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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8

  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学生违纪事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秩序,有损学院名誉或国家尊严,侵犯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学生行为,依本院规章制度应受处理的,都是学生违纪行为。

  前款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学习的在校各类学生。学生班级、学生社团或其他学生集体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分为批评与处分。

  批评包括口头批评、公开批评、通报批评。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任何学生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规定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查处工作。

  第五条 对查处学生违纪行为有功的检举人、证人,查处工作部门负有保护义务,并可给予其适当奖励,检举人的检举材料应当保密。

  第六条 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事,违纪者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适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所为违纪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

  在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过程中,贯彻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处 理 细 则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非法组织罢课、罢工,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

  (二)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公开恶意攻击党和国家政策,侮辱、谩骂、诽谤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蓄意挑起政治事端的;

  (三) 制作、传播、贩卖、收藏*读物或宣传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 牵头组织、策划非法*、*、*、*或成立老乡会等非法组织的;

  (五) 参与*或黑社会组织活动的;

  (六) 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七)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学院名誉或国家尊严的;

  (八)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蓄意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制造、宣扬、参与迷信或进行其他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劳动课、实习课、实验课等)累积达到: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迟到、早退三次者按旷课一课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者考卷以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以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窃取、泄露学院科研、考试、管理秘密的,视情节与密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到录相室、电游室、桌球室及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或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上课、自习、午休、晚寝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初犯者给予公开批评,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及机房操作、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实习、社会实践纪律,比照在校园内违纪的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观看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视性质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贩卖假证、假章、假证明文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购买、持有假证、假章、假证明文件,并意图利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非法持有其他违禁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以下行为的,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未经批准破译他人密码,非法删改他人档案资料的;

  (二) 改变既定程序,增减学生餐卡、存折存款、借阅书刊次数的;

  (三) 制造、故意传染计算机病毒的;

  (四) 在网络上利用学院、系部名义发布虚假通告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的;

  (五) 其他故意破坏、污染计算机网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比照损坏公共财物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故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前款行为,告诉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捏造事实,向国家、学院有关部门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违纪处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电话、电脑或直接以不文明言语、行为动作对异性进行骚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观看、参与淫秽表演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言行且影响较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到酒店、夜总会、歌舞厅、美容美发厅、卡拉OK厅等饮食、娱乐场所担任服务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由有关部门强制搬回。

  第三十条 除学院认可的正当理由外,夜不归宿或随便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统一熄灯后不按时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异性在宿舍内过夜,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不按要求整理内务,初犯者给予公开批评,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寝室内或走廊上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或电炉、电热杯、电熨斗及其他电热设备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用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宿舍区私接电线、私设开关,在床上点蜡烛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一律禁止到江、河、湖、池塘等处游泳,违反规定擅自到江、河、湖、池塘等处游泳、洗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酗酒者,给予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酗酒所用医药费自理,误课按旷课论处,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擅自修改、撕毁学校文告、通知者;

  (二) 不遵守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私拆、扣留、销毁他人邮件者;

  (四) 谎报火警、匪警或谎打急救电话者;

  (五) 见他人有重大人身安全危难或危险,有能力施救而故意不施救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商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非法经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与或从事走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贩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卖淫、嫖娼或逼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卖淫,故意为嫖娼卖淫者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强奸、抢劫、绑架、行凶杀人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行为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动手打架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没有动手打人,但为直接动手者提供工具或进行教唆、诱骗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动手打人致人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因打架对处理不服,又报复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持凶器参与打架者,比照上述一、三、四、五款加重处分;

  (七) 打架当事方为三方或三方以上或虽只两方,但双方均有两人以上参加者为打群架,对打群架者,比照一般打架行为加重处分。

  (八) 请非本院在校学生参与打架者,比照第七款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不服从学院的教育管理,故意阻挠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对侮辱、谩骂、诽谤教师和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有殴打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故意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据,对查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销售、转移、窝藏他人违纪所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违纪处理人,或者帮助受违纪处理人,在查处程序中或在受处理后,对证人、检举人、查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呈报的个人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者,比照一般违纪行为加重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班级、学生社团等学生集体组织实施违纪行为应负违纪责任,所在系部或其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采取强令整顿、改组、解散等治理措施,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学生干部或组织者给予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条文的,选择处理较重的一个条文进行处理。两个处理等级相同的,则加重一档处理。

  第五十条 为了使国家、集体、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或破坏学院正常秩序的,属正当防卫,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后果的,以违纪行为从轻或减轻论处。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或确有悔过行为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纪行为的或在共同违纪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三) 配合学院、系部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态度积极的;

  (四) 依照规章制度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 违纪后主动自首的;

  (六) 由于不可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七) 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所为违纪行为;

  (八) 残疾学生因生理原因违纪的;

  (九) 其他依本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

  前款所称的立功是指违纪学生在违纪查处程序中积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使查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行为;所称的自首是指违纪后主动向学院有关部门、系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查处程序中主动向查处工作人员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的;

  (二) 包庇共同违纪人的;

  (三) 胁迫、教唆、诱骗他人违反纪律或是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是在其他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串供或者阻止、威胁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 有其他故意干扰、妨碍、阻挠查处工作的行为的;、

  (六) 连续两次违纪且间隔时间不超过5个月,后一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七) 其他依本规定可加重或从重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具体规定的处理幅度内,选择一个较重或较轻的处理种类。

  本规定所称的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具体规定的处理幅度之外,加重一档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初犯、重犯、屡犯均以被查处的次数为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列举的但依法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学院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国家机关处以行政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国家机关处以刑事拘留者,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判处劳教、拘役、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纪学生除受处分外,还同时受以下附加处罚:

  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院、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评定的资格。如已评定,则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所有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可责其检讨或公开检讨。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及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都是学生违纪调查、处理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发生的政治违纪、恶性打架斗殴、较大额盗窃、强奸、性质恶劣的故意伤害、抢劫、行凶杀人等重大违纪行为或当事另一方为非本院教职员工、学生的,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部配合调查取证。

  考场及课堂发生的非前款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调查取证。

  其他属一个系部内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部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调查取证。

  第六十条 违纪行为为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保卫处负责移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其违纪责任的追究可在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前,亦可在其后,在其后的,其查处期限重新计算。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违纪行为的查处程序中由裁决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因违纪行为给自身造成损害的,自负后果,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的学生违纪事件的案卷材料(包括处理建议)在调查终结后两天移送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拟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取证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自行审查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系部对自己调查终结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系部名义作出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但依规章制度应给予留校察看(包括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十二条 除当事学生或监护人(仅对未成年学生,下同)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外,查处工作人员在查处学生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的意见,对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查核,如其成立,应予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正当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系部对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学生违纪事件在查处后可在校园里进行教育宣传但不得侵犯当事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

  第六十四条 负责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与当事学生接触时,必须首先表明身份,尊重当事学生人格,严禁打骂、刑讯逼供,必须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第六十五条 任何知道学生违纪行为情况的学生、教职员工均有批评、制止其违纪行为的权利和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查处过程中涉嫌违纪学生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询问应作出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教职员工及学生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作出笔录,经证人核对认为无误后,询问人及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经过调查取证后,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查维护决定后,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应离校而故意逗留,逾期不离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系部派人遣送回原籍,户口关系和档案还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学生所受处分材料原则上都应归入本人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前由学生所在系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但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如能深刻认识错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年五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班委会讨论鉴定,所在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同意后,其受处分材料可以不归入其本人档案。毕业当学年所受的处分材料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九条 裁决部门作出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应及时抄送学院团委,受处理学生是*党员的,还应抄送学院党委的纪检组织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对本条例施行前发生而尚未查处的行为依据原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但依原条例处理较轻的,也可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各系部可依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学院批准后才能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其他规定若与本条例相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采编:www.pmceo.cOm

篇2:X房地产公司纪律处分细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纪律处分细则

  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所列的条款规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纪律处分有三类:

  第一类:口头警告(记录在案)

  审批权限:由部门总监、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二类:书面警告/最后警告/无薪停职

  审批权限:主管级以下由部门总监、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批,主管级(含主管)以上由总经理级审批。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类:辞退/除名/开除

  审批权限:人力资源部/项目总经理,按程度审批。

  (一) 口头警告

  违反以下公司规定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但仅限于初犯者)。 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批准,需记录在案,并呈交人力行政部备案。

  1.上班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唆使别人为自己打卡和替别人打卡。

  2.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3.不修饰仪表。

  4.在公司内粗言秽语。

  5.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

  6.在公共场所、设施乱写乱画。

  7.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

  8.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9.不佩戴员工证或铭牌。

  10.工作态度不认真(如上班时听收音机、录音机、阅读与业务无关的读物、看电视、喧哗、吃零食等)。

  11.工作时间内打私人电话、手机,上班做私事,看书报和杂志。

  12.员工储物柜不整洁或在内存放食物。

  13.乘搭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和洗手间。

  14.工作时间与他人嬉戏打闹。

  15.擅自调换储柜,私自换锁或加锁。

  16.当班时私自会客,干私事。

  17.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在客人可以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8.下班后无故在公司逗留。

  19.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常规情节轻微的。

  20.犯有其他错误,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警告/最后警告/无薪停职

  (1)书面警告

  违反以下规定,且认识态度欠佳者,给予书面警告。

  1.当值时睡觉,下棋、打扑克等娱乐行为。

  2.对客人和同事不礼貌、或未经客人允许而擅自进入其房间。

  3.无故缺勤三天以内(连续缺勤三天另作处理)。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中途停止工作,经常迟到、早退。

  5.不服从本手册规定或部门主管的工作指令。

  6.在禁止吸烟地方吸烟。

  7.违反工作程序,影响服务工作或造成客人合理投诉。

  8.蓄意损耗、损坏公司设备或客人财物。

  9.在公司内售卖私人物品。

  10.非因工作而在公司范围外穿着公司制服。

  11.擅自张贴、涂改、搬移公司物品。

  12.扰乱电梯正常使用。

  13.违反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4.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常规,情节较重的。

  15.犯有其他错误,情节较重的。

  (2)最后警告

  违反书面警告所列且认识态度欠佳,或已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六个月内再次重犯或犯其他严重过失,将给予最后警告处分。如仍不悔改,可随时被开除。

  (3)无薪停职

  员工如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仍不悔改或严重犯过,公司在考虑是否开除之前,可先采取不超过十四天之无薪停职处分,在停职期内作出处理的决定。如涉及刑事审讯案,可延长停职处分期直至审讯结束为止。

  (三)辞退/除名/开除

  在最后警告后,再次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触犯以下规定将被辞退、除名或开除,公司不予任何赔偿,并视情节通告。

  1.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2.擅离工作岗位,引致后果严重的。

  3.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4.贪污、盗窃、受贿、行贿。

  5.私换外币,私改伪造单据、发票、证明等。

  6.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物品。

  7.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公司钥匙。

  8.酗酒、赌博打架。

  9.偷窃公司、客人物品(包括食物)情节严重的。

  10.违犯公司各项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1.恐吓、威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12.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损坏告示栏或公共财物或他人物品。

  13.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国家任何刑事罪案。

  14.道德败坏,言行下流。

  15.制造谣言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或损害公司声誉。

  16.隐瞒个人违法经历。

  17.招接或介绍娼妓。

  18.严重违反安全守则,造成责任事故,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篇3:学校X等四位同学纪律处分决定

  学校关于某某等四位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系**二小初中一年级二班学生。20**年*月**日,****与****同学因倒寝室垃圾发生争吵,由***主动向***挑衅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其间,***拿出削铅笔的小刀刺在***的背上,因用力过猛导致小刀折断,好在****所穿衣服较厚而未伤及身体,未造成伤害,****同学不但不举报,不制止事件的发生,反而帮着***打***,这四名同学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和班级规章制度,有损学生形象,影响了学校声誉。经过学习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的教育和帮助,四名同学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纠正错误行动迅速。为了严肃校纪,纠正不良习气,有效地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经初中一年级二班班委会讨论,学校研究决定,对这四名学生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一次;

  ***: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一次。

  希望这四名同学深刻反思,吸取教训,用实际行动矫正不良行为,获得大家的认可,力争早日取消纪律处分。全体同学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校纪班规,树良好的学生形象,树文明校风,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县**二小校

  20**年**月**日

篇4:物业员工手册之纪律处分

  物业员工手册之纪律处分

  [1、目的

  为了有助相互了解和促进员工的自律,建立员工行为标准,保证公司业务能有效地达到目的,保证向客户提供优良服务及为部门主管提供一个一致的纪律处分标准。

  [2、处分方式

  处分按10分制式进行,犯甲类过失扣2分,乙类过失扣4分,丙类过失扣6至11分。此计分制按每两个月为一个期限,在一个期限内扣满10分(不含10分)者即时开除,犯规后每满半年未犯任何过失加2分。

  [3、员工犯规经济处分

  凡员工犯甲类、乙类或丙类过失,将按以下标准扣除当月的浮动工资:

  犯规种类浮动工资扣除标准:

  甲类过失20%

  乙类过失40%

  丙类过失60%----100%

  年度内的纪律处罚分数将直接影响当年的年终花红发放比例,年终花红扣除标准与年内犯过失的积分成正比。

  例:年内犯过失积分年终花红扣除标准

  2分20%

  6分60%

  10分100%

  此外,员工违反《员工手册》5.9.13,5.9.20及5.10.8条款者,除给予相应的人事处罚外,并按其原值金额的十倍予以处罚。

  [4、无薪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对该员工做出无薪停职的处理,而停职一般不超过十四天。

  a.在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期间;

  b.员工犯规累积超过10分或犯丙类过失情节严重者,在等候公司管理当局的最后处分决定期间;

  c.员工因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或有关刑法,而受司法部门处理期间,停职期可顺延至处理结果为止。

  [5、立即开除

  员工犯规累积超过10分或犯丙类过失情节恶劣,公司可做出立即开除之处分决定,公司不须给予事先通知或做出任何赔偿。

  [6、处理程序

  a.纪律处分的处理一般在事发后一周内做出。

  b.警告书由部门主管发出,将列明员工犯规的细节。

  c.员工须在警告书上签名,警告书副本将由人事部归入员工工作档案,如员工拒绝在警告书上签认,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而该警告书仍将视作生效。

  d.员工犯甲、乙类过失;部门主管可签发犯规通知书,犯丙类过失;部门主管须将处理报告交助理物业经理审核并经物业经理批准。

  [7、员工上诉

  倘员工不服任何处分,可于该处分发出后的一星期内亲自或书面向物业经理申诉,物业经理将视情节轻重,召开纪律小组会议研究,小组成员将包括人事主任,有关部门主管,助理物业经理及物业经理小组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8、甲类过失

  1.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员工进出口出入小区;

  2.仪表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标准;

  3.当班时未穿着整齐制服;

  4.在小区内发出不必要之声浪,大声喧哗行为不检;

  5.超出工作范围到其他部门闲荡;

  6.下班后无故逗留在小区范围内,除了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各项康体活动;

  7.工作时间吃零食;

  8.未经许可,在员工休息室或指定地点以外地方进食;

  9.使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人事务;

  10.工作时听收音机或录音机,或翻阅客户报纸,或阅读非工作之刊物;

  11.随地吐痰,乱吐、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12.不礼貌地与业主、客户、同事或上司对话,态度欠佳,轻视上司或业主、客户;

  13.经常迟到或早退(每六个工作日,迟到或早退两次或以上);

  14.忘记或不按规定佩戴员工证、名牌或工号牌;

  15.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定;

  16.未经许可,私自接待亲友及家属;

  17.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

  18.就餐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限;

  19.搬弄事非,影响员工之间的团结;

  20.了解其他员工犯有甲类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

  [9、乙类过失

  1.工作态度恶劣,粗暴对待上司,同事或客户;

  2.擅离工作岗位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3.当值时睡觉,打瞌睡;

  4.旷工一天;

  5.上班时间无故停止工作;

  6.在当职时间抽烟;

  7.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干私活;

  8.故意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小区安宁;

  9.不敲门或未经住户许可而进入室内;

  10.叫他人替自己或自己代人签到;

  1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小区之各类服务设施如:打印机、复印机等;

  12.未经主管同意,在工作范围以外私自穿着公司所发制服;

  13.进出小区,拒绝向保安人员出示手袋、包裹内所携带物品;

  14.故意损耗,损坏客户或同事之物品;

  15.参与赌博;

  16.唆使挑拨,从而引起员工间打架斗殴或影响员工之间团结严重者;

  17.在小区内买卖私人物品;

  18.在执行主管或上司之合理合法工作指示,故意消极怠工;

  19.填报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

  20.未经同意,员工在小区内擅自张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

掉布告栏内任何告示;

  21.拿取或偷吃公司或客户之食物或饮料;

  22.上班时带有醉态或在当值时喝酒;

  23.擅自进入"未经许可,不准入内"的区域;

  24.发表虚假或诽谤性之言论,从而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25.私自收受客户所给的小费或财物而不上交;

  26.非因工作而私自与租户房客接触;

  27.未经许可,擅自拿取或使用客用物品;

  28.未经批准,将消防安全设备或其他设备挪作他用;

  29.破坏物业的整体外观,如在墙面上乱刻乱画等;

  30.了解其他员工犯有乙类过失而知情不报。

  [10、丙类过失

  1.威胁或伤害公司、小区内任何人士。

  2.殴打他人或相互打斗。

  3.向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伙造文件欺骗公司或客人。

  5.泄漏公司机密文件或资料。

  6.私自与小区客人换取外币或兑换券。

  7.作出不道德的流氓行为。

  8.偷取公司、小区、小区顾客或同事之财物。

  9.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他人行贿。

  10.利用职权,收取回扣或接收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11.在社会上,做出严重损害国家,公司声誉及利益之行为。

  12.遗失公司之重要物品而导致重大损失。

  13.旷工一次连续三天。

  14.未经主管批准私配小区内部钥匙。

  15.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

  16.病假期间在外另谋职业。

  17.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安全守则,导致公司、客人、员工受到经济、财产、生命或声誉的危害或损失。

  18.在岗执勤时酗酒。

  注:以上提及的种种过失仅作为指导性参考,所列条文并非完备。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各类过失中,公司有权决定其过失种类。在各类过失中,公司有权区别其他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11、嘉奖

  公司执行以功补过的政策;员工受处分后,如能有所认识,其以后的行为及工作表现均能符合公司要求,并有杰出表现,做出突出成绩者,可获嘉奖;公司考虑取消其已受过之纪律处分记录。

篇5:花园物业员工手册:纪律处分

  花园物业员工手册:纪律及处分

  第七章 纪律及处分

  7.1纪律执行程序

  如有行为不检,或工作失误、失职,管理处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类别予以纪律处分,各类处分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7.2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

  7.2.1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7.2.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7.2.3为保护公有财产,为客户生命、财产,见义勇为者。

  7.2.4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揭发举报者。

  7.2.5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7.2.6拾金(物)不昧者。

  7.2.7服务热情受到客户表扬者。

  7.2.8工作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者。

  7.2.9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员工树立典范者。

  7.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扣发10%的当月浮动奖金。

  7.3.1工作态度不认真,散漫或粗心大意(如当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串岗等)。

  7.3.2不修饰仪容,制服穿着不整齐,不佩戴员工证。

  7.3.3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乱写乱画。

  7.3.4不经指定员工通道进出,下班后无特别原因仍在管理处范围内逗留。

  7.3.5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

  7.3.6其他诸多工作不适宜的表现。

  7.3.7当值时私访客人。

  7.3.8私自调换更衣柜。

  7.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30%当月浮动奖金。

  7.4.1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钟卡,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常规。

  7.4.2不按管理处规定进入客户区域。

  7.4.3占用管理处电话作私人用途或在管理处范围内粗言秽语。

  7.4.4当值时打瞌睡或在管理处内售卖私人物品。

  7.4.5拾遗不报。(价值200元以下)

  7.4.6私配衣柜锁匙或私自加装别锁。

  7.4.7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管理处专供客人使用之设备,如:餐厅、 洗手间、电话等。

  7.4.8不遵守管理处之保安措施。

  7.4.9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之地方。

  7.4.10工作怠慢、服务欠佳。

  7.4.11无故不参加管理处组织的培训课程。

  7.4.12其他不符合管理处要求的行为。

  7.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最后警告处分,扣50%的当月浮动奖金。

  7.5.1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管理处业务。

  7.5.2在更衣室内聚赌、娱乐或睡觉。

  7.5.3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

  7.5.4蓄意损耗、毁坏管理处财物和未经许可移往他处。

  7.5.5擅自张贴或涂改管理处通告,私自派发任何种类之文字,印刷品者。

  7.5.6消极怠工,无故旷工者(三天以下)。

  7.5.7不配合管理处保安人员检查手袋、包裹等。

  7.5.8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卡。

  7.5.9在更衣柜内存放管理处之物品。

  7.5.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私自装配管理处使用的锁匙。

  7.5.11200元-1000元的物品拾遗不报(含200元)

  7.6员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时解雇,扣100%的当月浮动奖金。

  7.6.1威胁、恐吓、打架、斗殴、危害同事,发生不道德行为等。

  7.6.2工作时间饮用任何酒类或服食麻醉药物,及携带违禁物品(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7.6.3呈交伪造之医生证明或虚报个人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7.6.4违反工作要求,遭客人投诉者。

  7.6.5偷窃、泄露、伪造管理处商业管理机密。

  7.6.6未得管理处同意作任何形式的募捐。

  7.6.7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

  7.6.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政府刑法、政府法规。

  7.6.9责任心不强或恶劣影响者。

  7.6.10工作严重失职,给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失者。

  7.6.11不执行上级工作指令,延误工作者。

  7.6.12蓄意损耗、毁坏、偷盗公物或他人物品。

  7.6.13煽动员工、客户搞群众*或闹事。

  7.6.14工作当值擅离职守,当值睡觉等造成损失者。

  7.6.15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7.6.16 1000元

以上的拾遗不报(含1000元)。

  7.7过失接受与处理

  7.7.1员工必须在过失单上认证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签认,则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7.7.2两次口头警告计书面警告一次;两次书面警告计最后警告一次;两次最后警告即时解雇。

  7.8申诉

  员工有申诉的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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