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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网络公司劳动合同模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12-12

  信息技术网络公司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一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年3月23日至20**年3月23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20**年3月23日至20**年6月23日止。试用期内,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的聘用条件则甲方有权予以辞退,本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需取得原雇主彻底终止雇用的证明,否则工厂有权重新考虑有关聘用的乙方开始上班的日期。工厂没有责任为乙方原来的工作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职责

  1.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从事网络维护与办公文员岗位,并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表现或专长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调整并尽其最大努力勤奋地履行其职责。

  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应不断学习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条工作时间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2.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假日期间加班工作,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吃饭和休息时间。

  4.乙方有权享有我国法定节假日、年假等假期,具体参见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方应在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发放给乙方。

  2.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结束时如已满足工厂对其岗位的要求,则试用期后乙方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元。

  3.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所得薪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及对乙方报酬所征收的任何其他收费或税金。甲方将从乙方薪资中扣除其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代为缴交给有关部门。

  4.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手续和相关资料,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的缴纳情况。

  5.如果发生本合同第2条第2款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税前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有关劳动人事的劳动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遵守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工厂规章制度。

  3.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未达到工作岗位要求或对工厂(或他人)造成伤害,则甲方可对乙方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时,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有关条款解除本合同。

  4.乙方必须签署并遵守甲方的“行为准则“。

  第六条培训、相应要求和服务期

  1.内部培训

  或无相应工作经历的员工,其在工厂的服务期限至少两年。如果此类员工在合同期未满时要解除劳动合同,则须向工厂支付赔偿费,一年为人民币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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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培训机构教师劳动合同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文本

  姓名: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制

  年月

  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1条

  乙方自愿来本公司,并同意按公司要求,担任**类岗位工作。

  第2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调乙方的工作地点,同时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二、合同期限

  第3条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 年,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

  三、试用期的约定

  第4条

  试用期内,若乙方工作没有业绩,或者不胜任相关岗位,或者出现较大的工作失误以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则甲方在提前三天告知的情况下有权辞退乙方,如甲方有实际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5条

  试用期内,甲方没有行使约定义务致乙方应享有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乙方在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可自行离职,并由甲方补偿乙方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四、权利和义务

  第6条

  甲方的权利:

  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活动;

  ⑵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⑶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⑷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7条

  甲方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

  ⑵维护公司职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⑶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⑷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⑴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⑵对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⑷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9条

  乙方的义务:

  ⑴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⑵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

  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⑷不得在聘用期与其他公司合作,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

  以外的利益;

  ⑸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10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于每月15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合同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11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第12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13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后,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14条

  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15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⑵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⑶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17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⑴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⑶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⑷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⑴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⑵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⑶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⑵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20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争议处理

  第21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22条

  乙方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若违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保密事项,除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约定给予甲方违约金外,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的损失难以估算的,赔偿额为乙方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

  九、附则

  第23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

篇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篇4:地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地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地,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对接长珠闽,建设新**地”和“构建和谐平安**地”的战略部署,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开路,以加强劳动合同签订为主抓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促进**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活动,使95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档案,80以上的非公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重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签订面达80,工资集体协商率达60,建立用人单位诚信用工和劳动者诚信务工信息库及社会查询系统,定期公布严重失信的企业和务工人员名单。

  三、实施步骤

  这次活动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实施签订、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25日)

  全市统一开展宣传和咨询。在主要街道、路口应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各新闻媒体刊登劳动合同制度知识问答,宣传典型事例,开展热线接听等。

  (二)组织培训阶段(9月26日—10月20日)

  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市委党校职工培训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联合举办劳动合同制度培训班,有关系统劳资部门、各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劳资部门、工会干部参加,主要宣讲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法律法规知识等,布置开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工作。

  (三)实施签订合同、进行鉴证阶段(10月21日—12月31日)

  劳动者应依照《劳动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营者作为法人代表,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也可以通过委托书代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书到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组成工作组深入各用人单位,对开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二是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企业员工结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比率,

  (四)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要从制度、管理、服务政策等方面入手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要通过这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在全市工业园区开展“用工规范园创建活动”促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施的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包括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存档管理制度、用工检查制度等;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以及非全日制灵活用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及时建立企业用工合同签订台帐,并加强对员工劳动合同制度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劳动法律意识,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从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到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争议处理等全过程强化管理;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的作用,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并实现企业、社区、系统与劳动保障部门计算机联网,全面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用人单位要积极提供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便政府更好的服务企业,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的期限;2、生产(工作)任务;3、劳动(工作)条件;4、劳动纪律;5、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6、保险和福利待遇;7、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问题;9、违犯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0、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签订一年以下、一至五年的短期合同,或者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符合条件的可以签订五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三)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依法招收、使用、解聘或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

  愿和劳动技能选择职业,依法提出解聘和辞职。用工单位内部分配,应依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但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应区域》规定的330元/月。

  (四)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不得推卸应承担的责任。

  (五)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劳动报酬全部结清,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取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工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仲裁劳动争议和用工年检。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非法用工,均由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察,并按《违反行政处罚法》查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合格手续;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构建和谐平安**地”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市长助理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经贸委主任

  ***市总工会主席

  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广电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东西合作办、市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工作,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为切实开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推进工作每个阶段的情况,及时书面汇报,工作结束时要写出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收集汇总情况,及时通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按照“系统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工作任务。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情况的督查,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用人单位(企业)的检查和督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企业)开展情况的督查。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督查,提高督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施其责: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用工企业,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市商业局负责饮服企业,市外贸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市工商局负责成衣市场和制衣厂,市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企业,市林业局负责家具企业,市东西合作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负责自己的管辖工业园区,各乡镇负责各自所辖单位(企业)。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扎实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尽快将工作网络延伸到重点工业园区、工业乡镇,对违反《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坚决查处。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并和工商部门建立工商年检和劳动保障年检的联动机制。建设部门要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契机,落实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强化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对因层层转包而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依法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公安、司法和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欠薪企业财物进行监管保全。财政要提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经费。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揭露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篇5:驾驶员劳动聘用合同(2)

  驾驶员劳动聘用合同(2)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青at-4578专职白班司机,作息时间为早7点到晚7点,逢停运日休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二、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交付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押金,一直到离职为止,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章或事故处理,甲方予以退还乙方。

  五、________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若保证人是自然人,保证人自愿对乙方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工资按乙方完成任务的百分之30提成计算,奖金另计。(完成任务的多少按每日营运现金计算)

  七、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和出租车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车主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尽忠职守,维护甲方利益。

  八、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检查机油、检查轮子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甲方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甲方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十一、乙方在职营运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依公而办私之行为,如有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十二、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

  为了确保行车的安全,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频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责任

  1、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章守纪,积极参加甲方交通法规教育,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服从甲方管理。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超速、不酒后开车、遵守超车、会车、停车的有关规定。

  3、自觉遵守运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车容整洁,标志明显,计价器有效,各种服务证齐全有效。

  4、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格遵守驾驶安全操作规程,积极配合车主做好车辆出车前,回场后、及途中的保养工作,保证车辆不带病行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解决。

  5、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劳开车。不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加强危险品的检查,保证车用灭火机良好。

  6、积极配合甲方和车经营者做好其它各项安全工作。

  二、甲方责任

  1、行使职权,加强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2、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应杜绝贪污、侵占甲方财物,否则,一经发现予以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乙方:甲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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