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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于借款、报销与审批的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职学院于借款、报销与审批的细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院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借款

  (一)职工因公借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时,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具体写明借款日期、部门、用途和大小写金额等。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在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

  (二)对已列入了经费预算的经济事项的借款,实行层次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借款和报销的审批都应符合经费审批的内部牵制制度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的要求。审批人应签署其全名,不得以姓氏代替。

  (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差旅费、人员费用等确需支付现金外,其他用途的款项,均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借款或报销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财务部门一般不直接支付现金,而开具现金支票或其他银行支付凭证。

  (四)借款人应在出差回校或办妥购物入库手续的一个月之内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12月份的借款要求在12月结清账目)。不按期报账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下达“催还借款通知”,通知下达一周内,对仍不办理报账手续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部门职工所有借款均实行“谁借谁还”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五)一次性借款或购物付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便于安排用款计划。

  (六)除发放奖、贷学金、支付勤工助学款项外,财务部门不直接对学生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原因由系部或班主任办理借款并负责清偿。

  二、报销

  办理报销,除复写单据外,须用兰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准使用圆珠笔和铅笔。报销各种款项,应做到凭证真实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票面整洁,票据粘贴整齐,并有经费预算指标,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或有权拒付。

  (一) 差旅费报销

  1、职工出差(包括开会、学习等)应从严控制,实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见附表二)。报销时必须附出差审批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具体写明出差人姓名、事由、地点、出差起始日期、交通工具及住宿费票价和填报日期等。如果是数人一同出差,则应填报全部出差人姓名。预借差旅费的应写明预借金额。

  3、交通工具票据(包括车票、船票及飞机票等)和住宿费发票是办理差旅费报销的主要原始凭证,要求合法、完整。住宿费发票必须是套印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统一发票,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交通工具票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是日期已被撕掉或日期模糊不清的票据,经办会计人员应作为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处理,不予受理。出差途中发生的其他各种费用,又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如支付电话费、车船票代购费等),须经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有关单据上逐张签名后,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方可作原始凭证使用。

  4、部门在学院分配的用车费或学院批准的其他经费中报销市内出租车票必须详细写明乘车人姓名、时间、起讫地点、事由、实报金额,否则不予报销。

  (二) 采购物资设备款项报销

  1、所有物资设备款项报销必须有学院批准的计划。采购工作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论资金来源均须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和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采购物资设备从供货单位(包括商家、企业)取得的必须是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购货发票。取得的购货发票以下要素必须完备:发票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发票接受单位名称(xt职学院),经济业务内容,物资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填有大写和小写的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以及发票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办理物资设备采购款项报销时,经办人必须在购货发票背面逐张签字,同时附实物验收人及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实物验收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属于专控商品,必须按要求报经控购办批准,不准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合法的购货发票、实物验收单是办理物资设备款项报销缺一不可的原始凭证,一般应附有购货合同。

  (三) 基建(维修)款项支付

  1、凡批准用于修缮的费用必须专款用于维修项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随意改变修缮经费的使用范围。

  2、基建(维修)项目批准立项后,经办单位应编制工程预算,经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后勤院领导审批。基建(维修)项目立项批准报告和工程预算是办理基建(维修)款项报销的政策依据,报销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3、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办单位必须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开具套印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专用发票,经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后勤院领导和院领导审批,并附立项批准报告、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专用发票的背面必须由项目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名。报销金额5000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制度,财务部门必须凭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审计结论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维修款项如果分别以用工费用和材料款列报支出,则以材料购货发票和用工费用报销单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经手人和验收人在材料购货发票上必须逐张签名;用工费用报销单必须如实填报用工人员姓名、用工天数、劳务价格、支付金额和用工人员签名。经办人和验收证明人必须在支付单上签名或盖章。报销审批手续按第3条规定办理。

  5、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装璜等项目。

  (四) 业务招待费报销

  1、学院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必需遵循节约的原则。

  2、报销业务招待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招待客人用餐必须开具套印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饮食服务业发票,经办人和证明人在发票背面逐张签名并注明接待客人的单位或部门。购买礼品的要开具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购货发票,必须填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和证明人在发票正(背)面要逐张签名并注明理由。

  (五) 其他报销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非商业性的经济活动办理报销的主要原始凭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收据”。收费收据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一式3联,其中第2联为收据联。经办人付款后,收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盖有收费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在收费收据背面逐张签名并注明理由,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办理报销。

  2、因特殊情况,需要向个人购买物品,如农副产品等,而确实无法取得购货发票的,应由经手人写明理由,实物验收人验收签名,部门负责人签批,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经办会计人员方可予以报销。

  3、从外单位取得的购货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由经办人负责取得发票或收据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由经办人书面说明,验收人签名,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如果确实已无法取得证明的(如丢失车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知情人证明,部门负责人签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可代作原始凭证办理报销。

  4、涉及“办公用品”、“礼品”、“电脑耗材”、“文具”等的合法原始凭证,金额必须在500元以下且物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清楚,否则,审批人不得审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特殊情况需报账的在审批人已经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5、贯彻增收节支精神,凡院内能制作的加工件,能做的实验、能完成的实习、能维修的项目、能复印、印刷的资料等等,尽力在院内完成。

  6、各项经费只能按预算项目用途使用,年底之前各项目经费一般不得打通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同意方可打通使用;各部门的预算经费年底若有结余,可留存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同意购置仪器设备;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专门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7、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报账人必须按财务部门的要求,将原始票据按时间、地点、种类,分门别类整理、粘贴整齐牢固,以便于会计人员对票据的审核和会计凭证的装订。

  三、审批

  (一)经费开支审批的原则

  1、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开支必须在预算计划内安排,各部门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2、遵纪守法的原则。掌握好国家规定的经费支出标准和范围,维护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

  3、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则。原始凭证要求真实、可靠、合法且手续齐备。

  4、讲求效益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办好事。

  (二)经费开支审批的权限

  财务部门为统筹考虑资金的支付能力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情况,有预算指标的付款还须遵照先申请、后付款的原则,遵照下述审批权限进行办理,否则,财务部门拒绝支付。

  1、有预算的人员经费的开支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工资及奖酬金、离退休费等由人事部门造册,部门行政主管领导审批,经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学生奖学金等由学生工作处依据有关办法评定并造册,部门行政主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2、单位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① 招待费5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由院长审批。

  ② 会议费、差旅费在省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出省的由院长审批。

  ③ 劳务费由院长审批。

  ④ 处室日常公用经费(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除外)中,200元以下的支出由处室负责人审批,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⑤ 系部日常公用经费(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除外)中,200元以下的支出由系部负责人审批;业务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至1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200元以上的其它费用(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业务费除外)由院长审批。

  3、预算内其它费用支出由院长审批。

  4、对无计划、无预算的用款一般不得支付。对不可预见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时,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和院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方可开支。

  5、所有经批准同意的开支,均需由财务处负责人会审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四、本细则自下发之是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学院教学检查细则

  职学院教学检查细则

  一、教学检查的目的、意义和原则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环节;教学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教学检查则是改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只有通过对教学工作各阶段、各环节的质量和效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才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教学质量检查的原则:一是实效性,检查落实和讲究效果必须充分结合;二是比较性,要把检查标准与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将条件相近的班级和任课教师进行比较,还要把原有基础和目前情况进行比较;三是客观性,即检查要公正,标准要客观。

  二、教学检查工作的实施

  教学检查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教研室共同进行,期初查准备,其中查进程,期未查质量。

  1、学期初检查:

  (1)初期检查以各教研室为主。主要检查各专业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师备课、教具等准备工作。

  (2)教务处应安排好学期校历、课表、教材、教室分配及有关教学文件的制订和执行、新生入学等。

  2、期中检查:

  期中检查是教学检查的重点。要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制订检查计划,成立检查领导小组,逐级检查。

  (1)组织听课、评课;

  (2)召开学生座谈会评教,听取意见;

  (3)检查教学进度、教学日志;

  (4)检查各教研室展开活动和活动记录情况;

  (5)深入各教研室,检查教学改革、教研活动等情况;

  (6)检查学生作业和教师批改情况;

  (7)检查学生上体育课及体育锻炼情况。

  以上检查需要有检查记录,并填写有关表格。

  3、期末检查:

  (1)重点检查学期考试各环节工作;

  (2)统计、分析各班学生各科成绩并进行质量分析;

  (3)了解各班学生补考、毕结业及升留级情况;

  (4)要求教师写自我小结,各教研室进行汇总总结,集中进行的教学检查,都必须写出检查报告;

  (5)检查有关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及实验实习操作时数情况,检查实验开出率,实验室原始记录,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利用率等情况;

  (6)检查各专业学生技能操作训练情况。

  4、专题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典型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为了有重点有目地的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可进行专题检查。如集中一段时间跟踪听课等。专题检查应着重于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要讲究实效,通过检查,达到预期目地和效果。

篇3:内部借款申请及借款保证书

  内部借款申请及借款保证书

  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单位:申请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共计:------个月。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

  或:自------年------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分期归还借款,每次归还金额由借款人自定,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

  1、为鼓励分公司加快市场开拓步伐,加大市场投入力度,总公司同意借款人为实现上述目的向总公司申请借款。

  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

  3、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保证自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全部归还完之前,借款人(分公司经理)暂不能发放奖金。待借款全部归还之后补发。

  4、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应在借款到期前15天,向总公司提交展期归还借款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否则,总公司有权从应拨分公司的费用中自动扣除借款。

  5、借款人除填写借款申请外,还应提供载有申请借款用途、投入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还款计划等事项的”借款可行性计划报告”。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

  分公司经理:

  总公司总经理:

  二OO  年月日于 上海绿谷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篇4: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华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 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党支部要把吸 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 基本路线和实践“***”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 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和其他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第六条 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第七条 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第八条 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爱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学习成绩优良,每期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原则上各门功课无补考,且获得过院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重要思想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党委、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 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 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制订年度发展计划,报院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不能发展入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院团委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委、党支部指定。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 信息报送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 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 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党校 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审查后报院党委组织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院党委负责同志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教务处的党员主要负责人联合预审后,再报院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审批时,要求党委成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不是党委成员的院团委书记应列席会议,组织部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审批意见填入《人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院党委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公示制。党委须将当次拟发展对象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公示一周,并公布所在党总支部和院党委组织部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多方听取师生意见,并将公示结果报院党委。对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确实不符合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 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决定。

  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人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 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审查。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或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由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 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委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校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 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人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12月10日前向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并于年底将检查的结果向院党委报告,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章规定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党规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5:XT职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xt职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使我院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院改 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支部是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 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 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支部一般按处室或系部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部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一般应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 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临时性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 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人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 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 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搞 好教学工作,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在青年教师 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保证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 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章程 标准发展新党员,逐步建立一支以学生党员为核心的骨干队伍;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党支部大会

  第九条 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 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在支部范围内,党支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 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 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 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 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支部委员会不 能把意见强加给支部大会或置于支部大会之上。

  第十二条 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员较少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

  第十三条 党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院党委审查同意。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 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院党委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 检查、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深人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六)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 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 。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 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

  (四)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 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六)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七) 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

  第十八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章程、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 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六)兼管支部的青年工作和统战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以党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按照 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课制度。上党课每学期至少两次,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院党委安排,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自行组织,参加人员除全体党员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支部委员除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委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和院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 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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