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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六分所公文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5

  药检六分所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GZIDC6/M-006

  6、公文处理制度

  第1版

  第0次修订

  颁布日期:20**.08.01

  为了保证公文处理各环节的规范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

  (一)收文登记

  1、凡来文、来信,一律由指定人员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和分发。分所的文件均由指定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2、领导及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所签收的文件,要及时交指定人员登记处理,以利归档。

  (二)送阅凡来文、来信,均应填写《文件呈批传阅笺》,由指定人员签署阅办意见后,及时送分所领导阅示,遇有重大事件应送分局主管领导阅批。

  (三)承办根据领导的批示,按文件要求由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办理的结果应在文件呈批传阅笺上加以注明,如有正式文稿答复的,将文稿附于文件之后。

  (四)催办、查办

  指定人员应及时对文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紧急、重要的和有一定时限的文件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的文件应当定期催办。

  二、发文

  (一)拟稿人员要参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拟文。拟文时要按照要求填写《行文呈批表》。

  (二)核稿人要认真修改并全面审核文稿,同时写上核稿人姓名和核稿时间。

  (三)初稿经分所领导核稿后,一律交分局办公室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如不符规范,办公室将文稿修改意见和文稿一同退回分所。

  (四)签发是形成文件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在签发时,分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时间。

  (五)分所领导签发后,由指定人员负责文字录入和校对工作,并负责盖印发出。

  三、文件管理

  (一)上级来文,由指定人员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借阅文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退回的传阅文件夹,指定人员要对传阅文件夹中的文件逐件清点注销。如发现有未退的文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核查。

  (三)转给有关人员阅办的文件,应签收并负责登记、传递,办理完毕后及时退回指定人员保管。

  四、归档

  (一)指定负责人员要做好文书归档准备工作,定期将收文与收文登记进行核实,尤其是节假日前后要进行全面清理并预立卷,以便及时掌握文件的去向,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

  (二)分所人员要充分重视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三)分所人员在阅、办完每项工作时,都应及时向指定负责人员移交所要归档的材料,不得长期积存在个人手中,归档的材料要齐全、完整。指定负责人员要及时按问题分类存放,对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督促补齐。

  (四)年终整理分类,在文书处理的基础上,年终由指定负责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根据形成文件的内容进行分类,

  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分所上一年度的档案整理立卷后一并存档。

  (五)对于没有保留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批,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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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单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单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参照《中国单位通信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公文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国家机关、上级单位的方针政策、部署要求,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指挥生产,布置工作,答复问题,沟通情况,商洽业务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传递)、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遵守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公文的编号、收发、传送、用印、归档,并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公文办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发文应当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效用。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邮件)联系、在统一信息平台*享等方式沟通工作、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上级公司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层层转发。

  第七条

  行文应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要注重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不搞“穿靴戴帽”,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审核文件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司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所属企业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所属企业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业务标准等,传达并要求所属企业执行办理或周知的事项,转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的文件并提出具体要求,聘任(解聘)各级各类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工程进度、网络运行、业务经营等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向国家机关、上级单位提出见解和建议,向所属企业表明态度、提出统一要求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的机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司的电子公文一般由版头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在版头部分需填写的内容有:公文类型、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附件、附注、主送、抄送、分送等。

  (一)公文类型

  应根据公文类型,选择公文去向。一般来说,“报告”和“请示”文种,应选择“上行文”;其它文种,应选择“下行文、平级行文”。

  (二)秘密等级

  按照秘密等级,应在公文里分别选择“一般”、“秘密”、“机密”、“绝密”。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商业秘密”。

  (三)紧急程度

  按照紧急程度,应在公文里分别选择“一般”、“急”、“特急”。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顺序号。

  (五)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先写介词“关于”(转发文件除外),然后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事由、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转发、批转公文,如原标题文过长,可重新概括确定标题。

  (六)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可在正文中的相应位置标注“(详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随文转发或报送的文件、随文颁发的规章或制度以及文件中的报表、统计数字、人员名单等。

  附件格式只能为word、e*cel、ppt、pdf、jpg,不得采用音频、视频、压缩包、电脑软件等格式,且应与公文有直接紧密联系,参考文件一律不应作为附件。

  (七)附注

  附注为选择项目。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八)主送、抄送、分送

  主送对象为公文的主要受理(执行)单位,应当使用其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不同类之间用逗号,同类用顿号。

  抄送对象为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按照“先外后内”的原则排序。

  会议纪要中,分送单位为会议的参与部门以及公文的主要执行部门。

  (九)公司公文一般不标注主题词。报送国家机关和上级单位的公文可按照主送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一条

  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

  (一)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三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字。

  (二)需要使用序数符号表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三)视具体文种,用“特此通知。”、“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等为正文结尾。

  (四)成文日期应与公文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一致,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除“会议纪要”外,公司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盖在文件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发文日期,并应注意尽量使年月日露出。文件加盖印章后不需在落款处另署发文单位名称。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公司与外部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公司和公司工会可以联合行文。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不得联合行文,各部门也不得与外部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二)除办公室外,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单位发文。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不相互行文,可以将文件抄送给其他部门阅知。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五)公司行政发文,不得向党的组织(工会)作指示、交任务。如公文内容涉及党(工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工会)联合行文。

  第十三条

  “报告”应在“事后”或“事中”行文,内容可以涉及多个方面,但不得夹带请示问题,一般不要求上级回复。“请示”应在“事前”行文,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上级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请示问题应逐级上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越级行文。

  (一)对上级的检举、控告。

  (二)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遭致损失的事项。但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领导个人主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下,可以用公司发文:

  (一)对上级行政部门或监管单位进行工作商洽、请示或汇报等。

  (二)与不相隶属的单位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对方知照有关事项(公司发函)。

  (三)部署涉及国家政策、规定和行业管理的要求,落实国家指令承担的经济事项。

  (四)安排须所属企业统一执行或知晓的重大事项:

  1.对全省业务发展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的下达和批复;

  2.对全省工作部署和检查,对经营决策的重大调整和改革;

  3.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下达和批复;

  4.对公司财务制度或工资、劳保福利的调整;

  5.对重要外事活动计划的上报和下达;

  6.对公司部门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7.关于生产、运营、管理、支撑等涉及全省专业方面的长期性的管理办法或制度。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用部门发文:

  (一)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性事项,以及可以以部门名义办理的某些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由省公司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阶段性的营销活动,或者在短期内执行某项临时性的制度。

  第十八条

  强化办公室文件的职能。下列情况下,应当用办公室发文:

  (一)代表公司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二)代表公司联系对外邀请、交流、商洽事宜;

  (三)批转下级公司的来文;

  (四)下发公司级会议通知(凡有公司领导和分公司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通过办公室文件下发通知);

  (五)通报公司本部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撰稿)、审核、会签、复核、签发、编号、发送、印制、用印、归档等程序。

  (一)公司发文办理流程

  主办单位承办人拟稿——主办单位综合人员核稿——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需要会签的)——办公室秘书核稿——公司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分发——文印室印制——办公室用印——原件归档。

  (二)部门发文办理流程

  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综合人员核稿——部门负责人签发——部门编号、分发。

  (三)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

  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综合人员核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秘书核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如有必要,可呈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编号、分发。

  第二十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其它

  1.公文内容要与公文类别相符。

  2.公文中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前者加书名号,后者加圆括号。

  4.公文中的数字除按要求必须使用汉字外,凡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一条

  会签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需要会签。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尽量在行文前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会议上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尽量减少会签。转发文件和情况通报不需要会签。

  第二十二条

  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公司各部门应设置公文审核工作程序,在送部门负责人前对公文进行审核;公文在呈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送办公室核稿。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机关的规定,是否与企业理念、工作部署一致,是否符合公司的工作规则,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三)公文审核中,如发现原则性问题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向主办部门提出,由主办部门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文件签发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文

  按公司领导分工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送总经理签发。公文一经签发,非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

  (二)部门发文

  由部门领导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办公室发文

  经拟稿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领导签发。确有必要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四)任免通知

  由总经理签发。

  (五)会议纪要

  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若部门会议纪要中涉及重要内容,可以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文经公司领导签发之后,由办公室秘书进行编号、分发,并提交文印室印制、归档。部门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发之后,由部门综合人员进行编号、分发。

  第二十五条

  文印室对签发付印的公文,要按轻重缓急,急件先行安排,一般公文按送稿先后次序安排,不得自行压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收文单位发送。

  (一)对于加密文件,不准用传真传送,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确保文件安全。

  (二)对于涉及公司相关流程和领导批示的文件,不准用电子邮件传送。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收公文时,公司文秘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机密、秘密公文须登记公文序号;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具体时间。

  第二十九条

  收到所属企业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上级单位发来或交办的公文一般应由公司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对于重要事项,应送公司领导批示后办理;对于一般事项,可直接送主办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综合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公司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于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部并说明理由。各部门直接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综合部)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要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名表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

  送公司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公司办公室(综合部)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六条

  经授权,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可将公司领导作出明确批示的公文转至相关部门,明确办理时限、告知办理形式,并负责督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文归档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公文须按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凡是公司发文,由办公室文印打印、制作,加盖公章后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部门发文不再制作纸质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电子收文由办公室文员编号、分发,待文件流传完毕自动导入档案系统整理模块,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兼职档案员对文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纸质收文由办公室文员在OA的“公司实物收文”模块登记,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实物文件。

  第四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三条

  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公司及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文整理完毕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公文归档要有交接手续。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材料,经过鉴别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清单由办公室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公文考核和评价机制。省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国单位**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可以退回报送部门,并指导其按照规范重新报文。办公室将建立公文评价机制,对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公文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及考核。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的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设机构(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给本部门文秘工作人员或公文原管理部门。

  第九章电子公文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公司统一建设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电子公文的生成和流转以及处理,参照公司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同一份公司公文的电子版本(加盖电子印章)和纸质版本(加盖实物印章)效力相同。

  第五十三条

  处理公司电子公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电子公文的处理工作,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电子公文的整理、归档工作。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在移交前由主办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十五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参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市分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9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税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税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本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机关公文的收发、审核、分办、用印、归档和销毁,并负责指导下级国税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应当配备或者指定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经过业务学习或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二)通告

  (三)通知

  (四)通报(五)报告(六)请示(七)批复(八)意见(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分别顶格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秘密等级两字之间空1字;如有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无需空字。“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分别顶格标明“特急“、“急件“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标识在第1行,紧急程度标识在第2行。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空2行、红色反线上方居中位置标注(信函式公文发文字号标识位置按后文有关规定办理)。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20**〕“括入;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五)上行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要同时注明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右侧位置;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电报都应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以自拟事由摘要转发,但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公文标题与红色反线(或武文线)之间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明确、具体,使用全称或者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的简称、统称,不得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或者“国税“、“地税“。上行文只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可多头主送,如确需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应采取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机关内设单位信函,一般只能主送其他机关的内设单位,而不能直接主送其他机关。主送机关应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与标题之间空1行;主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单独成段的小标题之后不加标点符号。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下空1行,左空2字)、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有多个附件的,应用阿拉伯数码标明顺序(如,“附件:1.×××ד)。附件一般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首页左上角第1行标注“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的,要在每个附件的首页左上角第1行标明顺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附件如果不能与正文合订,应当在附件首页分别标明所属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如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印发或转发公文时,如果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或转发公文标题的,文末不再将其列为附件。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日期,加上圆括号。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能用阿拉伯数码书写,“零“写为“○“,不能写为阿拉伯数码的“0“或英文的“o“。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翻印的文件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文件外,一律加盖印章,要求墨迹清晰,印模端正,上不压正文(一般距正文1行之内),下骑年盖月。电报应落款,不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但要在报头位置加盖发电专用章。当正文之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等措施,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通过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在其上侧用印(即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之上)。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各发文机关都必须加盖印章。需加盖2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两个印章平行排列,下压成文日期,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距离不超过3mm。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印章分别加盖或套印其上;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剩一个或两个印章,应居中排布;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居左空2字标识于成文日期下1行,并用圆括号括起。“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次序排列。抄送栏设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之上。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抄送机关之后标句号。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从左至右分别标在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则标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居左空1字,印发日期居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可从左至右标明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可注明主办单位)。

  (十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4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

  第十四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应小于22mm×15mm(高×宽);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上行文中的“签发人“字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正文中的小标题,“主题词“字样,均使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签发人姓名使用3号楷体字。公文缮印用字的字体字号不能经常变换。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公文所附表格用纸大小不受此限。公文应单页双面印刷,左侧装订。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所附材料如为热敏传真纸,应复印后发送、存档。张贴公文用纸的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公文版面尺寸应按规范设置,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公文格式(式样)》(附件一)。

  第四章公文形式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文头为“××国家税务局文件“的公文,机关代字分两种。以“△国税发“(△表示该机关规范化的单字简称,本条下同)为代字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印发重要规范性文件;做出重大决定;通知全局性重大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和提出意见;转发上级重要公文;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事件情况;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设置或变动机构;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联合行文;其他必须以机关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以“△国税任“为代字的公文,主要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

  按照行文关系,以“△国税发“为代字的公文,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分两种。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为80mm;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均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二)文头为“××国家税务局“、机关代字为“△国税函“的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通报一般性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进行批复;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予以答复;转发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批转下级机关公文;通知个别或部分下级机关重要事项;宣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以机关名义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下发全省国税工作(局长)会议或其他综合性会议通知;其他必须以机关名义办理的较为重要的事项。

  机关代字为“△国税函“的公文,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为: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上页边的距离为55mm;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之下4mm处为一条红色武文线(上粗下细),末页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文武线(上细下粗),两线长度均为170mm,发文字号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应居右顶格置于发文字号之上。

  (三)文头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文件“、机关代字为“△国税办“的公文,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平级机关商洽一般性问题;向下级机关布置日常性事务工作;发布机关内部适用的各项制度规定;处理机关内部事务;通报机关内部有关情况;发布各类专业会议或其他临时性会议通知;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发邀请;其他需要综合办理的事项。

  机关代字为“△国税办“的公文的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从本条(一)下行“△国税发“类公文的有关规定。

  (四)各级国税机关明传电报、密码电报,机关代字分别统一为“△国税明电“、“△国税密电“,主要用于办理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便函,文头统一为“××处(室、科、股、中心、所、社)便函“,不加国税机关名称和“文件“字样,版头为黑色,文末无版记;机构代字统一为“△便函“(△表示该机构规范化的单字简称),代字中不得出现“国税“字样。此类函件主要用于: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与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或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转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便函;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询问或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处理只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各级国税机关直属机构便函,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领导讲话均不以正式公文下发。通过电话、广域网络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国税机关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须提请政府发文的,国税机关要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认真撰写代拟稿,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送政府审签下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代本机关行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办公室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但可在职权范围内,向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相关部门发便函;对此类函件,需要答复的,收文单位应以本单位便函而不以机关正式公文答复。各级国税机关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直属机构,可以对外正式行文;但具有双重职能的直属机构(如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在系统内行使有关管理职能时,只能发便函,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发送范围,应按照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文件内容严格控制。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一般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也可抄送其他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均可同时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同时抄送其他同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如无补充内容,可不抄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同级机关之间、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或本机关负责人裁决,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或本机关负责人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各级国税机关一般不得越级报告、请示(包括主送和抄送):

  (一)发生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需要向更高一级机关报告、请示,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按常规逐级报告、请示;(二)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没有答复;(三)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人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因特殊情况越级向上行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批复越级的“请示“时,也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原则上不能向下越级行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一般只发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第三十一条

  “报告“与“请示“应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或政协委员的提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答复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或政协委员的提案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传递等程序。

  (一)草拟。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文稿整洁,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对涉及机关内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机关负责人裁定。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用圆括号括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10.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夏历纪年、星期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以及不具有计量和统计意义的一位数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外,一般均应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二)审核。凡以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均应按程序送审。先由办文单位负责人初审,再经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复审(仅限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后送办公室文秘人员初核,重要公文还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复核,最后呈机关负责人签发。需机关有关内设单位会签的公文,应经会签后再送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文秘人员审核。对未经办文单位负责人初审的文稿,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或未经法制工作人员复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稿,办公室不予审核;对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不予签发。审核人签名时均应注明审核时间。

  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复审,主要是看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办公室审核文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是否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附件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形式、公文格式、行文权限是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等。

  (三)签发。以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或者正职委托的副职签发;上行文原则上由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机关公文可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稿。需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在本单位负责人会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存档备查。使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机关负责人除要在电子文件上签发外,还要在纸质文件上亲笔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签发后的文稿不得改动,复核、校对时发现确需对有关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动的,须请示签发人同意。

  (四)复核。办公室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不予印制和发出。

  (五)缮印。复核后的文稿,送印刷厂或机关文印室缮印。公文缮印次序应按照缓急程度排列,特急件、急件应按要求立即承印。缮印时要核对好格式和纸张规格,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密件不得在社会上非保密定点印刷厂缮印。密件缮印过程中产生的校样、半成品、废页等,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密件,不得多印、私留。

  (六)校对。文稿印发前,须经认真校对。校对时应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校对工作一般由拟稿人承担。

  (七)用印。各级国税机关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机关内设单位印章由各单位自行保管使用。机关印章须经机关负责人签字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印刷厂印制的公文,须在本机关印章管理人员的监视下,由印刷厂套印;在机关文印室打印的公文,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用印时,要检查原稿上确定的公文形式、机关负责人签字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

  (八)登记。公文印成分发前,应在办公室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包括发文字号、主送机关、公文标题、成文日期、主办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送时间、公文份数等项。电报均由机要人员统一编号、登记。

  (九)分发。急件立即分发,一般公文应在2日内封装发出。分发公文时,要校对信封,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的公文,要在信封上加盖戳记。机关正式公文的收件人,不能是主送或抄送机关的内设机构。除特殊规定外,行文一般一式1份;省局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一式10份。

  (十)传递。公文的传递方式根据公文的发送地域、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确定。发往外埠的公文,可通过邮政或计算机网络传递;发往本埠的公文,一般送公文交换站交换,也可通过邮政或计算机网络传递;发往本埠的特急件,一般应专人专程传递。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和机要通信封装传递,不得按普通件邮寄;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两人护送、直接送达,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分发、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机关公文一律由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签收,按程序办理。未经办公室签收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便函一般由受文的机关内设单位签收,不经过机关办文程序运转。签收人在签收文电时,必须逐件检点,查看包装和封口是否牢固;对紧急公文,应注明收到的具体时间;对密级公文,应检查套封有无破损,如发现封条被拆破,应当拒绝签收,或请示机关负责人后再签收。

  (二)登记。机关公文签收后,统一由办公室拆封核查,分类登记。收文登记一般包括: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密件要另设专门的登记簿;绝密文件、密码电报必须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三)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九款、第十款的有关规定,或出现适用公文形式不准确,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发文字号使用不规范,文件标题不规范,错、别、衍、漏字较多,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不规范,简称使用不规范,数字使用不规范,用印不规范,附件未注明或多附件未标明顺序号等现象2种以上的,收文单位可以退回发文单位。

  (四)拟办。对收到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一般性公文、资料,可按照职权范围,直接转机关有关单位办理;需几个单位会办的,要注明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按照要求提出具体的办理时限。拟办意见应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或请机关负责人定夺。

  (五)批办。文秘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要及时将上级机关重要公文、资料,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其他重要公文、资料,送机关负责人批办。如对拟办意见无异议,负责人签字或圈阅视为同意;如对拟办意见有补充或不同意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批示。

  (六)分发。批办过的公文,要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需在几个单位传阅的,由最后一个阅文单位收存;需在全局范围内传阅的,由办公室负责收存。密件的分发、传递要严格履行签收、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必须由机要人员用专门文件夹直接送阅,严禁横传。

  (七)承办。承办单位接到公文后,应分别轻、重、缓、急,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并要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要随到随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非紧急公文,一般应在1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结;转发上级机关重要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一般在7日内办结;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按上级机关的时限要求办理。因内容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必要时应报告机关分管负责人。对会办公文,主办单位应主动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注明理由,及时退回办公室另作处理,不得自行转送或拖延不退。

  (八)催办。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对公文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催办。经机关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防止延误和漏办。

  第八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2份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资料,应当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交办公室文档人员立卷。

  第四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应将电子文件直接归入档案数据库,同时将机关负责人亲笔签发并加盖印章的纸质公文定稿和正本归档。

  第四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选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只能使用钢笔、毛笔和蓝、黑墨水;一律不准使用铅笔、圆珠笔。草拟公文应当使用规定的公文稿纸或用计算机打印;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摘抄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文档人员指定地点、指定案卷及张页查阅或摘抄。摘抄密级公文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摘抄内容视同密件管理,用后由借阅机关文档人员负责销毁。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系统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公文(绝密级公文、密码电报和注明不准翻印的除外),如无具体贯彻意见或补充内容,经机关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不再转发,而将原文翻印下发。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布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销毁公文的组织和监销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当地保密局销毁。

  第五十条

  要严格密件的使用和管理。密件复制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抄录;密电不得抄录其全文、日期和编号;复制的密件要视同原件管理。在办理密件过程中,要坚持“密来密往“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密电明电混用;在明码电报和非密级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码电报的文号、日期和内容,不得将密码电报和密级公文作为附件;密件产生过程中的各种稿本和中间材料,需要保存的,应视同正式密件管理;不需保存的,应按规定及时销毁。汇编内部公文,需按权限报批;汇编的公文中如有密件,应从高定密。

  第五十一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专业文书、执法文书和征管文书,以及外事方面的公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可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按照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依照本细则,结合本机关、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皖国税发〔2000〕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分级考评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考评;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进行考评。

  第三条

  公文处理考评的范围为上行公文。

  第四条

  实行百分制考评,采取日常审核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审核。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退文通知单》(附件二)所列项目,对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上行公文进行审核。凡被退文的,每件扣1分。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越级行文被退文的,计入所属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终抽查。年终,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评抽查计分表》(见附件三)所列扣分项目,随机抽取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5件上行公文进行检查(不含被退文的公文),每发现一类差错扣0.5分(同类差错不重复计算,每件扣完1分为止)。

  最终得分=100-退文份数×1-抽查累计扣分

  第五条

  按照考核得分高低,排出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名次。得分前5名的单位,为“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先进单位“。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在全系统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4: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石城化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下简称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是石城化学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石城化学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石城化学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石城化学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篇5: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是学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并指导全校的公文处理;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及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上级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部门和印文日期、抄送单位、页码等组成。

  一、学校印发公文,第一页使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文件的发文标志。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号、年份和序号组成。根据不同事项分成三大类:

  (一)凡涉及全校性重要事项的上行文和下行文,以学校或校党委名义发文,发文字号用“上外sd办〔××××〕 ×号”或“上外sd党〔××××〕 ×号”,由校办统一编号。发文署名为学校或校党委全称。

  (二)凡属学校工作某一方面重要的事项上行文和下行文,发文字号用“上外sd加主办部门代字” 〔××××〕 ×号”,由主办部门编号。发文署名为学校全称。各单位发文字号按照《上外sd学院各单位发文字号一览表》执行(详见附件1)。

  (三)凡学校与不相隶属的校外单位传送的平行文,在上述发文机关代字号后加函字。例如“上外sd教函〔××××〕×号”,发文署名为学校全称。

  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机关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请示”一般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

  六、正文就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是用来补充说明正文的,或者是正文的参考资料。

  八、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九、发文机关署名要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公文要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为签发日期。

  第八条 发文的版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执行(实行细则另定)。

  第九条 发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取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方案。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除校长办公室及党委办公室以外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套用学校发文标志行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校内行文流转编号按照《上外sd学院各单位内部行文编号一览表》(详见附件2)执行,在各单位字号后加文种第一个字,如“sd教〔××××〕×号”,行文编号设在标题下面居右侧位置。由各单位负责编号,署名为本单位。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标题方正小标宋2号,行距30;字符距标准。正文:仿宋3号;行距23;页边距:上、下3.7;左、右 2.8(详见附件3)。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

  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述准确,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要做到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应切实可行。

  三、文种正确,内容简洁,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性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五、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号注明发文字号。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拟制公文的第一页一律使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发文稿纸》(附件4),明确负责人、拟稿人、核稿人后送校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办负责办理审核后送领导人签发。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学校有关规定相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分管校领导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各校领导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有关校领导会签。

  三、签发人签发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稿,给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按照《关于印发<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公文收文办理流程>的通知》(上外sd办〔20**〕1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已经签批的公文,校办或党办负责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进行复核,若需再作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需要归档的公文的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由校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30日印发的原《上外sd学院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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