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调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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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地通知您,根据您的申请,您的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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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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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后
变动后
人力资源部总监
日期
公司认为公司的成功取决于全体员工不懈地努力,因此,公司会对为公司作出重要贡献的员工提供更好的待遇,更多的培训以跟上公司的发展。同时,公司会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与企业文化。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十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2018)
十房地字〔20**〕77号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适用范围:十堰市中心城区,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二、交存原则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
三、交存模式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方式,由过去在办理《十堰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时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代为交存,调整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自行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后期房屋出售后可以向购房人收取所代交的维修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已代收购房人住宅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0日内转入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模式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启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靖 联系电话:81108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
网签合同
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开发企业)
购房人到窗口或农行各网点交款
收费确认
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
领取维修资金专用发票
备注: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开发
企业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2、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
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3、银行工作人员收取维修资金,并确认入账。
4、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
5、购房人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网点办
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
篇3: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篇4:南昌市调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9)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26日
关于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情况说明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经市房管局与市建设局充分协商沟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本着减轻购房人负担的总体原则,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就低不就高、较现行标准有所下降和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原则确定我市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具体交存标准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后标准与现行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数额比较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与现行标准比较如下表所示:
类型 金额 | 调整后每平方米交存金额 | 现行标准 | 差额 | 增减幅度 | ||||
每平方米购价 | 交存比例 | 交存金额 | ||||||
1 | 个人购不带电梯住宅 | 55 | 12800 | 1% | 128 | -73 | -57.03% | |
2 | 个人购带电梯住宅 | 100 | 12550 | 1% | 125.5 | -25.5 | -20.32% | |
3 | 个人购非住宅 | 130 | 12000 | 2% | 240 | -110 | -45.83% | |
4 | 单位购不带电梯住宅 | 55 | 12800 | 2% | 256 | -201 | -78.52% | |
5 | 单位购带电梯住宅 | 100 | 12550 | 2% | 251 | -151 | -60.16% | |
6 | 单位购非住宅 | 130 | 12000 | 2% | 240 | -110 | -45.83% |
三、与周边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比较
我市此次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或说略微偏低,选择部分城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统计如下:
长沙:
物业 类型 | 别墅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独立地下车库 | ||||
毛坯房 | 精装修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 200 | 120 | 75 | 110 | 65 | 100 | 60 | 80 |
合肥:
多层(七层以下) | 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 |
80 | 110 |
济南:
未设电梯 | 设电梯 |
60 | 120 |
西安、杭州:
多层(七层及以下)不配电梯 | 多层(七层及以下)配电梯 |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 |
60 | 90 | 145 |
上饶:
多层(六层以下) | 高层(六层以上含六层) |
70 | 100 |
篇5:南通市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6)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房发〔20**〕118号
关于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 50元/平方米;
2、高层住宅(含小高层、带电梯的多层)及非住宅80元/平方米。
自20**年7月1日起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标准交存,2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