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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06

  废水处理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1、取样时,必须佩戴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清洁取样时,要小心摇晃以免废水飞出溅到皮肤上或眼睛里。

  2、取样后应将调节池的入口盖板盖好,防止误踩,掉入其内。

  3、配制药水时,必须遵守《化学品安全操作指引》;佩戴好口罩,面罩,耐酸、碱手套,耐酸围裙等。

  4、加药品前,先停止相关废水处理部分,关闭药罐出口阀门,并往药罐内加入适量的清水。

  5、往药罐内加入药品时,必须缓慢加入并用压缩空气搅拌,切勿将水加入浓硫或碱中。

  6、配制再生液时,其氰化物由公司专人在保安的监护下添加。再生液药缸必须加锁,其保存时间不能超过两天。

  7、做简易实验或测试氰化物时要佩戴手套、口罩等,切勿让含氰废水接触酸性物质。

  8、当药品泄漏时,必须先根据泄漏药品的性质佩戴好防护用品,然后切断泄漏源,并按照废水紧急处理方案处理。

  9、当含氰废液排放到废酸缸或废酸排放到含氰废液中产生大量的氰化氢气体时,佩戴呼吸器的工作人员要撤离现场,并注意风向,严禁进入污染区。

  10、设备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设备或传动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

  11、维修加药泵或含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时,必须先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用清水冲洗相应部件后,方可开始拆卸。拆卸时要小心,切勿让其粘染的液体溅到眼睛或皮肤上。

  12、维修后,试机前必须先检查各连接处,防止其密封不好,试机药液飞出伤人。

  13、试机时,要检查泵的转向,切勿反转,以免叶片螺母松脱,叶轮飞出伤人。

  14、操作员卸污泥和清洁地面时,必须佩戴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止污泥或地面水溅在皮肤上。

  15、卸污泥时,严禁用手直接清理滤布上的污泥,以免被压板压坏手指。

  16、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清洁自身,吃饭或进食时先洗手。严禁带食物入废水站吃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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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

  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局计划征收处对税收票证的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二)负责领取、发放税收票证;

  (三)负责空白税收票证的日常保管;

  (四)负责损失、停用等票证的缴销管理;

  (五)负责设置账簿,核算税收票证,编报报表;

  (六)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交接、销毁;

  (七)负责开展全市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八)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初审。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税收票证领发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本岗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各县市汇总后的计划上报省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和发送。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发送,市局向省局领取税收票证,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各级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要向发放单位提前3天告知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发放单位也应提前作好供应的准备工作。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应随时掌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本级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计划,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本岗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2.2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不准带票酗酒;不准带票回家。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 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票证移交后发现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10年;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10年;其他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10年;票证移交清册10年;票证账簿、册保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保管期限为10年

  2.3税收票证使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可发给银行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可发给代征单位(人)填开。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位的开票人员要进行填票辅导,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到申报征收窗口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或原分割单。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只用于通过税银联网缴纳的税款,由有关银行开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通过税银联网缴纳所扣(代征)的税款比照执行。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六、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和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电脑版税收票证的开具,要准确输入票证的字轨号和票证号,调准打印格式,若打印格式不对,打印字迹模糊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对于手工税收票证的填开,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楚,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后要认真复核,防止差错。纳税单位(人)、品目名称、计税数量、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缴金额、合计金额六栏,其中一栏填写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开。其它各栏填写错误,可以在错误处用双线划掉,在上方改填正确的数字,并在改填处加盖填发人印章;如再次错误,即作为废票。联机打印的税票若有上述任何一项差错的,即予作废,待查明差错原因后即行重新打印。

  九、计统科会同信息中心、征收管理等部门对征管信息(CTAIS系统)中登记的开票信息,如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率、征收品目等内容要按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更正。

  十、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时,要现用现填,不得事先填写填开日期;限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十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少征补税,应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并写上原完税凭证号码备查。查补税款填开的票证,应按税款属性不同注明“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字样。

  十二、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使用定额完税证的还可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

  十三、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国税机关自定。各种税收票证均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直接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四、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及转账完税证收取现金;不准用各种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相互借用票证。

  十五、税收票证要妥善保管。如发现短失应立即报告发证单位查处。填写作废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上交发证单位,不得私自撕毁或扔掉。其中,填写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款通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需注明作废原因和另开票证的号码,并经基层征收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作废。

  2.4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填用的缴款书和转账完税证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税收票证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确认。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的空白税票进行盘点,保证票证的安全。

  二、税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证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字。

  三、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包括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空白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所收税款(工本费)或缴款凭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和缴验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

  四、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一)代征单位限期15天,限额为2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为5000元;

  (二)代扣单位税款报解可随本单位应缴税款的纳税期限,同时结算代扣税款办理入库。

  凡达到上述限期或限额规定标准之一的,都应及时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和税款缴库手续。

  五、上述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若是作废票证要全份上交,不准留页短页。

  2.5税收票证审核。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库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分日常审核和专门审核。

  一、日常审核。要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应放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证,征收税款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款解缴、结报是否按时,预算科目是否混淆,使用科目、税率是否正确,计算税款有无差错,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名或章戳是否齐全。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应每年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对会审、抽审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措施。

  2.6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在领发、使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市地国家税务局。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作废票证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随同票证报表由县(市)局集中保管,不得自行销毁,并比照已填用票证报查联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处理。

  三、对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由本处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经处分管处长批准,指定专人组成监毁小组负责复点和监毁。销毁清册一份作票证开除的记账凭证,一份送本单位档案室存档,一份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停用票证的销毁按保密材料的要求办理。

  2.7税收票证的盘点。各级国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和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核对。

  二、各级国税机关票证主管人员月末要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实物及电子库存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核对。

  三、税收票管人员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字。

  四、本级对所辖各单位及所有填报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并制作票证盘点表,年底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所有税收票证用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和清点,并将盘库和清点结果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2.8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酌情查处。

  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原本中短少,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等,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处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污损、残缺、错号、印刷不全等票证,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处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点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损毁的,毁损残票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损失的票证,若易于发生流弊的如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凭证、车辆购置税类凭证等,应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辑。发生票证损失、盗窃案件,应于24小时内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3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五、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六、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赔偿:

  (一)定额完税证按票面金额赔偿。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每份赔偿100-300元。

  (三)出口货物税款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500元。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份最低赔偿500元,其额度由市、县国家税务局视情节轻重决定。因主观疏忽,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上述票证丢失,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损失票款核销权限

  (一)损失票证核销权限。发生票证损失案件,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调查核实,由分管处长批准核销: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意外事故中发生的票证损失;

  2.已处理结束的贪污案件发生的票证损失;

  3.已侦破的被盗案件发生的票证损失;

  4.因管理不善发生的票证损失,并已查明无其他流弊;

  5.对其他因管理不慎,或未能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发生责任事故的票证损失,除查明责任人有无弊端行为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损失税款核销权限。一次性税款损失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核销;500-1000元报市地国家税务局核销;超过1000元报省国家税务局核销。市、县国家税务局税款核销文件同时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其他税收票证损失处理由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2.9税收票证的销毁及权限。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的票证、停用票证、损失后追回的票证、以及省国家税务局规定销毁的票证。

  二、票证的销毁办法和权限。

  (一)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等特种专用税票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三)县(市)国家税务局、本级负责销毁的票证。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到期后销毁,期满后销毁以及除本条第二款(一)、(二)项所规定外的其他未填用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本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才能销毁,同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未到保管期限擅自处理、销毁票证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种税收票据的销毁,比照保密文件销毁的要求和顺序组织实施。

  2.10 税收票证的核算。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按照票证的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表),依据票证原始凭证,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的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年度终了,各级国税机关还应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行税收票证领、用、存等票款核算的,可以用票证领用单、税票结报清单、损失核销票证(款)文书等票证原始凭证进行票证的领发、结报,但领发与结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打印的纸质原始凭证上签字。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逐笔记载票证的领发、结报,月底结出票证结存数量和号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上述票证的原始凭证信息和票证结报手册,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对代开单位的税票电子信息提供数据导入,核对代开税票信息,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税票信息的真实准确。代开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税票管理系统,保证税票信息导出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票证领用存情况。

  2.11 税收票证的核算凭证。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为票证核算原始凭证,须有票证交接、结报双方签字,以示负责。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2.12 税收票证账簿。税收票证账簿是票证领、用、存情况的记录,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能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票证管理工作的情况。票证账簿主要设置:

  一、票证分类出纳账。按照票证种类分设账页,登记本局所属单位各类票证领、用、存情况。

  村级记载领、用、存情况帐务处理的记账依据为票证领用单(收据)、所属票证报表、损失核销文书等。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处理账簿的,对上述记账依据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上级国税机关可以查询下级国税机关的票证账簿。

  二、使用票证单位(人)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基层征收机关、部门与税务人员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税务人员与代征、代扣单位(人)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

  2.13 税收票证报表。税收票证报表是反映税收票证领、用、存情况,供上级局核对配发数量和了解掌握所属单位用存数量,作为印制、配发票证的依据。票证报表为《票证用存报表》,按月、按年编报。

  编制《票证用存报表》前,首先对票证分类出纳账进行结账,其次本局结存数与库存票证要核对相符,所属结存与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合计结存数相符,然后编制报表。上期结存数要与上期账表结存一致,如发生上期开除数差错,应通过账表有关栏进行更正,不能直接调整上期结存数。

  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税收票证的单位应录入票证盘存表,可以根据其记载的账簿内容生成票证月、季、年报表,也可以随时生成查询日票证报表。

  报送时间。月报: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后10日内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年报:与会统年报同时上报。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存档《票证用存年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14税收票证检查。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一、税收票证检查的组织方法。税收票证检查的组织方法主要有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和内审外查五种。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二、票证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票证领用的手续制度是否完备,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是否严格控制;票证领用、结报手续是否严格执行制度,做到领发有据、相互签字、当面点清、谁领谁用;票证结报手册与票证分类出纳帐是否及时登记、核算准确,帐实一致;领用后的票证是否已经填用;填错的废票是否注销、回收并整份上交;是否有长期领而不用,填而不发,失而不报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批准权限和手续办理票款损失核销的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票证检查和票证盘库,检查有无记录,有无超量库存或库存不再使用的票证。

  (二)票证存放是否有专门的设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是否配备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征收大厅及代征单位是否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开票人员是否按规定保管票证。是否存在设施齐全而实际保管不到位的现象。是否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票证使用是否严格执行“十不准”;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有无错用税率和计算错误,;票款结报是否执行有关“双限”和“三带”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否提取现金结报,是否长期不结报;上划税款是否留有余额或截流税款;。有重点地对已填用完税证、代扣代收凭证的报查联与收据联,临时经营发货票和完税证进行核对,亦可结合发票检查,调换部分完税凭证收据与存根联核对,检查有否大头小尾和其他弊端。

  (四)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携带、保管、使用、填写票证是否规范;代征的税款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缴库和结报手续,办理结报手续是否规范;平时是否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代征税款账户、税款入库、票证保管及票证填写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票证交接的记载内容是否完整翔实,交接手续是否规范,交接时是否按要求填制《票证交接清单》;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上缴的票证是否按规定保管并归档,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票证销毁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规范,销毁时有无监察部门派员监督销毁。

  (六)票证专用章戳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是否对各类章戳的数量、编号进行登记并预留印模加以保存,对更换或残损的章戳是否及时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2.15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违反税款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因管理、被盗等原因造成税收票证损失的,应责成其落实整改措施,凡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的,按规定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合同规定办理。赔款不是销案,如以后发现弊端,仍由丢票人员负责。

  2.16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

  (一)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结算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复印件;

  2.填制完毕的《委托代征税款代征报酬领据》、《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报酬领据》

  (二)税收票证管理岗对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完税凭证上的税款与CTAIS中核对一致后,签具意见,登记台帐,以便今后查找。同时移送征收科科长岗复合。

  (三)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凭签具完毕的报酬领据,向财务管理处申领手续费。

  3 修订或牵头责任部门

  计征处

  4 归档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岗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资料移送档案室归档:

  《票证领发单》;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票款结报手册》;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票证缴销表》;

  《票证领用单》;

  《税收票证销毁清册》;

  《票证损失报告单》;

  《票证交接清单》;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

  5 相关文件及表单

  《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

  《票证领发单》;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票款结报手册》;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税收票证盘点表》;

  《票证缴销表》;

  《票证领用单》;

  《税收票证销毁清册》;

  《票证损失报告单》;

  《票证交接清单》;

  《委托代征税款代征报酬领据》;

  《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报酬领据》;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国税计[20**]29号);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明电[20**]7号;

  6岗位间工作关系图

  6.1 编报票证领用计划

  省局--市级票证管理岗汇总编报--各县(市)局编报年度票证领用计划/市局本级编报年度票证领用计划

  6.2 税收票证的领发

  省局--市级税收票证管理岗--各县(市)局税收

  票证管理岗/市局本级票证管理岗/税务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

  6.3代征代扣手续审批

  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岗--征收科科长岗--扣缴义务人--审核--审核

篇3:某某全市税收计划管理岗工作规程

  某某全市税收计划管理岗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局对税收计划工作的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税收计划的编报;

  (二)税收收入预测和分析;

  (三)其他临时性任务。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税收计划编报

  一、编制上传

  每年三月底前,在省局税收分配计划初稿的基础上,参考各县(市)局税收收入情况实际,编制本年度税收计划分配表,审核无误,提交科长岗审核后,经处领导、局领导批准,上报省局;

  二、通知

  接收省局税收分配计划后,三日内将计划数通知各县市局;

  三、调整

  各县(市)局需调整年初核定计划数的,在第四季度由各县(市)局税收计划管理岗上报调整报告,经审核,报领导同意后,通知各县(市)局将调整报告上报省局,省局同意调整计划数的,接通知后,修改年度税收计划分配表并在三日内通知该县(市)局;

  四、资料归档

  次年一月整理税收计划分配表、各县(市)局调减报告等资料于次年三月转档案管理岗归档。

  2.2税收收入预测和分析

  一、接收

  每月1日接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递的收入快报,每月3日接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传递的税收电月报。

  二、编制

  每月1日,编制《税收收入情况表》,遇节假日顺延,经审核后,报科长岗审核;

  每月3日前,编制《税收收入信息月编》,遇节假日顺延,经审核后,报科长岗审核;

  三、分析

  (一)除季度外,其余每月10日前对上月税收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写出《*月份全市税收入库情况简析》,遇节假日顺延,经审核后,报科长岗审核;

  (二)每季度15日前,在召开全市税收收入分析预测会议的基础上,汇总预测各报表的入库数等,写出《全市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预测》,遇节假日顺延,经审核后,报科长岗审核。

  (三)每月三日前,根据省局要求,对各税种增减30%以上的原因进行书面分析,遇节假日顺延,经审核后,报科长岗审核。

  四、分发、上报

  每月5日前,将《税收收入信息月编》上传到FTP服务器并发送电子邮件给市局领导、中层组,由各县(市)局、各处室自行下载、接受。每月10日前纸质材料上报局领导、省局、市政府;

  每月10日前(除季度外),将《*月份全市税收入库情况简析》,每季度15日前《*季度全市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预测》上报市局局领导、省局、市政府,遇节假日顺延或按省局要求上报。

  每月三日前,将对各税种增减30%以上的原因分析通过FTP服务器上传到省局。

  五、资料归档

  次年一月份将《税收收入信息月编》、《*月份全市税收入库情况简析》、《*季度全市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预测》进行整理,次年3月份转档案管理岗归档。

  2.3其他临时性任务

  省局和市局领导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和追加的临时性报表及预测。

  3 修订或牵头修订责任部门

  计划征收处

  4 岗位流程图

  40.4.1 税收计划编制

  40.4.2 税收计划预测和分析

  40.5 相关文件及表单

  《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

  《年度税收计划测算表》

  《税收收入情况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信息月编》

  《税收收入情况月度简析》

  《*季度全市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预测》

篇4:某公司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某公司员工工资管理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工资:1基准工资:1)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特殊作业津贴\责任津贴\房屋津贴2)抚养津贴\交通津贴

  2基准外工资:时间外勤务津贴\深夜勤务津贴\不定时勤务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假日勤务津贴\补休津贴\调职津贴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日到该月的 日;并于该月的 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 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 = [1年(365日)一休假日(101日)]* 8小时÷12月 = 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l)符合上述(1)、(2)、(3)、(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 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依据劳动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 = 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 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 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 %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 岁以上的员工则按 岁时基本工资的 %给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以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职 务 区 分 特殊作业津贴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用屋津贴:

  1.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 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 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 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 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 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 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②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人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予 %的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直 线 距 离 每月给付的交通津贴

  10~15公里

  15~20公里

  20~25公里

  25~30公里

  30~35公里

  35~40公里

  40~45公里

  45公里以上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 %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 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 时到翌日清晨 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 %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 %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 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 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 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 %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 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 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 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2)基本工资超过 元,未满 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3)基本工资超过 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 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 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作为延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挪给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 %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 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 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 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 元的保管费。

  五、加新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 月 日实施加薪。

  2.加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人公司的员工,在今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 月 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 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缺勤日数 生病缺勤率 一般缺勤率

  12~15日

  16~20日

  21~25日

  26~30日

  31~35日

  36~40日

  41日以上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产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 岁以上的员工、则以 岁平均加薪额的 %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则上在 月支付。

  二.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则上在次年的 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 月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职务津贴 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

  7等 6等 5等 4等 3等 2等 1等 2等 1等

  资格乘数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 = 1 – 生病缺勤日数/该年度所定的工作日数

  生病缺勤日数 = 一般缺勤日数× % + 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 %

  (2)出勤率未达 %者,以 %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是从 月 日(或 月 日)开始到 月 日(或 月 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奖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奖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放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律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篇5:ZX工程公司发配电操作规程

  Z*工程公司发配电操作规程

  1、接班

  接班时应认真检查前一班的交接班记录、主动问设备运行情况、清点备品、备件、工具等物品材料。

  2、开机前

  发电机启动前,需对发动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燃油油位进行检查或补充,使之保持在规定值之内,检查确认配电开关处于断开位置、然后方可启动发动机。

  3、开机

  发动机启动后,必须进行低速暧车运行10分钟,确认运转正常后,逐步提速至正常额定转速,在提速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各种指示仪表,确认发动机运行声音正常,各仪表指示值均正常后方可进行配电操作。

  4、配送电

  根据供电需要确定配电操作程序。

  A、单机向全船供电(1台发电机运行)

  ①、将运行机组对应的双掷刀开关合向发电机供电端(下方)

  ②、合连络刀开关。

  ③、合发电机组空气开关。

  B、两台机组向全船供电(2台发动机同时运行)

  ①、将两机组双掷刀开关合至发电机供电端(下方)

  ②、合发电机的空气开关。

  5、停机

  停机时应先切断负荷后再停机,除紧急故障状态外,不准采用直接拉动阻风伐手柄的方法停车。

  停机操作程序:

  ①、停机时,先切断运行机组的空气开关后,再切断刀开关。

  ②、将发动机油门收至怠速状态运行5分钟后再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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