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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6

  造价咨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员的积极性,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劳动合同制是指职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用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制度。

  三、凡本公司招聘的职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职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职员与法人代表办理劳动合同签约手续。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职员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三个月试用期(特指新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签订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员工两年一签,并根据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签。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员,在合同期届满而处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合同期限可延长至规定的假期结束为止。

  三、因工负伤的职员在合同期届满而处于停工医疗期,合同期限可延长至停工医疗期结束。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或合同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道德品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合同期内,不服从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已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五)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需要减员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员;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不适应公司工作的;

  (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辞职的;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职员被辞退、开除,或被司法机关判刑关押或劳动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职员被判缓刑、管制、免予起诉和免予刑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

  第四条 职员待遇

  一、公司职员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和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二、公司职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职员享有公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五、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员设立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停工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五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一、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或由第三人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在争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辞退、开除或解除违纪职员劳动合同的,在劳动争议未裁定之前继续执行。

  第六条 附则

  一、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工负责,合同由行政财务部资料员保管。

  二、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职员的档案材料应由人才交流中心退回本人。

  三、本规定如与其他规定不相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员工职业道德守则中任意一条。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干扰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

  三、未准假擅自不来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年累计五天的;

  四、窃取、涂改、伪造病假单,使用这种病假单达五天以上的;

  五、不服从公司管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本公司设备、财产损失重大的;

  七、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防火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耍小聪明,扇风点火,造谣惑众,严重干扰工作、管理秩序的;

  十一、侮辱诽谤他人或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合同:

  一、故意破坏公司生产办公设备,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二、偷盗公司财物,偷盗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三、贪污、受贿、索贿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四、挪用公款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五、合同期内违法乱纪,被公安部门拘留或治安罚款的。

  六、违法犯罪,被判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七、、根据其他规定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总工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公司辞退职员的决定仍应执行。

  第十二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无理取闹,纠缠管理人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报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所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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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资产管理公司劳动合同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实行合同聘用制,不同形式聘用的员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同,分别为: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以上,订立此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2、工作未满十年的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在员工试用期结束转正时。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三条 员工与公司填写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的内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写,并加盖公章;乙方内容由员工个人填写并签字。

  第四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约,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第五条 签字盖章后的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存一份。

篇3: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 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 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 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 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4: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书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书

  第十一部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个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此即乙方的服务期。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并按甲方的合法要求、所从事岗位(或职位)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提高自身职业素质,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绩效)标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并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乙方有劳动、学习、培训、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规定。双方自愿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以工作任务的目标达成为基础对员工实行年薪制考核,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报酬在其岗位考核年薪中体现。

  乙方的具体薪酬待遇按甲方依法制订发布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分配。当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或甲方出台新的薪酬制度时,甲方有权根据劳动法规定重新调整确定乙方薪酬水平和分配方式,但甲方保证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营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当地政府和甲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等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乙方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安排和调动。

  2、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奖励和必要的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直到解除劳动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变更、解除

  1、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必须按双方商定变更内容签订变更协议。

  3、甲方若为乙方出资进行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培训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所剩期限的,甲方有以下三种选择权:1)将本合同的期限延长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2)在不短于本合同期限但不长于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之间选择一个期限;3)维持本合同期限不变。若甲方作出了第一或第二种选择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处理。

  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同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就违约金的标准、支付方式、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作出具体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或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上一年度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2、乙方违反《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违反商业秘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均需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手续乙方不得离职。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条款如今后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新制订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双方依据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新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需要鉴证的,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

  乙方(签字) 鉴证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编号

篇5:房地产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内所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公司的人事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二.新聘员工,一般须经三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者,成为本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初次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可续签。

  四.聘用条件及程序: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职位要求,条件可按实际需要来确定。应聘者应先提交本人档案材料,本人适应工作范围以及要求,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核,报总经理审定,合格者即可在公司试用。

  五.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聘用时填写资料有虚假者;

  3.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屡次不改者;

  4.屡次缺席公司或部门的培训,经劝解无效者;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7.不服从各级主管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8.触犯国家法律、法令者;

  9.有盗窃、贪污、腐化、损公利己现象者;

  10.擅自向公司外或员工之间泄漏公司经济活动情况及资金情况者;

  11.严重渎职者或言行给公司利益带来直接损失者;

  12.在任职期间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经济活动者。

  六、员工调离、辞职应事先做到如下事项:

  1.一般员工应提前10天书面提出;

  2.部门经理及主管应提前30天书面提出;

  3.核准后由有关部门会签离职单;

  4.调离、辞职人员必须和所在部门交待清楚,并交回所有档案及文件,包括业务资料及列入登记之器具,然后到财务部结帐;

  5.工作不满5天者,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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