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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模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0-25

篇一:20**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书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书

*** 股东:*** 股东:

您好!经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召集股东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限公司20**年第1次股东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主持人:公司执行董事**

2、会议召开时间:20**年6月6日(星期六)下午13:30

3、会议形式:现场会议

4、会议表决方式:股东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按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

7、列席会议人员:

(1)公司经理及公司人事主管、财务主管列席会议;

(2)本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8、会议纪要记录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年8月-20**年4月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2、《公司20**年8月-20**年4月财务报告》;

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注意事项:

1、签到时间:出席、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请于20**年6月6日下午13:30前在会场签到。

2、自然人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会议通知会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送达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1)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知书;(2)发送电子通知书至出席、列席人员电子邮箱;(3)通过短信、微信或QQ发送留言信息。

4、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占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即可合法召开。望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能够按时参加会议。

四、会议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二**五年*月**日

附件(股东代表授权书)

股东代表授权书

**有限公司:

我公司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公司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特委托作为我公司代表,代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按我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 的委托代理权限为:

(一) 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进行决议;

(二) 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进行决议;

(三) 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对公司的财务报告、预算、决算方案进行表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章程修改做出决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请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引发争议概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

20**年第***股东会会议通知

尊敬的股东:

您好!经公司董事会商定,于二零一二年五月**日在************(地址)召开********有限公司20**年第***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年5月***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开地点:(地址)

6(1

(2

7

(1

(2***律所事务所律师:***。(或者将二者融合写为与会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请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引发争议概不承担责任

4、《公司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公司20** 年度利润分配报告》。

四、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符合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请于20**年5月**日上午9:00前在会场签到。

2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议,资格的有效证明,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法人

3、登记地点:(地址)

4****** 联系电话:186-****-****

************有限公司 20**年4月**日

篇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人。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0条、第53条、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人包括以下几类;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或监事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适格股东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组

清算组是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的临时公司机关。在履行清算职责的规范内,清算组亦可召集股东会。如《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人

所谓召集请求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召集权人与召集请求权人有以下几点区别:

(1)召集请求人行使的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召集权人行使的是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既包括临时会议也包括定期会议)的权利。召集请求权人并不一定具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其请求能否满足,取决于召集权人是否行使其赵继权(召集请求权人同时具有召集权时除外)。

(2)召集请求权人的范围与召集权人的范围有所不同。前者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股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后者包括出资最多的股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显然,召集请求权人的范围与召集权人的范围有些是交叉的。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在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才享有召集权。

二、股东会会议提案

1.提案主体

(1)适格股东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监事会或监事

依照《公司法》第53条第(5)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提案的内容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提案的时间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免由于股东提案的拖沓而影响股东大会的效率。

4.提案的效力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董事会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毫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1.会议通知人、通知对象及方式

会议通知人是有权和实际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如董事会。

通知对象为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应被通知,《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以便公司确定股东。会议通知方式,公司法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可以理解为足以使股东得到股东会议召开信息的任何方式,如口头、书面、电邮、公告等。

2.通知的时间

依照《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通知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通知的生效

关于通知于何时生效,理论上有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争,通说为发信主义,即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出通知即可,接受通知的股东是否收到或何时收到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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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会

  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 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

  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 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集团企业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 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会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 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 程等事项;(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 程;(三)公司章 程规定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第十六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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