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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财务会计交接工作规定(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财务会计交接工作规定(试行)

  一、财务会计交接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我校会计交接工作,以便明确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会计人员因故离开现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按时办清交接手续的,则按《**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行政处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来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并注明有无相关软件及保险箱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明细等内容的。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应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国库集中支付交接:国库帐户发生额与财政网上支出明细应核对准确,如不一致,应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拨款指标应与财政网上指标及计划相符。同时,还应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库帐户余额,检查其与实际发生额是否一致,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实际发生情况是否一致。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完毕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8、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五、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及各二级财务单位会计人员的交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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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餐饮业会计工作交接操作规程

  餐饮业会计工作交接操作规程

  1、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详列移交事项、编写清册办理交接,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

篇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收款、付款和转账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一项一项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时必须做到: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楚,方能办理交接。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移交人应找齐;如找不齐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核对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种债权债务账户余额应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5)、财产物资账www.pmceo.com户余额应与物资账核对相符。

  (6)、移交人经管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实物,应交接清楚。

  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工作结束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8、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10、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11、合并单位的会计移交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篇4: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

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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