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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培训教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9

  安全员培训教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

  第二节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根情况,迅速采取救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圾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远级上报。

  三、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相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合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令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劳动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6)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进措施所需的经费、物资和完成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在改进措施完成后,厂长应合同基层工会主席检查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查。

  (7)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每月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8)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企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直至企业主管部门。

  (9)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各级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会。

  (10)当地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企业直接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写地区性的《职工事故综合月报表》,逐级上报,直到省劳动部门。

  (11)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于每月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劳动部。

  (1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13)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果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在报送综合年报表时予以补正。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年报表报送劳动部。

  (15)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职工死亡事故速报表》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劳动局负责人的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五章二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补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人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持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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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员培训教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

  安全员培训教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篇3:安全员培训教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员培训教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四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成几个层次。第一是宪法,在宪法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主法,再下层是主法下边的子法,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下面是国务院颂布的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

  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安全色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报警信号通则

  紧急撤离信号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标准

  防爆安全标准

  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

  燃气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压力容器与管理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防尘标准

  防毒标准

  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图4)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规则

  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来看,由于部门规章出自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国家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有些行业部门在安全管理职能的转移,在些法规规章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这些规章看起来数目很庞大,便从整体上还不能覆盖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尽早制订《安全生产卫生法》,使之从整体上覆盖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了保证该法的实施,还要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条例规章等,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虽然没在劳动行政部门内,但它的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因此,与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其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安全卫生监察还具有强制性。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道德规定和社会舆沦的最根本的区别。

  同时,《劳动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健全社主义法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依据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巾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拉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劳动工作的任务”。1955年5月,*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旱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1979牛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件。1982牛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确定全而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

  从1982年至199R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法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文),具体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文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考核发证、监察标志、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的纪律和奖惩等条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根据该管理办法来执行。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利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一、监察机构

  我国现行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设置为:劳动部设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部门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处,市、地、县设立劳动文全相对应的科、股或设监察员,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安分机构的指导。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代表国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检举、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铁序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功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4)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这些条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某个条件而忽视或偏废下其他条件,应该全面考虑,缺一不可。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一些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作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劳动部与其他有关部委共同颁布的条例、规定、规章等。

  技术规范是治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它们一般分为六大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工程标准,职业卫生标准,综合类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思,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程序,任用或免去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由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台格后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讥关的同意。

  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权能(或资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都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2)书面调查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通知书”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3)询问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向包括单位领导和普通劳动考在内的接受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查阅资料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内部规章制度、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职业病记载和劳动条件检测结果等。

  (5)处置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人迅速处理,

  (6)向有关部门、上级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倩况。

  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屉行的责任,或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牛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对于行使职权活动中知晓的被检杏单位的商业秘密、生产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要严格保密。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问题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义务既是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方式和程序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一般监察和事故监察两种类型。

  1.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对于监察而言,它的主要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近几年来,对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班监察的考核标准,并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

  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察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 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活动,胡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 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管理项目、安全技术、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同时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3) 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监察机构根据职工对劳动安全方面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争议逐渐增多。根据举报进行监察,可更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劳动安全管理监察,通常是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执行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内容)的监督检查。从形式上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属一般监察,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监察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为了推进企业自主安全活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者、作业主任、安全委员会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文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它反映了生产过程的自然规律,是长期生产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总结,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保证。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教育又称安全生产教育,是指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教育活动,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训练以及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教育,此外还包括法制教育。

  企业安全教育一般分为二级安全教育,日(经)常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等形式。此外,还有对厂(矿)长的安全培(1992午12月7日国务院经贸办秘书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将企业厂长(经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对安全专业干部的培训及对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调换工作的工人进行的新操作法、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等。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对新丫人(包括生产实习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是指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对新工人的基础安全教育,重点讲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主要安全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讲解安全卫生知识和本企业的重大事故教训。车间教育重点讲解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劳动纪律、安全管理、安全规程、危险地区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典型事故案例。班组教育重点讲解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各种防护设备和保险装置的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法以及新产品投产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重新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是职工业务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贯穿于生产活动之中,这也是安全管理中的经常性工作。

  2.事故监察

  事故监察是指对重大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急性职业性中毒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分析、评价(包括经济损失计算)等工作。

  这方面的监察工作,应以国务院75号令和34号令等一系列文件为准则。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成熟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将在第六章介绍。

  二、监察方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有行为监察的技术监察。

  1、 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因“三违”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60%以上。由此可见,做好行为监察,对降低伤亡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2.技术监察

  技术监察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等。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技术监察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察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

  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

  (1)制定计划。劳动部有关监察局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其中对我国每年劳动安全监察上作的重点有明确规定。如1991年一1994年期间,安全监察的重点主要是在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监察,搞好现场(重点是易发事故企业)监察,加强事故监察和危险性较大设备及特种设备等的预防性专业监察,加强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查检查。1995年强调,加大对建筑业的监察力度,重点是对建筑施工巾“五大伤害”的监督检查。

  地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监察计划,确定枪查优先权。

  也可用打分方法确定检查优先权,即根据企业事故发生趋势和安全状况,按一定标准打分,企业问题越多,事故频度越高,其得分也就越高,因而就更应被优先视为监察指导的重点对象。在我国,对监察对象按优先顺序排序十分重要。这是因为我国企业数日庞大,达81万多家(其中尚不包括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400多万户),而监察负数量相对却很小,不可能对全部企业一实施劳动安全监察。根据事故趋势和安全状况等因素排定优先权,有助于抓住监察重点,帮助安全问题较多的企(行)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职工的安全。

  (2)检查前的准备,在订好本部门监察计划,并将监察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后,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察前有必要尽可能多地热悉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特点,被检历史,适用的劳动安全标准、规程等。到达被检企业后,监察员须首先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随后可通过开行动会议等方式,讲明到该企业监察的原因(如事故率超标等)、白的、检查范围(如是实施全面检查还是部分检查)和适用的各项标准。会上还应确定陪同监察员进行检查的职工代表(可由工会选派)和管理人员(企业主管领导)代表。

  (3)检查的实施。监察人员可在企业有关领导和职工代表陪同下,对企业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检查分两方面的内容:

  1)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检查,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落实、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检查。这种检查通常是查看有关纪录、档案.不一定亲临生产现场。

  2)现场检查巡视,即在有关领导和职工代表陪同下,监察员对企业落实有关劳动安全政策、标准、法规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被违犯,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检查路线和在各处逗留时间由监察员定,但应尽量减少对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干扰。监察员可边观察,边与职工磋商,拍照,查清记录等,监察员必须保守所看到的商业秘密。

  在检查中对明显的违章现象可以立即予以纠正,并作记录,虽已作了纠止,但仍可作为签发传票和处以罚金的依据。

  检查巡视可以是对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也可以是按事前准备的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当场记录。

  (4)检查结论。巡查之后、监察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举行会议,就检查的情况进行自由讨论、交流,监察员指出该企业的明显违章行为,并提出自已的意见。

  根据监察情况,监察部门把监察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违法情节严重的,发出处罚决定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或纠正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性书面通知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有关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

  如企业对监察部门的警告不予理睬,监察部门可对企业法人向司法部门提出起诉。当然,企业对监察部门的处罚不服时,也有权向上申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察手段也可相应不断完善和现代化。如英国HsE,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各行业如一般机构、建筑、核安全等安全内容,监察员活动情况,企业领导和职工申诉情况,监察员对企业起诉及事故有关情况等,按一定格式输入电脑中,这样极利于监察机构迅速获得有关信息,便于有计划、有目的地去各行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篇4:安全员培训教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员培训教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理(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的是以经理(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经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对企业的人员、物资、资金等各方面均在最高指挥权和调度权。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二、企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就是把企业从上至下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层次,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效地实现全面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层次与企业规模有关。一般企业的管理层次可分为三层:总公司(公司)、车间(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班组。无论何种规模企业,安全管理层次都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决策层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

  管理层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操作层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

  第二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而且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要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奖罚分明,防止只奖不罚的现象。

  1.经理(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经理(厂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内容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副经理和下属行政部门正职抓好安全生产;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组织新工程、新装置、新设备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有毒物质的治理方案,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4.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注:建设工程施工为项目经理,下同)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建设工程施工为项目部,下同)安全生产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临时用工)进行项目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

  (4)组织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装备、防护器材和爆破物品等处于完好状态,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安全人员的作用;

  5.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主任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 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爆破物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7)及时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车间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3)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工人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

  (4)负责车间安全设备、防护器材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5)每天要深入工地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做好安全日记。

  7.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

  (5)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8.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监督检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检查督促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9)负责对公司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指导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定期召开安全人员的会议,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9.机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达到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道等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4.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10、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

  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

  3.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工艺纪律管理规定,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11、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12、劳动人事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列入对职工晋级、奖惩考核的内容;

  3.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

  4.对临时工、民工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3、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的通畅。

  14、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至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15、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严格发放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4.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并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5.加强对购入的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6.认真执行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16、设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3.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技术、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

  4.在编制设计规划方案时,应有安全卫生专篇。

  17、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时,保证落实“三同时”;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的情况;

  3.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和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理;

  5.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6.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18、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与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程,支持厂长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第三节 企业安全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公司特点,一般都应建立以下几类规章制度:

  1.综合类管理方面有: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审批制度、设备安全检修制度;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用火制度;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值班制度等;

  2.安全技术方面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危险场所管理制度、工地交通运输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方面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管理、尘毒监测制度;

  4.其他方面有: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职工身体检查制度。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

  1.要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2.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力求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3.规章制度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就不随意改动。具有权威性。

  4.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要及时予以修改、补充。

  5.规章制度必须企业中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成为自觉的行动。

  第四节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1.安全检查的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至4次;车间工程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进行检查;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

  (2)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与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确定检查进间;

  4.设计检查表式;

  5.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重点政策,也是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1.编制原则

  1.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编制,列入企业生产财务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实施;

  3.编制计划进应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着重解决对职工安全健康威胁最大而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4.在选择措施方案时,应注意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推广无毒、无害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机械化技术。

  1.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1.编制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范围

  1.安全技术措施。指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 一切技术措施。如机器设备、设施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

  2.卫生技术措施。是指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防射线以及防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通风、降温和防寒设施。

  3.辅助房屋及措施。是指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要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为在高温、易脏和有粉尘、化学物品或毒物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设置的淋浴设施、更衣室、消毒设备、休息室。

  4.宣传教育措施。指安全教育所需的设施、教材、仪器、仪表及安全技术训练班、展览会等。

  1.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见198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新财会制度下,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发生的安全措施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篇5:安全员培训教材: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员培训教材: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这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等。

  2、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

  3、国家监察

  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有安全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其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

  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依法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履行群众监督职能,发动职工群众查事故隐患、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每一个职工。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也就是说,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将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活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建立最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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