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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市中医院外科急(会)诊听班制度(暂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1

  L市中医院外科急(会)诊听班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综合救治能力,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医院研究决定,对外科院内急(会)诊听班制度作规定如下:

  (一)相关规定:

  1、外科听班人员在听班期间,负责承担全院外科、内科系统危重疑难病症的专科会诊工作,并指导一线医生完成急救任务。听班人员在听班期间,通讯设备必须保持畅通状态,由值班医师或总值班直接调遣。

  2、急会诊安排如下:

  ①外科病房会诊请外科病房值班医师或所在组的听班医师会诊。

  ②急诊值班为普外科(骨科)医师值班的,请普外科(骨科)值班医师或所在组的听班医师会诊。

  ③急诊值班为脑外科医师值班的,如患者为脑外科病人,请病房脑外科值班医师或听班医师会诊;如患者为普外科病人,请病房普外科值班医师或所在组的听班医师会诊;如病房值班为脑外科医师,请普外科主诊医师会诊,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如患者为骨科病人,请病房骨科值班医师或所在组的听班医师会诊,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

  ④其它科室需要请外科会诊的,请外科病房值班医师或所在组的听班医师会诊。如需泌尿科、烧伤科、肛肠科、脑外科会诊,请相关外科值班医师或听班医师会诊。

  3、听班人员原则上要求在家听班,不得酗酒。如因事外出,必须保持移动电话通畅,但不得离开市区;如因故出差,或离开市区,则应提前安排其他合适人员替班,且须提前通知医务科、急诊室和总值班。

  4、听班人员接到出诊电话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乘最便捷的交通工具赶到指定地点(院内宿舍居住者15分钟内、院外居住者2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位置,特事特办。)

  5、听班人员接到出诊电话后,必须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坚决杜绝听班人员不到现场、通过电话进行询问和指导的现象。

  6、听班科室每月25日前将本科室下月听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至医务科,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7、听班表每月底由医务科发放至急诊科、听班人员及总值班。

  (二)违规处理:

  1、院内急会诊电话打通后,听班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的,每次扣罚20元。

  2、院内急会诊电话打通后,听班人员未来的,每次扣罚100元。

  3、院内急会诊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或无法接通的,每次扣罚100元。

  4、院内急会诊电话打通后,听班人员不到指定地点,而是通过电话进行询问和指导的,每次扣罚100元。

  5、因听班人员未及时到达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由听班人员自负。

  6、对多次违反听班规定者,由人事部门按医院有关制度处理。

  (三)听班人员待遇:

  1、听班科室人员,每月按三专科,各专科按50元标准予以补助;此外,听班人员每来院急会诊1次,予以5元补助并报销听班会诊时市区内的来回打的费用。打的票据需本人及总值班签字,并注明相关事宜。

  2、请各科将听班情况汇总表(包括打的票)由专人收集后于每月5日前报至医务科,一月一结算,过期不侯。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此规定相冲突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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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L市中医院会诊制度

  L市中医院会诊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院专科的发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预防医疗事故及医患纠纷的发生,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涉及多专业学科的跨科疾病等在诊断、抢救、治疗或开展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过程中需要上级医师或他科医师指导或协助时,应及时申请会诊。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病人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二)申请会诊的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经治医师认真填写会诊单,经科主任签字后送往应邀科室。申请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病历,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光片,CT片,MRI片等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如骨穿包、胸穿包、胸腔闭式引流瓶、气管切开包等)。

  (三)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低年资住院医师、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如遇会诊医师仍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进一步向上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保证诊疗质量。

  (四)会诊时,邀请科室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必须陪同,详细介绍及相关治疗情况,受邀医师应详细询问、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充分讨论,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经治医师详细做好会诊记录,受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会诊记录或在会诊记录上签字,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五)会诊种类与实施办法

  普通会诊

  1、科内会诊:本科内疑难病例或住院三日未能确诊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经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名后,由经管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送应邀科室。要求特殊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自行携带会诊单到有关专科检查。少数确需携带病历前往检查者,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不得将病历交给病员及其家属。

  3、特殊病人会诊:由经管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如为危重疑难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报分管院领导。应邀科室应派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

  4、门诊会诊:由首诊科室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需要会诊的科室,必要时与病人沟通交代清楚,或提前和应邀科室联系。病员到相应门诊科室会诊时,排号护士应予以优先安排。如病情特殊或危重,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可用电话通知,应邀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不得推诿。

  5、全院会诊:病情复杂、特殊或疑难病例,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应邀科室、应邀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字后送交医务科。医务科协调后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医务科必须派人参加,如不是危、急、重情况,当事科室必须提前提供书面材料(简要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治疗情况)给应邀科室,以便充分准备。遇特殊病人会诊,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会诊由科主任(或主诊医师)主持。

  6、院外会诊

  (1)请外院会诊: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及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送交医务科。经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科(班外时间与院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省内专家由医务科联系,申请科室派人接送。必要时可由科主任派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或进行书面会诊,任何人不得私自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会诊时医务科酌情派人参加或主持,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参加;请省外专家会诊,应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和《危重、抢救、疑难、手术病人报告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送医务科,由医务科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医务科负责联系。

  (2)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受邀医师前往,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生病等)无法前去时,医务科应酌情另行指派并向邀请医院解释说明。

  急会诊

  1、科间急会诊: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遇必须立即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应在会诊单上方注明“急”字样,送单同时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受邀科室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应立即前往,不得推诿。如会诊医师无法处理,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2、全院急会诊: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特殊或重大灾害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多科室急会诊时可申请。可用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或内科二线班、外科听班医师),受邀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主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申请科室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医务科、院总值班,由医务科、总值班报告院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指挥救治工作。

  (六)会诊时限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医务科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科安排时间为准。

  (七)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

  会诊记录包括会诊申请单和会诊意见记录。

  1、会诊申请单① 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② 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用红色钢笔或水笔注明“急”字样。③会诊申请单由住院医师负责填写,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上级医师签审的具体规定按本制度中内容执行。

  2、会诊意见记录①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签名,经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②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③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的,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需转院的,应报医务科,由院领导批准。

  附:关于会诊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现将医师外出会诊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1、任何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手术;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

  2、会诊工作班内时间由医务科负责联系;班外时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负责联系,值班人员应于班内时间将会诊情况尽快报医务科或院领导。

  3、请省内、外专家会诊:经治科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由经管医师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专业组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交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

  4、会诊后需请外院专家在会诊单上记录并签字。

  5、外出会诊: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会诊。

  (2)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因各种原因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中断会诊。

  (4)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如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手术的,所发生的后果自负。

  (6)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篇3: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护患者、医师及本院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院情况,对医师外出会诊实行《医师外出会诊和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 院外医疗机构如需邀请我院专家外出会诊、手术等医疗活动,均需要由邀请的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的公章。

  2、 受邀请专家外出必须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和批准,医务科建立外出会诊登记制度,登记备案并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任务,外出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邀请函交医务科归档。

  3、 医务科必须与外出会诊专家所在的科室协调并加强管理,要求科主任及受邀外出会诊的医生安排好本科室的临床工作,以保证本科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上级部门因突发医疗事件和干部保健等紧急或重要会诊,指令我院派出有关专家时,由医务科直接通知有关科室或专家,有关科室和专家必须服从医务科指派,医生必须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会诊。

  5 、对方医院如定期的经常性地指定某专家去会诊或手术,本院将拒绝此类会诊请求。任何医生未经医务科审批而擅自外出会诊,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6、会诊审批程序:对方医院向我院医务科发会诊邀请书(传真号0**1-8****77),医务科审批,登记后通知受邀科室或有关专家,专家去有关医院会诊。急会诊可先电话邀请,医务科同意后可先去会诊,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非工作时间急会诊请与医疗总值班联系,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7、医师外出会诊费的收取、管理规定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不收取会诊费。凡医疗机构因诊疗需要邀请会诊属于基本医疗服务,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患者或家属自愿要求邀请的会诊属特需医疗服务,按《浙江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所有的会诊费用必须要求由邀请方医疗机构人员通过帐号支付给本院。

  (2) 外出的医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个人(病人或家属)所馈赠的钱物,如出现外出医务人员收取个人的钱物现象,均是该医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医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视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3)外出会诊医师所收取的(市场特需)会诊费用的分配标准如下:会诊费用将视工作时间会诊和业余时间会诊的不同情况在医院、会诊医生个人间分配。工作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50%,个人50%的比例分配;业余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15%,个人85%的比例分配。医院财务科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外出会诊医务人员的标准要求

  (1)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

  (2)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医德医风的医务人员;

  (3)二年之内没有出现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外院会诊或手术的医师,一经发现,将按《医师法》及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不参与处理,不提供相应的帮助:若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会诊规定》的要求,切实规范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行为,保证健康、合理与便民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如果科室或个人未按以上要求非法外出会诊或邀请外院会诊,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其他一切后果自负,并按医院有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考评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篇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去会诊的医师在15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处)汇报,由医务科(处)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6)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上应在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向医务科汇报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向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或由会诊专家通知自己单位医务科登记。并应将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提出会诊科室对专家来我院会诊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外出会诊或手术(见下医师外出会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篇5: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疑难、危重病历会诊讨论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疑难、危重病历会诊讨论制度

  一、对疑难患者

  1、各病区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患者,应在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指导下尽快完善各项检查,进行病历讨论。

  2、全科每周进行1次疑难病例讨论,各病区疑难病例必须提交全科病历讨论,以最终确诊,并明确治疗、手术方案。讨论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医师参加,术者必须参加,病历及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讨论前经治医师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检索文献。

  3、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医务处,以组织全员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4、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值班组副主任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二、对危重患者

  1、各治疗组(或病区)在病房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带领下,应及时讨论、确定治疗方案,并密切监护患者,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记录病程。

  2、在每日下午下班前,主管医师应向科主任汇报病情,及时发现诊治过程中的问题,调整治疗方案,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3、对于特殊危重患者除以上讨论外,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及相应科室的全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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