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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交通投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5

  YW交通投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YW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投集团”)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交投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工程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投集团和YW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文件。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零死亡。

  (二)无较大责任事故。

  (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五)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经交投集团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交投集团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办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能科室和人员负管理责任。

  第九条 项目办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编制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督促所辖项目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对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更换。

  (六)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地质、水文、测量等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需要。

  (二)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四)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勘察单位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要求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其中应含有内容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

  (六)应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按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七)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会议、方案审查、检查及隐患督促整改等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监理方法。

  (二)按合同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三)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四)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六)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除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交投集团和质监站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安全月报和事故快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办每月25日之前将相关安全报表上报交投集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似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学院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学院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教育常抓不懈,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是保证电站安全生产的基础。

  二、技术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系数的重要手段

  如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跟班实习 ,同时与职工办理《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年审考核相结合,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脱岗重新培训考核。

  三、生产设备管理到位,是水电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水电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要求全体职工共同参与协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理念,做到以上三个方面,就能极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人身伤亡及设备受损事故的发生,实现了水电的安全运行。

篇4:医院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医院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制度。

  公司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抓有人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

  2.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定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生效。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用等级系数法,详见附表。从“安全工作状况”和“工伤事故情况”两个方面考察和综合。“安全工作状况”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人、机、环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工伤事故情况”是安全情况的重要标志。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公司每季度。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安全检查情况按照附表内容进行计算评比等级即D值越大安全性越好,安全性分为5个等级即:

  D=8~9

  一级安全等级

  说明安全

  D=7~7.99二级安全等级

  说明较安全

  D=5~6.99三级安全等级

  说明一般

  D=3~4.99四级安全等级

  说明较不安全,应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D<3

  五级安全等级

  极不安全应停产整改

  7.考核结果是对企业或项目部门、班组安全性的一个评价,但也是对具体当事人安全责任人的考核,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要追究到某人的安全责任,当D<3时企业、项目、班组全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8.对个人的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D=8~9为称职,D=7~7.99为基本称职,D=4.99以下为不称职)。

  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9.奖罚

  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10.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等级系数法计算公式

  企业或项目部门安全性(安全等级)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LK--领导的安全意识等级;

  AK--安全职能部门工作能力等级;

  RK--人员状况,即工人素质等级;

  SK--物的条件;

  GK--环境条件,即环境安全等级;

  BK--安全防护设施等级;

  PK--年度工伤事故等级;

  1λ--行业安全系数(建筑行业0.6);

  2λ--相对安全系数(建筑行业0.95)。

  LK与领导的安全意识强弱、对安全的关心程度以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有关,LK取1~9。

  领导对安全的管理(LK)

  附表一

  LK值

  说明

  9

  领导安全意识强,实行目标管理好,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7领导安全意识较强,能实行目标管理,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领导能组织安全管理,能实行目标管理,能实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安全意识较差,对安全工作持应付态度,不能实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领导无安全意识,安全问题不闻不问

  AK与安全部门人员配置、工作情况、计划与制度的实施,推行标准化管理等情况有关。

  AK取1~9。

  安全部门工作能力(AK)

  附表二

  AK值说明

  9组织配置合理,工作协调主动,制度健全,计划切实可行,已推行标准管理

  7成员素质较高,工作主动,制度健全,有计划,标准化管理不够

  5人员缺乏,工作不全面,计划不周,能应付日常工作

  3人员少,工作无计划,素质差,忙于应付,工作被动

  1

  人员少,组织涣散,形同虚设

  RK与工人遵守纪律,操作熟练程度,先进班组和班前安全活动情况有关,RK取1~9。

  工人素质(RK)

  附表三

  RK值说明

  9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开展班组活动

  和评选先进活动

  7遵守规章制度,操作熟练,能开展班组活动

  5能遵守制度,偶有违章,班组活动不经常

  3常有违章,无人问津,安全班组活动很少

  1

  纪律松懈,操作野蛮,无班组活动

  SK即机器设备安全等级,与机械设备的完好程度、润滑检修情况,运行情况,对设备的管理情况有关,SK取1~9。

  机械设备情况(SK)

  附表四

  SK值

  说明

  9设备完好,润滑好,运转正常,定期检修,对设备全面管理

  7设备完好,保养一般,运转正常,能定期检修,一般管理

  5设备防护装置齐全,保养较差,有时超负荷运行,不定期检修

  3设备防护装置缺,保养差,有的设备带病运行,有检修维持现象

  1

  设备防护装置缺残,保养极差或不保养,带病超载运行,检修应付

  BK与安全防护设施可靠与否有关,BK取1~9。

  安全防护(BK)

  附表五

  BK值说明

  9

  “四口”临边防护严密可靠,并做到工具化,定型化

  7“四口”临边防护可靠,并做到工具化,定型化

  5“四口”临边防护不尽严密,不太可靠,工具化,定型化,基本做到

  3“四口”临边防护不严密,不可靠,未做到工具化、定型化

  1

  “四口”临边无防护化

  GK与生产环境,场地有关,GK取1~9。

  环境情况(GK)

  附表六

  GK值

  说明

  9环境整齐,场地宽敞,无交叉作业区,空气、光线、声音均好

  7环境一般,场地较小,无交叉作业区,空气、光线、声音尚好

  5环境较差,场地小而乱,有交叉作业区,空气、光线、声音均不太好

  3环境差,场地乱,交叉作业区,空气不好

  1

  环境脏、乱、差,交叉作业,无安全通道,噪声大,有异味,有毒

  PK与工伤事故平均值,工伤事故指标有关,PK取1~9。

  年度工伤及情况(PK)

  附表七

  PK值

  说明

  9本年度工伤事故率平均值远小于近三年工伤事故平均值,或小于安全指标

  7

  本年度工伤事故率小于近三年工伤事故平均值,或接近

  安全指标

  5本年度工伤事故率近似于近三年工伤事故平均值,或稍超过安全指标

  3本年度工伤事故率大于近三年工伤事故平均值,或超过安全指标

  1

  本年度工伤事故率远大于近三年工伤事故平均值,或大大超过安全指标

篇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明确的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年初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镇、街道、园区,领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由管委会根据区安委会提出的考核意见予以审定。

  第四条 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有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考核、奖惩意见。

  第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任务书完成情况。

  (三)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其他专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四)国家、省、市、区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季度调度,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

  (一)季度调度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等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季节特点和重要时段要求布置的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情况;季度调度由区安委办按季度实施,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由区安委办根据责任状、任务书及其他各项工作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区安委会考核组在半年、年终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作为评价各考核对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结束后7日内形成考核报告,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发文通报。

  第四章 考核计分与奖惩

  第九条 考核计分。半年、年终综合考核及全年总得分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半年考核占全年总得分40%;年终考核占全年总得分60%。季度调度情况纳入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一并计算。

  第十条 加分项目

  (一)安全生产工作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分。

  (二)安全生产创工作,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10分/项;被省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项;被市有关部门推广的,加1分/项。

  第十一条 扣分项目

  被黄牌警示的单位,每次扣5分;被警示约谈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根据全年考核总分确定考核等级,其中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70-80分(含7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由区安委会按照《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予以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按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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