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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奖惩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06

  某物业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贯彻“严格、系统、人性、协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针。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酌情奖励:

  1、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

  2、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

  3、抵制歪风邪气,检举、揭发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绩突出。

  6、年终评为优秀员工。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表扬: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奖励:事迹突出当月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3、晋薪:根据表现结合整体工作,酌情给予晋升工资。

  4、升任:根据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给予升任职务。

  第四条 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励建议书》呈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第五条 处罚种类

  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第六条 口头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未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班,出现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吃零食、随地吐痰、叠岗、吸游烟、乱丢杂物等。

  3、上班时间长时间占用电话、会亲友、闲谈、聊天。

  4、下班后无故在辖区内逗留。

  5、服务欠周到、用语不规范。

  6、对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务迟缓、拖延。

  7、同事之间不交流、不沟通、散布不利团结的言语。

  8、在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出现各类有失职业风度的不雅举动及形象。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戴工作牌、上岗证。

  10、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响。

  11、在辖区内大声喧哗、戏耍。

  12、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类似上述性质行为,情节轻微。

  第七条 书面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10-50%的当月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有2次类似性质的口头警告。

  2、在规定的办公(工作)时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3、无故拖延工作任务,责任性不强造成差错。

  4、在接待客户来访时不热情、不耐心、并与客户争吵,在职责范围内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5、工作时间串岗、离岗。

  6、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唾骂同事和客户。

  7、对打架事件不劝阻、不制止。

  8、无故不参加班组部门例会及组织活动。

  9、在辖区禁烟场所吸烟,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报告不属实。

  1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批评、汇报、不按规章办理并造成影响。

  12、上级知晓下属违规违纪而未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

  13、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14、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无故涂改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造成影响或后果。

  1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不足记过。

  第八条 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当月全额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受到2次类似性质的书面警告处分。

  2、当班时间脱岗、睡岗。

  3、知晓财物损坏或丢失,不管不问不汇报。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

  5、知晓员工违规违纪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

  6、伪造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

  7、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经济损失。

  8、旷工半天以上。

  9、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类似上述性质行为。

  第九条 降级或撤职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未尽职出现管理工作上失误,给企业、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 辞退、开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开除及除名处理。

  1、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留用期间再次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3、留用期间工作平常,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5、累计旷工2天。

  6、拒签或撕毁开具的《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对情况属实而不接受处理。

  7、在职责范围内连续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8、盗窃财物,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起哄、威胁危害他人。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公开顶撞上级。

  10、故意损坏公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11、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受书面警告处分,由直接上级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经部门主管核实,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批执行。

  2、受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经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执行。

  3、凡受处分的员工,将《员工违规处罚单》装入其本人档案。

  4、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后其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

  5、凡受书面警告的员工,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

  6、凡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一律作留用处理(留用期为1个月),当年奖金只能享受50%以内。

  第十二条 申诉

  员工对奖励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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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Q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Q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甲、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在班内前五名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3、品学兼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学生拥护的学生干部;

  4、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取得较好名次者;

  7、一年来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当众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学生”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乙、处分

  一、凡违反本(《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江苏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方式: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此条不适应初中部)。

  说明:1、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填写奖惩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2、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发给任何证件。

  3、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行机关依法论处

  三、处理权限

  1、年级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的权力。

  2、政教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权力。

  3、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字,报上级批准。

篇3:P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P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 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著。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 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 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 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 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4: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为维护商场的品牌形象,扩大商场的影响力,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利益,减少和杜绝不良经营行为,以及为建立安全、整洁、文明的购物场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工商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场管理奖惩条例,望广大商户遵照执行。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 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

  (2)、擅自更改经营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商场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者,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商场形象者。除商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5)、在商场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活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7)、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8)、违反商场有关规定,不服从商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9)、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10)、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11)、未经批准,连续3天或三个月累积9天不开门营业的,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12)、凡在商场内张贴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商场规定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穿背心、短裤、拖鞋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在商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在商场内吸烟,打牌,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6)、在商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在商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在商场内留宿,违反消防规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没收相关物品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户,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商场将解除合同

  商户收到商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额,商场将向商户公布,这些款项用于下一年度的宣传推广活动经费。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经常关心商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

  2、自觉维护商场形象,积极协助商场管理人员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商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 为的。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商场带来良好影响的。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

篇5:嘉宝实业股份奖惩条例

  嘉宝实业股份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公司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发挥员工的积极性,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公司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录用的所有正式员工及其他员工。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3条 公司对作出贡献者,依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4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称号等。

  第5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表扬:

  1.品行端正,诚实可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2.拾金(物)不昧,事迹突出者;

  3.积极参与公司各种活动,表现优秀者;

  4.发挥模范作用,为公司增添光彩者;

  5.有其他功绩者。

  第6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积极建议,采纳实施后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保护公司财产者;

  4.检举盗窃案件,维护公司利益者;

  5.有其他类似较大功绩者;

  6.表扬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7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大功:

  1.遇有重大事故或灾害时奋不顾身,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2.保护他人财物、人身安全卓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有重大技术改进或管理制度改善,使公司获重大利益者;

  5.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6.记功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8条 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公司给予晋级或授予先进称号:

  1.创造发明,对公司卓有贡献,使成本剧降、利润突增者;

  2.技术改造,简化作业程序、方便操作、极大提升效率、品质者;

  3.积极挖潜,解决公司重大困难、避免公司重大损失卓有成效者;

  4.其他类似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 惩罚规定

  第9条 公司对违反《员工守则》或其他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第10条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

  第11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

  1.妨碍保安人员工作,不服检查、询问者;

  2.顶撞管理人员,不服教育者;

  3.违反考勤纪律者;

  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于禁烟区吸烟者;

  5.上班不穿戴规定劳防用品,或不戴胸卡者;

  6.工作疏忽导致轻微损失者;

  7.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7次以上者;

  8.下班后对使用的物料、工具不加整理,或未关闭电源、门窗者;

  9.使用公司电话聊天者;

  10.下班时间逗留公司影响他人工作者。

  第12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过: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命令者;

  2.因疏忽导致公司设备、物料受损或伤害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4.工作时间处理私事,或利用公出流连公司外不返者;

  5.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闲聊,影响工作者;

  6.无正当理由旷工1天以上者;

  7.累计警告三次以上没有改善者。

  第13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过:

  1.遗失个人保管的工具、钥匙、文档资料,使公司蒙受损失或引起严重后果者;

  2.未经保管人同意,擅自操作车辆、设备、仪器等技术性工具者;

  3.自作主张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上级查询工作时,故意隐瞒或谎报,导致严重后果者;

  5.仓库管理人员疏忽发放危险品者;

  6.利用公司物料、设备制造私人物件者;

  7.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制造事端者;

  8.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有意包庇下属者;

  9.累计记过三次以上、仍无改善者。

  第14条 受记过、记大过以上惩罚者,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响应的降级惩罚。

  第15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

  1.一年内累计记大过两次以上,未有改善者;

  2.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3.怂恿外人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使同事无安全感者;

  4.欺骗公司,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者;

  5.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6.在公司打架斗殴或恐吓、侮辱同事者;

  7.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者;

  8.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者;

  9.故意毁损、涂改、窃取重要文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0.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11.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2.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秘密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坏公司名誉者;

  14.无视公司安全制度,在车间、危险品区吸烟,违反安全操作条例,或有类似严重违纪行为者;

  15.擅离职守,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16.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四章 其他

  第16条 员工依据奖励规定应受奖励,或违反惩罚规定应受处分时,由所在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奖惩申请单》,经总裁(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公告执行。

  第17条 员工凡被公司开除者一律不得再行录用。

  第五章 附则

  第16条 本规定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总裁批准颁布实施。

  第17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8条 公司根据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可以对本规定进行更改或修订,并经总裁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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