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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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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财务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中医药大学财务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保证和强化学校党委和行政对财经工作的领导,使校级领导及时、准确把握学校资金整体运作动态以及重大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应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两部分组成。

  三、根据我校目前财务管理现状,财务报告应按季度向校领导提供,即于第二季度开始的半个月内,出具上季度财务报告。其中第四季度的财务报告以当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替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省教育厅要求编制。

  四、季度财务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收入项目:按收入总额、财政拨款、新增各类专项拨款、到帐科研项目经费、学杂费收入、校内上缴、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要素分别统计。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入项目,应单独注明;

  (二)支出项目:按支出总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资产购置、重大项目投资、利息支付、归还贷款本金及债务、本年度可用经费结余(学校自筹与政府拨款分列)等要素分别统计。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单独注明。

  (三)各银行帐户资金存量变化情况。

  五、财务报表的形式要求

  (一)报表格式应该规范,并注明报表名称、编报人员、编报日期、编号及计价单位等内容;

  (二)报表项目分类及排列顺序要规范、稳定,一般不作随意变动;

  (三)对于报表内未能详尽提供的某些重要资料,应利用附注或附表等形式加以说明。

  六、财务报表的内容要求

  (一)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报表数据采集必须全面,不能有漏项缺项;

  (三)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应当相对稳定,以保持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如有必须变动,应将变动的情况及变动原因、变动后对统计口径的影响等内容,在财务情况说明中说明。

  七、财务情况说明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资金增减及周转总体概况;

  (二)重大专项工作的财经收支情况;

  (三)债务增减情况;

  (四)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本年度资金整体运行平稳性预测。如果预测可能存在危机,应说明潜在危机所在,及化解对策;

  (六)政府重大财经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由此对我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七)从财经管理和资本运作角度,对学校有关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情况。

  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向常委会汇报,经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上报。向常委会汇报时,财经工作领导组成员可同时列席。

  九、学校独立核算部门及学校独资法人企业也应定期向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具体编制要求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

  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 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 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的收入。

篇4:绿谷集团灵芝胶囊财务管理制度

绿谷集团灵芝胶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关于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及相关工作的布置

  各分公司:

  经总公司研究,报集团公司批准,决定从  6月1日起,在全公司范围内对绿谷灵芝胶囊产品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及对分公司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首先,我公司现行财务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办事处管理体制”基础上的财务管理体制。而我公司各地市场是以”分公司体制”运营,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分公司体制”的需要。

  其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造成了各级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核对不上、一部分往来账目永远无法销账等一系列财务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往来账目越滚越大。这不利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再次,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分公司每月需将大量的原始单据寄给总公司,总公司每月忙于大量的凭证审核、凭证传递、统计汇总。不但造成人员、物资、资金的大量浪费,还使总公司无暇顾及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

  另外,现行财务管理体制造成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没有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全貌的财务资料。大多数财务数据出自统计汇总,不但保证不了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不能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而且容易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做必要的调整。

二、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公司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第一,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给了分公司经理更大的自主权和更为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充分调动分公司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

  第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给了分公司财务人员更大的权利,能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使财务人员能全面地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简化了繁琐的日常统计工作和不必要的劳动,使各级财务人员能投入更大的精力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新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各级公司有了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全貌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财务资料,从而能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更为有效的财务资料。

  第五,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后,使分公司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独立行使职责并独立承担义务,有利于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后,能较好地适应”分公司体制”的需要,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能更有效地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物资的安全,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新价格确定的原则

  新价格表  单位:元/盒

  (一)新价格确定的原则:

  新价格的制定,以”绿谷灵芝胶囊产品委员会(  )工作责任书”为依据,以分公司在各返还期的可使用费用不变为原则。

  1、35%返还期,按新价格计算的分公司可使用费用与按原价格计算的分公司可使用费用是相等的。

  2、80%~50%返还期,按新价格计算的分公司可使用费用加总公司补贴与按原价格计算的分公司可使用费用相等。

  (二)执行新价格分公司可使用费用与按原价格分公司可使用费用的比较

  1、35%返还期的测算(以北京分公司为例)

  (1)按原价格:

  为扶持市场的发展, ,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了”返还比例及返还期限”的政策,并以此确定各返还期分公司的可使用费用,即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费用拨款。

  北京分公司4月份是35%返还期,以每盒170元销售一盒96粒胶囊可使用的费用为:(164*82%*35%)+(170-134.48)-(170-134.48)*0.17/1.17*(1+7%+4%)=76.86元,

  总公司给北京分公司96粒胶囊新每盒的拨款是:76.86元/盒。

  (2)按新价格:

  新价格每盒78.36元(货价:66.98,增值税:11.39),以每盒170元(货价:145.3,增值税:24.7)销售一盒96粒胶囊可使用的费用为:(145.3-66.98)-(24.7-11.39)*11%=76.86元。

  2、80%~50%返还期的测算(以上海分公司为例)

  (1)按原价格:

  4月份是50%返还期,以每盒170元销售一盒96粒胶囊可使用的费用为:(164*82%*50%)+(170-134.48)-(170-134.48)*0.17/1.17*(1+7%+4%)=97.03元。

  总公司给上海分公司96粒胶囊新每盒的拨款是:97.03元/盒。

  (2)按新价格:

  新价格每盒70.20元(货价:60,增值税:10.2),以每盒170元(货价:145.3,增值税:24.7)销售一盒96粒胶囊可使用的费用为:(145.3-60)-(24.7-10.2)*11%=83.70元,总公司每盒补贴:13.33元。

  分公司实际可使用费用=83.70+13.33=97.03元 四、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需要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公司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极为重视。集团公司董事长亲自听取了我公司关于改革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充分肯定了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设计思路,并指示尽快落实。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刘总也多次听取了我公司的工作汇报,并就一些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有价值的指导建议。

  应该说,新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在集团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出台的。总公司还为此作了大量的数据测算、资料准备、市场调研、前期准备工作。因此,各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问题多、工作量大。公司经营的连续性、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等原因,都会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财务人员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新、旧财务管理体制对接成功和新体制的良性运转。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制度,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新制度。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准。

  (二)分公司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与其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理顺公司的外部环境。要了解当地的财政税收政策,充分理解和运用好政策。

  (三)要按总公司的要求,就近选择一所中国工商银行,建立收入专户并与工商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选择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费用专户(分公司当地税务局要求设立税收专户的按要求办理)。在5月25日前,将收入专户、费用专户(税收专户)建完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公司。除保留收入专户、费用专户(税收专户)银行账户外,其余账户一律注销,停止使用。

  原使用的办事处账户从6月1日起全部注销(有特殊情况的另行通知)。

  (四)没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如需要总公司帮助,尽快提出具体要求。

  (五)分公司要提前做好本月的结账工作。5月份的结账日期提前到5月25日(上海除外)。5月25日-31日发生的业务计入6月份。结账后,于28日前,将当月的所有工作全部做完。当月要求的回款必须保证于5月26日前全部汇出。

  (六)分公司要做好与总公司的往来账对账工作。要求于5月28日前完成对账工作。对账中存在的问题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总公司”代垫费用”存在的问题,要以总公司数为准。

  2、借款问题:对老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老借款)提出解决方案,对新借款重新确定借款期限;对新公司的借款重新确定还款期限。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借款额的认定方法及确认手续另行下发)

  3、前期亏损问题:对上海、天津等公司的前期亏损重新核定,制定解决办法。(前期亏损的认定方法及确认手续另行下发)

  要求:分公司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5月29日前解决。解决不了的,准备好相关资料,立即上报总公司财务部。

  (七)做好库存商品的盘点工作。各分公司要在本月结账前,对库存商品(包括赠品)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将盘点结果于6月1日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

  (八)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工作。各分公司要在本月末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实地盘点,按分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事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别造表统计。并将盘点结果于5月末上报总公司财务部。

  (九)有销售终端的分公司,要按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与终端单位做好新合同的签定工作,保证6月1日开始启用新合同。

  (十)分公司要建立”库存商品”明细台账,并将5月末经总公司核对无误的库存商品盘点明细数登记入内。

  (十一)上海市场还要作好与总公司的新、旧账簿转账工作,保证新公司启用后,新旧账簿的连续性。要做好新公司的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开户工作,保证新公司5月份开始正常运转。

  做好发票的回收工作,要保证于新公司运营起,启用新公司的发票。

  (十二)新制度启用后,设有办事处的分公司,办事处工作一律停止(有特殊情况的另行通知),与办事处有关的业务和工作一并转入分公司。办事处的注销事宜另行安排。

  (十三)下发的”财务报表体系”从6月1日起启用,报表的格式不允许随意改变,报表中的各项目不准随意增减。严格遵守各类报表的上报时间。

五、实行新的财务管理体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制度与<  绿谷灵芝胶囊各办事处管理制度>(下称现行制度)有相抵触的以执行新制度为准。新制度没有规定而现行制度有规定的以执行现行制度为准。

  新制度在运转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各级财务人员要及时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5: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暂行规定》收取律师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律协秘书处备查。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协会财务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财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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