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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7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湖南省湘潭市

  岳塘区岚园路4号签订:

  发包人(全称):

  (下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按照发包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本项目零星工程。

  1.4承包方式:

  1.5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价款金额暂定(大写)(小写)

  2.2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2.3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共计个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开工时间: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3.3竣工时间:自开工日期之日起第个日历天。

  以上时间包括承包人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本工程预付款:

  4.2

  4.3若所报工程的进度滞后或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4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发包人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5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并在工程交付后30日内提交竣工验收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必须是原件)一式肆份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完毕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4.6在本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提交之日起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

  4.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4.7.1合同及附件;

  4.7.2由监理及项目工程部相关人员2人以上(专业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定的竣工图、签证单、材料报验单及相关资料;

  4.7.3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

  4.7.4由项目总经理签字,同意进入结算程序的结算书;

  4.7.5全套电子文档;

  4.7.6各种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4.8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出具当地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5.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施工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3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

  5.4质保期:本零星工程质保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质保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保修、整改至再次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责任。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或委托他方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质保期内,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将质保金按实结算后支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第六条发包人权利及责任

  6.1发包人权利

  6.1.1发包人有权随时质询、检查承包人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

  6.1.2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内容,承包人应主动配合。

  6.1.3发包人有权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若在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安装。

  6.1.4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

  6.2发包人责任:

  6.2.1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位置,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使用费用交纳。

  6.2.2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对承包人拟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批复,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6.2.3发包人指派

  为该项目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等手续和其它由发包人负责的事宜。

  6.2.4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作好各方技术交底;

  6.2.5发包人负责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工程完工后组织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承包人权利及责任

  7.1承包人权利:

  7.1.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真实、合法资料。

  7.1.2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2承包人责任:

  7.2.1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按时完成。

  7.2.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7.2.3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因现场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如安全事故或损害等被媒体负面曝光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2.4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垃圾清理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7.2.5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人员的现场管理。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办理人员、材料、设备及车辆出入施工现场的相关证件。按发包人及监理方要求进行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响应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工作活动和指令。

  7.2.6承包人须指派

  为本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协调处理各方配合问题,并出席发包人召开的周工程例会,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种事宜,未到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2.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和成品保护,必须维护原来建筑(构件)物完整性并承担成品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对地下管线、设施和土建结构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责任和费用。

  7.2.8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人的企业名称、建筑施工资质借用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挂靠),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9工程取土及弃土、弃拆除废料等地点、时间、路线,承包人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2.10承包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第三方)或名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回扣、介绍费、中介费等财物利益;馈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金、礼品、银行卡、购物卡或券、有价证券等)或者通过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发放报酬及打“业务牌”的形式送钱物等,也不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宴请、请钓鱼、旅游和各类娱乐消费活动,提供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生宴、外出旅游和出国等便利,以及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为其亲属、亲友安排工作,不接受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参股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或者按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延误时间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在2日内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使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承包人返工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按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2.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将承包人的企业名称、建筑施工资质借用给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本工程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2.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7.2.10条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直接抵扣,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将承包人列入黑名单,不再与承包人进行任何合作。

  第九条争议

  9.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发包人廉洁举报受理电话:

  发包人廉洁举报受理邮箱:

  10.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承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

  帐号:

  银行帐号:*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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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香榭丽舍住宅小区

  工程地点:西安市丈八北路89#

  建设单位: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点:西安市丈八北路89#

  电话:

  施工单位: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地点:西北二路1#

  签订日期: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将5#、6#楼室外配套及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5#、6#楼室外配套、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5#、6#楼室外

  1—3工程内容: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结构

  层数

  檐高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价款(万元)

  1—4

  工程承包范围:

  5#、6#楼室外配套及景观工程

  第2条工期

  2—1开竣工日期:20**年12月11日至20**年4月11日

  2—2总日历工期:

  共计120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运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4条

  合同价款

  4—1承包总价:

  245万

  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依据施工图纸,99定额及配套费用文件,材料认价单计算工程量及费用计取。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5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

  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

  工程施工图2份。

  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月向甲方交费。

  6—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

  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5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6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7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

  乙方应在20**年12月3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05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5—2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3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5

  不可抗力(指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8—5—6

  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5—7

  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工期奖罚

  第10条

  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履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履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无

  11—1—2工程进度款:该项目竣工付70%,验收后付95%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2—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2—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

  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的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3条

  竣工与结算

  13—1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于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3—2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7天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后在28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收到结算后20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

  甲方收到批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4条保修

  14—1保修金。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4—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3

  甲方应在协商的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该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保修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5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6条

  违约、索赔

  16—1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程;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囚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6—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书面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28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17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17—1

  本合同书所列之条款;

  17—2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GF一1999—0201);

  17—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7—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和图纸;

  第18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结清款项,本合同失效。

  第19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21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

  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时间:20**年12月01日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预算表、预算表及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A,乙方包工包料(见附件二)B,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二、三)C,乙方包工,甲方包料(见附件三)

  6、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总工期限:_______天

  7、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预算表。

  第二条

  管理人员的职责

  若本工程甲方自行派遣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主材确认、工程验收,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派遣设计师及项目经理负责工地。

  设计师:在开工前代表公司,负责设计与施工的协调,陪客户选购主材。

  项目经理:在开工后代表公司,负责材料、施工、调配人员以及解决工期中出现的所有施工问题。

  以上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本条列明的职责,甲方应该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以便在履行合同中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一、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2)甲方委托乙方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二、双方应当对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第四条

  甲方工作

  一、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工作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原则。

  二、为施工期间提供水源、电源。

  三、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遵守物业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入场前甲方应自行到物业缴纳装修押金;如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过失造成扣罚装修押金的,乙方承担扣罚责任,最终在工程决算时在甲方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五、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和邻里之间的关系。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的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原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配电箱、管道设施等。

  (5)强迫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它行为。

  七、凡必须涉及以上第“六”条行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有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八、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作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九、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十、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必须清晰明了,标注清楚,由相关设计人员负责向乙方施工队进行设计交底。

  第五条

  乙方工作

  一、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

  二、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安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三、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无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3)不得扰邻及污染环境,在相关施工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从事敲、砸、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理施工现场。

  四、应甲方要求,如实告知甲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预算书、参考价格等有关资料以及提供查阅条件。

  五、遵守甲方物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应由乙方交纳的出入证工本费。

  六、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中应尊重其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材料供应

  一、按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有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三)

  (2)应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二、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中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需提前一周提交材料进场计划,如延期到达,则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付给乙方合同金额1‰每天的违约金。如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应由乙方采购而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补给乙方,若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

  一、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见附件四)

  二、合同签订后,若甲方需要删减项目,或变更项目造成工程造价变低的,甲方应承担删减工程造价的20%的减项费用,同时相应报价的管理费不予减少。

  三、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需提前与乙方设计师联系,在双方签订变更单设计师出图后方可进行施工。凡甲方直接与现场施工人员私下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严禁施工队和任何人与甲方私下交易。

  四、根据国家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乙方无权移动改造煤气、天然气管线、暖气移位、拆除配电箱等项目。请甲方与相关部门及其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另行解决。

  第八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程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五、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一、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双方同意参照_B_标准。(A、《陕西省建筑装饰施工标准》(试行)规定

  B、《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二、质量认证部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质量检查监督部门:西安市装饰装修协会。

  四、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检测,检测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应先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一、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进场验收、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包括对隐蔽部分作业面积双方签字的确认),乙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验收中填写工程验收单。

  (2)竣工验收。乙方应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该自接收到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甲、乙双方应按约定及时办理以上(1、2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各阶段验收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5)。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三日内组织验收,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四、工程验收七日内甲方未支付工程结算款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的权利,且乙方保留追讨欠款的权利;未经验收,如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五、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日期起为贰年。水、电、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

  六、乙方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行购买之部分材料)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保修期内非装饰的外力因素所产生的结果,不在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凭乙方开具的《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卡》享受保修(见附件七),无保修卡的概不享受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

  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签订合同之日40%元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年*月*日30%元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年*月*日25%元

  第四次

  质保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5%元

  二、工程进度过半指进度过半或水电吊顶隐蔽工程结束。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该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签收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应该填写工程结算单;同时,甲方应该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四、甲方支付工程款,必须到乙方财务部门处支付,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出具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是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唯一凭证。乙方不委托其他任何个人收取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如甲方为了自身的方便,委托乙方相关工作人员代交工程款的,均属于甲方与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关系,且因甲方与该工作人员委托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方要求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乙方须提供全额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有责任方承担。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

  四、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顺延。

  五、关于停工:

  由于甲、乙方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将暂停施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阐明停工原因,如接收方拒绝签收通知的,发出通知方可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或变更工程款,经协商,在三日内仍无结果。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自行变更工程或和乙方施工队私下交易,隐瞒乙方。

  3、甲方提供劣质、不符合规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或在施工限定时间内不及时提供材料或设备到场。

  4、同场其他非乙方施工队伍未予以配合,甲方不予以协调,导致无法进行施工。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6、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预算规定中的材料。

  7、如双方同意复工,则责任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按合同总金额的1%,并按停工时间、合同工期自动顺延。

  8、如乙方无任何理由自行停工、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索赔停工期间的损失。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均须签订书面协议,所有的口头承诺均无效。

  二、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的项目以预算书上文字写明的项目为准,工程量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为准,竣工后进行决算(见附件二)。

  三、施工图或效果图等一切相关图纸或文档中所标注的用材若于预算和主材料清单中所列明的用材有差役,以施工图及预算和主材料清单为准。

  四、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壹__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壹___把或直接开启入住钥匙,需换锁时,由乙方当场负责为甲方安装甲方提供的新锁。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家庭装饰协会投诉,请求调解处理。如果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只选其中一种):(A)____西安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B)____当地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关于合同中用于的说明:

  (1)本合同中“竣工”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以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2)本合同中“验收合格”是指: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四、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五、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了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业主):__________(签章)

  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电话

  工程类型

  设计者姓名

  工程类型

  编号

  项目名称

  主材名称

  品牌等级

  规格

  单位

  数量

  主材辅料费

  人工费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合计==元

  直接费用合计==元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元

  总造价==元

  第==页共==页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决算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编制时间

  工程类型

  设计者姓名

  设计者手机

  编号

  项目名称

  主材名称

  品牌等级

  规格

  单位

  数量

  主材辅料费

  人工费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合计==元

  直接费用合计==元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元

  总造价==元

  第==页共==页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

  规格、型号

  等级

  单位

  数量

  金额

  供应时间

  备注

  送达地点

  签收者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

  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变更表

  序号

  变更内容

  原价格

  新价格

  增减金额(+、-)

  签名

  详细说明:

  增项工程金额

  减项工程金额

  (增+减)金额

  交付金额

  注:(1)若变更内容过多请另附说明;

  (2)增加项目金额,减少项目金额后应将师傅金额在签变更单认可时,将款一次付清。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施工地址:

  开竣工日期:

  项目负责人:

  质检员:

  检验项目内容

  检验日期

  检验结果

  检验签名

  合格

  不合格

  补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竣工总验收

  整体工程验收意见: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六):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决算表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工程合同总价

  变更增加项目

  变更减少项目

  工程结算总额

  5甲方已付金额

  6甲方结算应付款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七):西安市建筑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保修卡

  发包方(甲方)

  电话

  承办方(乙方)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保修日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建设部规定)

  2、保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需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4、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当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5、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4: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年5月16日,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氏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了《施工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之隶属关系,并负责将甲方承接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要求严格执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人民币(下同)105元/

平方米。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单价一次性包定不作调整。凭施工签证单、工程变更单和竣工验收单在工程竣工时进行结算。”

合同还约定,“甲、乙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且业主方在没有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支付:不付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工程竣工决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半年)。上述合同签订后,袋氏公司陆续将“兰州金川科技园5,000吨镍合金拉丝”h-982环氧树脂砂浆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金川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车间”环氧地坪修补裂缝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甘肃兰州榆中县金川科技园高纯车间”环氧自流地坪工程(以下简称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金川集团电缆厂环氧树脂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金川电解铜厂防腐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等五工程交由兴新公司施工。**年7月12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款600,000元。**年6月14日、7月16日、12月4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支付了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款,共计513,800元。**年7月4日、9月27日,袋氏公司又向兴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的工程款180,154元。**年7月11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发函,要求兴新公司于**年7月17日安排前往金川集团电缆厂就与其公司共同制作的环氧砂浆地坪向金川集团电缆厂进行竣工交付及验收事宜。兴新公司接函后,向袋氏公司发送了《工作函紧急回函》称,应由袋氏公司承担竣工交付验收事宜;业主方已使用,故工程已可视为验收合格;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一年多,超过合同约定的半年保修期,故袋氏公司应支付工程余款。

原审另查明,

**年10月17日,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金川科技园项目部”印章,王杰等人作为建设单位验收人进行签字确认,上述单证载明工程量为605.46平方米。**年5月30日,王杰在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的“验收意见”栏中作为预算组人员签字并书写了“经现场实量:地坪漆为5,919平方米,踢脚为27.16平方米,黄色引道线145.6平方米属实。”同时,王杰还另行向兴新公司出具了上述工程量的清单。**年8月26日,王杰又向兴新公司出具了对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核对工程量的清单,载明工程量为5,375平方米。经核对,上述有王杰在验收单等材料中签字核对兴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共计为12,072.22平方米。兴新公司施工的上述五工程中未经王杰签字核对工程量的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袋氏公司已付工程款180,154元,兴新公司认为工程量为1,823.84平方米,尚欠11,349.20元。

原审又查明,**年8月11日,兴新公司、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进行的谈话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兴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提出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以及存在兴新公司未承建12,000平方米的施工工程,致使兴新公司材料损失等事实未表异议,但其认为系受胁迫。

原审审理中,兴新公司要求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8,210元及**年8月至今利息17,482.12元;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项目赔偿款70,250元。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施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双方均应恪守。如兴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袋氏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对兴新公司承建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等五个工程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工程是否经验收和各工程的工程量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兴新公司递交的其中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王杰不仅作为建设方的验收人进行了签字,且建设单位也加盖了“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金川科技园项目部”印章,故应认定为该工程已经验收,由此也可推定王杰系具有验收工程和核对工程量职责的建设方工作人员,因此,由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签字认可工程量的另外两工程,即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应视为已竣工验收,工程量也已经确认,故上述三工程中,袋氏公司尚欠工程余款合计为153,783.10元。对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结算问题,由于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年8月11日的录音资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予以认定,其认为系受胁迫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该证据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兴新公司要求结算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工程量未表异议,故其理应支付该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计33,078.15元。对于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问题,兴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袋氏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难以支持。对于兴新公司主张袋氏公司未将部分工程交由其施工,造成材料、运费损失,法院认为,虽然袋氏公司在录音资料中陈述存在该事实,但兴新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材料系用于涉讼工程和由于未利用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法院也难以核实,故对兴新公司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诉请,不予支持。另外,审理中,袋氏公司认为兴新公司应开具给其工程款发票的意见,因其未提出反诉诉请,故可另行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判决:一、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86,861.25元;二、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偿付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分别以本金63,573.30元计自**年4月18日始、以本金39,634.80元计自**年11月23日始、以本金50,575元计自**年2月28日始,均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钱款履行日止,按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三、驳回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计2,267.50元,由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67.50元,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判决后,袋氏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价为100元/平方米,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05元/平方米,故不存在袋氏公司再支付兴新公司工程款的问题。关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因该工程无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袋氏公司也未认可,故原审判定袋氏公司支付兴新公司该工程款项33,078.15元缺乏依据。由此,袋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兴新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兴新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应按105元/平方米单价结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同意袋氏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兴新公司制作的前述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工程量为605.46平方米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年10月17日。**年5月30日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年5月22日。继**年8月26日王杰向兴新公司出具了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为5,375平方米的清单后,**年8月27日,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签收了由兴新公司制作的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该表载明的施工面积为5,375平方米,竣工日期为**年8月27日。

二审审理中,袋氏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是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说明,载明“高纯金属生产车间环氧地坪漆现场实际核对工程量为5,198平方米。注明:**年8月26日单据地坪漆面积作废,以此为准。”袋氏公司提供该份证据旨在证明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应以此份说明中载明的5,198平方米计算,而不应以**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5,375平方米进行计算。对此,兴新公司认为其制作的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已经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认可,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袋氏公司另提供了一份金川镍钻新产品公司生产科于**年2月10日出具的《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自流坪地面质量问题的反馈》,载明:“我公司800吨/年电积铜粉厂房环氧自流坪,有几个方面问题:1、抗砸性能及耐磨性上不足。如表面砸痕、破损、擦伤等。2、抗腐蚀性能上,尤其耐硫酸根离子-so4腐蚀较差一些。如:掉色、起鼓、脱皮翘起等。3、抗老化性能差:如掉色、变脆等。以上方面说明,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的自流坪不适应我公司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环境。故,建议暂不予付款。”袋氏公司提供该份证据旨在证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因质量问题未经建设方认可,故兴新公司无权要求结算工程款。兴新公司对该份证据认为,袋氏公司在原审时对该问题从未提出,从该份证据出具的时间可以看出是为应付二审而出具,故不予认可。

二审中,袋氏公司对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存在315.03平方米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不认可该工程质量也不与袋氏公司结算,故兴新公司无权要求结算该工程款。

另兴新公司在二审中表示就系争工程余款的利息同意从**年9月28日起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系争工程单价应以100元/平方米还是105元/平方米为准进行结算?2、系争工程的结算面积应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签订的《施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结算单价为105元/平方米,而袋氏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单价由105元/平方米变更为100元/平方米达成合意,故原审法院以105元/平方米作为系争工程的结算单价并无不当,对袋氏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争议焦点2。对有建设方相关人员认可的工程总量12,072.22平方米,即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605.46平方米、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6,091.76平方米、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5,375平方米。袋氏公司对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的面积没有异议,但认为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系修补工程,不应按照结算单价的全价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对修补工程的单价作出特别约定,故袋氏公司该异议不能成立。另袋氏公司对5,375平方米的施工面积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照其二审时提供的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5,198平方米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兴新公司提供的**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5,375平方米工程量在次日兴新公司制作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中得到了兴新公司及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的共同确认,而前述的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也都是同时得到兴新公司与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即使王杰**年9月27日出具的这份说明是针对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但此系王杰单方出具,其并未对两份说明中工程量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故不足以******年8月27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中载明的工程量,故对袋氏公司该异议本院亦不予采纳。由此,原审法院对有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12,072.22平方米按单价10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价款合计1,267,583.10元,扣除该部分工程量已付工程款600,000+513,800=1,113,800元,认定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余款为1,267,583.10-1,113,800=153,783.10元正确。

对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的问题,袋氏公司认为对该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不认可该工程质量而不予结算,故其也不同意与兴新公司结算。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兴新公司未提供建设方或袋氏公司接收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相关依据,但根据袋氏公司二审时提供的《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自流坪地面质量问题的反馈》至少可以看出业主系使用了该工程后才发现相关质量问题,由此可以证明系争工程已在业主的控制之下,故兴新公司要求结算该工程款依法有据,现袋氏公司对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没有异议,故原审以此为准计算该工程款33,078.15元亦无不当。对袋氏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建设方未与其结算故其也不与兴新公司结算的主张,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建设方的结算并不妨碍兴新公司与袋氏公司的结算,如工程质量确有问题,袋氏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由此,原审判决袋氏公司支付兴新公司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工程款合计153,783.10+33,078.15=186,861.2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对工程款的利息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第二项是针对有建设方确认工程量的工程余款153,783.10元的利息,而不涉及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款33,078.15元。其次,二审中兴新公司同意系争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为**年9月28日,此系兴新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153,783.10元工程款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别为**年10月17日、**年5月22日、**年8月27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在保修期即竣工之日起半年满后付清,而**年9月28日均在三项工程的最后付款期之后,故本院采纳兴新公司自认的该利息起算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3,783.10元为本金、自**年

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元,由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篇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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