解物业纠纷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全省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的总体目标,通过细化业主委员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综治部门等多方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渠道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整合解决物业纠纷的各方力量,积极构建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物业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整体联动。联合综治部门、公安机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各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工作体系,形成预防和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明确职责,创新管理。明确综治、行政、公安、司法、社会自治组织等各方工作职责,探索业主自治、物业行政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司法裁决于一体的物业管理和纠纷调处新模式。

  --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强化居民自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和物业纠纷协调处理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作用,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物业纠纷化解工作。

  --积极引导,保障权利。彰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的制度优势,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因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其起诉、申请仲裁等。

  3、工作目标。到20**年,县(市、区)、街道、社区(村居)物业纠纷联动调解组织体系实现全覆盖,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物业纠纷的数量在物业纠纷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使各类调解、和解、中立评估等方式成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渠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我协商化解物业纠纷的能力显著增强,业主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水平明显提升,物业纠纷的预防化解从政府主导逐渐过渡到社会自治模式。

  二、明确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4、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综治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5、明确各方工作职责。综治部门负责做好物业纠纷化解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将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促进各类化解方式衔接联动,积极构建完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做好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指导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物业专业人才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选聘、培训调解人员;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公安机关负责对因物业纠纷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当事人报警请求帮助调解物业纠纷的,及时帮助调解纠纷,化解群体性物业矛盾,完善公调对接机制,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工作。

  人民法院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依法及时审理;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物业纠纷数量集中的地区设立物业纠纷巡回法庭,实行驻点办公、巡回审判,选择典型案例就地开庭,起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强对物业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物业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宣传发动、指导协调等工作;牵头筹建业主大会并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序开展自治工作;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物业服务疑难纠纷;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本社区的物业纠纷。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了解物业管理中存在问题;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协调沟通,妥善处理物业纠纷。

  三、规范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流程

  6、建立多层次调解分流机制。对住宅小区内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企业交接等日常物业纠纷,要充分发挥业主自治功能,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召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社区调解不成的重大疑难物业纠纷,引导当事人向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物业纠纷或群体性物业纠纷直接指派专业调解员介入调解;公安机关对于报警的物业纠纷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建立物业纠纷预防机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物业服务标准,鼓励各市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已经制定示范文本的地区,要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发生物业纠纷时选择人民调解和仲裁程序。

  8、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前置机制。推行物业纠纷调解前置机制,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调解物业纠纷。当事人未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派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向街道办事处物业调解组织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函复人民法院,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在涉及物业费案件的调解中,未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不得出现经调解后物业费打折收取的情况。

  9、规范案件诉前分流化解机制。对物业纠纷当事人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引导当事人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10、建立诉前调解与小额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要完善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诉中快速化解矛盾机制。将诉前调解未成功的、立案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物业纠纷案件,迅速移送至小额诉讼审理机构(合议庭)处理,提高物业纠纷处理效率。

  11、发挥督促程序的非诉解纷功能。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物业纠纷。当事人持经物业纠纷丛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2、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物业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审查,依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予以快速立案、快速执行。人民法院应将司法确认情况反馈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

  13、规范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或邀请协助调解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邀请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委托或邀请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应当出具委托函或邀请函。

  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 5天。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但调解的总时间不能超过45天。

  四、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14、推进纠纷信息共享机制。综治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共同搭建信息传递平台,为实现解纷资源最大化利用、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数据支持。

  1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治部门牵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参加,定期分层次召开由各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物业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物业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均应设立一名联络员,加强日常协调沟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6、完善司法建议机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质量不到位等严重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情形的,要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司法意见。对具有行业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书面的司法建议书。

  17、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从事物业行政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同选聘物业纠纷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可以接受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物业纠纷,或协助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解物业纠纷。

  18、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19、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落实物业纠纷多元化解的各项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小组,由综治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地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物业纠纷化解工作纳入考核,加强督促检查。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综治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物业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开展调解观摩、调解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旁听庭审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物业纠纷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巧能力。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对物业纠纷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将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实行“固定补贴’’与“一案一补’’,调动专兼职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加强宣传引导。综治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各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采用新闻媒体、APP、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引导其更多选择调解、和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推动物业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及时、有效解决。

篇5:中心小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方案

  中心小学20**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的安全稳定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暴力和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学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泉教执〔20**〕2号)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我校辖区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工作方针,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作为维护我校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全员动员、全面排查、全力化解,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我校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本校(园)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状况和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基本因素,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潜在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消除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项工作制度,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努力做到“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

  (四)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

  三、排查范围

  校(园)与社会之间、校(园)与学生家长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即日起至15日)。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彻底、全面。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各校(园)要广泛发动,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深入全面排查,做到排查工作全方位、全覆盖,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要重点排查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众型矛盾纠纷、特殊学生群体情况以及个人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对每位学生进行心理筛查,提前排查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及时掌握其心理变化,密切注意情绪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要关注校(园)周边的矛盾纠纷隐患,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全面掌握并合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提高发展、控制、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校(园)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对校(园)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逐件调查处理,明确专人负责,规定化解时限。

  五、工作要求

  各校(园)要准确把握好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扎实实抓好排查化解活动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校(园)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作为确保我校安定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精心组织,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确保排查化解活动顺利进行。

  (二)落实各项制度。一是要进一步落实情况报告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及时报告。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实行首问负责、受理分流、挂牌督办制度;要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明确调处时限,防止反复。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现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常态化,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维护我校安全稳定中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特点,认真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文艺演出、国旗下讲话、专题讲座、报告会、演讲会、主题班(团、队)会、致家长(同学)一封信及组织竞赛、测验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

  (四)坚持统筹推进。各校(园)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过程中,做到两个结合:一是要将排查化解工作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要将排查化解工作与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推动制定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构建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职责明晰、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五)各校(园)在3月15日前,制定排查化解活动工作方案,并报中心小学保卫股备案。

  **县**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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