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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2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部公司给予奖励,省级20000元、市级10000元。

  4、在每月的安全竞赛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的项目部公司奖励200元。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限期整改的,安全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对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省、市级相关部门查出隐患不执行整改的,给予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2、工地存在事故隐患,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彻底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200-300元。

  3、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2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中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以上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5、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每人50-500元罚款。

  6、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

  7、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10、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受到通报批评或下隐患通知单的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11、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项目部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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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Q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Q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甲、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在班内前五名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3、品学兼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学生拥护的学生干部;

  4、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取得较好名次者;

  7、一年来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当众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学生”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乙、处分

  一、凡违反本(《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江苏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方式: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此条不适应初中部)。

  说明:1、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填写奖惩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2、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发给任何证件。

  3、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行机关依法论处

  三、处理权限

  1、年级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的权力。

  2、政教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权力。

  3、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字,报上级批准。

篇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奖惩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篇5: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服从学校和处的工作大局,以创一流为目 标,确立“服务为核心”的思想,工作主动积极,协力合作,尽心尽责。

  二、我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或我处的声誉、物资、资金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以下情况均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1、纪律松懈,不遵守考勤制度;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3、对待办事学生、教师、考生、用人单位等 ( 以下简称来办事人员 ) 态度冷淡、傲慢;

  4、该办事的不办,或办事拖拉、推读;

  5、不该办的事不给来办事人员说明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6、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和任务;

  7、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来办事人员不满意或工作质量不合格;

  8、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

  9、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办事。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1、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轻微,工作人员做过错记录,限期整改。

  2、造成了明显的影响或损失 ( 如被投诉,经查属实 ), 或者一学期 3 次及以上过错记录,年终考核不能为良好。

  3、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停职检查,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报学校给以行政处分。

  4、以上2、3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当事人过错的性质、情节,当事人还将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违犯 党纪或学校的奖惩条例的,按法律、党员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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