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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试行)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的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使招标工作走向规范化,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会、计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负责全院所有招标项目的宏观领导和协调。

  2、成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工会、计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对各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成立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国资处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各1人、有关处室或用户单位专业人员1-2人和评委库存中随机抽出若干名评委代表组成。评委库人员名单由国资处根据相关规则提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一次性储存。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书和标底,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国资处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本文的相关规定,负责招标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并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管。

  二、招标范围

  1、凡批量和单件采购1万元以上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实验器材、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印刷品、药品器械等,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2、凡估价在5000-10000元以下批量或单件的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询标采购,5000元以下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采购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3、总费用2万元以上维修包括房屋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项目均要作好造价预算,按照定额下浮比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并严格结算审计。

  4、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报市招标办实行招标。

  5、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采取:①作好造价预算,合理确定造价。②向投标人发售以合理造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③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参加投标。④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书逐个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招标程序

  1、规范招标流程

  1)申请招标。用户或请购单位将项目向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招标申请表。

  2)受理审定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受理招标,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3)接受投标。招标工作小组在校内和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并发出招标文书,由供货或建筑单位报名投标,并提供投标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及情况。

  4)初选投标入围单位。招标工作小组与招标监督小组对报名投标人或单位的资料等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初选3家以上投标入围单位。

  5)考察入围单位。由招标小组、监督小组、用户单位或请购单位有关人员对入围单位逐个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了解入围单位的情况,并对物资采购进行必要的市场行情调研。

  6)确定招标方式。根据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金额及入围单位的考察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一起确定招标方式。

  7)实施招标。招标小组严格按招标程序实施招标,招标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8)公布招标结果。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学院内公示中标单位和结果。

  2、凡属招标范围的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实行招标。

  3、落实全程监督,所有招标应做到公开透明,由招标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

  4、每月定期组织招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进行的,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

  四、招标原则及要求

  1、各类招标工作必须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结果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议标的程序和规定。

  2、每项招标应有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竞争,要严格依据报价合理、质量信誉可靠、技术先进、售后服务优良等指标,综合进行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当场签订合同,监察室、国资处、计财处必须掌握一份合同,作为监督合同执行及付款的依据。

  五、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1、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招标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和程序操作。

  2、严格招标工作纪律。①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插手设备与物资采购、建设工程承包,不准利用职权指定施工(供货)单位。②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③各级领导干部和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自觉回避竞标。④严禁利用招标考察、物资采购之机游山玩水或向对方索拿卡要、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⑤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⑥凡属招标范围不按规定实施招标的,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不按程序操作的,监督小组有权介入,招标领导小组有权责令纠正,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

  4、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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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新校区建设主体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AN学院新校区建设主体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新校区建设工程是经省教育批准立项的省市共建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新校区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招标原则

  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主体工程全部进入建设工程有形招标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招标组织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牵头,监审办公室参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2.招标公告: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草拟招标公告,经新校区指挥部审定后,在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和《AN日报》发布。

  3.投标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和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名。

  4.投标报名施工企业考察与资格预审:主体项目办公室汇总报名情况,报新校区指挥部审定,由施工企业考察领导小组组织考察活动,同时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施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新校区指挥部研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施工企业。

  5.预审合格通知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主体项目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要求入围企业限时给予答复,并通过本企业账户向我院指定账户缴纳制约示保证金。财务办公室核对投标保证金的收缴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反馈收缴信息。

  6.报建手续的办理:在工程发标前,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择时办理图纸审查、消防审查、防雷审查、节能审查等事项,完成报建手续。

  7.发标与图纸清单答疑: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主持,监审办公室参加,在AN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标;发标后在规定的时间,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主持,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参加,进行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最后由设计单位整理出答疑会议纪要由我院发至各投标企业。

  8.招标: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监审办公室监督,根据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在AN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采用电子评标系统依法完成投标评标过程。

  9.中标企业的确定:根据投标评标结果和有关规定,由新校区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企业。

  三、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主体顶目办公室和监审办公室与中标单位就合同条款进行洽谈,形成合同草稿,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请法人签字盖章。

  2.合同报备: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合同开始生效。

  3.图纸交底:由监理单位主持完成。

篇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采购等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定

  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管理,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湖北民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类别: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行政章(以下简称行政章)。

  二、行政章适用范围:各部门之间往来函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财务请款报销单等。

  三、行政章的使用审批:招标文件由主办人负责审核后盖章,用于其他用途的文件等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经领导签字的直接盖章,已请示领导批准无领导签字的,盖章后必须进行登记。

  四、不得在各类空白纸张及未经审核的文字材料上用印。

  五、印章保管:印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人离岗时及时交接。

  六、违规处理:违反用印规定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责任的,追究当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印之日起执行。

篇5: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8)

  湛部规20**-21

  湛建物〔20**〕7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规范、科学、适时、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目前行业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湛房〔20**〕77号)进行了修改,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编号:湛部规20**-21)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2日

  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其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

  (二)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

  第七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招标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拥有营业场所及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或招标代理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

  (三)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物业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前款(一)、(二)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符合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内,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服务方案;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其委托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限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清点投标人文件,进行开标记录,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当保密。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结束后立即宣布评标结果。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顺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确定招标结果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出具评标书面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刻解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标通知书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年8月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湛房〔2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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