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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5

**住建局“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20**年防汛抗旱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建电〔20**〕*号)和《**县委关于开展“五一”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五一”期间在全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防汛抗旱两项工作。为确保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顺利实施和在发生汛时能迅速排除建筑工地内危险,减少损损失,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执行区建设厅和县委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及防汛抗旱的要求,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以防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中心,全面排查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台风、暴雨前做好预防排险工作。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安装、第三方监测等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法,加大对隐患治理和事故惩处力度,消除各类施工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形式

成立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本次大检查行动。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为20**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四、整治范围及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等施工部们和环节,严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同时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一)深基坑: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是否就有关技术细节向施工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基坑支护、边坡支护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基坑周边堆放材料等距槽边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二)高边坡:高边坡支护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是否就有关技术细节向施工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边坡支护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变形监测。

(三)高大模板: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是否就有关构造的技术细节和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保证支架内部稳固的扫地杆、剪刀撑、水平拉杆以及外连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验收、检查记录。

(四)脚手架:禁止违规使用竹脚手架。立杆基础的硬化和排水;纵横向扫地杆或扫地杆位置;悬挑型钢的安装;悬挑脚手架立杆与型钢之间的防滑措施;连墙件、横向水平杆、拦腰杆、挡脚板、脚手板的设置;悬挑层水平竖向洞口、作业层与脚手架之间的空隙等架体内的封闭;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立管、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楼层运输通道是否与脚手架连接;落地式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体系;悬挑式卸料平台是否做到工具化、定型化,通道底板封闭、平台三边防护等是否符合符合要求;脚手架的验收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物料提升机:是否有视频装置;楼层通道口是否有安全防护门,防护门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架体外侧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坠物伤人;缆风绳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连墙杆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地锚是否符要求;吊篮是否有安全门;停靠装置、上极限限位器是否有效;滑轮与架体、吊篮是否采用刚性连接;上料口防护棚、卷扬机操作棚等是否符合要求;楼层运输通道是否采用钢管独立搭设;是否经检测合格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日常维护保养资料。

2、塔吊:附墙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多塔作业有无防碰撞措施;塔吊用的吊盘钢丝绳接长方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使用原厂生产的标准节、附墙装置;顶升、附墙是否有验收记录;塔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安装拆除单位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检测合格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日常维护保养资料。

3、施工升降机:吊笼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有效;楼层通道防护门是否关闭;地面吊笼出入口防护棚是否符合要求;楼层与外用电梯司机间联络信号是否灵通;附墙装置设置是否符合方案要求;保险、限位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使用原厂生产的标准节、附墙装置;防坠安全器超过1年是否做标定;使用超过3个月是否按要求做坠落试验;施工电梯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经检测合格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模板支撑:重点检查模板木支撑是否符合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生产技术政策规定的立杆稳定、整体稳定要求情况。

(七)检查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1、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三)因汛情发生可能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造成影响的,是否协调各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2、施工单位

(一)检查企业的检查情况:企业有没有组织开展过季度安全检查;企业有没有开展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检查。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状况:是否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状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在危险部位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洞口、临边等部位的安全防护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消防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检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检查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严重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企业是否组织检查组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六)检查施工单位在台风、暴雨时是否做好施工现场防风防汛工作,是否及时向住建局报告防汛、防风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中的问题。

3、监理单位

(一)检查机构的设置和监理规划及实施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照工程规模、施工特点设置项目监理班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到位,且在岗履职状况良好;是否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含有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且执行到位。

(二)检查相关方案的审批执行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三)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我局以及本单位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是否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四)实施对施工现场防汛、防风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工程项目防汛、防风责任、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狠抓落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结合实际情况,发动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迅速行动,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隐患得以消除。

(二)加强督查,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项目,各监管单位应监督整改,限期落实到位。问题严重的,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改并加以处罚;对整改不力或发生事故的,给予通报并进行诚信扣分,并将情节严重的企业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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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和谐社会,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大纲》(国家防总);

  8、《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20**年12月);

  9、《浙江省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技术指导》;

  10、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有关技术文档。

  三、编制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以人为本、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四、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组织领导机构

  一、街道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赵晓军同志任总指挥,李斌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姚志华、马峻峰、沈金燕、应建鸣、蒋月华、黄从秋、缪建宏、任文远、胡 边同志任副指挥,李科强、谢 楠、蔡培源、方雪敏、卢怿平、洪 飞、柏成功、周 杨、郑金明、马 珑、陶新春等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洪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永飞、朱震亮、周玉农、马彬、骆文涛等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队伍,由各村、社区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并报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的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防汛防台抗旱的主要职责

  1、及时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准备工作,汛前(4月15日前)应对所辖范围内的水闸、机埠、水库和堤塘进行检查,确保完好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进入防汛、防台或抗旱阶段,应及时了解各片水情、雨情、灾情。当南头和石门桥机埠达到排涝水位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关闸、封闭涵洞,开机排涝等工作。当出现险情时,应及时组织抢险。当南苕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沿线各村、社区应及时按百米1人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24小时上岗巡塘。

  3、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根据防汛防台抗旱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办事处主任负责全街道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村、社区的防汛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街道、村(社区)与水库巡查管理员签订责任书,各村、社区与各险户、监测信息员签订责任书,确保安全度汛。

  4、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与各行政村、社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对山塘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应经常性检查、养护和维修,全面掌握工程运行状态及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

  5、落实巡查管理制度,本街道所属小(二)型以上水库由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村确定一名专职巡查管理员,其它山塘由所在村(社区)确定一名兼职管理员,落实巡查管理责任。山塘、水库巡查员必须遵循山塘、水库巡查管理制度进行巡查。有雨量观测设施的,还要严格按照防汛报告制度进行报汛。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街道办事处与所在村(社区)落实地质灾害监测检查责任人,并严格按地质灾害巡查制度进行监测、检查。

  6、病险山塘水库实行控制运行,坚持“病库控制运行,险库空库度汛”的原则,加强山塘、水库安全度汛管理。

  二、防汛防台抗旱的具体职能部门分工

  (1)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发动抢险队伍及后勤保障,负责协调灾情调查和信息发布,并统一上报灾情。

  (2)区域发展办公室:负责水利工程巡查、抢险技术指导、水毁工程修复及农田排涝。

  (3)城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点、危旧房、建筑工地安全巡查、预防、通知建筑工地工人的撤离。

  (4)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负责工业企业厂房、设备安全预防通知,指导协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活动。

  (5)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中、小、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转移,并落实医疗小分队及时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6)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救助,核查评估灾情,组织发放救灾物资。

  (7)财政审计办公室: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及后勤所需经费保障。

  (8)派出所:负责灾害期间的社会治安,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9)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水利工程巡查、城镇区块道路和积水点的应急排涝、灾害期间的道路清障以及灾后的清洗和恢复工作。

  (10)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1)应急分队:负责抢救、抢险工作。

  第四章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准备及预案调动

  一、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准备

  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筹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木桩等防汛抗旱物资,存放在街道防汛仓库,数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也可与相关企业订立合同代为储存。动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需经街道防汛办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各村、社区,各预案责任单位也应准备好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二、紧急状态下调动预案

  防汛防台抗旱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在遇到紧急状态时,街道境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应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服从统一调度,并提供必要的车辆、物资,做到领导亲临一线;街道应急分队、巡防队做到随时待命。

  第五章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一、一般水旱灾害Ⅳ级响应

  1、防汛防台抗旱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气象信息,监视天气动向,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告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和副指挥,必要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通知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防汛防台抗旱检查,重点是山塘水库、苕溪堤塘、护坡挡墙、各类危房、地质灾害点等。

  3、对有关农业生产进行安排,做好作物抢收,落实好农业大棚防汛措施。

  4、检查防汛防台抗旱会商系统运行情况。

  二、较大水旱灾害Ⅲ级响应

  1、防汛防台抗旱办公室主任进岗,部署重点防御工作,启动相应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街道驻村、社区干部督促各村、社区开展工作,广播汛情信息,提醒群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3、检查各村、社区防汛责任人、预警员、应急抢险队人员到岗情况和物资落实情况。

  4、做好各类人员撤离准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巡查,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5、做好城镇、危房、仓库、交通道路、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加固。

  6、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分管领导主持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变化,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灾情通报。

  三、重大水旱灾害Ⅱ级响应

  1、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相关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出部署,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派相关专家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各抢险队员集结待命,全体机关干部进岗,下派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到各村、社区检查、督促、指导。

  4、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塘防守,或组织强化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增加人员加强值班,主要领导主持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灾情通报。

  四、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响应

  1、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全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好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派相关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或邀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协助。

  3、各驻村、社区干部到各村、社区第一线,重点落实组织人员大规模转移工作,强化工程设施巡查和抢险工作。

  4、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塘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各抢险队伍随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快速反应抢险,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6、发动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启动状态,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特别注意和控制诱发危害,维护治安,防范传染病,防止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7、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增加人员加强值班,主要领导主持工作,做好重点工程洪水调度,协调相关部门调配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动态。

  第六章 总结与表彰

  防汛防台抗旱结束后,由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进行总结,并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中泰街道范围内河道情况一览表

  2、中泰街道小(2)型水库基本情况一览表

  3、中泰街道主要山塘基本情况一览表

  4、中泰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分队名单

  附件1:

  中泰街道主要行洪河道情况一览表

  河 道

  名 称

  起 点

  终 点

  长度(

  千米)

  河面宽度(米)

  河底高程(米)

  属 性

  附件2:

  中泰街道小(2)型水库基本情况一览表

  水 库

  名 称

  所在村

  坝 型

  坝 高(米)

  坝 长(米)

  坝顶宽(米)

  总库容

  (万m3)

  正 常

  库容

  (万m3)

  集 雨

  面 积(km2)

  溢 洪

  道宽(米)

  附件3:

  中泰街道主要山塘基本情况一览表

  水 库

  名 称

  坝型

  坝 高(米)

  坝 长(米)

  坝顶宽(米)

  总库容(万m3)

  正常

  库容

  (万m3)

  集雨

  面积

  (km2)

  溢洪

  道宽(米)

  附件4:

  中泰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分队名单

  队 长:Z

  副队长:Z

  一 班:12人

  班 长:Z

  成 员:

篇3: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上报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4个市州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市州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省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武警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4市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严重干旱或1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定期在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3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轻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省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并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省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逐步建立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开发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分级负责,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分蓄洪区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1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7.1.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7.1.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人事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本省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4: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指挥部授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

  2、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县区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下达全市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

  3、负责全市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洪抢险、防御台风、抗旱等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拟定、监督执行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措施。

  4、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指导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5、负责全市水毁水利工程修复项目的审核和建设监督。

  6、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行。

  7、承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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