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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25

  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厂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化工厂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化工厂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办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施工队伍承担化工厂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四条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领取入化工厂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第五条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入化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化工厂生产办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化工厂生产办不办理入厂证。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四章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第十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厂。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00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化工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化工厂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办和生产运行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化工厂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化工厂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化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办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以及化工厂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化工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化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生产办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轻烃分馏化工厂有关单位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酒店外来单位进店施工管理制度

  酒店外来单位进店施工管理制度

  1、若有在酒店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进场时必须持有聘请施工部门签发的申请或证明,经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对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2、请施工的部门,在填写申请或证明时,要求写清施工单位名称、人数、施工区域、工时及负责人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申请或证明及参加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到保安部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3、保安部向施工单位发放临时施工卡,并收取证件抵押金人民币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后,凭工卡到保安部秘书处注销并退回押金。

  4、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与酒店签定防火责任书,确定施工防火责任。

  5、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进入酒店施工必须走员工通道,并配戴临时施工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营业区域和使用客用设施,施工结束后,所带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须有聘请单位签发的放行条。

  6、施工期间,要遵守酒店各项规定,如需增加人员时要及时补办手续。

  7、施工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禁止在施工现场乱拉、接电线。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时,必须到酒店保安部递交申请,办理动火证,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做好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等安全防范措施。

  9、要及时清理工程垃圾,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10、对施工单位入场施工不办理临时施工卡、手续不全的、现场管理混乱、未办动火证而动用明火操作的,根据施工性质,保安部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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