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合同模板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投资方:_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参与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占地面积和用地性质
开发项目占地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土地,项目所用土地文件以批复为准。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拟建商业及住宅工程______平方米;
2.拟建地下车库工程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甲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乙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以出资比率确定权益比例,按照权益比例分配利润,利益、风险按各方的权益比例享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次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按上述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额为万元、乙方应出资额为万元。
上述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等费用款项,也包括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第五条、合作项目投资比例及分配方式
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银行开户管理,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按以下具体时间和额度支付各方应出资的款项:
1.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各方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_万元;乙方应出资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万元。
2.双方首次支付应出资的款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后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其余分次应出资款项的时间由双方商定,但每次支付款项都应在确定支付时间之后的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及时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
后续开发过程中如因资金不足,需增加出资,具体的出资金额、时间由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予以确定。
3、收益分配:该合作项目在扣除全部成本、返还投资款项后的净利润,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4、收益分配期限:在项目竣工验收且销售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下列工作由甲方负责尽快落实:
1.落实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尽快取得项目占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开发项目占地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4.落实开发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等手续。
5.办理开发项目的开工手续,取得项目开工证,使项目得以合法开工建设。
6.办理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使项目得以合法销售。
7.落实和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未及工作,以防患未然。
甲方沟通协调所有政府部门及媒体,因甲方沟通协调不当,导致项目未如期开工、销售、或销售过程受阻等出现其他问题,甲方须于违约后30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利润值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发包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承包发包,由甲方自行协商、科学考证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相关管理
1.本协议签定之后,甲方负责商定和落实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以及与地方相关民事的沟通、后勤保障等工作。
2.乙方负责项目的电商优惠、销售代理等销售工作,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关系。
第九条、物业交付
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竣工交付时,由甲方负责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在取得《竣工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交付物业管理。
第十条、项目相关财务管理
财会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好的人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项目财务主管的聘用须具备会计师职称,其他财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财务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各项财务支出须由相关领导批准,支出票据的报销须按程序有直接经手人和验收人及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各项财务收入须开具正规的收入票据,杜绝打收入白条。
3.合作开发项目产品的出售,要严格执行定价范围。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时,须合作双方商定并写出文字纪要,任何个人无权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
4.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
乙方有权查阅甲方财务报表及账务凭证,双方每月10日前召开一次月度会议,甲方提供上月财务报表一份给乙方一份,并就上月所发生费用及签署合同情况进行沟通,对于甲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乙方有权进行建议。
第十一条、售后产品的维修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售后相关规定执行,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该赔偿另一方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作一方如果未按双方约定的计划和期限支付应出资的额度,应当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作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一方的重大过失、或者因一方违法乱纪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由此而给合作的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本条所提及条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均为: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利润值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合作协商进行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年。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通知告知约定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告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告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变更的约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双方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时,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江西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南昌市赣天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调度中心为4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2800㎡。调度中心室外配套道路、管网、园林绿化、钢结构车棚建筑面积约545㎡。10座垃圾转运站,微派建筑风格,30吨转运站
7座,单座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50吨转运站3座,单座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604万。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委托书;
3.询价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拾肆万捌仟整(¥148000.00)。该费用包含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20**年11月15日始,至20**年6月30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委托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询价应答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诉讼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4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5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委托书;
3)合同条件及附录;
4)询价文件;
5)询价应答文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准备到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理。详见附件一《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江西省有关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条例。2.本工程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4.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本工程询价文件等。。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本工程施工承包(或分包)合同。2.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文件。3.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5.现行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程等。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要求更换的包括:(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监理人要求更换的:需与业主协商。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等权利。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费用的变更,监理人与委托人人共同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等失职情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进场一周内提供、监理月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等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肖继德。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万元)
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20%
2.96
第二次付款
调度中心封顶
20%
2.96
第三次付款
中转站完工并交付设备安装
30%
4.44
第五次付款
调度中心及室外工程全部完工
20%
2.96
第六次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10%
1.48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由双方法定代办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1调解
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7.2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方式:
(1)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5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15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4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三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三年。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三年。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委托人的同意。
9.补充条款
1.如果监理方对施工方检测报告或施工质量有异议,需要重新测定,经业主同意后才可进行。如重检合格,其检测费由业主支付,如不合格,其检测费由施工方支付并整改合格。2.拟派总监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师。3.所有监理人员变动,须经业主同意批准。4.监理人员确保不与第三方发生直接经济关系,不拿施工方钱物,不参与施工方组织的娱乐活动,确保廉政工程。5.监理工作按业主提供的工程管理惩罚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A-2设计阶段:。
A-3保修阶段:
1.配合业主方进行投入使用的准备工作。2.协调和组织承包商的通修工作。3.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在保修期内继续观测,并关注观测成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过业主,设计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一间
20平方
20**.11.16
2.生活用房
自理
3.试验用房
自理
4.样品用房
1间
20平方
20**.11.16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食宿自理,监理人员不得到施工方用餐。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1进场后三天
2.工程勘察文件
1进场后三天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进场后三天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进场后三天
5.施工许可文件
1办理后提供复印件
6.其他文件
按工程管理要求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监理人自理
2.办公设备
监理人自理
3.交通工具
监理人自理
4.检测和试验设备
监理人自理
附件一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1.监理服务范围
1.1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准备到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理。
2.监理服务内容
2.1施工监理
2.1.1调度中心1月15日前封顶,20**年5月30日竣工验收;中转站预估20**年1月15日前全部完工并交付安装;中转站与调度中心同时施工期间,派驻三人(总监一名,监理工程师二名)驻现场服务,食、住、行自理。因为中转站范围广,需自带车一部。中转站完工后,可留一人继续完成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2.1.2协助发包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2.1.3协助发包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2.1.4协助发包人进行询价工作。
2.1.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1.6组织施工图会审。
2.1.7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2.1.8施工质量控制: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争创市优质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见证取样等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1.9工程造价控制:审核第三方的进度报表和结算报表,协助发包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1.10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2.1.11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2.1.12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范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2.1.13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2.1.14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2监理文件材料整理:编制整理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发包人。
3.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
3.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3.1.1工程形象进度;
3.1.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3.1.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3.1.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3.1.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3.1.6监理服务情况;
3.1.7工程建设大事记;
3.1.8其他。
监理人应使用P3或其他项目管理软件实施监理服务,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文件材料提供给发包人共享。
3.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3.2.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3.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2.3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3.2.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3.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3.3.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3.3.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3.3.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3.3.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3.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3.3.6安全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4.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
4.1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由监理人负责整理。
4.2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
篇3:项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0**修订版)
一、目的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州区域本部及各项目公司人员。
三、合同审批权限
(一)战略层: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
战略层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集团总部批准后执行。
(二)运营层:总监、经理级别(不含财务类)
1.区域本部运营层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区域总裁批准后执行。
2.项目公司运营层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经理级别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项目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2)总监、总经理助理、技术总工级别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区域总裁批准后执行。
(三)支持层:经理以下级别员工
1.区域本部支持层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区域总裁办主任批准后执行。
2.项目公司支持层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四、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与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退休返聘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二)合同期限规定
1.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年龄,签订的合同年限一般为:
(1)公司与战略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为5年;
(2)公司与运营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为3年;
(3)公司与支持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为2年。
2.续签劳动合同的:
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成绩及年龄,签订的合同年限为:
(1)公司与战略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为5年;
(2)公司与运营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为5年;
(3)公司与支持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为3年。
(三)合同签订流程
1.初次签订劳动合同:
由总裁办/总经办劳资专员指导新聘员工在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其劳动合同附件(包含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补充协议、廉洁自律公约等),一式两份。
2.续签劳动合同:
(1)总裁办/总经办劳资专员应在员工原合同期满前40日,将《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见附件)呈报相关部门负责人、郑州区域总裁办负责人、郑州区域副总裁、区域总裁逐级审批后,依据审批意见方可执行;
(2)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由总裁办/总经办劳资专员指导续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其劳动合同附件(包含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补充协议、廉洁自律公约等),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存放管理
1.劳动合同应存放入人事档案袋中,并进行编号管理;
2.劳动合同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完整;
3.劳动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与调用;
4.劳动合同由总裁办/总经办劳资专员进行统一管理保存,并对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负有保密性责任。
(五)合同的解除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新员工没有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或使用欺诈手段(其中包括提供伪造或过期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其它《入职登记表》中应提供的应聘信息)入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发生特别严重工作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7)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公司提出改正要求,拒不改正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总裁办/总经办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完备离职手续
1.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工资结算。如因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须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职手续包括:
(1)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3)清算与公司有关的往来帐目;
(4)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公司方可结算工资相关事宜(结算的薪金等在公司的薪金支付日支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3.运营层以上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进行离职审计。如发现有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将按照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报区域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1《郑州区域本部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附件2《郑州区域项目公司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篇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九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5)“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或根据使用人的意见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不包括项目建设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及与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涉及到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_%)(%提取,总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费用节省额=(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经批准的调价额)—经审计的决算额。
使用人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总价的%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使用人核准、委托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计扣。
(2)安全事故
A.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计扣;
B.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计扣。
(3)工程质量事故
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计扣;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计扣。
发生了上述A、B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元/日计扣。
(5)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提供时间:。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天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预付款;
(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5)工程交付使用并决算审计后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6)剩余%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年后(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第四十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根据需要,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篇5:大道工程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
某大道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BT方式)
发包方: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建设局、交通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和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某工业区某大道新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施工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为积极探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偿债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财力的杠杆效应,本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的BT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工程由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乙方负责项目融资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甲方应成立专门机构(项目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清障、管(杆)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及村组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甲方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为:设计施工图;《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质量等级评定按建设部建城(1992)68号文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执行;路灯、绿化工程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建城(20**)221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书面移交及保修手续,将工程设施移交给甲方。
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工程为:某大道工程,南起福寿西路,北至老如黄线,全长2463.76米(桩号K0+000—K2+463.76)。道路宽度均35米,道路断面为中间14米宽快车道(沥青路面),两侧:绿化分隔带3米*2,慢车道4.5米*2(沥青路面),人行道3米*2(道板砖)。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公用管沟、绿化、路灯等五个分部工程(详见施工图),项目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工期控制目标:20**年4月20日开工,全部工程于20**年11月20日前竣工,总工期为210日历天,其中绿化工期另计。(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工程提前一天奖励10000元,拖延一天罚款10000元。
第八条:质量控制目标:本工程质量等级目标为优良,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等级,以工程决算审核价的5‰进行奖励。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不到优良等级,则按工程决算审核价的5‰进行罚款。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本工程施工期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法律,确保安全投入。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投资合作原则
第十条: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本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机构由甲方委托。
第十一条:本工程投资建设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甲方完成的临时用地办理费、拆迁费、青苗补偿、管线迁移、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共计500万人民币前期款。该款项由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周内预付250万元,道路施工开始一周内再预付250万元给甲方。第二部分为按设计图施工的道路、排水、管沟、绿化、路灯等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适时提供。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补充和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签证的文件为准。工程预算价由乙方先行编制,报甲方审核认可后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如皋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确定。决算编制依据:
1.工程决算编制采用20**年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的省市有关文件,其中道路按三类;路灯按二类;绿化按三级企业;排水、公用管沟按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及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取费标准实行浮动费率的取平均值。绿化工程采用1990年版《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1996年版《江苏省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2.材料价格处理。道路、排水、管沟的材料价依据施工同期的如皋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跨季施工按施工期内各季价格加权平均);绿化苗木价格依据施工同期的《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路灯材料及道路、排水、管沟、绿化中的缺项材料价格采购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
3.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监理批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取。
5.乙方自愿将工程(道路、排水、管沟、绿化、路灯)施工费按本合同约定决算后,按审定价让利下浮3%。
6.增加工程量。由乙方按程序向监理和甲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决算时执行同等下浮率。
7.本工程乙方前期投资款500万元,自款项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8.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后10天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办,视作甲方默认工程移交,60天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回购款。
第四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确定监理单位,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监督与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甲方负责落实和协调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用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甲方负责提供“三通一平”(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经监理签证、甲方认可后纳入工程决算),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甲方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如城文化活动中心(健康路东侧)的6.5亩土地和该土地上的3000平方米的建筑物、设施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项目投资款的抵押担保。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在竣工验收通过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后,享有按约定获得投资回报及其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实行保修,在工程移交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保证及时满足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决算造价审计后,同意甲方提留工程建设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返还(不计息)。
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道路一年,公用管沟、绿化、路灯光源均为两年,排水三年。
第六章项目投资回报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为乙方先期支付的500万元前期款及其利息、全部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上述两项之和作为回购基数。
第二十九条:回购期限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分四年回购完毕,四年期回购比例为3:3:2:2,即第一年期自竣工验收移交后满6个月甲方支付回购基数的30%(含前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然后满一年再支付30%,满二年再付20%,以此类推(每次到期7个工作日内支付)。四年回购期内每次结算应付回购款的同时按央行三年期项目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结算利息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10%)。
第三十条:若甲方提前支付乙方工程回购款,乙方必须支付甲方提前支付回购款项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让利部分给甲方。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若发生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回购金,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若乙方因资金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某大道工程项目经理为陆卫东。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见证方贰份。
甲方: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见证方:如皋市如城镇人民政府(盖章)
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