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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日常管理制度--车辆安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6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制度(精选篇6)

  为确保本小区车辆安全,为住户提供良好的车辆保管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小区停车场实行日夜24时值班制度,由本小区保安部负责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二)本小区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车主须凭车辆出入证进入停车场。

  (三)本地下车库分固定车位和临时停车位,固定车位是向本住宅区业主提供,临时停车位是供非本住宅区车辆停泊使用。

  (四)固定车位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封闭停车库价格收取车位费,临时停车位按市政府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

  (五)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应一停二慢,必须服从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征得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司机须向管理人员交验该车的有效证件,由管理人员发给停车证,并登记停车牌号、车辆牌号、进入时间、外表配件是否齐全,以备停车场查阅之需。

  (六)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上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物品及停车证必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停留。

  管理员应指挥车辆停放,察看车辆有无上锁、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知会车主并登记,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按照交通法规中乱停车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驶离: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并在出口处向管理员交回停车证,管理员核对牌号后,收回停车证,车辆方可驶离。

  (八)管理中值班期间应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不得会客、喝酒、睡觉、不得离开停车场,不得让亲朋好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严格核对驶离车辆的牌号,对车主的合理要求给予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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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电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为培养一支优秀的驾驶员队伍,保证电信生产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节重点阐述电信企业对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机动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执行法规、规定与技术规程,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和使用流程。

  2、接收新车时,应按出厂标准逐项检查、测试车辆的技术性能,未达到出厂标准的车辆应予拒收。并按照随车工具清单点收工具和使用说明书等项技术资料,缺少的应要求补齐。

  3、车辆的使用必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人、定车、定线行驶的规定。

  4、车辆调动、送修和变换驾驶人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按规定内容逐项做好记录,交接签字,以明确责任。

  5、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未领取行驶证、号牌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6、用于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的专用车,由公司应急通信和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未经批准不准使用。

  7、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下班后,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

  8、在外执行任务不能归位的机动车,应及时报车辆管理部门得知,在野外停放车辆须征得任务负责人的同意后,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不得随意停放。

  9、车辆出行没有派车单或者应急电话通知的,禁止车辆出行。

  附:机动车辆出车派车单、施工出车安全检查记录表。

  公务用车派车单

  车辆派车单存根 -----印 章 ----- 车辆派车单

  派车人   派车时间 月 日 时 驾驶员   车牌号   派车时间 月 日 时

  所派车辆   预计返回 月 日 时 派往地点   返回时间 月 日 时

  派车事由   使用部门   派车事由   使用部门

  前往地点   行驶路线

  注:1、此联由派车部门留存。

  2、返回时间由门卫值班室填写。 注:1、此联由门卫值班室留存。

  2、返回时间由门卫值班室填写。

  施工出车安全检查记录表

  施工出车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 日期: 天气:

  序号 施工项目 施工内容 负责人 安全员 出工人数 施工地点 出工时间 安全设施 着装 驾驶员 车况 装载安全 备注

  标志 安检设备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要求

  1、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按车辆技术性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防止机件磨损产生的危害。

  2、车辆如长时间停用封存时,应进行一次技术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启用时,要进行一次保养作业。

  3、新车使用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走合保养,并配齐安全用品,如灭火器、防滑链条等。

  4、机动车辆除日常保养外,应每月进行一次自检,按质量标准分类做到:

  (1)一洁,即车容整洁;二灵,即转向器灵敏和手、脚制动器灵敏;三不缺,即润滑油嘴、螺丝、开口销、垫圈、电线接头不缺,三滤不缺,润滑油、脂、电液、刹车油不缺;四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器、不漏电液;五盖齐全,即水箱盖、油箱盖、加机油口盖、电瓶盖、轮胎气门盖齐全。

  (2)总成及一切组合件作用正常,安装牢固,不松旷,无异响。

  (3)各气管、油管、电线横平竖直,卡子固定,不磨不扭。

  (4)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气缸压力保持在标准压力的75%以上,各缸压力差不超过10%易于发动,怠速稳定,调节器工作正常,消声器无异常噪音。

  (5)各种仪表、滤清器、节温器、百叶窗作用良好。

  (6)各种灯光齐全良好,雨刮、后视镜、遮阳板齐全良好。

  (7)喇叭音响正常,无怪声。

  (8)离合器不打滑、不发抖、变速灵敏、不脱档。

  (9)钢板弹簧翘度一致,无断裂;避震器作用正常。

  (10)门窗玻璃齐全、启闭灵便可靠,车箱牢固。

  (三)机动车辆的技术要求

  1、发动机部分。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低、中转速时运转均匀稳定无异响,无漏油、电、气、水情况,散热良好,滤清齐全有效。

  2、底盘部分。离合器作用良好,起步平稳,不震跳,踏板行程适度、不打滑,变速器换档灵活、不漏油、无异响、行驶不跳档,传动轴不弯曲、不松动、无异响,前桥不弯不漏油、地轴螺丝齐全紧固。

  3、传动部分。转向机轻便灵活不松旷,左右角度平均,球头关节转向臂、横直拉杆正常。

  4、制动部分。气压、油压制动器不漏气、不漏油,左右制动平均,灵活有效。

  5、设备部分。原车设备应齐全有效,温度、机油、电流表齐全有效,大小灯光、号牌灯、制动灯等灯具齐全,照度正常。

  6、车身部分。驾驶室牢固,挡风玻璃视线正常,车箱板完整。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

  做好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重要工作。

  (一)驾驶员基本要求

  1、驾驶技术好、服务热情、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遵章守纪。

  2、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能够坚持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

  3、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

  4、不利用行车便利牟取私利、办私事。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

  1、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未经年度审核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2、驾驶单位机动车辆,一律严格实行企业内部准许驾驶制度(准驾证)。驾驶人员除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考核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经企业内部考核合格,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证后,方可驾驶企业车辆。驾驶员调离本单位、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交回企业内部准驾证。

  3、驾驶员出车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证和企业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也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企业准驾证的人驾驶。

  4、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说明原因。

  5、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时,应派有经验的专职驾驶员驾车,由相关安全人员和领导对其交待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篇3:车辆修理钳工安全规程

  作业指导书/车辆修理钳工安全规程

  作业指导书/车辆修理钳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 修理车辆底盘部分时,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 修理翻斗车、铲吊车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 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份以防打伤头手。

  5. 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执照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后有无车辆。无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 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场所试验以防失火或爆炸。

  7.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 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未停妥严禁上下。

  9. 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视线不佳情况下,在厂内外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 车辆须气割烧焊动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11. 电瓶车试车或驾驶电瓶车,必须经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篇4: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设备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1、应在划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4次;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

  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应擅离岗位。

  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10、运输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执行。

  1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1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应装运危险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应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应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SY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及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临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应根据需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保证车辆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格按JT3130《汽车运输规则》和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规范执行。

  第八章 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篇5: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搞好我局厂内机动车辆(下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不适用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引用标准

  国家标准GB4387-84《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定》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3.1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3.2驾驶员经体检合格后,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3.3各单位安技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组织驾驶员参加定期的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3.4驾驶员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经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各类事故者,各单位安技部门有权停止其驾驶工作,直至吊销其驾驶证。

  3.5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离开驾驶室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情绪波动等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3.6驾驶员连续6个月至1年不从事驾驶工作,要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须经安技部门考核:1年以上者应经当地有关部门重新考核;超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3.7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问题均由驾驶员负责;非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

  4.车辆

  4.1船机(或动力)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进行大、中、小修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并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使用和保养情况。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及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投入使用。

  4.2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或标志),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4.3车辆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4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5在生产现场,车辆速度不得超过5km/h;在场区道路,超过20km/h。

  4.6车辆未经公安或交通监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行驶。车辆速度不得

  4.7已经船机(动力)部门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再继续使用。

  4.8厂内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

  4.9车辆在场区道路行驶时,如多辆车同向行驶,必须注意保持前、后车之间距离,不准随意超车。

  4.10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5.检查与考核

  不准任意停放。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刹。

  5.1本标准是考核驾驶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5.2局及公司(厂、所)安技部门和各级安技人员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要将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5.3对违反本标准的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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