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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组织

  职务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受过何种职业卫生培训

  专兼职

  备注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总经理职责:

  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4.及时、如实向市局、县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三、劳资科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组织对各生产地点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四、劳资科业务主管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生产科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六、安全科职责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督促落实各单位劳动防防护用品的使用及防尘设施的使用。

  七、施工单位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采掘施工队队长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健全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每季必须参加召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4.负责对本单位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要求坚持证上岗。

  5.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积极向职工贯彻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对职工安全防护进行现场落实、管理。

  八、现场班组长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作业人员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公司调度室和公司领导报告。

  十、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检部,负有以下责任:

  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落实,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督促。

  十一、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五章防治方针

  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措施

  第八条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项目工程健康卫生保证职业病防治措施

  项目工程健康卫生保证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1 健康卫生保证措施

  为确保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健康卫生,避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将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现场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在管理人员办公室内设立医务室,包括诊室、处置室、医疗室,并有上下水设施和废弃医疗垃圾的环保处理设施。医务室内将设置诊察床、诊桌、出诊箱、污物桶、消毒缸、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药品柜、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消毒设备及健康宣传板,备有医疗人员和急救措施以及附近的急救中心的联系电话,并与当地社区医院建立医疗关系,为预防传染病和其他福利做出必要的安排。

  2 职业病防治措施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2.1 职业病防治坚持的原则

  1)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2)由我单位人事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2.2 职业病的预防

  1)进场后根据各种作业实际情况,确定有害作业,并要求该作业的负责人制定其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的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或者检测。

  3)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上配备简单的检测设施,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全面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有害物质污染状况,监测或者检测数据及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等有关资料。

  5)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护措施外,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设有专(兼)职急救人员。

  6)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在退休、调离时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7)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接受我单位开展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3 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1)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去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2)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例和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后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对出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患者,项目将要求其进行治疗与疗养。

篇3: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项目部的发展,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施工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项目部应当为施工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项目部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项目部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施工人员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施工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施工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八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项目部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项目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不得生产、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与施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

人员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项目部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项目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项目部应当如实提供,施工人员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项目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项目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四条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篇4:工程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措施(7)

  工程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措施(七)

  一、职业卫生设施的配置

  1、为公司办公室和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宿舍、食堂配置通风换气装置,如换气扇。

  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配置除尘设备和防毒设施。

  3、为防止辐射、热危害配置隔垫,防暑降温设施。

  4、为改善劳动条件,配置各种垫板。

  5、配置对原材料和加工材料消毒的设施。

  6、配置减轻噪音的减震设施。

  二、辅助设施的配置

  1、为职工提供纯净水设施或开水设施。

  2、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触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的作业人员,配置专用的淋浴设备或冲洗设备。

  3、配置更衣室、存衣箱,配置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的设备。

  4、配置女卫生室及洗涤设备,以及食物加热设备。

  5、为从事高温作业等特殊工种修建倒班休息室,并对其定期进行体检。

  三、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1.使用

  1.1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严格遵守该物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安全注意事项。

  1.2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及时回收。

  1.3使用后的酸、碱等液体,应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排放。

  2.防护措施

  2.1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A.戴防毒面具;

  B.戴防腐蚀手套;

  C.穿防腐蚀鞋子;

  D.戴防护眼镜。

  2.2对新建工程试车阶段以及生产厂的改扩建工程、抢修工程施工中因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物品介质进行分析测量,合格后方能施工,施工时,应派专人监护,并视监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2.3焊接或隔热防腐场所,属于下列环境者,应采取强制通风,设专人监护,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采取轮流作业方式:

  A.球罐内;

  B.容器内及大口径管道内;

  C.其他密闭的构件及建筑物内;

  D.超过4台焊机的集中焊棚内。

  2.4对经常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人员要进行定期体检。

  四、施工现场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

  1.目的

  明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求,确保化学危险品在贮存、搬运和使用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施工现场贮存、搬运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危险品。

  3.职责

  3.1材料科采购员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3.2工地仓管员负责化学危险品的仓库管理。

  3.3项目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现场保管、运输和使用,以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

  4.1界定和分类

  化学危险品由材料科根据采购产品的特性进行界定,施工项目常用的化学危险品按用途分为油漆类、涂料类、溶剂/清洗剂类和胶类四种:

  ●油漆类:各类油漆等;

  ●涂料类:乳胶漆、防水涂料等;

  ●溶剂/清洗剂:盐酸、酒精、松节水及天那水等;

  ●胶类:胶水、万能胶、白乳胶、大力胶、502胶、玻璃胶、结构胶、耐侯胶等。

  当施工项目需性增化学危险品种类时,应及时报告安全设备部和ISO 9001办,以及时修改相应管理文件和制度,以确保其受控。

  4.2采购和搬运

  化学危险品由采购员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按生产计划控制采购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用多少买多少,尽量少贮存化学危险品;

  ●采购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资料,并提供符合运输和装卸安全的服务,按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入库验收时,一定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瓶底是否密封,如发现有泄漏时,应立即换装符合要求的包装,必要时可以退货。

  化学危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翻倒和损坏包装,严禁重抛、撞击。

  4.3贮存

  化学危险品在仓库贮存时应设专区或专柜存放;在施工现场应有专房存放,其贮存场地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保持通风良好;

  ●应分类放置和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场地,贮存场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场地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在显要位置(如大门上)张贴防火和危险品的标识。

  4.4使用

  化学危险品在使用时,应有专人领用、管理和调配。调配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使用前应清理场地,原理火源,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油漆及涂料应指定专人按使用量调配,应尽量避免浪费和泄漏,无用的油漆和涂料渣应作为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单独存放,定期交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

  清洗时,应避免洒漏。废溶液应装入密封瓶罐,沉淀后过滤溶液回收利用,沉淀渣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

  做好的涂层应让其自然干燥,严禁用高温灯具或电炉等烘烤。

  4.5应急和防护

  项目部应组织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应急救护小组,项目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质安小组成员都应是组员。安全设备部编制各类化学危险品的化学危险品安全性能数据表(MSDS),标明其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要求等,并规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人体误接触的处理,灭火方法及泄漏的应急处理等。

  4.6监督和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以及工程滚轮部和安全设备部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应将化学危险品管理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不符合应通知项目部及施工班组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五、化学危险品安全性能数据表

  (油漆、天那水、香蕉水、二甲苯、酒精、松节水)

  序号项目内容

  1特性易燃、易爆的液体,遇明火会燃烧,并有激性气味。具有挥发性

  2健康危害涂料(含天那水、二甲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痹和刺激作用,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操作人员经常发生皮肤干燥、皱裂、皮炎

  3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

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清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帘,用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

  可就医,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入人工呼吸,就医

  食 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4灭火方法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现场移至空旷处。灭

  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5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发生泄漏:用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或用其构筑围堤,以防大面积泄漏,再用抹布来擦。并按法规要求交给指定部门处理

  6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库温度不宜超过35℃。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储存间的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注意流速(不可过快)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的损坏

  7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

  防护应急处理时应佩带防毒面具

  身体防护戴橡胶手套

  眼睛防护喷漆时应戴安全防护眼镜

  其 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盐酸)

  序号 项目内容

  1主要特性无色或黄色发烟液体,有刺鼻的酸味,溶于碱液,遇氰化物能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2健康危害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结膜炎,鼻及口腔黏膜有烧灼感,齿龈出血,气管炎等,误服可引起消化道灼伤、溃疡形成,有可能引起胃穿孔、腹膜炎等,眼和皮肤接触可致灼伤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引起慢性鼻炎,慢性支气管炎、牙齿酸蚀症及皮肤伤害

  3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min,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min,就医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就医

  食 入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4灭火方法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5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其出入。切断电源。尽可能切断泄露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发生泄漏:用沙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或用其构筑围堤,以防大面积泄漏,再用抹布来檫。并按法规要求交给指定部门处理。小量泄漏:用砂土,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6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良好空间。应与碱类、金属粉末、卤素(氟、氯、溴)、易燃或可燃物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的损坏。分装和储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7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

  防护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带自吸过滤式放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

  身体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眼睛防护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其 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篇5:建工集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工集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目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焊接作业生产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气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生产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一般要求

  1.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皮肤病、眼结膜病、外伤及过敏瓜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2.对可能存在毒物危害的现场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可采取自然通风和局部机械强制通风。

  3.施工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处理。

  4.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凡有职业性接触毒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毒物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当作业场所有害毒物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立即停止工伤并报告上级处理。

  作业场所防治措施

  1.油漆涂料作业防护措施

  (1)油漆配料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工作时间;

  (2)在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油漆、涂料作业时,应根据场地大小,设置抽风机排队有害气体,防止急性中毒。

  (3)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窨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

  (4)在地下室、池槽、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有害或刺激性较大的涂料作业时,除应使用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人员轮换间歇作业、通风换气等措施。

  (5)以无毒、低毒防锈代替含铅的红丹防锈漆,必须使用含铅的防锈漆,宜采用涂刷的方式并加强通风和防护措施。

  2.焊接作业防护措施

  (1)焊接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可视情况在焊接作业点装设局部排烟装置,采取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换气措施。

  (2)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集中焊接场所可采用机械抽风系统。

  (3)流动频繁、每次作业时间较短的焊接工伤,焊接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以减少锰烟尘危害。

  (4)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应有进、出风口,设通风设备,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

  (5)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保持良好通风和有人监护,且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3.施工现场粉尘防护措施

  (1)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

  (2)长期在高密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3)产生大量粉尘的场所施工时,应采取不断喷水泊措施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

  (4)运垃圾时必须用水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袋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

  4.施工现场噪音防护措施

  (1)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工况下的作业时间。

  (2)施工现场的噪音应控制在90dB以内。

  (3)采取消间措施,装设消间器。采取吸音措施,采用吸音材料和结构,吸收和降低噪音。

  (4)采用隔音措施,把发音的物体和场所封闭起来。

  (5)采用隔振措施,用一些内耗损、内磨擦力大的材料涂在金属薄板上,减少其辐射噪音的能量。

  (6)定期进行体检。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个人防护措施

  1.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或是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备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120**-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次。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公司将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几条:

一个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公司将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第一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操作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喷发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7.“三宝”(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使用要求

  (1)安全网安全使用要求

  a)网的检查内容包括:网内不得存留建筑垃圾,网下不能堆积物品,网身不能出现严重变形和磨损,以及是否会受化学品与酸、碱烟雾的污染及电焊火花的烧灼等。

  b)支撑架不得出现严重变形和磨损,其连接部位不得有松脱现象。网与网之间及网与支撑架之间的连接点亦不允许出现松脱。所有绑拉的绳都不能使其受严重的磨损或有变形。

  c)网内的坠落物要经常清理,保持网体洁净。还要避免大量焊接或其他火星落入网内,并避免高温或蒸汽环境当网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或网强嵌入粗砂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损的异物时,即须进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

  d)安全网在搬运中不可使用铁钩或带尖刺的工具,以防损伤网绳。网体要存放在仓库或专用场所,并将其分类、分批存放在架子上,不允许随意乱堆。对仓库要求具备通风、遮光、隔热、防潮、避免化学物品的侵蚀等条件。在存放过程中,亦要求对网体作定期检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确保安全。

  (2)安全帽安全使用要求

  a)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b)国家标准中规定佩戴安全帽的高度,为帽箍底边至人头顶端(以试验时木质人头模型作代表)的垂直距离为80-90㎜。国家标准对安全帽最主要的要求是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

  c)要正确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带,调整好帽衬地间距(一般约40-50㎜),勿使轻易松脱或颠动摇晃。缺衬缺带或破损的安全帽不准使用。

  (3)安全带安全使用要求

  a)使用时要高挂低用,防止摆碰撞,绳子不能打结。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当发现有异常时要立即更换,换新绳时要加绳套。使用3m以上的长绳要加缓冲器。

  b)在攀登和悬空等作业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有牢靠的挂钩设施,严禁只在腰间佩戴安全带,而不在固定的设施上拴挂钩环。

  c)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

  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对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和重点作业部位巡检。

  2.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现场安全大检查。

  3.各工长实行日巡检制度。

  4.项目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整改本责任区的声音和隐患。对危险和重点部位要跟踪检查,做到预防为主。

  5.生产班组要做好安全自检工作,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身边无隐患,班组不违章。

  6.各级检查都必须有日用明确的目的,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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