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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3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可能还要承担担责责任

  佛冈一小区业主朱女士,最近却碰到一件事让自己郁闷的不行。

  去年8月,清冈某小区32层的朱女士外出八天办事,没想到回到家后就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合计一万多元。然后,她就家中失窃一事状告物业公司!小伙伴们觉得会怎么判?结果是——败诉!而且,事后法官还说……

  来,跟着小编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一起索赔案件经市中院二审终审,业主因家中失窃,状告物业公司败诉。法官提醒,起诉物业,须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进家门,就发现家里被小偷光顾过,经仔细清查,发现家里的多件金首饰不见了。

  见此情形,朱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联系物业公司上门查看情况。

  朱女士认为,自己按期交了物业费,出门几天家里就遭了贼,物业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小区安装有光纤联网型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及门禁系统、大型视频矩阵监控系统和智能人行道闸管理系统,并配备保安在小区大门执勤,实行来访登记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

  合同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朱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遂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承办法官介绍,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

  从当前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也就不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业主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若物业在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是造成业主家中失盗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要及时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

  其次,要通知物业公司,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确定物业公司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

  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下,应继续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能简单将家中失窃作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这样做很可能会对业主更加不利,即业主不仅没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责任还在于业主自身。业主在小区内对自身财物安全要尽到防范注意义务。如小车不停监控盲区、提包、贵重物品不滞留车内、外出锁门、低层加装防盗网等。若业主财力允许,可**家庭财产保险以转嫁风险,并尽可能选择具备管理资质、安保措施完善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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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停车遭遇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小区内停车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还原

  2021年10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一早下楼发现其车窗被砸,车内物品、现金被盗。刘某随即报案,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刘某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费,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对修复车窗的损失2500元以及车内物品、现金合计1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可物业公司认为事出偶然,自身也尽到了日常安保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道路通行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保障现有摄像头监测无故障。

  刘某已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车窗被损及车内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抗辩其已尽到安保义务,并提交保安交接班记录、保安巡更记录等证据佐证。

  关于事故发生时,附近监控处于瘫痪状态的原因在于物业处于交接期,尚无机会核查各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黄骅法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依约保障小区摄像头监测无故障,导致刘某财产被盗或损坏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存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在刘某的损失中,车内物品及现金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且刘某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金额,故该部分损失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刘某可另行起诉。

  关于车窗修复费用,因有公安卷宗笔录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为2500元。故本案物业公司就刘某的损失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系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恰当分析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确认物业公司存在的过错程度,并依据该过错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亦可选择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损害若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尚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篇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盗、丢失案件处置报告制度

  文件名称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盗、丢失案件处置报告制度

  编号

  YYWZ-QM-HT-011-20**-01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审阅人

  审阅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002

  文件页数

  共1页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按90号文修订

  一、目的

  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需求。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安全质量管理。

  四、内容

  在库巡查期间如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库被撬;养护、盘点发现丢失、被盗;运输途中发现被盗、丢失的;或发现如误开、误发或被欺骗(如伪造文书等)情形而造成直接流入非法渠道,能追回的立即收回,否则要立即报警,并上报企业负责人,公司组织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报告人、意外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制造商、事情发生经过、可能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配合调查,同时做好记录。事后要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一般过错人要接受适当的批评、处罚,触犯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篇4:停车场(库)车辆被盗、被损坏的处理办法

  停车场(库)车辆被盗、被损坏的处理办法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被盗和被损坏的事故,减少国家和住户的财产损失。

  二、范围:

  小区停车场(库)

  三、作业程序:

  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车管员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班长和管理处。

  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

  3.属楼上抛物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4.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车辆进场时间,停放地点、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发现后报告有关人员的情况。

  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由管理处确认伯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7.车管员、管理处、车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作好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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