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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学校科技成果的形成与转化,特设立科技创新风险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技术成果比较成熟、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为后续的技术推广、转让提供成熟的产品和应用性项目。

  为了规范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的使用,提高基金投入的成功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基金来源于学校科技专项拨款。含列入预算的学校科技专项基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中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条 资助条件及额度

  基金用于资助本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药物(人用药、农药、兽药)、功能性健康产品、医用材料、器械、设备、试剂试药等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研究。优先资助学校各类科技计划中取得临床前研究明显阶段性成果的已验收课题。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开发能力,并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2.申请项目在技术上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可预见的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先资助技术成果属于国内空白的项目。

  3.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仪器设备、开发设施等)。

  4.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5.每一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基金的申请和立项

  1. 科技处成果转化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基金项目的申请、论证和审批,申请者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申请条件。已获基金资助并取得较好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可能形成重大成果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给予滚动资助。

  2. 项目申请须认真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所在部门,经所在部门推荐,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学校科技处成果转化办公室。

  3.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将根据项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基金项目,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1. 经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项目合同。

  2.经费划拨分两期进行。项目立项后划拨立项资助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再划拨后续经费。基金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项目的预算方案掌握使用。

  3.项目负责人应对基金项目进行期中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并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开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上报科技处成果转化办公室。

  4. 对未按基金项目立项要求执行或未能取得阶段性应用成果的项目,科技处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终止项目、追回资金、项目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等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5.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经费使用报告。

  6.基金项目由科技处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技术报告、会议文件、项目总结报告、发明专利、产品批件或证书等。

  7.凡参与研究、管理、审评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相关技术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基金项目成果的归属及效益分配

  1.基金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推广权、转让权、受益权。

  2.风险基金投入经费将在该项目成果转化后的效益中扣回,用于该基金的再投入和滚动发展。

  3.基金项目成果及其转化所产生的效益扣除风险基金投入后的分配,按《**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

  为了加强内涵建设,促进学科发展,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实现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特设立**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

  自然科学基金鼓励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的探索,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的项目。通过本基金资助的研究提高研究者进一步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竞争能力。

  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由学校专项设立,划拨科研管理。

  二、资助对象

  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校,主要用于资助从事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研究的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科技人员。已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和已承担过我校青年创新基金的人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基金。

  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年以下(含35周年),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工作勤奋。

  (四)所在部门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时间保证。

  三、项目的选择

  自然科学基金择优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学术上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特别是源头创新性的研究。

  (二)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应用创新性研究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创新性明显,能促进学科间交叉渗透的项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开展研究工作。

  四、申请和立项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

  自然科学基金每两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研处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项目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每项资助经费不超2万元。

  (一)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申请者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进行推荐。推荐者应对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及项目价值和可行性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和推荐者按照科技处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医药大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中心)。

  (二)项目的评审和下达

  各部门学术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后统一交。

  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研究内容。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科技处立项下达。

  五、项目的管理

  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研究合同。受资助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的研究条件开展工作。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核拨,由受资助者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校方不提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否则科技处将停拨下一年度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受资助者应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工作,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工作结束后,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出完整的科研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文论着等),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组织结题并报科技处备案。如不按时结题,取消其2年内申报其他课题的机会。

  受资助者在项目研究期间若因参加培训、出国学习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须报经科技处同意,并做好善后工作。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并督促受资助者严格执行研究计划,否则将影响该单位下一次的立项工作。

  六、附则

  受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注明由“**中医药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批准号******”字样。

  学校对获得重要研究成果的资助者及其推荐者给予表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中医药大学青年科技创新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篇3: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及我校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使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校社科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社科基金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以gg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校社科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每年3~5万元,划拨科研管理。

  二、资助对象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是我校的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申请校社科基金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报学校改革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者,年龄可放宽至50岁。

  (二)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工作勤奋。

  (四)所在部门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时间保证。

  三、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校社科基金择优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学术上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特别是源头创新性的研究;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的探索性与可行性研究。

  (二)研究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创新性明显,能促进学科间交叉渗透的项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开展研究工作。

  四、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校社科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九条 校社科基金每两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技处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项目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经费额度为0.3~1.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的申请者按照科技处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中心)。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和下达

  (一)各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后统一交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研究内容),由科技处立项下达。

  五、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研究合同。受资助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的研究条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拨,由受资助者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否则科技处将停拨下一年度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应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工作,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工作结束后,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出完整的科研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文论着等),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组织结题并报科技处备案。如不按时结题,取消其2年内申报其他课题的机会。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研究期间若因参加培训、出国学习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须报经科技处同意,并做好善后工作。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并督促受资助者严格执行研究计划,否则将影响该单位下一次的立项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注明由“**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批准号******”字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篇4:客运公司安全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搞好公司的安全工作,进一步地调动处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 安全基金按每年提取五万元作为安全经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

  二、 安全经费由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 公司应在年初编制安全经费预算,确保安全经费有效投入。

  四、 安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安全学习、培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车辆(设备)安全保险、安全隐患整改、抢险救护、奖励在安全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篇5: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20**〕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 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 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 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 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年5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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