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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协议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9

  20**年产品代理协议书[1]

  宁广字第 号

  甲方: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规划路3号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井冈绿谷庄”牌系列产品在 市总经销。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双方的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为经销代理关系。

  第二条: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系指甲方所生产的系列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甲方不得再委任签约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为其经销和代理,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跨地区销售(连锁超市除外),一经查出,按销售额两倍罚款,连续三次跨地区销售则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条:质量,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认可,甲方的产品生产标准以q/syng001企业标准执行,如因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者造成损失,经质检部门核实为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则甲方应该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付款方式,现金结算。甲方提供银行结算帐户给乙方。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吉安沿江路邮政所,邮政卡号:

  户名:

  开户行:遂川县农业银行

  户名:遂川玉宁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帐号:

  第六条:供货与运输:

  1、甲方按照合同交货地将货物委托货运部运往乙方所在的经销区域。

  2、货物到达乙方所在地的费用(包括长途运费和货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以货补方式承担运费,或者下一批订货时补回,这样可以因货运部在途中出现的问题让乙方顺利要求货运部签字确认注明货物破损情况,如货运部门不同意签字,则可拒绝支付运费,并通知甲方与货运部门协商相关赔付事宜,在下一批订货时补回给乙方。

  3、乙方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有无包装破损、潮湿、封箱带是否为本公司专用封箱带,否则,应即时清点箱内数量是否相符,如有缺损,应要求货运公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以便向货运部索赔,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按质按量验收完毕。

  第七条:价格与发票,所有成为甲方的总代理均享有甲方的惠价格,以及享有各项优惠政策,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必须提前10-15天以电话短信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随时在公司网站-“新闻资讯”栏目查询。价格表,由甲方另外以单独单页形式提供给乙方。乙方如需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则甲乙双方商定税款额。

  第八条:退换货,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霉变异味等现象),经双方核实,甲方将无条件接受乙方的退换货,来去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有距保质期6-8个月积压库存比较多,乙方需向甲方上报库存数量,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商讨促销活动以便尽快消化库存。如乙方终止合作一定要求退货,须先传真退货清单,并就双方洽谈一个价格退回给甲方,来、去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费用(包括:进场费用,条码费用和促销员工资费用)核销支持(裸价方案不核销费用,只承担部分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费用价格操作,甲方规定,如果乙方能提供进入ka类、a类和b类中等连锁超市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甲方核实后,由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其他特殊费用,是指乙方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堆头展示,货架买断陈列,促销员工资)由甲方100%承担。费用核销流程:1、乙方收到货后,应填写入场费用申请表传真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入卖场的资料,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盖章申请表后方可洽谈入场事宜;2、费用核销的具体时间在经销商下批订货期间核销,如费用额度较大的,甲方将采取分次分批核销,以保证双方利益,具体见“费用核销方案”。经销商须提供材料:1、进场协议书;2、交费凭证;3、产品陈列图片;4、进场费用核销表;5、甲方要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到材料后在15天之内给予核销完毕。在双方合作满半年以上或者乙方业务进展成功,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合作诚信度,甲方对乙方的货款可以实行帐期管理或铺货,以便稳定本产品在当地销售业绩,迅速提升本品牌。

  第十条:奖励、返点、促销和广告支持计划和方案,全年订货额达()万元以上,超过完成任务部分可以算作下一年度的销售业绩,甲方将根据订货总额的5%计提返利;每季度订货额达()万元以上,将根据订货总额的3%计提返利;合作诚信指数(包括退换货,下单与打款时间等)高于90计提2%的奖金,共计返利10%,甲方还将在年终进行全年综合考评入选甲方“优秀代理商”荣誉称号,颁发铜牌证书,免费游井冈山(包括住宿、用膳和交通费用等)。

  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代理其他公司同类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二条:成为甲方的代理,首批订货额为()元为代理条件。

  第十三条:仲裁,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当地法院仲裁,仲裁费用除另外有规定外,则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有效时限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如未能在续约本协议上达成协议,期满合同时自动失效,双方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期满将优先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如遇不可抗拒力(如:火灾、水灾、地震、疫病、战争等等),以致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必须得到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的证明不可抗拒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一方并直到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人:

  合同签订人:

  日期:20**年月日

  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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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及公司地区加盟协议

  上海慧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就乙方作为甲方F-NET系列光缆光纤配件光网络设备产品

  综合布线铜缆,安防电缆,通信电缆产品,布线工程,网络工程设备产品,和工程服务,地区加盟的代理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协议:

  一、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F-NET系列光缆光纤配件光网络设备产品,综合布线铜缆,安防电缆,通信电缆产品,网络工程系列产品和工程服务,地区加盟在地区的指定代理商”,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20**年止。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商的商品为:

  F-NET系列光缆光纤配件光网络设备产品,综合布线铜缆,安防电缆,通信电缆产品,网络工程系列产品和工程服务,地区加盟事宜.

  2.乙方为上述商品的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以“慧锦公司系列产品及工程服务代理商”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本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商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4.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慧锦网络布线系列产品及工程服务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1),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5.代理及加盟的基本条件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可以独立为您所发展的用户开据合法有效的服务票据

  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应当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具有便利的上网通讯条件及必要的设备

  能为当地客户提供物流及工程技术服务的条件.

  个人加盟代理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乙方必须有该代理产品的专业销售人员(人员名单以及变动及时通知甲方)。

  二、甲、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甲方可以各种方式为乙方培训相关业务;

  1.2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量的销售所需的展示产品和销售资料;

  1.3甲方指导协调乙方销售行为,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

  1.4甲方及时将有关销售信息和市场信息通知乙方;

  1.5甲方负责产品的整体市场推销工作,可以将乙方的市场信息在甲方网站上宣传.

  1.6甲方负责及时将更新的代理价通知乙方。

  2.乙方

  2.1乙方订货可享受代理折扣价(具体报价详细见附后报价单);

  2.2乙方须设立相应人员销售指定商品;

  2.3乙方配合甲方的销售或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场,代理期内做好甲方产品的广告宣传;

  2.4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的市场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甲方,以便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受或少的损害;

  三、甲,乙双方合作加盟条件,费用及步骤。

  一.加盟费:

  乙方加盟协议签订协议之前

  (代理加盟协议签订之前一个月之内)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如下的加盟费,(本合同协议选择:)

  一级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成都)

  应交:3000元

  二级城市(深圳,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

  应交:2000元

  三级城市(除一级,二级以外的三级市级城市)

  应交:1000元

  此加盟费用于甲方为乙方做的授权铜牌工料费,网站推广广告费.当地加盟点的通信联系费,服装支持费.产品资料费。样品制做费,授权证书费,销售及技术培训费。同时甲方可以为乙方免费培训一名网络布线产品工程师销售师费用.

  备注(1):

  如乙方在加盟之初一次性向甲方进购30000元(一级城市),20000元(二级城市),10000元(三级城市)以上的布线产品用于建立当地库存时(一般光纤光缆产品为30%,铜缆布线产品类产品30%

  其它类产品40%,具体库存产品及种类由甲方指定),可以免予交纳此项加盟费

  二.销售基本量要求及品牌管理费

  1.乙方所处城市为甲方规定的

  级市场城市(一般分三级)

  (本合同协议选择:

  (1)一级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成都)

  (2)二级城市(深圳,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

  (3)三级城市(除一级,二级以外的三级市级城市)

  2.乙方如要申请地区独家代理及加盟点必须要完成如下销售量才能属于合格代理商:(本合同协议选择:

  A.一级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成都)

  应完成:120万/年

  折合:10万/月

  B.二级城市(深圳,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

  应完成:70万/年

  折合:5.84万/月

  C.三级城市(除一,二级以外的三级市级城市)

  应完成:40/年

  折合:3.34万/月

  3.如果乙方刚开始开展生意(开始1年内),每年从甲方进购的布线产品非常少,但占有甲方在乙方地区的市场资源,则甲方要求乙方每年需要向甲方交纳如下地区品牌经营管理费用,(包含各种证书费,广告费,工商管理费等)具体数目为:

  (本合同协议选择:

  3.(1)一级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成都)为

  25000.00/年

  折合2080.00/月的品牌经营管理费.

  备注:如乙方在一年之内从甲方进购250000.00元以上的布线产品时,折合每月进购20800.00/月以上的布线产品时,可以免予交纳此项每年的品牌经营管理费.

  3.(2)二级城市(深圳,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为15000.00/年

  折合:1250.00/月的品牌经营管理费用.

  备注:如乙方在一年之内从甲方进购150000.00元以上的布线产品时,折合每月进购12500.00/月以上的布线产品时,可以免予交纳此项每年的品牌经营管理费.

  3.(3)三级城市(除一级,二级以外的三级市级城市)为8000.00/年

  折合:667.00/月的品牌经营管理费用.

  备注:如乙方在一年之内从甲方进购80000.00元以上的布线产品时,折合每月进购6670.00/月以上的布线产品时,可以免予交纳此项每年的品牌经营管理费.

  四、优价政策

  1.代理产品及工程服务的价格指定、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价格机密的责任。如价格有所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业绩考核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的进行考核。完成任务之后给予一定的活动资金作为返回奖励:(此项与代理加盟费,经营管理费无关)

  总计销售额达到10万,返点2%

  总计销售额达到15万,返点3%

  总计销售额达到20万,返点4%

  返点不能从货物中扣除,应由甲方直接打入乙方账号。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可按需要填写订货单(附件2),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并通知甲方大区销售代表。也可由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大区销售代表,由甲方制作销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乙方公司,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司公章后传真给甲方作为合同的确认。

  2、付款可采用现金、支票、电汇、信汇、汇票等方式。

  3、具体可采用方式按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附件合同,并一同产生法律效力。

  4、运输方式:双方协商。

  5、运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保险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未声明,则视无保险。

  7、验货: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两日内验货,如有商品破损,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乙方收到货物日期按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为准。

  六、市场支持

  1、甲方将把乙方的当地电话号码放在我司的网站和宣传资料上,扩大乙方的信息商务来源.增加乙方的生意.

  2、甲方不定期举办产品展示活动,并邀请展示活动所在地的授权代理商合作举办。

  3、甲方在各地有目的的有计划的进行市场宣传,包括对当地的授权代理商的宣传。

  4、甲方在各地举办针对授权代理商的各种培训活动,支持代理在当地的业务开展。

  七、技术支持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产品知识培训。

  2、甲方协助乙方申请网络布线系列产品及网络工程施工工程师认证资质证书培训名额。

  3、甲方在工作日内免费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在解决方案上的制作,入乙方确实存在实际上的困难,甲方可安排工程师协助将整个方案设计成功)。

  八、产品维修

  1、在安全的运输的前提下,一次性开箱确属质量问题可以安排换货。

  2、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确实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将负责解决。

  九、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严重的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但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一般授权期为一年一签,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未尽事宜及可能发生的双方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原则协商解决。

  5、上述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

  甲方:上海慧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8号湘江大厦6层

  联系人: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日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日期:

篇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融资人

  丙方:****证券有限公司

  甲方(质权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融资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邮箱:

  丙方(代理经纪商):****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乙两方签署了《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TTCO-A-I-HT6-20**09-ZRHT】),约定:甲方以其设立的“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购买乙方持有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权。

  2、甲乙双方签署了《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编号:【*****】),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万股【】的A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基本账户管理、质押登记办理、盯市及违约处置等一项或多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贷款本金:指甲方依主合同约定交付乙方,用于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本金数额。

  (二)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中国结算(上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中国结算(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中国结算(北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账户:

  (一)证券账户

  本协议所称“证券账户”,是指乙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

  账户号:

  托管券商营业部:

  (二)证券资金账户

  本协议所称“证券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户名:

  账号:

  托管券商营业部:

  (三)资金托管专户

  本协议所称“资金托管专户”,是指甲方为本次交易在银行开立的甲方名下银行账户:

  户名: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乙双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持续有效。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内部制度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三)甲、乙双方保证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各类申请文件、合同、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该等信息变更时,无论甲方、乙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方式通知丙方。

  (四)甲、乙双方保证基于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产生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股票质押担保等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存续。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和处置质押证券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等文件内容或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处置质押证券等行为违法、违规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保证无论以任何方式转让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及义务,均应当以甲、乙双方名义及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丙方。否则,丙方继续依照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协议变更为由要求丙方承担不利后果。

  (六)甲、乙双方保证甲方用于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资金及乙方持有的全部质押证券均为双方各自合法所有或合法募集。乙方在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义务独立于乙方或其他方为甲方债权所设立的任何其他担保或保障。甲方行使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无需以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七)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所、中国结算、行业自律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乙双方相关信息;同意丙方以合法方式对乙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征信状况等)、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验证。

  (八)甲、乙双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备合法有效的证券质押登记代理机构资质。丙方具备开展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乙双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及指令进行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违约处置等行为。丙方未经有权方委托,或者擅自伪造委托发起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以下第(一)(二)(三)(四)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一)基本账户管理

  (二)质押登记办理

  (三)盯市服务

  (四)违约处置

  第四章基本账户管理

  第六条

  乙方委托丙方为质押证券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将质押证券托管于丙方指定的交易席位上,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并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证券均应托管于丙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质押证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撤销指定交易;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办理质押证券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办理任何证券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变更手续的申请。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外,乙方不得自行卖出质押证券。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卖出质押证券的委托指令。

  第五章质押登记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办理质押登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等,并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办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

  (二)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质押登记未解除之前,甲方可委托丙方向中国结算(深圳)申请查询质押标的物的数量和状态。质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协议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质权人、经办人相关材料;

  (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章盯市服务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丙方根据本协议中有关盯市条款为提供盯市服务。

  第十五条

  丙方为主合同项下交易信托贷款的盯市条款做如下设置:

  在存续期内,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当日的项目质押率超过%,则该交易日为预警日,质权人应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出质人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出质人应于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信托专户划付保证金,或在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追加质押目标公司股票,使项目质押率不高于65%。

  项目质押率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项目质押率=(*-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

  ①质押股票数量=标的股票的初始质押股票数量+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非现金类股东权益(转增、送股等)+标的股票追加质押股票数量;

  ②股价:计算项目初始项目质押率时,股价为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5日均线价(MA5)与(MA60)中的低者;计算非初始项目质押率,股价为计算日当日(如计算日非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如标的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③现金类资产=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现金类股东权益(现金红利等孳息);

  ④*=转让价款金额+截至下一付息日的信托应计未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银行及合作机构非利息性质的相关收费、罚息等)。

  如果出质人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现金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亦或如果信托存续期内“”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的项目质押率超过

  %,则受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者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如处分质押股票所获款项不足以兑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出质人应承担补足义务。

  6.2.1.2当项目质押率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65%后,可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已质押股票之外,追加质押的股票办理部分或全部解除质押手续,或次日退还部分或全部追加的现金资金,但项目质押率须控制在65%(含)以下。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的,丙方通过各种公开信息渠道知悉以下信息的,丙方自知悉之日起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要求,通知乙方履行提前支付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等义务。

  (一)乙方质押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等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发行质押证券的上市公司发生吸收合并、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事件或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化的;

  (三)质押证券或发行质押证券的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由于质押证券变化可能导致乙方履约能力严重下降的事项。

  第七章违约处置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卖出质押证券以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等违约处置事宜。

  第十八条

  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所作声明与保证内容;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三)乙方未履行到期债务的;

  (四)乙方存在违反任何一项或多项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由甲方单方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将质押证券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且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丙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

  (2)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三)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视为甲方依约单方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乙方明确知悉并且无条件同意上述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由丙方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账户具体信息详见本协议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丙方按照甲方提交的《证券交易委托单》卖出质押证券,而不必经过乙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或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印鉴、签字、确认密码等。乙方对此予以明确认可,并承诺无条件配合丙方卖出质押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丙方按照甲方提交的《证券交易委托单》卖出质押证券,甲乙双方对于丙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的任何交易结果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相应结果。丙方不承担因协助卖出质押证券而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丙方执行上述卖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甲方或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质押证券处置迟延、处置不能或处置所得资金不足等不利后果的,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丙方卖出质押证券后一个交易日内向丙方出具《划款指令》。丙方按照甲方真实指令将处置所得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资金划付相关结果及责任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卖出质押证券前,如司法机关要求丙方对质押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的,丙方将依法协助执行;由此对甲方质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丙方卖出质押证券后,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方式,及时向中国结算报送相关质押证券的卖出信息。如甲方决定处置方式为二级市场售卖,则甲方向丙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单》的时间不应晚于交易日(下称“T日”)当天14:30;T日当天14:30之后甲方向丙方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单》,丙方不再接收。甲、乙双方对上述约定无异议。如遇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向丙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单》未能于T日当天14:30前(含此时间)成交,则丙方直接撤单并通知甲方,T+1交易日甲方重新向丙方提交《证券交易委托单》,甲、乙双方对上述约定无异议。

  第八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费、证券交易佣金、经手费、证券托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印花税等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丙方因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向乙方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按照以下约定收取:

  (一)咨询服务费=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元×【】%×实际存续天数/365

  (二)咨询服务费按以下第

  1种方式支付。

  1、按自然季分期支付。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末月21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及实际贷款到期日前向丙方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2、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应于交付贷款本金后的15个自然日内向丙方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

  服务费支付至以下丙方指定账户:

  收款户名:****证券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3500020**9027308117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田地支行

  (三)咨询服务费一经收取,丙方概不退还。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丙方退还。

  第九章违约条款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了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项下约定,依照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建立业务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确保本协议的有效履行。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出具业务联系名册(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甲、乙、丙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协议记载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在约定送达日或送达条件下送达生效:

  (一)以专人递送的,在往来文件交付时视为送达。

  (二)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寄出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接收方回复时视为送达;接收方未回复的,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乙方接收邮箱:

  丙方将约定的预警、平仓信息发往乙方的邮箱。

  (五)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送达。

  (六)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满足送达生效者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联系人或业务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通知送达之前,其他各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送达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各方同意在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协议中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递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一章免责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战争、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非因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以免除。

  第三十六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本协议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与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法规或被监管部门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等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项下各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效力终止;

  (三)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四)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五)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基于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书面函件的往来均以加盖预留印鉴(见附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所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文件材料、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资料,仅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各方当事人应对上述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壹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余用于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附件一:1-1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

  ****证券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

  深沪资金账户:____________委托序号:

  账户户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下午______时______分

  证券名称(代码)

  委托股数

  卖出价格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业务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一、委托价格须为限价委托;

  二、本委托单经签章后生效;

  三、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逾期不予处理。

  1-2撤销买卖证券委托单

  撤卖

  ****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撤销买卖证券委托单

  委托人:*年*月*日上下午时分

  资金账户

  证券名称

  委托合同号

  原买卖价格

  原委托有效期(天)

  原买卖数量(股)

  业务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一、以上各栏请正确填写,涂改无效。

  二、撤销委托须在原委托成交前有效;如原委托已成交,客户须无条件接受。

  1-3

  大宗交易委托申报单

  大宗交易委托申报单

  申报类型:□意向申报

  □定价申报

  □成交申报

  ****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客户名称

  资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买卖方向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委托数量

  交易价格

  本方交易单元号

  对手方交易单元号

  约定号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本人(机构)已获悉工作人员对本次大宗交易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和风险提示,同意并遵守贵部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贵部进行大宗业务申报,本人(机构)对申报结果负全部责任。

  1、保证本申请表内容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2、知悉如遇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将导致无法向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申报本委托指令之风险,并自愿承担一切损失;

  3、定价申报、成交申报一经交易所确认,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

  4、本人(机构)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证券资金来源合法,并承诺所转让证券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市场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否则贵公司有权拒绝本人(机构)委托或终止双方委托代理关系;

  5、本人(机构)已知晓《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股份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的规定,并已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郑重承诺本次大宗交易无违法违规行为,与对手方无关联交易,或者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客户签名(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客户身份审核(相关复印件粘贴背面)

  上述客户在我部办理大宗交易业务。我部已完成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核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与一致性,同意为其办理大宗交易业务。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撤单申请:本人(机构)申请对上述申报进行撤销,撤单成功与否以交易所正式回报为准。

  客户签名(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附件二:划款指令

  划款指令

  致:****证券有限公司

  兹根据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出具本函。根据《》有关规定,我行特此向贵司发出本通知,请贵司将处置客户:

  (资金帐号:,上海证券帐号:,深圳证券帐号:)质押证券所得资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划款:

  1、划款金额(小写):¥(大写):元

  2、划款日期*年*月*日

  3、接收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三:业务联系名册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姓名:

  岗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

  乙方:

  姓名:

  岗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

  丙方:

  姓名:

  岗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

  附件四:预留印鉴样本

  甲方预留印鉴:

  甲方业务员预留签字:

  乙方预留印鉴:

  乙方业务员预留签字:

  丙方预留印鉴:

  丙方业务员预留签字:

篇4:工程代理协议样本

**有限公司

工程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供货方(以下称甲方):

*******************

代理方(以下称乙方):

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

地区工程产品代理,销售下列商品:

2、商品年度销售金额及人员配置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销售不少于人民币50万。乙方应提供至少2名专职业务员负责甲方产品。

3、经销地区

只限在

地区工程。工程项目须提前报备销售部以取得报价保护,未报备的工程项目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甲方为乙方的工程项目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支持,全程跟踪。

4、订单的确认

本协议所规定商品的数量及装运条件等,应在每笔交易中确认。

5、付款及返利

甲方在乙方货款到账后三日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说明。

乙方完成全年度销售任务可享受销售总额的2%返利,超出50万以上部分可享受3%的返利。甲方以产品形式兑现,但甲方规定的产品不享受以上政策。

6、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乙方希望延长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决定。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7、仲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在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到协议,则提交当地法院仲裁。

8、其他条款

(1)若乙方在6个月内未能向甲方提供至少20万订货,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2)本协议受签约双方所签订的销售确认条款的制约。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产品报价不含税,不含运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5:出口运输代理协议(海运、空运)

出口运输代理协议(海运、空运)

协议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与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关海运、空运、海运联运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一、委托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_________地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业务。

二、责任与范围

2.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2.2

乙方向甲方订舱时,应提供给甲方有关出口报关资料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手册、贸易合同、商检证明书、许可证等正确无误、完整、合法的文件。

2.3

乙方向甲方订舱时,须及时将货物出口托运单传真或送交甲方,托运单上须加盖乙方订舱公章,并标明乙方公司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货物出口托运单内容应包含所托货物正确的:中英文品名、体积、重量、件数、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运费价格及其它要求(如:对发票开具的付款人名称或出口货物及单证处理的特别要求)及协议编号(否则,丧失本协议内容所规定的权利)。如上述内容乙方托运单中未确切详细的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若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在订舱托运单中应明确注明运价及与船公司的合同编号,否则甲方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2.5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货物出口的范围可包括: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装箱、签发提单及核销退税单证交接工作,及提供乙方货物在中转港或目的港的情况。正常情况下,乙方可于开航日约30天后向甲方领取核销、退税单证。单证如需要更改,乙方可酌情但不迟于一年内向甲方领取。

2.6

乙方所委托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的运输。如乙方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各项损失。

2.7

乙方订舱内容如需更改或取消原订舱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人员书面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要求。

2.8

如发现乙方报关单证的品名、体积、重量、件数有误或与实际不符,甲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内容是否更改或要求退关。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按原计划出运。

2.9

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乙方付费是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原运费以目的港丈量标准重新计算,多退少补。若货物沿未装箱、进港,乙方可到甲方仓库复量。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货物在进入甲方仓库后产生不必要的问题,甲乙双方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安排专人或司机全权代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进仓通知书将货物送至甲方仓库,甲方仓库负责及时安排卸货,根据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货物体积、件数、包装情况、(麦)头等,并出具仓库受货回执。如发觉货物体积、重量与进仓通知书有明显差异,或乙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甲方有义务应乙方要求立即丈量。对于较可能发生争议的货物,如布匹、捆扎、草包、及不规则外包装的货物。双方应在当场确认。如乙方一次混合多笔货物进仓,乙方应提供进仓通知书、货物表面实际(麦)头资料和件数、包装、规格等资料要求甲方分货。如一切分货资料正确,由甲方人为失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10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超收,甲方应代乙方所回超收金额。

2.11

乙方必须在协议规定付费时间的前一周内与甲方将应付运费金额及发票确认完毕,且需依开航日期,循续依时付清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暂扣未付款的及其它乙方的单证及货物,至乙方依时、依序结清应付费用。如乙方要求更改发票内容,须在船开后一周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改要求,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须将更改发票交还甲方。如更改内容涉及运费条款或其它内容,可能给甲方及其国外代理造成运费困难或争议的,甲方有权拒绝更改。如甲方按乙方要求更改运费条款,而造成甲方国内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于本协议所定费用付款内结清。

三、运价

3.1

拼箱运费:乙方依据甲方最新拼箱报价及生效日期计算运费付于甲方。

3.2

整箱运费:乙方依据甲方最新整箱报价及生效日期或乙方与船公司的协议运价及生效日期计算运费付于甲方。

3.3

运价生效日期均以开航日期为依据。

3.4

空运、海运联运运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四、付款条件

4.1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费用。

(1)见款放单

(2)同城托收

(3)备用金

(4)30天期限付款

4.2

对选择同城托收方式结算费用的,乙方同意_________天期限结算,选择同城托收或备用金方式结算费用的双方再签定有关结算协议

4.3

美金运费,甲方不接受美金现金形式付款。

4.4

银行汇款手续费及汇款差由乙方或付款人承担。

4.5

乙方同意由甲方报关,当票货物核销单作为抵押,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还于乙方。

4.6

在付款期限内,若乙方累计运费美金或人民币或二者共计超过人民币_________(美金汇率8.3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付款。

五、协议终止

5.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暂扣乙方所有单证及国内、外货物直至乙运费结清。

5.2

乙方30日内未向甲方订舱,则本协议即自动终止。乙方订舱即采用付款后领取提单的方式。

5.3

乙方欲终止本协议,应电话确认及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七日后协议即自动终止。

5.4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然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

尚未履行的义务与责任。

六、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七、法律与仲裁

7.1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个体经营单位。

7.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依据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7.3

本协议所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7.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以法律程序照章办理。

7.5

本协议甲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作为其质量体系中手控的外来文件和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八、帐号

甲方:收货人、收帐款号及开户行

乙方:收货人、收货帐号及开户行

九、协议生效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的费用后,本协议方可执行。

9.2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以1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9.3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放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特别声明

10.1

甲方绝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货物订舱,乙方保证所托货物绝不属于危险品。如果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其托运单上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

乙方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先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期后再行安排订舱出运,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的责任。

10.3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中转港、运输方式,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其相关费用乙方未预先支付于甲方前,甲方有权暂不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

乙方目的港收货人,经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者,目的港产生的运费及额外费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乙方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运费。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电话:___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附件

附乙方订舱专用章式样;

附乙方领单印签章或是指定人员:_________

附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外贸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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