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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温馨提示(关于计收欠费滞纳金)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06

  温馨提示(关于计收欠费滞纳金的事宜)

  尊敬的业主/住用户:

  为了实现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收支平衡,保证必要的资金向大家提供持续、优质的服务,根据管理处与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公约的约定(无相关约定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决定从20**年3月20日起对欠交管理费及水电费时间较长的业主/住用户,计收欠费滞纳金,以保障绝大多数业主的权益,保障小区物业正常运转。

  1、滞纳金计征开始时间:为照顾缴费不方便的业主/住用户,缴费宽限期为1个月,即当期欠费的滞纳金起算日期为次月11日。如20**年3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和根据实际抄表计算的2月份的水电费应在3月10日前交费,若截止4月10日仍未交费,则从4月11日起计收滞纳金。

  2、计收率:滞纳金计收率为按日加收0.1%,对同一笔欠费只计算累计天数,不计算复利。

  3、历史欠费的滞纳金的处理:对历史欠费(即以前期间欠费),分别从当时欠费产生月份的次月11日起,分期按日计收滞纳金。凡在3月20日前交清历史全部欠费的,可以考虑免除其历史欠费应计的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交清前期欠费的,不可免除。

  谢谢合作!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苑管理处

  二0**年二月**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对小区物业费欠费的司法裁判的真实效果的思考

  对小区物业费欠费的司法裁判的真实效果的思考

  在20**年11月30日的深圳学术沙龙“危机与变革”探讨中,著名物业人陈之平根据他的长期在物业行业的耕耘与研究,坦陈,对于物业服务来说,没有物业费过低的问题,只有服务标准、服务水平高低的问题。陈之平说,无论物业费收每平方米2.8元还是1.8元甚至是0.8元,物管企业都能做下去,“区别可能就在于设备设施养护的好还是坏,保安1小时巡逻1次,还是1个月巡逻1次。”他的话,揭示了物业行业内的一个简单经济逻辑:物业是不会亏损运作的。

  那么,如果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企业是不是就一定会产生亏损呢?从事实看,相当部分签署包干制合同的物业企业,面对部分业主的欠费,采取违背包干制合同的风险承担的约定责任,通过违约降低物业服务质量的做法,以维持物业企业的利益,物业企业基本上不会亏损。因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得到一个结论: 物业企业事实上也形成了对小区所有业主的服务违约。物业企业的服务不到位构成对全体业主的违约,特别是对已经缴费业主的违约。站在公正角度来看,已经缴费的业主,可以在物业企业诉讼未缴费业主的同时,起诉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要求赔偿服务损失。

  在物业欠费诉讼中,公正的宣判,应将两个诉讼结合为一。因为这是一个连环债:部分业主欠物业费,物业企业降低服务标准而欠了所有业主的应享服务。长期来看,在这个连环债中,物业企业扮演的是一个通过降低服务而转嫁欠费的中间人,他是不会亏损的。

  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帮助证明:假设小区业主有A户,物业费为F,小区业主欠费率为k,物业服务违约率为m,法院审判后,合理的判决,应该是分为二部分,一是判全部欠费业主应该缴的物业费为:k*A*F;同时,还应该判决物业赔付全体业主服务不到位的欠费:m*A*F。也就是说,一个合理的物业欠费的法院判决,物业企业的最后所得为:kAF-mAF。这个公式的含义是:物业企业的公正收益,应该是“欠服务”与“欠费”的债差。

  从长期角度看,这两个债是基本相抵的,甚至是“欠服务”大于“欠费”的。为什么呢?如果“欠服务”少于“欠费”,那么物业企业必将承担长期亏损,但事实上大部分物业企业谁也不主动撤出小区,这是不符合经济活动的逻辑和常识的;这一现象恰恰说明了,长期以来,物业欠服务与业主欠费是基本持平的或者是多少有赚的。(我们简化了论证,暂不考虑物业企业通过占有公共收益、高报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接受市政部门委托代管强电与供暖等综合盈利行为。如果将这些内容考虑进去,相比其他行业,物业行业仍是国内相当好的低竞争度、普遍赢利行业。这个行业的劳资纠纷比率很低。)

  举例而言,假设小区物业费为100元,小区业主有10人,缴费8人,欠费2人,欠缴率是20%,同时,根据公正测算,物业服务的不到位率为20%。公正判决是:欠费业主总共应该支付物业企业20%欠缴率*10人*100元物业费=200元,即每个欠费业主支付物业企业100元;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200元欠缴物业费后,还要因为服务不到位而支付全体业主总共20%服务不到位率*10人*100元物业费=200元。最后,物业企业所得为(200-200)=0元,欠费业主总支出200元,全体业主得到返还总计200元。

  我们还可以考虑,在其他条件不变,物业服务不到位率较小的情况,比如10%。简单计算可以知道,最后欠费业主总支出200元,全体业主得到返还100元,物业企业得到100元。

  当然,在这个计算中,也有人会提出,也许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到位率或许更少呢?事实上,物业企业的逐利逻辑和现实中物业企业的操作都表明,物业企业的服务不到位率,只会大于等于欠费率。现实的难点只在于在业主普遍没有掌握小区话语权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没有合适的团体统一组织监督的情况下,如何取证和评估物业企业的服务到位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业主欠费与物业企业的欠服务应该是基本相抵的,甚至由于物业企业控制能力较强,还会保持赢利。毕竟许多一、二级物业企业的项目公司,还是有余钱上缴资质费或挂靠费的。还有一个数据也可说明物业企业的亏损并不是普遍的:现北京有一级物业企业127家,三级资质企业2700多家,还有许多在工商登记但不在建委登记的编外物业企业估计也有2000多家,物业企业的倒闭很少见诸行业内新闻。由此可见,大量的散、乱、小的物业企业也能在这个市场中立足并分得一杯羹,并不容易被淘汰出局。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都已经明白。真正被侵权的,不是欠费业主,不是降低服务的物业企业,而是缴费的业主。在这个连环债中,真正的债,是欠费业主对缴费业主的债。因此,法院正确的宣判,不是将欠费判给降低服务的物业企业;而应该是判欠费业主将欠费交给小区公共账户或已缴费业主,抵补已缴费业主未来的缴费;但是,历史上大量的物业费纠纷审判,是把欠费业主的缴费简单地判决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把履约者(已缴费业主)所应得判给了另一个违约者(物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违约业主的赔偿,但物业企业对全体业主的违约责任却没有得到合理追偿,这样的审判正义吗?这样的审判客观上纵容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引发了全体缴费业主因得不到规范的服务而与物业企业的冲突。

  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预案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上述司法审判错误加重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冲突外,还有另外一个司法错误,同样在逐渐积累业主与物业的冲突。

  从北京的审判实践来看,基层法院继续沿用20**年北京高院的纠纷处置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对物业费欠费的诉讼时效采取“不宜过苛”的处置态度。也就是说,物业企业诉欠费业主,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时效限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仍旧可以起诉。

  这样的审判机制,很容易产生误导,使得一些物业企业认为,他们可以不思创新解决纠纷而仅仅依赖降低服务与累积欠费就能长期端上金饭碗,甚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只要物业欠费控制在一定比率内,欠费业主欠费时间越长,累积欠费越多,对物业企业越有利,因为累积欠费越多,越方便物业企业起诉,降低物业企业的起诉成本;另外,物业服务质量降低得越多,对物业企业越有利,因为法院只有对欠费业主的追偿判决,没有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追偿判决。由此造成许多物业企业面对各类问题、纠纷尽量采取拖延策略,而不是积极地与业主沟通化解矛盾,因为反正高院说了,“诉讼时效不宜过苛”,这笔钱迟早是我的。我何苦研究如何提升服务质量如何解决矛盾?这真是“滥竽充数”的现代再造啊!而那些积极负责解决问题的物业企业,反倒因为增加了沟通、履约、创新的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利润,由此带来了物业行业鲜明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长期趋势。

  从客观效果看,高院的这一“不宜过苛”意见,没有对物业欠费现象的解决带来积极影响,反而越来越重。从20**年至今,物业费欠费的普及率更大了,而不是更小了;平均单户欠费额度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平均单户欠费年限是延长了,而不是缩短了。矛盾非但不能及时消除,反而越积越重。乃至现在,因为物业费纠纷案件的数量超多导致审判资源不足,基层法院限制物业企业起诉数量。一方面物业企业形成对巨大的收缴欠费的错误预期(上边的讨论我们知道,正确的预期是零。其实这些巨大的欠费是欠已经缴费业主的),另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业主对物业企业长期低劣服务的不满情绪不断增长。两边都在长期积累,量变而质变,最终造成物业企业与小区业主的普遍对立,以及当下大量小区物业接撤管难的恶症。

  这一审判机制还纵容了物业企业、业主相互长期违约的恶习,败坏了物业行业的责任、服务、阳光、创新的行业正气,造成行业人力资源的大幅浪费。错误的司法,极大地损害了行业正气,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个行业里,我们看不到多少优秀的企业成长的原因之一。

  反观海外立法,超出两期的物业费纠纷,行政机构、业主团体、法院都会加大处置力度。矛盾长期积累不解决,是解决问题之道吗?正常的经济效率应该是促进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但现在的判决机制下,降低服务质量更利于物业个业利益的获得。长期司法错误,把真正债权人的利益,转移给了倒卖债务的中间人,使得这种不思进取的“转嫁债务”策略,本应无效却演化为暴利,以至于物业企业要豁出命,从欠费业主手中争夺已缴费业主的利益。

  总之,无论是从逻辑推理还是司法实践,还是客观现实的效果来看,针对小区物业欠费,现行的错误审判机制,带来的恶果是相当明显的:一是客观上累积并加重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造成司法悖论;二是无助于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甚至客观上纵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下降以便得到更大的经济预期;三是债权主体的错判,造成小区物业形成错误利益预期而加重接撤管难。接撤管之难,甚至在上海,还激烈到开车冲撞现场人群,酿成2死多伤的公共安全的惨祸的地步。

  我们司法审判到了不得不改变的时候了,针对小区物业欠费纠纷,应该明确,包干制物业企业宣称的小区欠费业主形成的债权,根本就不单单是物业企业的,而主要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而物业企业,在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后,在小区接撤管中,应首先离场。物业企业与小区之间,谁也不欠谁的。物业企业唯一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如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业主满意率,获得业主认同。

  另外,为了与合理的司法审判机制相配套,一是要改变现有的小区物业费性质确认,应该明确小区物业费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而不是物业企业的资产;二是明确小区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以便承接相应的债权。如果这些都无法做到,现有的司法审判无法改变,那么,作为小区业主,出路只有一条:在物业企业起诉欠费业主的同时,已经缴费业主也应同时起诉物业企业的服务欠债,拿回你的当然权益。

篇3: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欠费业主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从法理上讲,业主在小区内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是其拥有物权的体现。

  只要该权利是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也不应加以干涉。“业主”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因其购买某个物业而获得,因物业的存在而存在。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成员权最基本体现之一就是享有业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非经正当理由而剥夺这个权利或者其中一部分的做法都错误的,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2、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较广泛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基于他是否具有业主即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别的任何人无权加以干涉。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私有财产权,而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即使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因此,“小区办”剥夺欠费业主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做法是错误的。

  3、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一种民事纠纷,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没有关系。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间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产生了按时交费的合同义务,所以,与按时交费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业主因这种权利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发生欠费问题,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就在合同法的范围内解决。而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他是否应该当选应通过全体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这种欠费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和业主的被选举资格搅在一起,更不应该作为业主被选举资格的限定条件。况且,业主欠费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论。

  4、换言之,业主按时缴费义务和业主享有的业主委员被选举权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按时交费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欠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在合同法的范围内加以解决。而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其私有财产权(物权)的体现,业主能不能够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由其是否享有物权和是否拥有业主身份来决定。欠费业主也还是业主,其是否应该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通过业主大会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有资格是一回事,能不能被选举上则是另外一回事,其最终的决定权都应在且只应在业主大会,而不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这就比如,依我国法律规定,被处以刑罚的罪犯,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还可以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国家并没有剥夺其选举的资格。又比如,尽管美国人常年拖欠联合国会费,但美国还是一样担当着常任理事国的角色,至少你不能因此取消它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

  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并未对“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这两个规定,均未将按时缴纳物业费列为业主委员必备资格条件。法规没有限制不交费业主的权利,是因为业主不交费可能有各种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与宪法不会直接去限制不纳税公民的任何政治权利道理一样。就是偷税的公民,在他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决剥夺其政治权利之前,其也并不会因偷税而致其公民权利自然消失或被剥夺。

  6、权利和义务对等是一个整体概念,不同层次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对应的。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权力代表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业主基于这一物业管理合同产生了按时交费的合同义务,因此,与按时交费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业主享受物业管服务的权利。但这一文件不仅将业主履行按时交费义务和业主享有被选举权作为整体概念出现,而且还得出因为业主欠费所以业主没有被选举权的结论,这简直就是荒谬绝伦!

  附:各方观点

  1、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业主通过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业委会委员是业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虽然对于业委会的筹建以及换届等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但无权否定业主选举的结果。能够担任业委会委员或筹委会委员与拖欠物业管理费属于两个法律范畴。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进行另案处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欠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是对全体业主意愿的变相否定和抹煞。

  2、北京市建委物业处郭女士说,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能竞选业委会委员,因为拖欠物业费的原因很复杂,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此类人员是否能当选。

  3、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说,考虑到目前拖欠物业费的原因复杂,除了恶意拖欠外,还会有一些困难情况,如已出国、经济困难等。这种情况必须结合实际,由业主自己决定。

  4、起草《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204律师团”成员认为,业主按时缴费义务和业主享有的业主委员会被选举权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同层次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对应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业主基于这一物业管理合同产生了按时交费的合同义务,所以,与按时交费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业主因这种权利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发生欠费问题,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应在合同法的范围内加以解决。而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他是否应该当选应通过全体产权人大会民主选举决定。

  5、被称为“业主维权三剑客”之一的秦兵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为业委会成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基于他是否具有业主(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出来的,别的任何人无权加以干涉;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纠纷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诉诸法院,而不应和业主的被选举资格搅在一起,更不应该作为业主被选举资格的限定条件。况且,业主欠费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论。”

  6、著名置业专家刘宏诚分析说: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而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即使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

篇4:小区物业张贴欠费业主个人信息引纠纷

  小区物业张贴欠费业主个人信息引纠纷

  小区物业张贴欠费业主律师函,涉个人信息引纠纷

  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为此发出律师函,却将含有个人信息的复印件张贴在小区公告栏里,引起较大争议。昨日,施先生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了发生在五凤兰庭二期的这样一件事。对此,律师表示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妥,涉嫌侵犯业主个人隐私。

  居民:

  公告栏里张贴律师函

  施先生说,昨天上午他出门时发现,许多人围在公告栏前议论着什么。他凑上前一看,发现那是一张律师函,上面有部分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姓名及其对应的房号。“这样做有些不妥吧,毕竟涉及个人隐私,有问题不是应该双方协商解决吗?”施先生说。

  昨日下午,记者在五凤兰庭二期公告栏上看到,律师函上公布了15名欠费业主的名单。律师函中说,上述业主长期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却无故拖欠物业费,要求于10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否则将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律师函上的名单,记者找到了17号楼的一名欠费业主。“我已经听说‘上榜’了,也收到了律师函,但我目前不打算补交物业费。”该业主表示,任何人都不会无缘无故拒交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张贴律师函的做法她感到不满,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据介绍,20**年11月底,该业主家中遭窃损失数万元,想调取监控破案发现监控完全瘫痪,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她也因此再没交过物业费。而在一些业主看来,收到律师函如同惹官司上身,本就是比较晦气的事,如今还公开张贴在小区门口,加剧了彼此之间的矛盾。

  物业公司:

  已给业主充足时间解决

  记者随后来到了管理五凤兰庭一期、二期的驰翔物业公司。负责人官主任说,公司接手小区管理近3年,有一部分业主长期无理由拒交物业费,有的是因为与前任物业公司的矛盾而拒交,有的则是因为一些奇葩理由而拒交。“有的业主说家里漏水了,不给处理就不交物业费,但这和物业有什么关系呢?有的业主不交停车费,车辆受损后却要求物业赔偿,否则拒交物业费。”官主任说,针对部分拖欠物业费达数千元的业主,公司此次通过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上个月25日就已送达到欠费业主手中。“我们已经给足了时间让欠费业主解决此事,但只有少部分人收到律师函后同意补交物业费,多数人仍然拒接电话不理不睬。”官主任认为,将律师函张贴在小区的做法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很多小区都是这么做的。

  律师: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对于此事,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的任林鹏律师认为,律师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信件,送达的对象应该是个人,而不能在公共场合张贴,更何况里面还涉及一些个人信息。“业主欠费,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寄出律师函,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将律师函在公共场合公开,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任律师建议,物业公司应尽早撤下公告栏上的律师函,因为这样的做法虽然能给欠费业主一些舆论压力,但也涉及侵权问题。

篇5:政府用红头文件助力物业收欠费

  政府用“红头文件”助力物业收欠费并无不妥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毕晓哲

  就在前几天,学校在大会上点名通报了本校教职工拖欠各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情况,要求这些教职工尽快补缴。同一天,小区一名供职于当地公安系统的业主也透露,当地公安局也在会上重点强调了同样的事情。这一切都缘于上饶县(江西省)于今年8月底下发的一纸通知--《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物业服务费欠缴清理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县城规划区拥有产权或租用的住宅、商业用房或共同居住房屋在20**年1月至20**年7月间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进行清理。

  一些人质疑上饶县政府红头文件帮助物业公司催缴欠费的做法,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这一红头文件“通知”约束和管理的对象是谁。严格意义上,这一“通知”约束的仅仅是公职人员,并不是外部社会群体和社会人员。从性质上分析,这一政府下发的“催缴欠费通知”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是政府对于所属公职人员在“诚信”、“作风”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以此角度,在不涉及非内部(公职)人员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所属公职人员、相关部门约束下级工作人员,是完全说得通的。再者,政府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着,它有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天然职守,难道政府非得对大量公职人员欠物业费现象不闻不问、乃至“支持他们欠费”才合适?

  党政机关约束公职人员言行,乃至将纪律约束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不仅有必要性,现实中也并非孤例。一方面,公职人员属于特殊性质的公务人员,其德行操守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人,普通人可以当“老赖”,公职人员却不应该“老赖”,公职人员“老赖”对政府形象损害更严重。普通人可以在语言尺度上宽泛一些,那些贩夫走卒、流动商贩们,言语豪放不会受到什么指责,如果公务人员也“爆粗口”,会让政府“丢分”。道理其实是一样的。同样的“欠费”,普通人可以按普通人的标准办理,对广大公职人员而言更应该严格。另一方面,以行政行为约束内部公职人员在20**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早有体现,按照该法第29条规定,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迷信活动的”,以及其他违*公德的行为等纳入监管(处分)事项。

  20**年,南通市下发《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有40多种有违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守法”、“诚信”赫然在列。其他地方类似的“约束公职人员私德”的红头文件数不胜数。而上饶县相关通知文件提出,对拒不缴纳者或影响评先评优,要求公职人员自觉补交,对约谈后仍拒不缴纳的公职人员,将予以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曝光,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其单位督促,对清理活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从法理依据和现实执行层面都有章可循。

  一部分公职人员心有抵触情绪,也有一定原因。毕竟,内部管理之外仍直接面临一个“服务合同”问题,收费缴费纠纷亦属民间纠纷。但这并不影响政府担当主持公道的“中间人”角色,政府主动加强对下属人员的自律,政府对“做的不好”的本单位公职人员,要求严一些、更好地向社会做出表率,主动开展向“欠物业费”行为做斗争,反而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应该更多的获得掌声和认同,更多的点赞而不是刁难和质疑。换言之,一些公职人员长期欠人家物业费,难道反而有理了?当然有关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政府有关方面也不应坐视不理。要积极督促广大公职人员履行缴纳义务,另一方面还应监管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监管力度和制度性举措也要跟上。政府要两手抓,一手抓好“自率”,约束下级工作人员履行诚信的和法律的义务,另一手须摸准“欠费”现象的脉博,真正从改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入手,最终实现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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