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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物业费征求意见模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2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域本小区实际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征求意见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小区总建筑面积****㎡,共***套。我公司于2015年4月接手管理本小区,在广大业主、业委会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我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努力稳健发展,在短短的三年时间相续荣获“**市优秀住宅小区”、“**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生活的追求,要求我们的管理服务更加切合高品质、高品位生活需求,朝着更加“舒心、安心、放心”的质量服务目标发展。

《民法典》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近几年,市场物价飞速上涨,人工成本刚性增加,我省**发[201*]2号文件《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最低工资xxxx元/月调整为最低工资xxxx元/月,市政府会议也审议通过。目前我公司员工待遇低福利少,导致员工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

2015年-2020年基本工资对比表

工资类型

公司现今工资

2015年全市最低基本工资要求

2020年全市最低基本工资要求

管理员工资

     

保洁员工资

     

保安员工资

     

垃圾清运工工资

     

  按国家《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度用工单位参保对比表

2021年公司参保数(五险合计)元/月

2021年公司应参保数(五险合计)元/月

   

  楼道灯电费、二次加压电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分摊(《**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目前由我公司承担。

  小区内一些公共设施设备安装得并不先进,部分已老化不能正常使用须更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低于运行,使我公司两年来处于严重亏损。为了不影响物业服务水平,使业主居住舒适、物业增值,经研究,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域本小区实际情况拟对**小区物业服务费进行适当上调,采取向各业主征询上调意见。主要参照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标准,及其他小区物业管理平均收费标准。上调标准意见分三个阶段如下:

调价方案

类别

第一方案

第二方案

第三方案

住宅

1.20

1.40

1.60

非住宅

1.80

2.00

2.2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件2:《**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附件3:《**市常务会议》

****住宅小区

物业费上调征询意见表

房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调价方案(请在选定的方案打“√”)

备 注

1.20

1.40

1.60

1

           

 

经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监票最终结果后弃权票将其定为多数票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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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非住宅

物业费上调征询意见表

房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阶段(请在选定的阶段打“√”)

备注

1.80

2.00

2.20

1

           
经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监票最终结果后弃权票将其定为多数票内。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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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稿)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延期检验规定]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采取相应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后,方可延期检验。

  对延期检验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传送延期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延期检验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检验机构不因延期检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应当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严重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工程师或者有关管理人员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排查出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该设备登记机关。

  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须按期报废。

  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其他报废要求可以由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第三十三条[应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进行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保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受处罚等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管理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责任保险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引入保险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奖励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奖励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配合安全监察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定位]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重点监控设备检查、举报投诉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问题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检查。

  上述检查属于抽查性质,具体检查内容和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检查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验人员应当对被检验的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该设备的合法性、作业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治理情况。

  检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县级质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数及程序]

  质监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在进行技术性检查时,可以由1名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持证检验人员或者持证协管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

  质监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遵守被检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机密;

  (二)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三)对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归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时,书面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五)按规定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制度]

  质检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设备危险程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质量安全诚信记录等因素,针对不同使用单位、不同设备和不同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责任落实较好、安全状况稳定的使用单位,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延长检验周期;对管理水平一般、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应当以帮扶教育为主,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事故多发、管理混乱、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管重罚、挂牌督办、曝光批评等监管措施加严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隐患治理制度]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治理制度,对检查发现以及使用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和治理销号,并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或隐患处理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检验机构检验员负责监督整改。严重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人员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分别采取查封、停止使用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理及风险监控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发生规律,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不定期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在研究采取降低事故风险的对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订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建议。

  第四十八条[安全与节能状况公布制度]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包括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事故状况、节能状况、年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鼓励市、县级质监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

  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经过培训考核,发放协管员证。

  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标准化管理制度]

  鼓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构责任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质监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移送移交案件,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三)未按照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安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能够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而未发现的;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或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构免责规定]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监管责任:

  (一)与事故发生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或监督检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擅自使用非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三)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

  (四)依照有关检查程序规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可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检验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擅自使用或者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并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检验检测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因检验检测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应当能够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致使隐患设备继续运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上级质检部门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免责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结论对特种设备检验时的状态负责,不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担保。下列情形,检验检测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使用单位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二)完全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但未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导致检验检测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不符合本规定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的;

  (二)委托未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或者未取得许可自行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

  (三)使用安装、维修、改造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应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型式试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不按设计用途使用或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六)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未经检验合格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规范的;

  (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查、治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的放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年度内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停用、启用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由质检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质监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本规章第十四条规定职责的,由质监部门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章规范不一致]

  有关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本规章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规章解释]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20**年月日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2.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放置位置

  1锅炉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2.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它可见部位。

  3.汽车槽车、长管拖车及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4.气瓶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电梯

  使用登记证编号印制于电梯的检验合格标志上。

  5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证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该起重机的显著位置。

  6客运索道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客运索道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大型游乐设施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附件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一、严重事故隐患按照以下规定界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重事故隐患以外的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篇3:公司管理制度草案征求意见表

  公司管理制度草案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NICE-MS.C28-07

  编制单位

  企业发展部

  审核内容

  1、该办法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我公司实际?是否能够执行?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

  2、职责是否明确,接口是否清楚?

  3、各部门的其他意见等。

  审核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审核该文件后,填写此审核单,并于20**年3月30日前返回企业发展部。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天津项目、湖北项目管理存在问题

  2、根据总经理指示精神,为“充分发挥资质作用、扩大业务量”提供一种管理模式

  3、表明公司对项目合作的态度,加强对项目合作的管理和控制

  二、文件规定思路:

  1、充分发挥资质作用,重点合作与一般合作相结合。

  2、对合作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公司一级负责重点的单项合作,有了合作基础后再考虑长期合作;生产单位一级负责其他的项目合作。

  3、明确对项目的控制重点:

  (1)对合作项目进行评审。作为一种沟通形式,风险和收益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心中有数,有效地行使职能部门职责。

  (2)对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生产单位派驻项目的人员,行使对项目合作方的监督检查职能,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满足技术任务书及规范要求等承担主要责任。

  (3)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参与对项目的控制。

  4、明确不同模式的内部分配办法。

  受控文件不得翻印

  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工程项目合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NICE-MS.C28-08

  批准:赵在立

  审核:廖华科

  编写:杨灿华

  持有人:

  文件版本:A

  非受控:□

  受控:□

  分发号:

  20**年12月26日发布

  20**年01月01日实施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文件修改通知单编号

  修改章节/页次

  修改码

  修改日期

  签署

  持有人

  验证人

  注:收到文件修改通知单三日内必须完成修改。

  1目的

  为了扩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资质作用同时也为资质服务(增加必要的业绩),在做大做强公司的同时确保合作项目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公司资质和技术与外方进行合作的项目的管理,即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洽谈的及引荐的、外部人员引荐的、项目合作方自荐的公司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基与基础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项目的合作管理。

  本规定为试行,当运行中存在问题或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时,由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修改。

  3定义

  3.1合作方

  本规定所述工程合作方是指与我公司在进行项目合作时的外部组织,合作项目是以我公司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授权负责人、发成果报告等)。合作方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合作项目的经营主体,且负责工程款收回。

  与我公司在进行项目合作时法律责任是以其他公司为主体的外部组织不属于本规定合作方范畴。

  3.2大型项目

  符合公司文件《工程类型划分标准》NICE-MS.C21-06中规定的各专业大型工程的条件的项目。

  3.3特殊项目

  公司初次接触的新技术新工艺项目、有特殊用途和难度及特殊要求的项目。

  3.4

  合作与管理模式

  针对合作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和项目生产组织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合作项目的合作管理模式分四类:

  第一类: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并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第二类: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委托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第三类: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第四类: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4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和内容

  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一、获取合作信息

  二、向公司/单位提出合作申请

  三、职能部门/单位组织评审织评审

  四、合作反馈及合作协议签订

  五、聘任项目负责、授权工程合同签订人

  六、生产及控制

  1、编制工作大纲等文件、审批

  2、资源配置

  3、过程控制

  4、成果报告审批、工程验收

  七、项目结算与资料存档

  4.1获取合作信息

  1、无论何种形式获取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大型、特殊合作项目信息归口到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组织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2、上述以外的合作项目由信息提供者/引荐者/合作方与相关专业生产单位洽谈,生产单位组织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3、对外开展项目合作是一种集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以个人行为承揽合作项目。

  4.2向公司/单位提出合作申请

  信息提供者/引荐者/合作者希望与公司合作时,由其负责或组织填写《项目合作申请表》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根据其规模组织或交相关生产单位组织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项目合作申请表格式见表一。

  表一

  项目合作申请表

  编号:合作申请-申请年号-(合作部门代码)-序号

  口信息提供者/口

  引荐者/口

  合作者名称:

  申请日期:

  合作方基本情况

  合作方名称/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作方通讯地址

  合作经历

  本次为第

  次合作

  口人员、设备、信誉、业绩等情况

  (第一次合作时填写)

  口以往合作情况及结果

  (曾有过合作时填写)

  拟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业主/发包方名称

  项目概况(项目业主、项目内容、工作量、工期要求、其他特殊要求)

  生产组织形式

  口我方组织生产

  口合作方组织生产

  合同产值

  直接成本预算

  双方分配办法

  (详细内容可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备注:

  1、第一次合作需要提供合作方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由合作方组织生产时需提供参加项目的人员及设备清单,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等

  填表人:

  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1)合作方基本情况

  包括合作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若为初次合作,需要介绍合作方能利用的人员、设备等资源情况和其信誉、业绩等情况,有过一次或多次合作后对以往合作情况及结果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次建立合作关系后合作方需要提供其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拟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业主,项目概况(项目内容、工作量、工期要求、其他特殊要求等),预计合同产值,完成项目所需直接成本(投入人员成本、设备运费、作业中原材料及油料等的消耗、经营费用、其他,可另附页)

  (3)生产组织形式

  明确合作项目是由我方组织生产还是合作方组织生产。

  由合作方组织生产时需提供参加项目的人员及设备清单,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等。

  (4)双方分配办法

  合作前初步明确双方职责、权限和利益分配原则。

  4.3合作项目的评审

  4.3.1评审部门

  大型合作项目和特殊合作项目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评审,参加部门/人员为企业发展部、总师室、财务部、有关生产单位、信息获取人;

  其他项目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评审,参加人包括主任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信息获取人等。

  4.3.2评审形式

  所有合作项目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

  4.3.3评审内容

  评审组通过对合作方及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的了解,对项目的收益及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对合作条款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是否合作决定,公司/生产单位对合作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等。最终由单位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4.3.4评审记录

  评审结果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式见表二。

  表二

  合作项目评审记录表

  编号:合作评审-评审年号-(评审部门代码)-序号

  项目合作申请表编号

  合作方名称/

  负责人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评审人签署

  评审主持人:

  评审记录人:

  评审方式

  会议评审

  评审日期

  评审内容

  评审结果

  1、项目的收益及风险

  2、对合作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3、是否合作决定

  4、应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

  5、其他

  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

  4.4合作反馈及合作协议签订

  4.4.1由企业发展部/生产单位将合作决定以及合作条款的意见和建议等直接或通过信息提供者、引荐者反馈给合作方。

  4.4.2合作方同意评审意见时由企业发展部/生产单位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有不同于评审意见的内容而合作方又不做出让步时,由公司总经理/生产单位负责人签署最终意见,必要时重新进行评审。

  4.4.3项目开工前、最晚在结束前要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4.4.4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对人员设备的要求、合作内容与控制要求、一旦出现质量与安全等问题时双方在处罚和赔偿方面应尽的责任、费用结算标准及办法等。对风险性较大的合作项目,工程合作方需向我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约定:

  (1)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工程合作方向我方缴纳合作项目合同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金,待验槽完成(勘察项目)、建(构)筑物建成(施工项目)即将保证金返还;

  (2)合作之初向我方缴纳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至最后合作项目完成或建成后将保证金退还。

  4.4.5公司签订的及生产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随项目合作申请表及评审表一同报企业发展部存档。

  4.5聘任项目负责人、授权工程合同签订人

  4.5.1所有合作项目由我方人员出任项目负责人并下达聘书。大型及特殊合作项目所需人员由总经理与生产单位进行协商、在公司所有员工范围内选定,其他合作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选择合适的人员。原则上,公司内部合作项目信息提供者、引荐者具备公司规定的任职资格或公司经考核认为其具备相应的能力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首要人选。

  4.5.2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生产单位派驻项目的人员,行使对项目合作方的监督检查职能,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满足技术任务书及规范要求等承担主要责任。

  4.5.3

  一般情况下,合作方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大型及特殊合作项目工程合同由公司企业发展部或总经理负责审核签订,其他合作项目由公司拟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订。必要时也可授权公司内部合作项目信息提供者、引荐者或合作方负责人签订。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签批。工程合同除业主要求的份数外,分别报企业发展部和财务部各一份。

  4.5.4合作方对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款回收中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4.6生产及控制

  按公司规定进行生产和控制,如下方面进行重点控制:

  4.6.1大纲编制与审批

  (1)项目开始前应编制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必要时还需编制其他技术文件和项目作业文件,生产组织方负责编制、项目负责人签署认可。按《工程勘察过程控制程序》NICE-MS.B12-06、《岩土施工过程控制程序》NICE-MS.B13-06等文件相应的规定执行。

  (2)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技术文件需要进行审批。根据公司《项目文件审批规定》NICE-MS.C23-07,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总师室负责审核、审定,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负责审批,工作内容有较大的变化、设计变更等需要修改文件时,要对修改后文件重新进行审批。

  (3)项目实施应按经审批后的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

  4.6.2资源配备

  合作项目原则上由合作方负责组织生产,我方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负责,若合作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或风险很大,我方可考虑再配助手。合作方配备一名项目第二负责人。我方对合作方参加项目的人员及设备清单,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以及特种作业(电、电气焊、机动车驾驶等)人员的上岗证书等进行检查,确保人员能力和数量、设备性能精度和数量等满足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

  若合作方无生产组织能力,也可由我方组织生产,我方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工期要求配备适当的资源。大型及特殊合作项目由公司进行评审后交生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生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6.3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

  对合作项目分两级进行控制与监督管理。一是生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控制与监督管理,一是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4.6.3.1项目负责人的控制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要监督大纲实施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控制和监督:

  (1)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交底情况

  应通过交底确保所有参加人员能了解项目的各项要求。

  (2)仪器设备完好情况、检定结果

  应确保使用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应确保仪器适宜且在检定周期内;

  确保使用的吊车等特种设备通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操作人具备相应的资格。

  (3)文件审查

  确保项目中适用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文件为有效版本,计算机应用软件及有关记录表格适宜且统一,对顾客提供的在工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适宜和有效。

  (4)施工材料检查

  a.督促合作方或负责对施工项目材料供方按《工程分包与材料采购控制程序》NICE-MS.B16-06的规定对材料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并收集供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材料合格证明、材料送检等有关材料和结果。对材料使用情况和材料送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在向相关方提交开工申请、按要求报审相关内容资料和每一阶段计划与总结时,项目负责人需对申请报告和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5)督促、检查项目中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辩识、评价、控制措施制订及实施情况,排除隐患,确保项目安全、文明生产。

  (6)对测量定位与放线的设备与方法、施工作业操作顺序与程序、试验样品的采取与防护方法、终孔条件、试验方法及其结果、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的管理等进行检查,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准确可靠,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符合性和生产的安全。对计算数据及结果、输入数据、输出图表等资料进行检查。

  (7)全过程参与业主方、监理方对项目的检查验收。

  (8)认为应该监控的其他重点内容或薄弱环节。

  4.6.3.2生产单位控制

  (1)对本部门组织生产的大型、复杂项目之外的合作项目的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进行审核、审定;对合作方组织生产的上述合作项目的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进行审定。

  (2)必要时,生产单位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对合作项目实施、合同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检;对项目负责人履行控制与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3.3职能部门控制

  (1)总师室对由合作方组织生产的大型合作项目和复杂合作项目的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成果报告进行审核和审定;对由我方组织生产的上述项目的工作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进行审定。

  (2)企业发展部对项目部实施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关键过程/关键点进行抽查。

  4.6.4成果报告审批、工程验收

  (1)报告书应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项目负责人要对报告书签署认可并对其质量负责。

  (2)报告书应按本规定“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有关条款要求报公司、生产单位审批认可后方可交付业主。

  (3)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生产单位参与合作项目的内、外业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合作方或负责组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产单位/企业发展部反馈问题的处理情况。

  (4)合作项目成果报告经审批、盖公司/分公司行政章和资料图章后方可视为公司发出的有效文件,公司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7项目结算与资料存档

  (1)项目合作方负责合作项目最终结算及工程收款,所有款项计入公司/分公司帐户,对每一笔回款,合作方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按约定的比例或数量向合作方支付。

  (2)结算单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办理并提交企业发展部备案。

  (3)合作项目的原始资料、检验资料和最终成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或收集整理后交公司资料室归档保存。

  5合作项目的内部分配

  根据不同的合作项目管理模式与公司进行不同的比例分配。

  5.1第一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

  ----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并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1)根据与合作方的约定,合作项目属于我方的收入计入公司收入。

  (2)根据《生产单位经济责任制度》补充条款之“跨部门承担项目时产值划拔和个人奖金发放规定”,公司向临时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参加人员的职务/职称和参加时间计、以每月略高于个人固定成本的标准进行,具体标准为:实习人员、技术员4000元/月;助工5000元/月;工程师、二级项目经理6000元/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7000元/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研高8000元/月。不足半个月时按半个月计,超过半个月按整月计,零星几天双方协商,划拔以双方提交的考勤或双方协商认可的文件为准。(项目借用截止日期问题)

  (3)临时抽调人员的划拔产值不计算上缴公司费用。

  (4)临时抽调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固定成本由临时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即正常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关系不变;借用期间人员的差旅费、住勤补贴、其他福利、借用期间奖金由公司承担。

  5.2第二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

  ----大型复杂合作项目由公司承接、委托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1)根据与合作方的约定,合作项目属于我方的收入和各项成本计入生产单位。

  (2)根据《生产单位经济责任制度》之“上缴金额计算办法”规定比例的60%-80%上交公司(如勘察项目上交比例为12%,则合作项目应上交合同产值的7.2%-9.6%)。计算以合作项目的合同产值为基数。

  5.3第三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

  ----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聘任项目负责人、合作方组织生产

  (1)根据与合作方的约定,合作项目属于我方的收入和各项成本计入生产单位。

  (2)根据《生产单位经济责任制度》之“上缴金额计算办法”规定比例的50%上交公司。计算以合作项目的合同产值为基数。

  5.4第四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

  ----其他合作项目由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同第三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

  6其他

  6.1合作准则

  一个生产单位应将合作方控制在四家之内,对具有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不按公司的要求进行项目控制、言行不考虑对公司形象的影响等行为的合作方不得再进行继续合作;一年中连续与一家合作方合作过三个项目及以上且不具有上述行为,合作方或内部主要承担合作的部门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与之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6.2生产报表

  同内部独立承接完成的项目一样,合作项目承接单位在承接合作项目后应于当月或下一个月将已完成但未结清的合作项目及在建合作项目在生产经营月报表中上报,不按时报视为瞒报,瞒报项目及产值一经查实对内部合作单位领导进行处罚、且承担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责任。管理模式属于第一类的合作项目由企业发展部负责统计。

  7相关文件

  (1)《工程类型划分标准》NICE-MS.C21-06

  (2)分包与采购、过程控制、文件控制、项目文件审批、监测装置控制、安全与环境管理、监测与检测、不合格品控制、记录控制、项目资料存档、合同管理等的相关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

  (3)《生产单位经济责任制度》NICE-Ⅱ0503-C

篇4: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草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个人档案管理是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支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海地区总部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贷档案由规章制度文件、各类合作协议文件及客户贷款资料文件以及等三大类基本文件资料组成,各支行均应设专人负责上述四类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的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的资料整理、保管工作以及贷款资料和重要档案的交接、借阅等工作。

  第二章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内容

  第四条

  个人信贷相关规章制度文件是我行各项个人信贷业务开展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各支行应根据以文件内容为分类依据以行属级别为排列顺序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规章制度文件按文件内容分类并以专夹形式保管。专夹首页应设文件清单,标明专夹内各项文件名称,并及时增补清单内容。所有专夹封面必须注明“个人信贷规章制度(列示内容)”,如:“个人信贷规章制度(个人购房贷款规章制度)。

  (二)各专夹内以上级行来文为首,依照行级及规章制度的管理范围排列文件。排列顺序举例如下:总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分行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支行个人消费贷款规程等;再如;总行个人信贷操作规范、分行个人信贷规范、档案管理规定、支行操作标准等。

  (三)所有上级行的补充来文或本级行的补充文件,归入相应专夹中保管,并及时补登文件清单。

  第五条

  各类合作协议:主要是指个人信贷业务与特定单位合作开展而产生的各类合作协议。本管理办法应对特定单位的有关合作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这类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审查审批资料两方面内容,应分别对这两方面资料进行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件,合作合同等文件,应将合作协议、合同正本以重要档案的形式存放在专用保管箱内,长期保存。

  (二)合作协议、合作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其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连同行内对此合作计划的审查、审批及会议纪要等资料作为一般信贷资料,作为该合作项目下次发生的各笔贷款的首笔贷款资料保管,并为此档案专门设立文件清单。

  第六条

  客户贷款资料文件是指对私客户办理贷款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审批表、借款人信用调查报告、房产评估报告、借款凭证第六联(备查联)等有关信贷资料。

  第七条

  重要档案资料是指质押品、质押收据、抵押权利证明、抵押物权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资料。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

  第八条

  支行应设档案管理专员,由专人负责支行个人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九条

  对信贷资料的保管应按照按户建档,分类保管,做到一户一册(或袋),在档案册(袋)封面设立资料清单,资料清单根据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要求设立。

  第十条

  分类保管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区分重要档案和一般信贷资料档案,分别保管信贷业务重要档案。包括质押品、质押收据、抵押权利证明、抵押物权凭证、保险单正本等质押品必须入库保管,其它重要档案资料正本必须按户专门建档,设立资料清单,双人会同加封入库或设专门保管箱内长期妥善保管。重要档案应按会计部门规定登记表外帐重要档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一般信贷资料归入客户档案保管。

  (二)信贷档案资料应按业务品种设立一级分类,以合作单位设立二级分类,以客户经理设立三级分类。

  (三)合作单位档案资料作为二级分类的第一份档案资料。每份档案资料均应设立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应根据各项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并列示于档案贷封面或存放在档案贷内资料的首页。档案(交接)清单样本见附见。

  第四章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

  第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在登录好信贷台帐后应负责将每笔业务资料中的一般信贷资料和所有重要档案复印以及借款凭证第六联备查联放入客户资料袋中,并按照档案册(袋)封面设立的资料清单的顺序排列,档案管理专员核对无误后再三级分类的要求排列,集中存放入档案柜中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重要档案资料正本由档案管理专员与支行经办客户经理会同加封办理重要档案的移交手续,入库保管。按规定需要列表外科目控制,登记表外帐。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一定时间内,档案可由档案管理专员业务部门保管期满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贷款结清后,一般信贷资料应上交支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五章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的交接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交接主要包括:

  (一)个人信贷业务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与档案管理专员的对于一般信贷资料的档案交接。

  (二)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档案管理专员与重要档案保管部部门对于重要档案原件的交接。

  (三)贷款结清后,档案管理专员与支行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交接。

  第十五条

  经办客户经理与档案管理专员,交接双方应按照信贷业务移交清单所列内容逐项交接核对,办理交接的贷款资料必须包含本办法第二章内容中第六条所提到的有关信贷资料以及第八条重要档案资料中抵押权利证明和保险单正本,缺一不可,方可办理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必须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经办客户经理、档案管理专员与重要档案保管部门对于重要档案原件的交接时,应填制入库凭证,作表外保管,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结清后,需移交支行归档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专员与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交接时,交接双方也应按照信贷业务移交清单所列内容逐项交接核对,做到入库档案数与实际移交数一致,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必须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借阅复印

  第十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的,由借阅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阅申请单”,写明借阅理由,经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条

  申请调阅人如需抄录、复印所查阅的信贷档案,另需填写“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抄录、复印申请单”,经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抄录、复印,不得将档案资料抽换、涂画。

  第二十二条

  借阅取出已存入营业部的重要档案资料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对于已结清贷款或提前还贷的重要凭证,由个金客户经理填写“借阅档案申请单”由风险管理部经理签字同意后,由档案管理员按合同号到营业部取出。

  (二)对于楼盘(期房)需要统一办理产证而借用重要档案资料时,由个金客户经理填写“借阅档案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档案管理员按楼盘名称再按合同号到营业部取出。

  (三)对于零星一手房或二手房的重要凭证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借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由个金客户经理填写“借阅档案申请单”由分管行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三条

  个金客户经理对外借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的责任。外借时间最长不超过40天;确需延长借用的,个金客户经理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借的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单位须查阅档案时,借阅人须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并经行长室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在办公室借阅,所借阅的业务资料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业务资料,档案保管人员原则上只提供业务资料的复印件,如需原件需由我行经办人员陪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涉及到银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办法,不得任意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未尽事宜,由各项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档案(交接)清单

  附件(二):借阅档案申请单

  附件(三):复印档案申请单

  附件(一):档案(交接)清单

  贷款类型:

  借据编号:

  商业:

  借款人:

  公积金:

  借款金额:

  商业:

  借款期限:

  商业:

  公积金:

  公积金:

  份数

  份数

  贷款申请表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首付发票

  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

  借款人婚姻情况证明

  保证合同

  相关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权利人户口簿复印件

  保证人户口簿复印件

  相关权利人收入证明

  保证人婚姻情况证明

  借款人无卡扣款授权书

  保证人公用事业费复印件

  借款人放款承诺书

  保证单位营业执照

  借款人收入证明

  保证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借款人公用事业费复印件

  保证单位预售许可证

  评估意见或报告

  保证单位房地产权证

  借款凭证

  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质押合同

  他项权证复印件

  质押品收据

  保险单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私营业主营业执照

  其它材料1:

  私营业主财务报表

  其它材料2:

  私营业主纳税证明

  其它材料3:

  其它材料4:

  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是

  否

  材料交接情况

  交出人签章

  时间

  接管人签章

  时间

  附件(二):借阅档案申请单

  编号:

  部门:

  借阅人:

  事由及借阅档案名称

  部门领导签字

  风险管理部领导签字

  行领导签字

  档案管理员:

  借阅日期:

  归还日期:

  附件(三):复印档案申请单

  编号:

  部门:

  申请人:

  复印事由:

  行领导签字

  档案管理员:

  复印日期:

  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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