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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0-30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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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江西省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JF--20**--002

  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版)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年12月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买受人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房屋买受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2、本合同签订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本人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经纪人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受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本合同签订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房屋买受的一般程序及房屋买受可能存在的风险;(3)房屋买受涉及的税费;(4)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5)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6)委托人或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

  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买受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买受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受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需求

  买受用途:□住宅□商业□办公□公寓□ ;

  房屋户型: 室 、 厅 、 厨、 卫;

  建筑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朝向:□南北通透□不要全朝北□不限□ ;

  电梯:□有□无□不限;

  价格范围:总价 万元至 万元;

  单价 元/平方米至 元/平方米;

  付款方式:□全款支付□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买受人贷款:□首套□二套

  买受人购房:□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

  其他要求: 。

  甲方如果变更房屋需求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经纪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标准

  (一)经纪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2、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屋和带领甲方实地查看;

  3、协助甲方核验房屋出卖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状况;

  4、协助甲方办理购房资格查验;

  5、协助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提示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8、其他: 。

  (二)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1、经纪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 。

  2、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

  (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3)协助甲方办理完成银行按揭手续;

  (4)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

  1、甲方支付;

  2、房屋出卖人支付;

  3、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分别支付。

  (二)经纪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产权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 日内支付;

  3、其他: 。

  (三)经纪服务费用计费方式:

  1、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

  2、协议计收。

  (四)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

  (五)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

  2、在合同签订后,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

  3、甲方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及贷款、已有房屋数量等,或提供虚假的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卖人资料,给乙方、房屋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6、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委托事项有权核验甲方提供的材料、证件的真实性;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3、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因遗失甲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自行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买卖信息,以赚取房屋买卖差价;

  6、房地产交易资金由住房或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7、其他: 。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条款需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

  本合同需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应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相关的重大事项,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泄露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履约过程中,因甲方或乙方违约或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或过错方除应当承担因违约或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支付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二)逾期支付。甲方与乙方之间互负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最高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款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并承担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组织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 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房屋买受人及其代理人(有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篇3: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JF--20**--001

  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版)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年12月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证明。

  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

  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出卖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出卖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状况。委托出卖的房屋(以下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规划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

  房屋性质:□商品房□房改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房屋。

  房屋权利凭证记载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户型: 室 厅 厨 卫;朝向: ;

  房屋所在楼层: 层;地上总层数: 层;电梯:□有□无。

  房屋装修情况:□有□无。

  房屋租赁情况:□有□无,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抵押情况:□有□无。

  抵押权人: ,抵押贷款金额: ,已还贷款: 抵押期限: ;

  房屋涉诉情况:□有□无。

  原告: ,被告: ,

  涉诉原因: 。

  物业管理服务:□有□无,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经纪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标准

  (一)委托挂牌。甲方要求房屋出卖的挂牌价格:总价为: 万元(大写 万元)单价为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交易税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

  甲方如果调整挂牌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经纪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2、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3、发布房屋的房源信息,寻找意向买受人;

  4、接待意向买受人咨询和实地查看房屋;

  5、协助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提示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8、其他: 。

  (三)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1、经纪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 。

  2、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

  (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3)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 。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

  1、甲方支付;

  2、房屋买受人支付;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分别支付。

  (二)经纪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产权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 日内支付;

  3、其他: 。

  (三)经纪服务费用计费按第 方式:

  1、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

  2、协议计收。

  (四)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

  (五)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

  2、在合同签订后,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

  3、甲方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找的意向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

  7、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保留□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的权利。

  (注:如果勾选放弃,则房屋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即使不是由乙方居间出卖,甲方仍可能须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因此,当勾选放弃时,甲方应谨慎考虑,并关注本合同第六条的违约责任);

  8、甲方□同意□不同意,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将房屋的钥匙交乙方保管,供乙方接待意向买受人实地查看房屋时使用;

  9、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委托事项有权核验甲方提供的材料、证件的真实性;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和违约责任;

  3、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4、对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完成居间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5、乙方如因遗失甲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自行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买卖信息,以赚取房屋买卖差价;

  7、房地产交易资金由住房或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8、其他: 。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条款需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

  本合同需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相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泄露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履约过程中,因甲方或乙方违约或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或过错方除应当承担因违约或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支付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二)逾期支付。甲方与乙方之间互负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最高不超过经纪服务费用总额。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或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款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并承担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组织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 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1.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有代理人的)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

  4.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共有)。

  6.房屋承租人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已出租)。

篇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篇5: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京建发〔20**〕309号附件3

BF-20**-1207

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 托 人 :

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承租经纪服务。

  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3.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承租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承租房屋要求

  (一)意向房屋区位: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社区】【建筑物】附近______米内的范围;户型: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______厨;楼层______层;朝向:______;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______平方米至______平方米;建成年份:______年至______年;室内净高:不低于______米;装修情况:【有装修】【毛坯房】;电梯:【有】【无】。

  (二)意向房屋登记用途:____________。

  (三)意向房屋租金范围:人民币______元 至______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一次性】【 】收取。支付方式: 。

  (四)意向房屋户型特点需求:【平层】【错层】【复式】【跃层】;房屋建筑形式【普通平房】【四合院】【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以上)】【 】。

  (五)意向房屋周边环境:【公园】【医院】【学校】【超市】【影院】【 】。

  (六)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服务事项及完成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提供下列第(三)、(四)、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意向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咨询。

  (二)发布意向房屋需求信息,寻找意向房源。

  (三)查看意向房屋权属情况。

  (四)实地看房,核对房屋状况说明书信息。

  (五)按甲方需求报告服务进度信息。

  (六)陪同甲方实地看房。

  (七)协助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助甲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八)其他: 。

  上述服务事项以 为完成标准。

第三条 经纪服务人员

  【甲方选定】【乙方指派】下列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

  姓名: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可相应增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如上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变更。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承租经纪服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登记备案之日止】【 】。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承租经纪服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留】【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权利。

第五条 经纪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对已完成的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但对乙方未完成委托服务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支付方式:【一次性】【 】。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房屋承租意向的真实性。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书面告知与租赁房屋用途和租住人员等有关的信息。

  4.甲方调整意向承租房屋租金等交易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详细询问其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了解租赁房屋用途和租住人员等有关的信息。

  2.乙方为完成受托事项而向甲方收取证件、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在完成相应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退还甲方。

  3.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承租意向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租赁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费、应当由甲方协助的事项以及提供的资料等事项。

  4.乙方应当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租人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3.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与该房屋出租人自行成交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4.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该房屋出租人成交的,如乙方有证据证明房屋租赁成交与其提供的房屋承租经纪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背保密义务,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乙方遗失甲方提供的证件、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等相关款项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与甲方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当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百分之________(小写________%)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的30%。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乙方提供虚假的出租房屋情况和资料,或泄露由甲方提供的房屋承租人资料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因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或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章): 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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