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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7

  **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基金全称

  ******教育基金

  二、建立奖励基金的目的

  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战略和人才战略,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办好***教育,鼓励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形成教师勤教,学生勤学的良好氛围,构建具有***特色的教育奖励新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文和人力资源保证。

  三、基金的来源

  1、面向***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募捐所得。

  2、上级奖励。

  3、政府注资。

  4、其他。

  四、基金的使用

  由***党政领导、有关单位领导及捐赠单位代表组成***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奖励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基金使用遵循爱心人士的意愿,体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本办法按*****.**元的基金设计,随着基金的积累,考试成绩的提升,奖励标准随之提高,如基金得不到保障,基金使用完则本办法自行终止。

  ***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五、管理办法

  1、教育奖励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长期接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2、教育奖励基金设专人管理,根据***党(工)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和基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3、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激励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管理。

  4、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及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基金会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基金的用途

  基金主要用于奖教、奖学、助学:奖励学年度优秀教师;奖励学年度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奖励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七、奖助对象

  1、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2、***在校初中、小学学生。

  3、***籍中考、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

  八、奖励实施细则

  奖教方面:

  1、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果奖;

  2、小学学年考试,各级、科前三名的科任教师奖;

  3、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的,奖励1000元,市级的奖励500元;

  4、被评为镇级优秀教师或班主任(按教师总额15%评比)每人奖励200元;被评为县级优秀教师或班主任每人奖励300元;

  5、对作出贡献的老教师、外地教师、家庭特殊困难的教师作适当慰问。

  奖学方面:

  1、***籍考生高考考入全国前十所名牌重点大学(按当年排名)分别奖励每人5000元;升入其他一本院校的奖励2000元。

  2、中考全县前三十名的学生分别奖给前三名的学生每人1000元;第四至第十名分别奖给每人800元;第十一名至三十名的学生分别奖给500元。中考取得全县状元另追加2000元;中考成绩位列全县第二名至十五名的另追加奖励1000元;中考成绩位列全县前十六名至五十名的,另追加奖励500元

  3、各年级家庭特别贫困且成绩优异的学生30名(小学20名、中学10名)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九、奖励条件及具体办法

  由基金会根据当年的基金可用情况,结合当年的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年度奖励实施细则,经基金会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付诸实施。奖额和奖项的设置将随教育奖励基金实力的增强逐步调整扩大,具体以基金会年度奖励实施细则为准。

  十、评奖程序

  基金会制定年度奖励实施细则——学校按年度奖励实施细则进行初评——校务委员会复核初评结果并公示、上报——基金会终审及上报结果——***党委政府审核批准、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基金会据实适时安排表彰奖励。

  十一、发放流程

  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核实受助、奖励人员名单并上报镇党委、政府——核实后按规定发放应届初、高中优秀毕业生奖励金;其余受助、奖励人员发放金额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统一发放——网上公布当年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附则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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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加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53mm)每块0.04元预缴。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

  第九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退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机构办理退付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为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将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和理由通过书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十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重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国外最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补助;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重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和节能技术规程;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墙改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二)引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专项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贴息;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和分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解缴入库时,县(市、区,不含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县以及扩权试点县)按省、市、县5:5: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库;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盐边县)按省与县5:

  95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县级国库;省与市本级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地区以及内地九个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的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暂不参与分配。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省、市分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第五章法律贵任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擅自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存储,财政专户中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用于按规定退付建设单位和上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拘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44号)同时废止。

篇3:客运公司安全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搞好公司的安全工作,进一步地调动处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 安全基金按每年提取五万元作为安全经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

  二、 安全经费由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 公司应在年初编制安全经费预算,确保安全经费有效投入。

  四、 安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安全学习、培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车辆(设备)安全保险、安全隐患整改、抢险救护、奖励在安全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篇4:关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的温馨提示

  关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的温馨提示

  各位邻居好!

  本体维修基金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住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老金”,使用好、管理好本体维修基金是我们全体业主共同的大事。

  小区入住已有十年,一些外墙、设施设备陆续需要维护和更新,为加强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0**年5月16日业委会公布了《关于动用本体维修基金的审批流程补充函》(见附件1),请大家仔细阅读。补充函第4条规定物业需将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报告在公告栏公告7天,这期间请相关邻居本着认真参与的态度,仔细了解本次申请的相关事项;补充函第五条规定物业需上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届时请各相关业主也积极参与表决;补充函第7条规定如果相关业主2/3以上同意并公示后无异议,业委会根据公示结果盖章同意动用相关楼栋本体维修基金,需要维修维护的项目才可以进行。

  业委会请各位相关业主重视物业公告的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报告,因为是使用业主自己家累计缴纳的房子养老金,相关业主需仔细核实物业提供的报价,如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请及时向物业和业委会提出来,并积极行使你的表决权。

篇5: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指引(全文)

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指引(全文)

  一、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前要到市或区房产主管科室签订维修基金监督协议,提交楼盘原始资料(配有E*CEL文档存盘),原始资料包括小区名称、栋号名称、地址、单元编号、开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二、开发企业售楼时要清楚明示缴存维修基金的方式、系数、构成、总数,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具《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

  四、销售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购房者(下面称业主)持通知书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维修基金,银行在《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上加盖现金章,并开具基金存折连同《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的三、四、五联给业主,业主自留第五联,其余三、四联交开发企业(业主自身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不用把第三联交回开发企业)。

  五、开发企业或业主凭已盖章的《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30天内到各区房产交易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四、五联由企业交回市或区房管局留存(也可以交给房地产交易部门的指定人员代收后转交房管局主管业务科室)。

  六、业主在30天后凭《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第五联到开发企业处领取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七、开发企业提交有效的测绘报告到市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才能办理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测绘报告内容包括第一点内所需材料。

  八、需要维修楼宇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1

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根据实际撰写基金使用计划(若动用到基金本金时,计划中应包含补交维修基金的方案),按有关规定到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每户《支出明细清单》(一式五联)(配有E*CEL文档存盘)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审查表》等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并领取审查通过的《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一式三联)。

  其中《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和《支出明细清单》的第三联由财务科留存,《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审查表》、《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和《支出明细清单》的第四联由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留存,《支出明细清单》第五联申报企业自留。物业管理单位凭《维修基金支出通知书》第一、二联和每户《支出明细清单》第一、二联及明细清单数据软盘、财务科开具的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2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先通过业主委员会审核(若动用到基金本金时要表决出补交维修基金的方案),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与维修部分业主进行商讨,并取得2/3以上业主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签名通过(有业主委员会公章的要加盖公章),再递交到市或区主管科室办理,程序和1)的相同,但《支出明细清单》第五联由业主委员会自留。

  九、房屋维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单位要向所管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或由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施工方共同)进行验收,通过的,方可领取《检查通知书》第二联,管理单位要把《检查通知书》第二联和施工单位的预结算材料在维修楼宇处公示。若提取的基金额已经动用了原有维修基金的本金,则物业管理单位(有业主委员会的应联合业主委员会)按照审核时通过的补交方案,在限定期限内要求《支出明细清单》中的每户业主按照“谁维修,谁出资”原则,各自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交纳所需交纳的金额数,物业管理企业要把有关交纳金额数据的《补交基金明细清单》(并配备E*CEL文档存盘)的形式上交到各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留存校对,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补交基金明细清单》出具《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交各业主到指定银行缴款。

  十、 在20**年9月1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已到市或区主管科室交纳维修基金的楼盘,物业管理单位要收集旧业主的详细资料和有效的测绘报告等所需资料,上交到市或区主管科室进行分户导入,详细资料内容包括小区名称、栋号名称、地址、单元编号、开发单位名称、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在20**年9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又代为收取了部分单元的维修基金的,开发企业应按新的交纳方法到市或区主管业务科室递交资料,领取《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一式六联)和办理有关手续。到银行交纳金额问题,可以由开发商进行批量分户存入,也可以由业主换回资金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各自存入,并领取维修基金专用存折。

  十一、房屋发生转移时,新业主在各区局交易部门办理转让合同备案手续,在取得新产权证后,新业主凭旧业主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存折、旧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新产权证、身份证及交易部门开具的《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业务申请表》的第三联由新业主留存,第二联由银行留存,而第二联由银行收集后每月递交到市或区局主管业务科室留存。

  十二、房屋发生拆迁或灭失处理时,被拆房屋原本有维修基金的,拆迁公司在办理拆迁合同备案手续和到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后,到市或区局拆迁主管部门出示有关凭证资料,并领取《房屋灭失通知书》(附件八、一式五联):

1

若是金额补偿,拆迁单位将《房屋灭失通知书》第四联连同每户《拆迁明细清单》(配有E*CEL文档存盘)交市、区局主管科室校对。拆迁单位第一、二联交给被拆迁人,拆迁单位自留第三联。被拆迁人凭《房屋灭失通知书》、支票、维修基金专用存折和身份证到开户银行取回剩下的维修基金金额和注销存折手续。

2

若是实物补偿,待房屋回迁时再办理上述的有关手续,房屋征拆是以产权调换形式回迁的,所有权人按回迁楼盘的市场平均售价2%比例换算出维修基金额后。若换算出来的维修基金额多出原有维修基金额的,所有权人应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交纳差额。业主凭《房屋灭失通知书》、《佛山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身份证及旧维修基金专用存折(有商品房增购合同的带上)到附近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维修基金差额,并存入新存折内,银行开具新的维修基金专用存折给业主。

  若原被拆迁的房屋没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人按回迁楼盘的市场平均售价2%比例换算出维修基金额后,按本程序缴纳方式到附近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款。

(注意: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若有部分单元没有销售出去,而开发企业空留着该部分单元,并且没有改变其房屋用途的,当开发企业将这部分单元租赁出去或以企业名义领取产权证的,必须按本程序方案交纳该部分单元的专项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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