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项目部“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阳鹿高速№5、№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范围内所有的活动及人员管理。
二、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同奖同罚。分管经理的奖罚标准按经理的80%执行。
3、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阳鹿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安全工作要求。
4、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未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5、对在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规范的工区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项目经理部支出;对较差的工区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清退处罚。
6、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建立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档案,对受到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业主、总监办安全生产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及工区安全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降低或取消任职资质以及职务等处罚。
三、奖励
1、对获自治区、区交通运输厅、地市、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规模大小给予奖励。获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1.00元;获区交通运输厅、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80元;业主、总监办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按工程承包额每万元奖励0.50元;其中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奖励15%,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
2、同一工程获得两项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奖金按其中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奖。
3、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荣获交通运输部安全奖的,比照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标准执行。
4、在业主、总监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项目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6、文明施工有关奖励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
四、事故认定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缺少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设计;
3、操作员无证或证件失效,或证岗不符;
4、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或设置不到位;
5、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
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7、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8、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9、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0、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到位;
11、违章指挥、现场管理缺失、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3、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4、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5、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1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处罚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员不足三分之二的,或长期不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3、专职安全员未按限期要求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4、专职安全员挪做他用未能履行职责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5、未经批准更换专职安全员或未经准假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处罚责任人或当事人500元;
(二)制度建设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3、未建立安全专项制度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4、未建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管理台帐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5、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6、未建立健全安全内业资料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7、未按要求填写施工安全日志的,处罚责任人50元;
8、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9、其他制度建设未能达标且项目部下达整改要求后仍不建立健全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三)责任制和安全技术交底
1、工区与作业队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2、未进行操作规程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责任人800元;
3、工区、作业队、班组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四)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区域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项目经理部责成工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清退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项目经理部(工区)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违章操作行为,并给予罚款。
3、新进场劳务人员未进行培训就上岗的,对工区(作业队)按50元/人处罚。
4、施工管理人员未佩戴《工作证》上岗作业,处罚20元/人。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处罚50元/人。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处罚50元/人。
7、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处罚50元/人。
8、戴安全帽不系下颏带,处罚20元/人。
9、进施工现场打赤脚,穿拖鞋,处罚50元/人。
10、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元/人;不听劝阻离开现场的,处罚100元/人。
11、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设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处罚两次仍未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对作业队负责人给予2000~3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工区对该作业队进行停工整改。
12、吊栏架上作业及2米以上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罚100元/人。
13、高处作业时嘻戏打闹的,处罚100元/人;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料,处罚100元/人。
14、孔口边、坑口边、沟槽边等临边作业不设防护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5、油库、仓库等消防重地不配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
16、变压器、配电房等配电重地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不设置标志警示牌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7、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采用木材材制作的、或一闸多机的、或开关箱不设置漏电保护器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18、违反林区防火规定在林区随意动火的,处罚100元/人。
19、违反消防规定在严禁烟火场所吸烟的,处罚50元/人。
20、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处罚50元/人。
21、宿舍内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的处罚50元/人。
22、私自拆改、移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处罚50元/人。
2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100元/人
24、凡违反本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或的,对违章者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五)检查整改
凡在整改限期内安全隐患未能落实整改完成的,项目部对工区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事态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负面影响
凡由于工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造成项目法人被业主约见的,给予十万元罚款的处罚;
2、被业主处罚的,除由工区承担业主罚款外,另给予十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3、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罚款的,除由工区承担罚款外,另给予八万元罚款的处罚;
4、被媒体暴光的、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的、给予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处罚中,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15%,并在全项目通报批评。
5、凡造成不良后果并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6、被停工整顿的,由项目经理部按照损失的120%对工区进行罚款处罚,工区负责人必须个人承担罚款额的20%。
六、处罚实施
1、本着人性化管理,对初犯者,若未留下安全隐患的,或安全隐患后果较轻的,项目经理部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不按限期整改的,项目经理部即下达处罚警告书对工区及责任人进行警告。仍未整改的,即下达处罚决定。
2、对于屡犯的、重犯的、或虽属初犯、但安全隐患后果严重的,当即下达处罚决定,并视情况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3、处罚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安全环保部代表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职能部门也同样享有处罚实施的权力。
七、附则
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阳鹿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采编:www.pmceo.cOm篇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扼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工作计划。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村和相关单位,并督促村和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乡主要领导召集各村、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督促、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做出决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继续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农机、食品、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火等行业或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建立奖励制度。
6.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
“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
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形式
(一)乡人民政府将20**年全乡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村、相关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村“两委”班子、相关单位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我乡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颁发至各村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单位重要负责人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范围
20**年由乡人民政府颁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各村、相关单位。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按照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三)评定档次:
将安全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参见考核细则。
五、组织实施
(一)抽调乡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由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范围内各村、相关单位按照乡政府颁发的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各村、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安全管理档案、抽查各村、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
2、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村、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按考核细则标准打分汇总,并形成考核评定的初步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评定初步意见报乡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惩
(一)芗溪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乡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先进村、单位的,由芗溪乡人民政府颁发“20**年度芗溪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
(三)对经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相关单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芗溪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追究责任。
篇3:工程局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交股份安全环保考核办法》及《关于印发》等法规、制度精神,结合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
“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不包含责任追究。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是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
局安委会每年年初下达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定量控制指标在各单位经营责任书内载明,定量控制指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
二、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率;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杜绝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五、杜绝因勘察、设计、监理过失而承担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杜绝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第六条
考核期内各项安全环保控制指标必须符合要求,如有任一项未达要求,安全环保定量控制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在年度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通过的情况下,再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打分,考核分数按《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计算。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考核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二、规章制度:主要考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安全费用落实情况;
四、教育培训:主要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员工安全教育、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覆盖情况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主要考核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控制、事故处理情况。
六、危险源管理:主要考核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数按附表所列内容及标准进行计算,各项分值为整数值,考核项目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分值。考评分数低于70分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另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十条考核程序
一、每个考核期末,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考评计分,填报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年终总结等相关材料,对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后,提请局安委会审议。
三、局安委会负责审议考核意见,审定安全生产考核分数,局考核部门据此对各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确定。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是指对局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范围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局属单位年度安全定量控制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者,经局安委会评选出不超过三家的优秀企业授予“中交二公局**年度平安企业”,并各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本单位主要相关人员。
二、为鼓励对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局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三、各单位应对下列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二)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三)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安全事故责任按《中交二公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追究。
第十四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交股份和局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有多项不符合的累计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或所使用船机设备、人员证照不齐的。
八、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业主或监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通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追加罚款5万元。
九、在OA系统中年累计2次未及时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和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月、季、年报的。
第十五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0.5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另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四、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管理及奖罚程序
第十八条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每季度向安委会提出对上季度的处罚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处罚决定。受处罚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处罚款全额上缴至局财务管理处。
第十九条罚款资金由局财务管理处统一按营业外收入管理,并严格按照局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经局安委会研究同意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的用款项目计划执行,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处罚以及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向安委会提出上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据实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等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后列支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见《中交二公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或局安委会早于事故单位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局安委会或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早于局安委会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无结案报告时,以局内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考核期内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且已获得安全生产奖励的,局安委会要追回对其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
序号
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细目
标准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0-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0-3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0-4
全面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按照规定落实考核奖惩的情况。
0-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并持续不断完善改进。
0-10
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0-4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0-6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以及资金投入后的效果。
0-10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0-5
安全教育和培训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0-6
各类人员(含各级领导)整体安全防护意识的提高情况。
0-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上岗持证率(指安全作业合格证或资格证,应达到100%)的情况。
0-6
5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情况。
0-5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情况。
0-8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案率应达到100%)。
0-7
6
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根据危险源识别及评价程序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划分及分类实施监控管理的情况。
0-10
对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进行更新、检查、记录,制定应急预案,保持动态管理的情况。
0-5
合计
100
考核部门负责人:
考核时间:
主管局领导:
篇4:工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奖惩分明、职责到位。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监督考核,实施奖惩。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承担领导责任,企业经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凡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①及时发现、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者;
②一贯忠于职守,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③检举、揭发、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者。
3、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现下列行为者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①重点要害部门发现不安全隐患,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而不整改的;
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③在禁火区内吸烟或将烟头扔在禁火区内的;
④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违章明火作业者;
⑤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器材,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经通知不及时改正的;
⑥所在企业发生火险、火灾或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
⑦职工违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治安裁决的;
⑧参与赌博者;
⑨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篇5: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部公司给予奖励,省级20000元、市级10000元。
4、在每月的安全竞赛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的项目部公司奖励200元。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限期整改的,安全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对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省、市级相关部门查出隐患不执行整改的,给予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2、工地存在事故隐患,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彻底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200-300元。
3、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2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中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以上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5、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每人50-500元罚款。
6、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
7、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10、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受到通报批评或下隐患通知单的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11、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项目部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