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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市环保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4

  T市环保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档案是机关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机关的宝贵财富,机关同志人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机关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列入各站、处、室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机关档案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本局各处、室、站以及个人在进行一切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多种载体的全部档案,均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本局档案工作由一名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主管,档案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机关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本机关各处、室、站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机关全体人员都是本机关档案的形成者和利用者。

  第七条本机关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报表、帐册、图纸、照片、录音、录像带、软盘等都属归档范围,具体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密级见《T市环保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密级和责任者划分表》。

  第八条各处(室)、站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统计报表、“三同时”验收、项目审批、信访、监测数据在次年的4月15日前归档;各种专业性会议或参加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的全套会议材料于会后马上归档;会计档案在年终后,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会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

  第九条文件材料的档案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正确地反映本局各项活动的真实面貌的历史全过程,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必须是文件的正本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和批复、报告与批转等要求相符,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3、声像档案应有文字标出:摄像、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者。

  4、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律用钢笔(蓝、黑墨水)书写,要求纸质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或修改、批语文件材料均写在文件的右侧。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前,应全部归还借用档案资料,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T市环保局不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等非本局工作人员的文件;

  2、上级普发,供工作中参考,不办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抄送本局供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4、上级机关印发的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材料;

  2、无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

  3、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信函、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检查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崑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

  5、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6、各站、处、室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由主办站、处、室归档,其余不归档。

  7、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及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8、不履行公文手续的内部一般性行文、介绍信等材料;

  9、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或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本局办理的一般崑性文件材料;

  2、外机关送来的一些征求意见的文件未定稿;

  3、外单位交流、学术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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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T市环保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T市环保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本局文书档案,做好保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订以下制度:

  1、凡是本局党、政、工、团各处室工作中形成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等均属文书档案范围,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2、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阅办文件,协助文书搞好文件的送阅、收集等工作;

  3、对各处室阅办的文件,局办公室当日分送,承办处室应抓紧处理,急件急办,对一周内未办好的事件,则由局办公室催办,做到处室不积压文件;

  4、对文件修改、批语,均应写在文纸右侧,拟稿、核稿、签批人都要写上姓名、年、月、日,一律用钢笔书写;

  5、各处室拟稿的文件,均应送局办修改核稿后,送分管领导签发;

  6、介绍信用章,凡用部门印章由处(室)领导批准,使用局印章须经局领导批准,一般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7、第二年的第二季度做好立卷工作,第三季度应全面做好案卷工作,并编制档案目录、检索工具;

  8、经过鉴定,可销毁处理的档案,均应编造清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方销毁。

篇3:汽车维修档案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检验单、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 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 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1. 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字,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 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汽车维修质量合格的凭证。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经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后的修竣车辆均应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机动车不得交付用户使用,用户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可拒绝交纳维修费用。

  3. 质量检验员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和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合格证时应认真填写车牌号码、厂牌型号、维修类别、维修项目、进、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合格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质量保证卡”应及时交予托修方,第二联为维修企业存根,第三联为“维修管理部门存根”。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借、涂改《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工作是充实和完善汽车维修档案制度、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营造透明的汽车维修消费环境、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举措,是保障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 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前应当与托修方签订《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

  2. 承托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愿意履行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

  3. 汽车维修合同应装入汽车维修档案,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4. 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托修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 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调解处理。

篇4:z幼儿园档案管理安全制度

  z幼儿园档案管理安全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上级规定的保密制度。

  2、接收、移出档案和收发传阅文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3、查阅有关档案应在档案室内,外借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办好借阅手续。

  4、档案室要有防护措施,做到防盗、防火、防鼠、防潮、防虫、防尘,定期检查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档案室内严禁烟火,严禁带易燃物品内,备有灭火消防设备。

  6、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7、保持案卷齐全,每年核对一次,做到帐、卷相符。

篇5:造价咨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咨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为业务发展提供资料支持,提高资料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业务资料档案管理详见“具体办法”。

(公司资料库分类)

  第二条 公司资料按性质分为机要资料和非机要资料。

  非机要资料--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资料。包括:

  一.公司非密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会议记录及资料;

  二.外界发给公司的所有非机要文件、信函及资料;

  三.公司宣传及重大公关、接待活动文字、影视资料;

  四.公司业务研究背景资料。

  五.以公司名义购置的书籍、磁碟及相关资料。

  机要资料-- 公司经营发展中形成的、不宜对外公开的资料。包括:

  一.公司密级文件、公司的规划、财务报告,财务数字,重要会议记录;

  二.人事档案、各员工的工资收入;

  三.已完成业务档案(详见办法);

  四.公司内部或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非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账户账号等。

(资料库管理)

  第三条 公司资料库由资料员专人管理,负责资料收集,目录编制,资料建档、归档、查阅、借阅。

  一.资料收集:来源包括公司收、发文,公司业务研究资料,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

  二.目录编制:根据资料密级、内容、编号、时间、份数编制资料目录。

  三.资料建档、归档:根据资料目录做好相应的建档、归档工作,保证公司资料库齐全完整,密级资料必须保证安全。

  四.资料查阅、借阅: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公司非机要资料,须由资料员填写《公司资料借/查阅簿》,办理借还手续。

  第四条 借、查阅资料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总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五条 借、查阅资料不得涂改、划线、抽页、剪裁和污损,资料出借和归还,由资料员负责检查资料的完好破损情况。

  第六条 查阅机要资料须经总工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机要资料不得复印,不得外借。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行政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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