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人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8

  人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请求作出复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实施“学生申诉”行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自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8名,临时委员5名。常务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督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开展有关复查;

  (三)召开复查会议,审核复查材料,作出复查结论;

  (四)将复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复核审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式2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申诉人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须进行复查评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予以审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承办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证据予以查证和核实;

  (五)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该项申诉的书面

  查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是否正确适当;

  (三)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有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查评议后,采取表决方式形成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获得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采取当面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公告、留置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学院的代表(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宿舍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路试验检测中心申诉处理措施

  公路试验检测中心申诉处理措施

  (1)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对中心试验室抽检试验结果有疑问的,可向中心试验室或业主提出,中心试验室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办理。

  (2)综合管理室文件管理员负责接待来人、来电,并做好记录,及时填写《客户信息反馈表》内容,或搜集监理组、承包人对试验结果的意见。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中心试验室《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实施。

  a.质量体系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问题;

  b.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问题;

  c.仪器设备失准方面的问题。

  (4)经确认不属于中心试验室责任的问题,通过与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沟通解决,并将沟通结果书面上报业主。

  (5)当确认属于中心试验室责任的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并查阅相关的试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完好状况、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环境、数据处理及结论判断等因素,质量负责人召集有关分室技术负责,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按照《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实施。

  (5)因中心试验室过失所造成的监理单位或承包人损失,应与其协商处理解决,并将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业主并发送申诉提出方。

  (5)中心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申诉方的意见,努力改进试验室工作质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中心试验室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纠正措施等记录整理归档,建立申诉处理专项档案。

篇3: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广大学生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委员9名,由学校纪监处、学工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以及临时委任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各1人(申诉人所在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回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综合管理主任干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2/3时会议有效。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与申诉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经到会委员表决通过,赞同人数超过到会委员数1/2时,复查决定有效。会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申诉处理决定应当按照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参会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对第九条所规定的处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事项和申诉理由,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

  (三)与申诉事项对应的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文件送达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附件1),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书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限期3个工作日补正相关材料,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三)申诉时间不符合申诉期限规定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申诉处理结论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申诉人收到申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可约谈申诉人反馈复查情况。申诉人在此阶段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诉程序终止。如申诉人坚持申诉,则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人可申请参加会议并在会上当面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不当或依据不当、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提请学校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符合第八条的规定方能有效,申诉处理决定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的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签发申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并要求申诉人在《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送达书》(附件2)上签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故意拖延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采用非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做好工作记录,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证明并在工作记录上签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拖延签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签收申诉处理决定的,须出具申诉人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长理工大学〔20**〕87号》)同时废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