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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在小区门口被松动的砖绊倒,物业应承担多少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业主在小区门口被松动的砖绊倒,物业应承担多少责任?

  小邱是浙江湖州某小区的业主。一天上午,他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区门口时,被松动的地面砖卡住而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邱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小邱报警。

  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据当事人陈述,小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A小区内被松动的地面砖卡住致其倒地,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小邱因本次受伤前后共住院十余天。

  经鉴定,小邱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后小邱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点在小区大门以外,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其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公司在收取低额物业费时无法预见小邱产生这么大的损害后果,小邱的请求超过物业公司的合理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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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包括16亩绿地和商业广场前20米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

  经实地测量,事故发生地点在商业广场前约18米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实际发生地点虽在小区门口,但从地砖铺设延续性角度,亦属于小区范围内。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案涉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

  从小邱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亦可看出,该处地面不平整,存在砖块翘起的情况,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与管理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地点设有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导致小邱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发生经过,经综合考量,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小邱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向小邱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区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其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

采编:www.pmceo.cOm

篇2:案例:业主被门槛绊倒伤胳膊,物业祸从天降

  案例:业主被门槛绊倒伤胳膊,物业祸从天降

  业主被门槛绊倒,摔伤了胳膊,物业祸从天降

  某日晚,市民黄女士到城市花园小区的亲戚家串门,经过小区北门时被铁门槛绊倒,造成胳膊骨折,在医院住了16天,现治疗钢板仍未取出。黄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存在失职为由,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共赔偿13433.49元。

  原告黄女士诉称,20**年11月9日22时,她到城市花园小区的亲戚家串门,经过小区北门时被大门西侧的铁门槛绊倒,造成胳膊骨折,随后,黄女士到青岛市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钢板仍未从体内取出。黄女士多次找到小区的管理者要求赔偿医药费,却遭到拒赔。

  原告黄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擅自在小区人员出入口添加过高的门槛,尤其夜晚没有设置必备的路灯照明设施,被告管理失职及提供危险设施的行为导致原告意外受伤,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将对方起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0**5.52元。

  被告辩称,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为了小区的安全设置门槛并无不当,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门槛的存在,门槛已设置多年,除原告外没人绊倒,说明门槛没有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系建筑物的管理者,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设置或管理没有不当或欠缺,因此被告对小门下方的角铁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构成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亦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过错,过错比例定为被告占95%,原告占5%,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16日,市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3433.4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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