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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旁站监督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5

  华兴建设公司旁站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关键、特殊工序的施工质量,特制订本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部必须对工程关键、特殊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识别,并实施旁站监督。

  2、旁站人员由质量总监具体安排和指导,由质检员和工长具体实施。

  3、旁站监督人员的主要监督容:

  (1)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等;

  (2)检查分包单位施工作业面关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3)在现场跟班监督工程关键、特殊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和规标准情况;

  (4)做好旁站记录,保存旁站记录原始资料。

  4、旁站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旁站人员如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规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班组立即停工整改。

  6、本项目的下列工程关键、特殊工序和关键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督: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柱浇筑,地下连续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给水管道水后试验,给水泵试运行,给水系统试车;排水管道闭水试验,通球试验;电气照明系统试送电,动力系统试车,变配电室受电试运行,不间断电源试验,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系统单机试运行,联动试车,消防系统等,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部位。

  7、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督的项目人员每次罚款100,对分包单位每次罚款1000,对分包责任旁站人员罚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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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中医药大学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和下设的二级财务机构以及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为主体组织实施。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未经审核人员审核、制单,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

  三、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当扣留,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必须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涂改、伪造、故意销毁会计档案或设置帐外帐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财务处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或由财务处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审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需要,可以委派财会人员对全校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在学校财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藏和谎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学校将违纪情况向该单位通报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行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厉行节约原则,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否已尽量避免因决策失误将要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学校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并针对上述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学校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费用、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检查、评价。主要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履行节约原则等,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确保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

  一、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审慎有效地调节资金供求关系,实现年度相对收支平衡。

  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年度终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效益,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

  五、全校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

  第二十条 收费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校内各单位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报上级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先取得财务处核发的“**中医药大学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由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票据或打白条。

  四、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财务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得经营本单位内部的帐务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所有收入(包括代收代缴的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和私分。

  二、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

  三、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严格按照学校管理要求或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足额上缴相关费用。

  四、校内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学校进行分配分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二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项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二、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预算申报程序审批后才能立项操作。

  三、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四、全校各单位在开支各专项经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经费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效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五、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必须严格区分基建支出和事业支出。学校各项基建支出必须从基建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事业经费。学校可以将事业经费的节余用于自筹基建项目,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基建经费一起统一用于基建项目的开支。基建处必须加强对基建经费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学校各经营性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

  八、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帐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除学校财务处以及实行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帐户。可以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校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和办理结算业务,并将开设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报财务处备案。其他校内单位需要办理结算业务的,由财务处设立经费专项,并代为办理银行业务。

  二、全校各单位的银行帐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开具支票和保管印鉴的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负责;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总帐,每月终了,银行出纳要编制“银行出纳月报表”,与银行存款总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10日前,上月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要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会计人员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对帐工作,对未达帐项,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催报。

  二、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切实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按章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开设有银行帐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二)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三)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四)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帐、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现金短款分不清责任的,应由出纳人员赔偿;能分清责任的现金短款和现金长款,独立核算单位报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处理;其他单位,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五)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三、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帐凭证,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帐簿的记帐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出纳工作。

  四、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各类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废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校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或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作帐务处理;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追查当事人责任;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完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应符合学校招投标等管理规定。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先经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科技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审计后基建决算报表实际支出数计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在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四、教务处、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在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并做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及各管理部门之间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交学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六、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入股或出租经营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上交资源上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一、应收款主要指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赔偿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暂付款主要指借给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购货款、差旅费及其他各种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除积极催报外,还应对超期不报帐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按月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应停止其继续用款。对长期挂帐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财务处或学校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产业处共同委托和聘请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产业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对学校投入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勾,进行奖惩。

  四、产业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应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全资校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校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汽、房屋等资源使用费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校财务处因满足事业发展用款需要,经批准可以办理银行贷款。

  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贷款一般应及时归还,特殊情况需转贷的,应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银行贷款的洽谈和办理手续,必须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经手。银行贷款的申请书、合同书、还款计划书等资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或附在贷款凭证后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储存有会计信息、资料的磁盘、光盘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由非专职财会人员代为填制、保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反映经济业务的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二、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1-2年,期满后应由财务处派人监督编造清册移交给档案室。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需要,亦可保存本年度以前三年以内的会计档案,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要求移交给档案室保管。

  五、会计档案必须及时装订立卷,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确须拆封的,必须报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档案管理部门需将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由财务处派人共同拆封整理。

  六、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校内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印,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

  七、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需销毁的,由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保管期限满后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要将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销毁过期会计档案时,必须由档案室与财务处、审计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要将监销情况报告档案室和财务处、审计处主管领导。

  (四)未经档案室和财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财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协助、配合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办法,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监督办法要求的各类行为,学校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以及《**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行政处分处罚条例》的设定,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部门、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基本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参与招标投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投诉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出监察员通过监督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调阅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

  3、凡因行贿或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受到省教育装备中心和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部门通报的投标单位,从通报之月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所有的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编定标底的监督:

  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

  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解决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监督:

  l、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

  3、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五)评标过程的监督:

  l、评标工作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地点要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要严格控制;

  2、评标过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六)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七)确定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形式是否符合法规: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否经过批准;

  2、被邀请单位、供货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该小组要在预定的时间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编定标底工作开始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该小组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通知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开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监督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提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要成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与培养,并定期对其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工作进行监督,对该小组及其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可向学校反映。该小组成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力,追究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社区卫生服务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组织、制定评议管理办法。

  2. 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主监督。

  3.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

  4. 对各项意见建议及时登记、汇总、分析,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改正。

  5. 监督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6. 定期公示社会民主监督情况。

篇5:社区卫生服务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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