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土石方机械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6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土石方机械

  5 土石方机械

  5.1 基本要求

  5.1.1 土石方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第3.4节和附录C的规定。

  5.1.2 机械进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上部净空和下部承载能力,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5.1.3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4 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5.1.5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6 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上台半径:电杆应为1.0~1.5m,拉线应为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5.1.7 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第4.1.17条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5.1.8 机械通过桥梁时,应采用低速档慢行,在桥面上不得转向或制动。承载力不够的桥梁,事先应采取加固措施。

  5.1.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1.11 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5.1.12 挖掘基坑时,当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且边坡坡度符合表5.1.12规定时,可不加支撑。

  边坡坡度比例 表5.1.12

  5.1.13 当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现有地下水以及土质发生特殊变化等情况时,应根据土的实际性能计算其稳定性,再确定边坡坡度。

  5.1.14 当对石方或冻土进行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机具应撤至安全地带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2 单斗挖掘机

  5.2.1 单斗挖掘机的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对松软地面应垫以枕木或垫板,沼泽地区应先作路基处理,或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5.2.2 轮胎式挖掘机使用前应支好支腿并保持水平位置,支腿应置于作业面的方向,转向驱动桥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采用液压悬挂装置的挖掘机,应锁住两个悬挂液压缸。履带式挖掘机的驱动轮应置于作业面的后方。

  5.2.3 平整作业场地时,不得用铲斗进行横扫或用铲斗对地面进行夯实。

  5.2.4 挖掘岩石时,应先进行爆破。挖掘冻土时,应采用破冰锤或爆破法使用冻土层破碎。

  5.2.5 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不应超过机械本身性能规定。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0m,轮胎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5m。

  5.2.6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齐全有效;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3) 各铰接部分连接可靠;

  (4) 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2.7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5.2.8 启动后,接合动力输出,应先使液压系统从低速到高速空载循环10~20min,无吸空等不正常噪音,工作有效,并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操纵各工作机构并测试各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2.9 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履带或轮胎揳紧。

  5.2.10 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应待清除后方可开挖,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5.2.11 挖掘悬崖时,应采用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当发现有塌方危险时,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至安全地带。

  5.2.12 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5.2.13 作业时,各操纵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5.2.14 斗臂在抬高及回转时,不得碰到洞壁、沟槽侧面或其他物体。

  5.2.15 向运土车辆装车时,宜降低挖铲斗,减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装或砸坏车厢。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需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5.2.16 作业中,当液压缸伸缩将达到极限位时,应动作平稳,不得冲撞极限块。

  5.2.17 作业中,当需制动时,应将变速阀置于低速档位置。

  5.2.18 作业中,当发现挖掘力突然变化,应停机检查,严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调整分配阀压力。

  5.2.19 作业中不得打开压力表开关,且不得将工况选择阀的操纵手柄放在高速档位置。

  5.2.20 反铲作业时,斗臂应停稳后再挖土。挖土时,斗柄伸出不宜过长,提斗不得过猛。

  5.2.21 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5.2.22 轮胎式挖掘机行驶前,应收回支腿并固定好,监控仪表和报警信号灯应处于正常显示状态。气压表压力应符合规定,工作装置应处于行驶方向的正前方,铲斗应离地面1m。长距离行驶时,应采用固定销将回转平台锁定,并将回转制动板踩下后锁定。

  5.2.23 当在坡道上行走且内燃机熄火时,应立即制动并揳住履带或轮胎,待重新发动后,方可继续行走。

  5.2.24 作业后,挖掘机不得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和填方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和机棚。

  5.2.25 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距离自行转移时,应低速缓行,每行走500~1000m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5.2.26 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5.2.27 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并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揳牢,然后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严禁进入底盘下工作。

  5.3 挖掘装载机

  5.3.1 挖掘装载机的挖掘及装载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及第5.10节的规定。

  5.3.2 不宜挖掘附录D所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土壤。

  5.3.3 挖掘作业前应先将装载斗翻转,使斗口朝地,并使前轮稍离开地面,踏下并锁住制动踏板,然后伸出支腿,使后轮离地并保持水平位置。

  5.3.4 作业时,操纵手柄应平稳,不得急剧移动;支臂下降时不得中途制动。挖掘时不得使用高速档。

  5.3.5 回转应平稳,不得撞击并用于砸实沟槽的侧面。

  5.3.6 动臂后端的缓冲块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时,应修复后方可使用。

  5.3.7 移位时,应将挖掘装置处于中间运输状态,收起支腿,提起提升臂后方可进行。

  5.3.8 装载作业前,应将挖掘装置的回转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并用拉板固定。

  5.3.9 在装载过程中,应使用低速档。

  5.3.10 铲斗提升臂在举升时,不应使用阀的浮动位置。

  5.3.11 在前四阀工作时,后四阀不得同时进行工作。

  5.3.12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3.13 行驶中,不应高速和急转弯。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5.3.14 行驶时,支腿应完全收回,挖掘装置应固定牢靠,装载装置宜放低,铲斗和斗柄液压活塞杆应保持完全伸张位置。

  5.3.15 当停放时间超过1h时,应支起支腿,使后轮离地;停放时间超过1d时,应使后轮离地,并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5.4 推土机

  5.4.1 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5.4.2 推土机行驶通过或在其上作业的桥、涵、堤、坝等,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

  5.4.3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5.4.4 牵引其他机构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用牵引杆连接。

  5.4.5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无松动、连接良好;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

  (3) 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

  (4) 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

  5.4.6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严禁拖、顶启动。

  5.4.7 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液压系统应工作有效;当运转正常、水温达到55℃、机油温度达到45℃时,方可全载荷作业。

  5.4.8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4.9 采用主离合器传动的推土机接合应平稳,起步不得过猛,不得使离合器处于半接合状态下运转;液力传动的推土机,应先解除变速杆的锁紧状态,踏下减速器踏板,变速杆应在一定档位,然后缓慢释放减速踏板。

  5.4.10 在块石路面行驶时,应将履带张紧。当需要原地旋转或急转弯时,应采用低速档进行。当行走机构夹入块石时,应采用正、反向往复行驶使块石排除。

  5.4.11 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应查明水深,冷却风扇叶不得接触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后,均应对行走装置加注润滑脂。

  5.4.12 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档。上坡不得换挡,下坡不得空挡滑行。横向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5.4.13 在上坡途中,当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铲刀,并锁住制动踏板。在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新启动内燃机。

  5.4.14 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转向动作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此时不得使用制动器。

  5.4.15 填沟作业驶近边坡时,铲刀不得越出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档,方可提升铲刀进行倒车。

  5.4.16 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不应大于2m。

  5.4.17 在推土或松土作业中不得超载,不得作有损于铲刀、推土架、松土器等装置的动作,各项操作应缓慢平稳、无液力变矩器装置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档。

  5.4.18 推树时,树干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推屋墙或围墙时,其高度不宜超过2.5m。严禁推带有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5.4.19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0m;左右距离应大于1..5.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5.4.20 推土机顶推铲运机作助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助铲位置进行顶推中,应与铲运机保持同一直线行驶;

  (2) 铲刀的提升高度应适当,不得触及铲斗的轮胎;

  (3) 助铲时应均匀用力,不得猛推猛撞,应防止将铲斗后轮胎顶离地面或使铲斗吃土过深;

  (4) 铲斗满载提升时,应减少推力,待铲斗提高地面后即减速脱离接触;

  (5) 后退时,应先看清后方情况,当需绕过正后方驶来的铲运机倒向助铲位置时,宜从来车的左侧绕行。

  5.4.21 推土机转移行驶时,铲刀距地面宜为400mm,不得用高速档行驶和进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驶。

  5.4.22 作业完毕后,应将推土机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铲刀,有松土器的,应将松土器爪落下。在坡道上停机时,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档,接合主离合器,锁住制动踏板,并将履带或轮胎揳住。

  5.4.23 停机时,应先降低内燃机转速,变速杆放在空档,锁紧液力传动的变速杆,分开主离合器,踏下制动踏板并锁紧,待水温降到75℃以下,油温度降到90℃以下时,方可熄火。

  5.4.24 推土机长途转移工地时,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途行走转移时,距离不宜超过10km,并在行走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和润滑行走装置。

  5.4.25 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

  5.5 拖式铲运机

  5.5.1 拖式铲运机牵引用拖拉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推土机的有关规定。

  5.5.2 铲运机在符合附录D的四类土壤作业时,应先采用松土器翻松。铲运作业区内应无树根、树桩、大的石块和过多的杂草等。

  5.5.3 铲运机行驶道路应平整结实,路面比机身应宽出2m。

  5.5.4 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轮胎气压、铲土斗及卸土板回缩弹簧、拖把万向接头、撑架以及各部滑轮等;液压式铲运机铲斗与拖拉机连接叉座与牵引连接块应锁定,各液压管路连接应可靠,确认正常后,方可起动。

  5.5.5 开动前,应使铲斗离开地面,机械周围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补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7 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各机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铲土时不得小于5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行驶中,应遵守下坡让上坡、空载让重载、支线让干线的原则。

  5.5.8 在狭窄地段运行时,未经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两机交会或超越平行时应减速,两机间距不得小于0.5m。

  5.5.9 铲运机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不得中途换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行驶的横向坡度不得超过6°,坡宽应大于机身2m以上。

  5.5.10 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业时,离堤坡边缘不得小于1m。需要在斜坡横向作业时,应先将斜坡挖填,使机身保持平衡。

  5.5.11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检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或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起动。下陡坡时,应将铲斗触地行驶,帮助制动。

  5.5.12 铲土时,铲土与机身应保持直线行驶。助铲时应有助铲装置,应正确掌握斗门开启的大小,不得切土过深。两机动作应协调配合,做到平稳接触,等速助铲。

  5.5.13 在下陡坡铲土时,铲斗装满后,在铲斗后轮未达到缓坡地段前,不得将铲斗提离地面,应防铲斗快速下滑冲击主机。

  5.5.14 在凹凸不平地段行驶转弯时,应放低铲斗,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5.15 拖拉陷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前后操作人员应协调,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5.5.16 作业后,应将铲运机停放在平坦地面,并应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铲运机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锁好门窗。

  5.5.17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5.18 修理斗门或在铲斗下检修作业时,必须将铲斗提起后用销子或锁紧链条固定,再用垫木将斗身顶住,并用木楔楔住轮胎。

  5.6 自行式铲运机

  5.6.1 自行式铲运机的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单行道宽度不应小于5.5m。

  5.6.2 多台铲运机联合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m(铲土时不得小于10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5.6.3 作业前,应检查铲运机的转向和制动系统,并确认灵敏可靠。

  5.6.4 铲土时,或在利用推土机助铲时,应随时微调转向盘,铲运机应始终保持直线前进。不得在转弯情况下铲土。

  5.6.5 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应踩下制动踏板辅助以内燃机制动,必要时可放下铲斗,以降低下滑速度。

  5.6.6 转弯时,应采用较大回转半径低速转向,操纵转向盘不得过猛;当重载行驶或在弯道上、下坡时,应缓慢转向。

  5.6.7 不得在大于15°的横坡上行驶,也不得在横坡上铲土。

  5.6.8 沿沟边或填方边坡作业时,轮胎离路肩不得小于0.7m,并应放低铲斗,降速缓行。

  5.6.9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检修作业。遇在坡道上熄火时,应立即制动,下降铲斗,把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然后方可启动内燃机。

  5.6.10 穿越泥泞或软地面时,铲运机应直线行驶,当一侧轮胎打滑时,可踏下差速器锁止踏板。当离开不良地面时,应停止使用差速器锁止踏板。不得在差速器锁止时转弯。

  5.6.11 夜间作业时,前后照明应齐全完好,前大灯应能照至30m;当对方来车时,应在100m以外将大灯光改为小灯光,并低速靠边行驶。非作业行驶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5.17条的规定。

  5.7 静作用压路机

  5.7.1 压路机碾压的工作面,应经过适当平整,对新填的松软路基,应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机逐层碾压或夯实后,方可用压路机碾压。

  5.7.2 当土的含水量超过30%时不得碾压,含水量少于5%时,宜适当洒水。

  5.7.3 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20°。

  5.7.4 应根据碾压要求选择机重。当光轮压路机需要增加机重时,可在滚轮内加砂或水。当气温降至0℃时,不得用水增重。

  5.7.5 轮胎压路机不宜在大块石基础层上作业。

  5.7.6 作业前,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松动和泄漏现象,滚轮的刮泥板应平整良好,各紧固件不得松动,轮胎压路机还应检查轮胎气压,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5.7.7 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也不得用压路机拖拉任何机械或物件。

  5.7.8 启动后,应进行试运转,确认运转正常,制动及转向功能灵敏可靠,方可作业。开动前,压路机周围应无障碍物或人员。

  5.7.9 碾压时应低速行驶,变速时必须停机。速度宜控制在3~4km/h范围内,在一个碾压行程中不得变速。碾压过程中应保持正确的行驶方向,碾压第二行时必须与第一行重叠半个滚轮压痕。

  5.7.10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5.7.11 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0.5m。

  5.7.12 碾压傍山道路时,应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1m。

  5.7.13 上、下坡时,应事先选好挡位,不得在坡上换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5.7.14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

  5.7.15 在运行中,不得进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机械底部进行修理时,应将内燃机熄 火,用制动器制动住,并揳住滚轮。

  5.7.16 对有差速器锁住装置的三轮压路机,当只有一只轮子打滑时,方可使用差速器锁住装置,但不得转弯。

  5.7.17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5.7.18 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

  5.7.19 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采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运。

  5.8 振动压路机

  5.8.1 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5.8.2 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5.8.3 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5.8.4 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5.8.5 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振频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起振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5.8.6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5.8.7 上、下坡时,不得使用快速档。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5.8.8 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5.8.9 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挡,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内燃机怠速运转数分钟后熄火。

  5.8.10 其他作业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7节的有关规定。

  5.9 平地机

  5.9.1 在平整不平度较大的地面时,应先用推土机推平,再用平地机平整。

  5.9.2 平地机作业区应无树根、石块等障碍物。对土质坚实的地面,应先用齿耙翻松。

  5.9.3 作业区的水准点及导线控制桩的位置、数据应清楚,放线、验线工作应提前完成。

  5.9.4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响装置齐全有效;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

  (3) 各连接件无松动;

  (4) 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9.5 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也不得用平地机拖拉其他机械。

  5.9.6 启动后,各仪表指示值应符合要求,待内燃机运转正常后,方可开动。

  5.9.7 起步前,检视机械周围应无障碍物及行人,先鸣声示意后,用低速档起步,并应测试并确认制动器灵敏有效。

  5.9.8 作业时,应先将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刮刀铲土。铲土时,应根据铲土阻力大小,随时少量调整刮刀的切土深度,控制刮刀的升降量差不宜过大,不宜造成波浪形工作面。

  5.9.9 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侧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但刮刀左右端的升降动作,可在机械行驶中随时调整。

  5.9.10 各类铲刮作业都应低速行驶,角铲土和使用齿耙时必须用一档;刮土和平整作业可用二、三档。换档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5.9.11 遇到坚硬土质需用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得使用齿耙翻松石渣或混凝土路面。

  5.9.12 使用平地机清除积雪时,应在轮胎上安装防滑链,并应逐段探明路面的深坑、沟槽情况。

  5.9.13 平地机在转弯或调头时,应使用低速档;在正常行驶时,应采用前轮转向,当场地特别狭小时,方可使用前、后轮同时转向。

  5.9.14 行驶时,应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刮刀斜放,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5.9.15 作业中,应随时注意变矩器油温,超过120℃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降温后再继续工作。

  5.9.16 作业后,应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将刮刀落在地面上,拉上手制动器。

  5.10 轮胎式装截机

  5.10.1 装载机工作距离不宜过大,超过合理运距时,应由自卸汽车配合装运作业。自卸汽车的车箱容积应与铲斗容量相匹配。

  5.10.2 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出厂规定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5.10.3 装载机作业场地和行驶道路应平坦。在石方施工场地作业时,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或用钢质链板直边轮胎。

  5.10.4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响装置齐全有效;

  (2)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3) 各连接件无松动;

  (4) 液压及液力传动系统无泄漏现象;

  (5) 转向、制动系统灵敏有效;

  (6)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10.5 启动内燃机后,应怠速空运转,各仪表指示值应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温达到55℃、气压达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驶。

  5.10.6 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宜将铲斗提升离地0.5m。行驶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并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5.10.7 高速行驶时应采用前两轮驱动;低速铲装时,应采用四轮驱动。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铲斗装载后升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5.10.8 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应遵守交通规则,下坡不得空档滑行和超速行驶。

  5.10.9 装料时,应根据物料的密度确定装载量,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卸料时,举臂翻转铲斗应低速缓慢动作。

  5.10.10 操纵手柄换向时,不应过急、过猛。满载操作时,铲臂不得快速下降。

  5.10.11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时,应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当推进时阻力过大时,可稍稍提升铲臂。

  5.10.12 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回到空档位置。

  5.10.13 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面0.5m,并保持平稳行驶。

  5.10.14 铲装或挖掘应避免铲斗偏载,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举臂时前进。铲斗装满后,应举臂到距地面约0.5m时,再后退、转向、卸料。

  5.10.15 当铲装阻力较大,出现轮胎打滑时,应立即停止铲装,排除过载后再铲装。

  5.10.16 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当汽车驾驶室顶无防护板,装料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5.10.17 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宜降低铲斗及减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载、超载和砸坏车箱。

  5.10.18 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5.10.19 作业时,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变矩器油温不得超过110℃,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5.10.20 作业后,装载机应停放在安全场地,铲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纵杆置于中位,并制动锁定。

  5.10.21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0.22 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调整等作业之前,应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铲臂。

  5.10.23 停车时,应使内燃机转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应防止液压油因惯性冲击而溢出油箱。

  5.11 硅式夯实机

  5.11.1 硅式夯实机应适用于夯实灰土和素土的地基、地坪及场地平整,不得夯实坚硬或软硬不一的地面、冻土及混有砖石碎块的杂土。

  5.11.2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接零或接地外,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缆线接头绝缘良好;

  (2) 传动皮带松紧合适,皮带轮与偏心块安装牢固;

  (3) 转动部分有防护装置,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11.3 作业时夯实机扶手上的按钮开关和电动机的接线均应绝缘良好。当发现有漏电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5.11.4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1.5 作业时,应防止电缆线被夯击。移动时,应将电缆线移至夯机后方,不得隔机抢扔电缆线,当转向倒线困难时,应停机调整。

  5.11.6 作业时,手握扶手应保持机身平衡,不得用力向后压,并应随时调整行进方向。转弯时不得用力过猛,不得急转弯。

  5.11.7 夯实填高土方时,应在边缘以内100~150mm夯实2~3遍后,再夯实边缘。

  5.11.8 在较大基坑作业时,不得在斜坡上夯行,应避免造成夯头后折。

  5.11.9 夯实房心土时,夯板应避开房心内地下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基桩、机座及地下管道等。

  5.11.10 在建筑物内部作业时,夯板或偏心块不得打在墙壁上。

  5.11.11 多机作业时,其平列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

  5.11.12 夯机前进方向和夯机四周1m范围内,不得站立非操作人员。

  5.11.13 夯机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过长,当电动机超过额定温升时,应停机降温。

  5.11.14 夯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排除故障。

  5.11.15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卷好电缆线,清除夯机上的泥土,并妥善保管。

  5.12 振动冲击夯

  5.12.1 振动冲击夯应适用于粘性土、砂及砾石等散状物料的压实,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坚硬地面作业。

  5.12.2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连接良好,无松动;

  (2) 内燃冲击夯有足够的润滑油,油门控制器转动灵活;

  (3) 电动冲击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电缆线表面绝缘完好。

  5.12.3 内燃冲击夯起动后,内燃机应怠速运转3~5min,然后逐渐加大油门,待夯机跳动稳定后,方可作业。

  5.12.4 电动冲击夯在接通电源启动后,应检查电动机旋转方向,有错误时应倒换相线。

  5.12.5 作业时应正确掌握夯机,不得倾斜,手把不宜握得过紧,能控制夯机前进速度即可。

  5.12.6 正常作业时,不得使劲往下压手把,影响夯机跳起高度。在较松的填料上作业或上坡时,可将手把稍向下压,并应能增加夯机前进速度。

  5.12.7 在需要增加密实度的地方,可通过手把控制夯机在原地反复夯实。

  5.12.8 根据作业要求,内燃冲击夯应通过调整油门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夯机振动频率。

  5.12.9 内燃冲击夯不宜在高速下连续作业。在内燃机高速运转时不得突然停车。

  5.12.10 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12.11 作业中,当冲击夯有异常的响声,应立即停机检查。

  5.12.12 当短距离转移时,应先将冲击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将运转轮装入冲击夯的挂钩内,再压下手把,使重心后倾,方可推动手把转移冲击夯。

  5.12.13 作业后,应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着物,保持夯机清洁,并妥善保管。

  5.13 风动凿岩机

  5.13.1 风动凿岩机的使用条件:风压宜为0.5~0.6MPa,风压不得小于0.4MPa;水压应符合要求;压缩空气应干燥;水应用洁净的软水。

  5.13.2 使用前,应检查风、水管,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分和杂物。

  5.13.3 使用前,应向自动注油器注入润滑油,不得无油作业。

  5.13.4 将钎尾插入凿岩机机头,用手顺时针应能够转动钎子,如有卡塞现象,应排除后开钻。

  5.13.5 开钻前,应检查作业面,周围石质应无松动,场地应清理干净,不得遗留瞎炮。

  5.13.6 在深坑、沟槽、井巷、隧道、洞室施工时,应根据地质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等安全措施,并应随时检查及严防冒顶塌方。

  5.13.7 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8 风、水管不得缠绕、打结,并不得受各种车辆碾压。不应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5.13.9 开钻时,应先开风、后开水;停钻后,应先关水、后关风;并应保持水压低于风压,不得让水倒入凿岩机气缸内部。

  5.13.10 开孔时,应慢速运转,不得用手、脚去挡钎头。应待孔深达10~15mm后再逐渐转入全速运转。退钎时,应慢速徐徐拔出,若岩粉较多,应强力吹孔。

  5.13.11 运转中,当遇卡钎或转速减慢时,应立即减少轴向推力;当钎杆仍不转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5.13.12 使用手持式凿岩机垂直向下作业时,体重不得全部压在凿岩机上,应防止钎杆断裂伤人。凿岩机向上方作业时,应保持作业方向并防止钎杆突然折断。并不得长时间全速空转。

  5.13.13 当钻孔深度达2m以上时,应先采用短钎杆钻孔,待钻到1.0~1.3m深度后,再换用长钎杆钻孔。

  5.13.14 在离地3m以上或边坡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在山坡上拖拉风管,当需要拖拉时,应先通知坡下的作业人员撤离。

  5.13.15 在巷道或洞室等通风条件差的作业面,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在缺乏水源或不适合湿式作业的地方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5.13.16 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5.13.17 夜间或洞室内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洞室施工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5.13.18 作业后,应关闭水管阀门,卸掉水管,进行空运转,吹净机内残存水滴,再关闭风管阀门。

  5.14 电动凿岩机

  5.14.1 启动前,应检查全部机构及电气部分,并应重点检查电保护器,各控制器应处于零位;各部连接螺栓应紧固;各传动机构的摩擦面应润滑良好。确认正常后,方可通电。

  5.14.2 通电后,钎头应顺时针方向旋转;当转向不对时,应倒相更正。

  5.14.3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5.14.4 空载运转正常后,应按规定程序装上钎杆、钎头、接通水管,方可开眼钻孔。

  5.14.5 钻机正转与反转、前进与后退,都应待主传动机或回转电动机完全停止后,方可换向。

  5.14.6 钻孔时,当突然卡钎停钻或钎杆弯曲,应立即松开离合器,退回钻机。若遇局部硬岩层时,可操纵离合器缓慢推动,或变更转速和推进量。

  5.14.7 钻孔时,应在推进结束前迅速拨开离合器,避免超过行程使钻机受损。

  5.14.8 作业中,如发生异响,应立即停机检查。

  5.14.9 移动钻孔机应有专人指挥。移动时,应把钻具提到一定高度并固定。移动后,机身应摆平,不得倾斜作业。

  5.14.10 作业后,应擦净尘土、油污,妥善保管在干燥地点,防止电动机受潮。

  5.15 凿岩台车

  5.15.1 作业前,应检查各管路的连接,各紧固部位螺母螺钉应拧紧,操纵杆、控制装置及仪表等均应正常。

  5.15.2 行走前,应查看场地周围,确认无人及障碍物后,方可按照引导人员指示信号作业。

  5.15.3 行走和上、下坡时,应保持操作平稳,不得使机体前后端产生极度摆动。

  5.15.4 液压油油温应保持在30℃~70℃范围内,超过70℃时,应停止行走。

  5.15.5 在凿岩和升降平台上作业时,应张开支腿,不得移动机体。

  5.15.6 移动钻臂时,应先退回导杆,使顶点离开工作面。钻臂下不得有人。

  5.15.7 作业后,应将台车停放在坚实的安全地带,将导杆和钻臂以行走状态摆成水平位置,各操纵杆置于零位。应吹洗台车的外露部分,清除运动部件上的粉尘和碎石,保持台车清洁。

  5.16 装岩机

  5.16.1 装岩机的作业面应通风良好,支撑牢固,周围无危石。操作人员所在操作的一侧,由装岩机至坑道壁或与支撑、风管等设备的距离,均应大于400mm。

  5.16.2 装岩机运行的轨道应平直,无沉陷,道钉应固定牢固。

  5.16.3 作业前,应检查风管、电缆的连接,确认无漏气、漏电现象。机械应运转正常,制动有效。

  5.16.4 作业中,应经常清扫轨道附近的岩石。移动时,应接好风管和电缆,防止压坏。

  5.16.5 作业时,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装岩机的动作范围。卸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待装的矿车。

  5.16.6 装岩时,铲斗应先落下后再插入岩堆,边铲边前进;装满后,应边提升边后退;卸载后,应边落铲边前进,铲斗返回下落时,应快而无冲击。不得装载超过铲斗容积的大块岩石。

  5.16.7 装载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链条和铲斗曲臂滚动的导轮,发现石渣等物体时应及时 清除。

  5.16.8 在弯道上装岩时,应卸下自动复位器的拉杆,由操作人员控制上平台的角度,并限制其自动转正,石渣不应卸落到地面上。

  5.16.9 在倾斜面上作业时,坡度应小于装岩机允许的爬坡能力,并应另设保险装置,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5.16.10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稳定钢丝绳的松紧度和磨损情况,发现斗柄滚动不灵、歪斜和钢丝绳脱槽等,应及时调整或更换钢丝绳。

  5.16.11 施工中临时停机修理时,应制动车轮并揳紧。

  5.16.12 作业后,应进行清扫,可用压缩空气吹净装岩机外露部分,在链条上涂润滑油。对风动装岩机,应将滤气注油器的闸阀打开,放掉操作机构的余气和水。

  5.16.13 装岩机作业结束后,应停放在安全地带,风管和电缆应妥善放置。

  5.17 潜孔钻机

  5.17.1 使用前,应检查风动马达转动的灵活性,清除钻机作业范围内及行走路面上的障碍物,并应检查路面的通过能力。

  5.17.2 作业前,应检查钻具、推进机构、电气系统、压气系统、风管及防尘装置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5.17.3 作业时,应先开动吸尘机,随时观察冲击器的声响及机械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5.17.4 开钻时,应给充足的水量,减少粉尘飞扬。作业中,应随时观察排粉情况,尤其是钻下向孔时,应加强吹洗,必要时应提钻强吹。

  5.17.5 钻进中,不得反转电动机或回转减速器,应避免钻杆脱扣。

  5.17.6 加接钻杆前,应将钻杆中心孔吹洗干净,避免污物进入冲击器。对不符合规格或磨损严重的钻杆不得使用,已断在孔内的钻杆,应采用专用工具取出。

  5.17.7 钻机短时间停止工作时,应供应少量压缩空气,防止岩粉侵入冲击器;若较长时间停钻,应将冲击器提离孔底1~2m并加以固定。

  5.17.8 钻头磨钝应立即更换,换上的钻头的直径不得大于原钻头的直径。

  5.17.9 钻孔时,如发现钻杆不前进而不停跳动,应将冲击器拔出孔外检查;当发现钻头掉下硬质合金片时,对小块碎片应采用压缩空气强行吹出,对大块碎片可采用小于孔径的杆件,利用黄泥或沥青将合金片从孔中粘出。

  5.17.10 发生卡钻时,应立即减小轴推力,加强回转和冲洗,使之逐步趋于正常。如严重卡钻,必须立即停机,用工具外加扭力和拉力,使钻具回转松动,然后边送风边提钻,直至恢复正常。

  5.17.11 在正常工作中,当风路气压低于0.35MPa时,应停机检查。

  5.17.12 应经常调整推进机构钢丝绳的松紧程度,以及提升滑轮组上、下行程开关工作的可靠程度;不能正确动作时,应及时修复。

  5.17.13 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运动件的润滑情况,不得缺油。

  5.17.14 钻机移位时,应调整好滑架 钻臂,保持机体平衡。

  5.17.15 作业完毕后,应将钻机停放在安全地带,进行清洗、润滑。

  5.18 锻钎机

  5.18.1 锻钎机的地基应牢固,周围的地面应平整、清洁,在作业范围内不得放置与作业无关的物件。

  5.18.2 在连接输气管前,应先将管内积水、污渣吹净,输气管应放在适当位置,供气压力应符合要求。

  5.18.3 作业前,应检查受振部分无松动,钎模及工具无破裂,润滑油面符合规这。

  5.18.4 安装模具时,应调整好锤头行程。装换零件、模具或工具时,应先将压缩空气关闭,塞好安全塞铁。在未塞好塞铁前,严禁将手伸入。

  5.18.5 操作时,应轻推手阀,不得使锤头空击或击打空模。

  5.18.6 锻压或割长钎时,不得碰伤配合人员。吹孔时,配合人员不得正对钎孔。

  5.18.7 淬火时,钢钎应竖立牢靠。用机油淬火时,应在室外进行。

  5.18.8 作业中,不得进行任何清扫和检修工作,不得用手去清除工作台上、模具上的铁屑。

  5.18.9 停机时,应将钎模缓慢合拢,然后停止运转、关闭阀门。

  5.18.10 作业完毕后,应熄灭炉火,切断电源,并用垫铁垫好锤头。

  5.19 磨钎机

  5.19.1 磨钎机的地基应牢固,砂轮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安装防护罩。

  5.19.2 安装砂轮时不得用锤敲打,孔与轴配合应符合规定,轴端紧固螺帽应牢固。

  5.19.3 砂轮失圆、过薄或因磨损,离夹板边缘小于30mm时,不得使用。

  5.19.4 钎头托架应安装牢固,托架面应平整。托架与砂轮端面的距离不得大于3mm。

  5.19.5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螺栓与砂轮夹板无松动、砂轮无裂纹、防护装置牢固及电气装置无漏电后,方可启动。启动后,待砂轮运转正常,方可磨钎。

  5.19.6 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电动机温升应在规定范围内。

  5.19.7 磨钎机的电动机不得装用倒顺开关。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5.19.8 磨钎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不得戴手套,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严禁站在旋转砂轮的正面。

  5.19.9 磨钎时,应用冷却液进行冷却,不得将钎头在钎杆上进行磨钎。

  5.20 通风机

  5.20.1 通风机和管道的安装,应保持在高速运转情况下稳定牢固。不得露天安装,作业场地必须有防火设备。

  5.20.2 风管接头应严密,口径不同的风管不得混合连接,风管转角处应做成大圆角。风管出风口距工作面宜为6~10m。风管安装不应妨碍人员行走及车辆通行;若架空安装,支点及吊挂应牢固可靠。隧道工作面附近的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放炮砸坏。

  5.20.3 通风机及通风管应装有风压水柱表,并应随时检查通风情况。

  5.20.4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主机和管件的连接符合要求、风扇转动平稳、电器部分包括电流过载继电保护装置均齐全后,方可启动。

  5.20.5 运行中,运转应平稳无异响,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5.20.6 运行中,当电动机温升超过铭牌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5.20.7 运行中不得检修。对无逆止装置的通风机,应待风道回风消失后方可检修。

  5.20.8 严禁在通风机和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件。

  5.20.9 作业后,应切断电源。长期停用时,应放置在干燥的室内。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安全管理体系规程:起重吊装机械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起重吊装机械

  4 起重吊装机械

  4.1 基本要求

  4.1.1 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1、3.2、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4.1.2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1.4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1.5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6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1.7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9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1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4.1.12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3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14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4.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1.17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17的规定。

  4.1.18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9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表4.1.17

  4.1.20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4.1.20

  4.1.21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4.1.21-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线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4.1.21-1报废标准按表4.1.21-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4.1.22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表4.1.21-1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4.1.21-2

  4.1.23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4.1.24 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4.2 履带式起重机

  4.2.1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2.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4.2.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2.5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6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7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4.2.8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9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1 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4.2.12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2.13 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4.2.14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4.2.15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4.2.16 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4.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3.1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3.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3.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5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3.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3.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3.8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3.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3.10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3.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3.13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3.14 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3.15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3.1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3.17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3.18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3.19 行驶前,应检查前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3.20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3.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 塔式起重机

  4.4.1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量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 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3)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 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 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 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4.2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 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 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4.4.3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4.5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4.6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7 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4.4.8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 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 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 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 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 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4.4.9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4.10 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4.4.11 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4.4.12 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4.4.13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4.4.14 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4.4.15 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4.4.16 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4.4.17 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4.18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梯,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业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4.19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4.4.20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4.4.21 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4.4.22 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4.4.23 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4.4.24 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4.4.25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4.4.26 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4.4.27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 供电电缆无破损。

  4.4.28 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4.29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4.30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4.31 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4.32 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4.33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4.4.34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4.4.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4.4.36 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4.4.37 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4.4.38 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4.39 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4.4.40 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41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3 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4.4.44 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4.4.45 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4.46 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5 桅杆式起重机

  4.5.1 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规定。

  4.5.2 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4.5.3 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用木块楔紧缝隙。

  4.5.4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4.5.5 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4.5.6 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4.5.7 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4.5.8 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4.5.9 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6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4.6.1 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6.2 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6.3 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4.6.4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4.6.5 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 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3) 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4.6.6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4.6.7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4.6.8 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4.6.9 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6.10 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4.6.11 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6.12 起重机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4.6.13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4.6.14 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4.6.15 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4.6.16 门式和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4.6.17 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4.6.18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4.6.19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4.6.20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6.21 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4.6.22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4.6.23 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4.6.24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4.6.25 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4.6.26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4.6.27 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4.6.28 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4.6.29 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7 卷扬机

  4.7.1 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4.7.2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4.7.3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7.4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4.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

  4.7.6 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4.7.7 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4.7.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7.9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0 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4.7.11 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4.7.12 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篇3:机械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机械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机械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

  第二条 固定搅拌机应有操作台、棚及砂浆沉淀池、排水畅通。搅拌机底座必须用螺栓同机座连接,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第三条 作业前检查离合器、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钢丝绳有无断丝及磨损超标、钢丝绳夹头、螺栓等连接件应无松动;各转动处润滑良好。

  第四条 操作人员在机械运转中,不准离岗,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查看;料斗升起后,严禁任何人员在其下方通过或工作。清理料斗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链条扣牢,挂钩必须用双道保险或弹簧卡环,切断电源,操作杆保险良好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五条 工作完毕后应对搅拌机全面清洗,拌筒内可用水和少量石子清洗。在冲洗筒外表时,禁止站在运转中的搅拌机料斗上冲洗,如确需站在料斗上冲洗,则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视野良好的地点,机身和地必须牢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垂直对正,卷杨机距离滑轮一般不应小于15m。

  第七条 作业前,应检查防护设施、电气线路、钢丝绳无断丝磨损,制动器灵敏,保护接零装置是否良好:传动滑轮等确认安全可靠,全部合格,方准操作。

  第八条 在卷扬机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从卷筒上方卷入。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不得咬绳和压咬。运行中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圈数,最少不得少于三圈。

  第九条 钢丝绳在地面上部分,应装托滚,防止钢丝绳托地,钢丝绳过路要有保护,任何人不得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第十条 卷扬机不得超过额定的重量,物料提升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工作中要所从指挥人员的信号,当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先停机待信号明确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一条 卷杨机在运转中。,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和保养、调整工作,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共闭总电源,盖好防护罩,方可离开。

篇4:机械修理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机械修理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2、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设防护网,对面方向工作时应错开。

  3、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扔。

  4、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大,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板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不准有人。

  5、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6、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7、修理机械要选择平坦紧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8、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9、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用手伸齿轮箱或用手找正对孔。

  10、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篇5:钢筋焊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钢筋焊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有对焊机的构造、性能、保养和工艺选择、焊接参数、质量检验规定等。

  2、对焊机的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易燃物品离焊接现场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易爆物品离焊接现场要20米以上。

  3、施焊前要检查对焊机的手柄,压力机构、夹具等有否灵活可靠。通电前必先能用,使电极及次级绕阻冷却。同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

  4、焊接前,要根据所焊钢筋截面调整两次电压。禁止焊接超过规定直径的钢筋。主筋对焊必须先对焊,后冷拉。

  5、在对焊机的所有活动部位应定期加油,以保持良好的润滑。

  6、为保正焊接质量,在钢筋端头150毫米范围内前进行酸洗除污、除锈及矫正等工作。

  7、断路的接触点,每隔2-3天用砂纸擦净,电极要定期用锉刀锉光。

  A、对焊机的故障及排除

  (1)焊接时次级线圈没有电流,焊伴不能熔化产生原因,断电器接触不灵活,不能随按钮支作;也可能时接触器接触不良或按钮关不灵。

  排除方法:修理继电器接触点,使其接触良好。修理或更换按钮开关。

  (2)焊件熔接不能自行断路。

  生产原因:限制行程开关失灵,不能动作。

  排除方法:修理或更换开关的接触部分。

  (3)变压器电路,但焊件沓不牢。

  产生原因:电极与焊件之间氧化物;焊件间接触不良。

  排除方法:清除电极钳口的氧化物,使之接触良好;清除焊件端部的氧化和防物。

  (4)焊接时焊件熔化过快,不能很好接触。

  产生原因:电流过大。

  排除方法:改变调压片旋转位置,使电流成子。

  (5)焊接时焊件熔接不好,焊不牢,有粘点现象。

  产生原因:电流过小。

  排除方法:改变接触片插头位置。

  B、焊机的维护和保养

  1、各接线柱螺丝必须旋紧,以保持良好接触。

  2、焊机不得受潮。

  3、电源使用场所应无严重影响电源使用的气体、蒸汽、化学沉积、尘垢、霉菌及其它爆炸性、腐烂性介质,并应无剧烈震动和颠簸。

  4、焊机因长期搁置,在重新使用前必须测量各绕组对绝缘电阻,应不低1.5MM,否则应进行绝缘处理,还应仔细检查各动伴是否损坏。

  5、焊机上所有滑移部人应注意保持良好的润滑。

  6、交流接触器及继电器应注意清洁,电气触头每隔一个月用细砂纸打磨一次。

  7、焊接后应随时清除钳口及周围的金属线速,应经常保持焊机的清洁。

  8、焊接工作完毕或临时性离开工作岗位、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电压,工作时焊机必须接地。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