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0
江门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江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
(三)物业类型: ;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秘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动汇总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202 年 月 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
附件15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
票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
赞成 反对 弃权 赞成 反对 弃权
说明:1.如对上述两份文件持“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请在该意
见的下面打“ ”;
2.业主大会筹备组采取指定地点回收表决票的方式,请在 年 月
日 时前投票表决,逾期视作弃权;
3.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
对、弃权意见的,其票数 (计入或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楼座房号: ;建筑面积: ;
业主签章: ;联系电话: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篇3:嘉和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嘉和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苑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结合嘉和苑的实际情况,制定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维护嘉和苑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经营环境。
二、嘉和苑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形式是嘉和苑业主大会代表会议。
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业主大会是由嘉和苑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嘉和苑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决定嘉和苑屋苑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嘉和苑屋苑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罢免不称职或违反《嘉和苑管理规约》和《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罢免不称职或违反《嘉和苑管理规约》和《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代表。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日常监督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代表业主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决定。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制定嘉和苑屋苑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制定嘉和苑屋苑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审议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对重大事情进行处理;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持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车位、商铺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经占各座、车位、商铺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投票权选举出来的业主大会代表,代表小区总面积的投票权。
业主大会决定第三章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业主大会代表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大会代表同意;决定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业主大会代表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的物业的面积确定,每一个专有部分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份按四舍五入处理。
业主大会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三、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买受人,未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议事决定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大会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四、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五、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同一所有权人家庭在本苑有多个专有部分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参加。
三、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监督代表自己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四、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业主大会形式。
(一)业主大会形式:嘉和苑业主人数约1143人,实行业主大会形式。业主自荐参加业主大会代表选举,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每座最多四名业主大会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或由这一名业主大会代表书面委托本幢一名业主参加。投票选举在每座大堂设投票箱,业主将选票投入投票箱。
(二)业主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业主1/2以上投票权同意,所代表的业主授权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在任期内五年参加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行使所代表业主的全部投票权。
(三)业主大会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大会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3天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并行使投票权。
(四)业主大会代表无故三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代表资格丧失,从业主中重新推选出新的业主大会代表。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嘉和苑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委员资格丧失,由落选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按票数多少的顺序作为当届业委会候补委员。当届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职位若干名。
(四)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有一票决定票。
(五)业委会按相关的法例法规决定换届筹备小组的成立和解散。
六、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召开业委会会议;正副主任商量后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业委会特别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出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前7天,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代表或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和议事内容。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会议决定。
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嘉和苑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
物业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夫妻双方等。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未换届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研究确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筹措办法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返还给业委会的经费;二是屋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即资源增值资金)的40%作为业委会的统筹资金。经费开支包括: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小区文娱文体活动费、业主联欢活动补贴等。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六、专项维修基金开支: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制订小区公共部分和各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在各座大堂公示,并需经各座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签名同意后,每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开支(在预算范围内)由业委会和本座业主大会代表监督实施。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紧急处理5000元以下的紧急维修项目的资金支付。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不适用上述规定,有关T9座(广州汇丰大厦)的专项维修资金由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按照实际支出和需要自筹自付,并独自承担T9座(广州汇丰大厦)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于T9座(广州汇丰大厦)内部自行管理、维护,故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只需分摊嘉和苑小区公共部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七、小区资源增值收益的分配: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小区资源增值收益在全小区统筹安排,主要用作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屋苑内公共部份的资源增值收益分配:约60%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小区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40%作为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各座的资源增值收益分配:约60%作为各座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40%作为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费用。各座资源增值资金开支咨询办法:采用不同意见签名的办法。在咨询截止日,业主没签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超过50%的业主不同意,该次咨询视为无效。
八、为使业主的投诉及时妥善解决,设立业主投诉档案,一式三份,业主、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各持一份,对业主的投诉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九、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于二O 一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同时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本规则内容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嘉和苑第四届业主大会
篇4: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自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西:
南: 北:
(物业项目座落位置: 市 区 街 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0%以上业主提议;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
(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资料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共有权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
(一)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二)以每单元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三)以每幢楼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四)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代表。其中:住宅代表名,非住宅代表名。
(五)
(六)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代理人应是其所代表的业主;
(二)应有书面委托书。
(三)
(四)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本业主大会赋予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草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方案;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七)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
(十)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八)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得超过 岁;
(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单位法人的,应由单位法人指定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
(十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住宅物业业主名,非住宅物业业主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办法选举产生:
(一)等额选举,按照委员设立人数直接确定候选人人数。
(二)差额选举,以委员设立人数为基数,增加 人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
(一)以(楼层/单元/幢)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候选人;
(二)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候选人。其中:住宅名,非住宅名。
(三)
(四)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组成换届工作小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
第二十五条原业主委员会在其任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 日内,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
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在业主委员会本届候选人中递补产生;
3、
4、 。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欠物业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五)有犯罪行为的;
(六)
(七)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五)
第二十九条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满未换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 元;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3. 。
(二) 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3.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三) 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日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篇5: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9月27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20**年9 月27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无锡市梅满嘉园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为小区东门和北门橱窗。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筹备组)发布的任何公告,均应当在公告栏公告,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本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为: 无锡市新区梅满嘉园 号 室 , 办公电话为: 。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含住宅和临街商业用房,其中住宅672户,商铺56户,商铺面积每户均在150平方米以内,共设楼号为: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等33栋,包括各楼号下的分号。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 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其中上条款前3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业主书面投票决定。5、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某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4. 业主代表携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开表决,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20%业主联名提议。
2.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2. 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3. 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的意见。
4.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的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5. 通报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4.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
5.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
6.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公示小区橱窗7天,业主有异议的联合本楼栋50%的签名,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7.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吸收3-4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额时,直接从候补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2.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议。
3. 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
4.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6.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4人的,应当在一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8.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 有关人员津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1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