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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合同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22

  公司股权投资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注资

  期限共==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

  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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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柘源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本局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柘源分公司。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统一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柘源分公司的经济、技术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柘源分公司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其他多种经营单位应设兼职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条 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 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 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 款;

  12、生效的时间和条 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机构、财务机构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机构及财务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六条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法律机构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机构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第十九条 采用合同专用章 制度的,应制定合同专用章 保管、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柘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局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祥、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备案办法另定。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柘源分公司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单位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2、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3、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4、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5、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7、提供虚假资料的;

  8、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9、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10、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2、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3、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出现刑法规定情节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篇3: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文 件 名: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程序文件范例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1.0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规范审批服务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职责

  略

  4.0工作程序

  ●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程序。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处(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处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人拟办,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

  (5)承办人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审核合同、章程。

  (6)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7)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8)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9)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0)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1)外资局对认定为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自收齐规范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需联审立项核准项目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处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需联审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批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处长或局长同意项目立项后,交承办人审核合同、章程,不同意立项项目交收发文室。

  (12)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13)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

  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14)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5)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6)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7)外资局在收齐完备、规范的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项目立项批准与否。

  ●对超过本市审批权限,需外资局初审后,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1)申报者去商务室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

  收发文室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室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联审会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上报文件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报送有关部门。

  (12)外资局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会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

  5.0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6.0相关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

  ●《批准证书存根》

  ●《新上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批处理表》

  ●《回执》

篇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监理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理

  总监办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机械设备不到位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及时进场到位,并将情况汇报业主;按施工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对承包人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调换则按规定考核素质及业务能力是否胜任该项工作,并报业主。

  根据《**公路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经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总监办共同现场察看,同意以后以"现场处理卡"的形式予以确认并着手实施,同时承包人按处理方案编制变更设计、绘制设计图纸,报总监办审批。由现场监理核实工程数量,专业工程师复核变更理由、工程数量、工程项目、单价是否真实合理,总监办审查后报**处审批。使变更管理办法权限明确,变更的批复均按正常程序审批。处理工程索赔3份,金额12万元。

  总监办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建立了原设计静态和变更设计动态工程台帐,施工单位也以同一模式建立了工程台帐,由**处与施工单位、总监办共同复核,统一下发原设计工程台帐作为三方控制基础,在施工过程中,总监办每月建立计量台帐,同时总监办也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建立自己的台帐,以防止漏计和超计,保证计量标准。

  对每月计量的工程,由总监办组织现场中间交工验收,质量合格且资料齐全的方可计量,对资料不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或变更工程坚决不予计量,通过层层把关,保证计量工程数量的准确性。Ⅰ合同段累计计量26次,计量金额23013101元;Ⅱ合同段累计计量24次,计量金额42252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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