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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28

  化工集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例》,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例》的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理》中的有关规定。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0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生产用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使用。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三节 报废处理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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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工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

  第十八条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二十四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二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工厂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篇4:化学品生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生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及其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hig.o.lo.temperatur.wor.a.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5℃。

  3.5带电高处作.hot-lin.wor.a.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电压等级(kV.10以下

  20~3.4.60~110

  154

  22.距离(m.1...2..2.....高处作业分.3..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3608的规定。

  3.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1..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1..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1..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1.《高处作业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1..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1.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1.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G.609.的要求,安全帽符.G.28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4.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1.1.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4.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1.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G.4053...G.4053..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G.705..G.1214.的要求。

  4.1.1.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2.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4.2..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4.2..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栏内。

  4.2..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2.1.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4.2.1.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2.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2.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申请单位负责审批。

  5..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申请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环安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5..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环安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现场使用,一份交公司环安部留存,保存期1年。

  5..《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天,若作业时间超.1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可经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可延长至7天。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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