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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财务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财务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保证和强化学校党委和行政对财经工作的领导,使校级领导及时、准确把握学校资金整体运作动态以及重大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应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两部分组成。

  三、根据我校目前财务管理现状,财务报告应按季度向校领导提供,即于第二季度开始的半个月内,出具上季度财务报告。其中第四季度的财务报告以当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替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省教育厅要求编制。

  四、季度财务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收入项目:按收入总额、财政拨款、新增各类专项拨款、到帐科研项目经费、学杂费收入、校内上缴、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要素分别统计。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入项目,应单独注明;

  (二)支出项目:按支出总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资产购置、重大项目投资、利息支付、归还贷款本金及债务、本年度可用经费结余(学校自筹与政府拨款分列)等要素分别统计。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单独注明。

  (三)各银行帐户资金存量变化情况。

  五、财务报表的形式要求

  (一)报表格式应该规范,并注明报表名称、编报人员、编报日期、编号及计价单位等内容;

  (二)报表项目分类及排列顺序要规范、稳定,一般不作随意变动;

  (三)对于报表内未能详尽提供的某些重要资料,应利用附注或附表等形式加以说明。

  六、财务报表的内容要求

  (一)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报表数据采集必须全面,不能有漏项缺项;

  (三)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应当相对稳定,以保持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如有必须变动,应将变动的情况及变动原因、变动后对统计口径的影响等内容,在财务情况说明中说明。

  七、财务情况说明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资金增减及周转总体概况;

  (二)重大专项工作的财经收支情况;

  (三)债务增减情况;

  (四)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本年度资金整体运行平稳性预测。如果预测可能存在危机,应说明潜在危机所在,及化解对策;

  (六)政府重大财经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由此对我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七)从财经管理和资本运作角度,对学校有关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情况。

  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向常委会汇报,经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上报。向常委会汇报时,财经工作领导组成员可同时列席。

  九、学校独立核算部门及学校独资法人企业也应定期向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具体编制要求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医药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财务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为规范我校财务预算管理行为,有效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率,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三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确定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检察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的财务年终决算报告。

  第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校务会议决策财务预算方案的参谋性组织,负责对预算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按照预算编制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实施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部门、各建设专项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务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交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部门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察;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六条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编报部门预算建议;

  (二)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

  (三)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汇总上报校务会。

  二、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总体上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可能取得的收益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努力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需有足够的可靠性,不确定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且每年用于内涵建设的支出预算增长比例应高于年度行政预算增长比例。支出预算的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根据财力兼顾建设性项目的安排。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建设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首先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三、预算编制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要逐步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的预算管理体系,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概念,以反映学校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一)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教学科研等项目性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由省财政核定。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科研服务与协作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开展其他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主要为校办产业上交利润。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上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指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人均标准与教职工人数编制测算,同时要考虑增资情况的影响。

  2、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一般专业材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公用经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网络维护费、劳务费、租赁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根据业务性质,依据财政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支出预算,按一定标准计算确定支出额,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部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外奖金津贴、退职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与人员支出的编制方法类同,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分配至各项目。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分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两类。每类项目支出分别包括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会议培训项目、资产器材购置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主要指建筑物购建、房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等。

  资产器材购置项目主要指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

  (三)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四、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应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省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7月初,由财务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项目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任务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草案,7月底前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校务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一上)。

  (四)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务会议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二上)。

  (五)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部门经费分配表,征求校财经领导小组意见,报校务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六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是否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预设的支出结构支出,各项目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情况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预算项目调整: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务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落实调整。必要时还需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意见调整年度预算。

  (二) 对预算项目经费调整:需要调整项目预算支出的部门,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首先要确定该项目是否属非正常的、以往年度没有的、临时增加的、没有可比性的。需调整预算支出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管理科提出,财务处管理科初审后,1万元以下(不含)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由法人校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报校务会审批。财务处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调整或不调整校内预算。必要时,调整方案还应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或批准。

  (三) 同一部门预算内项目资金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预算预计不周,部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有余有缺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申请调整权限必须与使用权限一致;二是明确项目定额的、确保的项目不得进行调整;三是项目之间调整只能有增有减,不得突破预算支出总数;四是调整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凡未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一律不予支出或预借,不可以先支出后办理追加指标手续。

  (四)同一项目内支出结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或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的支出结构构成或结构间发生有余有缺时,可以调整该项目的支出结构。调整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申请调整权限必须与使用权限一致;二是支出结构的调整不能导致该项目预算支出总数的增加;三是调整必须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特别是不能减少直接用于内涵建设的经费投入。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财务处审批。该项目总经费超过10万元时,支出结构的调整还应由财务处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要求计算机财务软件同步将预算指标和核算科目用不同的级次和代码逐级编排控制项目。要求实行预算指标授权制,设置专人操作密码。做到预算指标下到那一级,核算监控就跟踪到那一级。及时调整预算指标,随时查询预算指标余额。

  六、决 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的总结。财务处在年度终了,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务会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中医药大学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中医药大学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和下设的二级财务机构以及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为主体组织实施。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未经审核人员审核、制单,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

  三、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当扣留,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必须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涂改、伪造、故意销毁会计档案或设置帐外帐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财务处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或由财务处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审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需要,可以委派财会人员对全校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在学校财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藏和谎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学校将违纪情况向该单位通报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行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厉行节约原则,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否已尽量避免因决策失误将要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学校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并针对上述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学校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费用、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检查、评价。主要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履行节约原则等,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确保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

  一、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审慎有效地调节资金供求关系,实现年度相对收支平衡。

  二、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年度终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效益,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

  五、全校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

  第二十条 收费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校内各单位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报上级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先取得财务处核发的“**中医药大学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由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票据或打白条。

  四、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财务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得经营本单位内部的帐务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所有收入(包括代收代缴的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和私分。

  二、学校和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

  三、校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严格按照学校管理要求或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足额上缴相关费用。

  四、校内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学校进行分配分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二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项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二、学校和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预算申报程序审批后才能立项操作。

  三、学校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四、全校各单位在开支各专项经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经费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效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五、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必须严格区分基建支出和事业支出。学校各项基建支出必须从基建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事业经费。学校可以将事业经费的节余用于自筹基建项目,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基建经费一起统一用于基建项目的开支。基建处必须加强对基建经费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学校各经营性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

  八、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帐手续。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除学校财务处以及实行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帐户。可以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校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和办理结算业务,并将开设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报财务处备案。其他校内单位需要办理结算业务的,由财务处设立经费专项,并代为办理银行业务。

  二、全校各单位的银行帐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开具支票和保管印鉴的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负责;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总帐,每月终了,银行出纳要编制“银行出纳月报表”,与银行存款总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10日前,上月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要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会计人员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对帐工作,对未达帐项,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催报。

  二、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切实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按章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开设有银行帐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二)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三)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四)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帐、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现金短款分不清责任的,应由出纳人员赔偿;能分清责任的现金短款和现金长款,独立核算单位报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处理;其他单位,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五)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三、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帐凭证,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帐簿的记帐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出纳工作。

  四、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各类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废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校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或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作帐务处理;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追查当事人责任;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完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应符合学校招投标等管理规定。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先经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科技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审计后基建决算报表实际支出数计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在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四、教务处、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在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并做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及各管理部门之间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交学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六、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入股或出租经营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上交资源上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一、应收款主要指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赔偿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暂付款主要指借给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购货款、差旅费及其他各种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除积极催报外,还应对超期不报帐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按月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应停止其继续用款。对长期挂帐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财务处或学校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学校及学校各级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产业处共同委托和聘请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产业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对学校投入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勾,进行奖惩。

  四、产业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应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全资校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校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汽、房屋等资源使用费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校财务处因满足事业发展用款需要,经批准可以办理银行贷款。

  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贷款一般应及时归还,特殊情况需转贷的,应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银行贷款的洽谈和办理手续,必须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经手。银行贷款的申请书、合同书、还款计划书等资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或附在贷款凭证后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储存有会计信息、资料的磁盘、光盘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由非专职财会人员代为填制、保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反映经济业务的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二、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1-2年,期满后应由财务处派人监督编造清册移交给档案室。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需要,亦可保存本年度以前三年以内的会计档案,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要求移交给档案室保管。

  五、会计档案必须及时装订立卷,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确须拆封的,必须报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档案管理部门需将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由财务处派人共同拆封整理。

  六、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及校内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印,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

  七、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需销毁的,由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保管期限满后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要将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销毁过期会计档案时,必须由档案室与财务处、审计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要将监销情况报告档案室和财务处、审计处主管领导。

  (四)未经档案室和财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财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协助、配合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办法,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监督办法要求的各类行为,学校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以及《**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行政处分处罚条例》的设定,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4:中医药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条例

  中医药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财会制度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经费计划

  第一条 进行财务报销前,应先获取经费使用计划金额,并在报销时注明经费支出项目代码。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该代码下经费使用计划金额。

  第二条 经费使用计划金额指包括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划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专项经费、纵向或横向课题研究经费、部门自有资金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学校各类经费使用额度。

  第三条 根据经费计划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没有该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或当应报销经费超过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金额时,应先按规定程序增加该项经费使用计划金额。如果应报销经费超过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余额,只能在计划余额范围内报销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到帐后,应先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审议批准后,在计划项目及其金额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凭证管理

  第五条 报销时必须出具相应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原始凭证若为事业收据,必须印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若为发票,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校内宾馆、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供的学校财务处认可的校内结算凭证,也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六条 学校自制报销凭证也是原始凭证的一种,主要用于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而无法提供规范的原始凭证且支出金额不足200元的项目经费报销。

  第七条 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包括学校自制报销凭证在内的各类原始凭证皆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学校自制凭证有错误的,应重新填写。其他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并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八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银行收款单位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专用章一致。

  第九条 除集体购买购物卷外,在超市购物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且所购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时,方可给予报销。超市提供的手工发票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条 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非正式原始凭证。“白条”不能充当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可以按年结转的前提下,上年原始凭证原则上可以报销到次年度6月底。经费使用计划不能按年结转的项目,原始凭证只能限于经费使用年限内报销。因审计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销时,经费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三条 遗失原始凭证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分别处理:

  1、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时,如该项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凭证出具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由凭证出具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2、外埠出差遗失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及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可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如果票务公司能够出具飞机票遗失专用证明,也可视同机票给予报销。遗失汽车票不予补报。

  3、对于已由我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据后原始凭证遗失需退款的,申请退款人员书面说明情况,财务处出纳科确认已收到款项后,经经费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章 职能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审计管理规定应该进行审计的经费支出项目,无论是否实行了招标,皆应在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后才能报销。

  第十五条 根据我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报销时应提供加盖“**中医药大学合同专用章”的正式合同。否则,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销前必需先报档案馆备案。档案馆应及时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相应的设备资料是否已经存档。

  第十七条 利用任何渠道经费购买图书资料的,报销前需先报图书馆登记、备案。图书馆应建立相应的图书资料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学校图书建设的总量统计中。

  第十八条 后勤与资产处应在落实资金渠道后才能购置办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买后,不仅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需要验收、登记,使用部门也要签字验收,才可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管理基金或自有资金添置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时,一般应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购置。

  第二十条 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复印件。工程项目都必须附有工程合同原件、项目结算清单、工程决算书(决算单)以及使用单位对工程的验收证明。按规定应该进行审计的,还必须提供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经费预算限额内自购总额不超过200元的办公用品,或利用自有资金自购总额不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时,经本单位验收后,可直接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开展增收节支,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意见》,报销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以及复印机、液晶显示器时,需附相应的校务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不得利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报销个人的论文版面费以及单价超过300元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纳入学校津贴分配方案范围的各类津贴,寒暑假各单位加班费,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补助,一律由人事处批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下列经费需报人事处备案后才能给予报销:

  1、学校经费预算时列为部门预算项目的津贴、加班费、值班费等;

  2、利用部门自有资金发放的劳务、津贴、奖金等;

  3、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项目建设经费及科研课题费中支出的劳务、津贴、奖金等。

  第二十六条 需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支付,但既没有纳入学校津贴分配方案,又没有列入部门预算项目的其他各类人员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中列支的研究生助研费,需经研究生院备案后才能报销。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对由本单位管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项目有审批权,单位自有资金主管领导对本单位自有资金的使用有审批权。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有审批权。各科研课题(包括纵、横向)主持人对本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有审批权(上述具有审批权的人员以下统称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权人不得审批本人直接支出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除非另有审批规定,各经费审批人可以直接审批金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费支出。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含,下同)时,还须经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批准。根据教育厅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金额超过50000元时,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加签,报销金额超过500000元时,需法人校长最后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与管理,单笔现金流量(含报销及借款)超过2000元,应先经财务处长审核。

  第三十一条 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始凭证上必须有审批人签名才能报销。

  第三十二条 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餐费时,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需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科研经费中支出餐费时,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需经费审批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费审批人为财务“一支笔”时,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三条 外埠餐费及商场购物发票,一般不予报销。工作原因确需在外埠宴请招待或商场购物时,除经费审批人批准外,还需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人劳务费、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咨询费的金额在500元以上时,经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还应报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利用部门自有资金或课题经费发放上述费用时,需校领导审批的额度可放大至单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级领导的审批,不改变学校对各类经费使用与报销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在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或在办理项目合同审批手续时已有校领导签字批准的,且报销凭证后附有审批表或审批报告的,在报销时由财务处长审核即可,无需再经同一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经费支付

  第三十七条 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也可通过设在财务柜台的银行P0S机,将报销金额直接存入经办人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 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 1000 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帐号。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以现金的方式办理报销或借款单笔业务超过5000元时,需提前向财务处出纳科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

  第四十条 发放各种渠道、各种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咨询费等人员经费,均须按人员造册,并填制领款单据。校内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的上述收入,一律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在下月归结并扣除。校外人员的上述收入可以支付现金,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以及外请教师的课时费税负自理,其余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由财务处代扣个调税。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财务单位的报销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医药费报销管理,另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财务处。

篇5: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

  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 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 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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