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造价咨询公司批量采购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4

  造价咨询公司批量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控制力度,争取更好的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批量采购是指面向非协议钢厂和市场进行较大批量采购。

  第三条 采购原则

  1.市场预期涨价

  2.自身需求较大

  3.采购资源有限

  第四条 批量采购程序

  1.由公司业务部提交批量采购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核,综合管理部向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财务部门做出资金预算安排。

  2.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审议。

  3.签订批量采购合同。

  第五条 审核

  1.必须掌握时机在最小的物流成本下完成批量采购。

  2.采购销售完成后,财务部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质量评价。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实施,业务部经理为本制度第一责任人。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造价咨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造价咨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资源采购的效益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保合同量的完成,优化库存结构,降低成本,为公司效益最大化服务。

  第三条 采购程序

  (一)以钢厂同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中规定的年度供应量或月度供应量为公司的采购依据。

  (二)业务部要结合实际库存以及下月需求情况在钢厂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资源计划,未经总经理批准,每月申报数量不得少于合同量。

  (三)计划申报由业务部提出,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报钢厂职能部门。

  (四)各品规的具体采购量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五)财务部要按相关钢厂付款需求及时填制付款申请单,足额支付货款。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支付的,需提前向钢厂请求,争取免除考核。钢厂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与现款比例政策应用足,结合公司资金结构及当期资金市场状况争取效益最大化。

  (六)临时性的大型订单需求要及时向钢厂相关部门申请,争取调整修改其生产轧制安排。

  (七)结合当期的市场需求形势,按经济、及时、安全的原则选择运输方式。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未按计划审批的流程申报资源计划,考核采购员50元/次,造成公司损失的,考核300元/次,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辞退。

  (二)大批量订单在未收足定金,签妥协议后就向钢厂申报,后因客户毁约造成的损失及材料积压,考核业务部经理500元/次。

  (三)业务部采购员每日须提供日资源采购情况表(分品规、客户、仓库、采购价格等,并注明直发情况),每少一次考核50元。

  (四)资源采购分析:业务部采购员每旬须对资源到货情况及市场资源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总结,为科学、合理地控制资源计划提供依据。每少一次考核50元。

  第五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实施,业务部经理为制度责任人。

篇3: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根据《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校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程序

  (一)全校教学、科研、办公设备以及基建工程项目实行按计划组织采购。

  1、各归口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每年的11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经学校审批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2、学校财务科汇总各归口主管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学校的采购预算;

  3、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方案汇总各归口主管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

  4、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未能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部门申请立项后按补充计划申报实施。

  (二)凡属于学校《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而且达到相应规模的采购项目(见附表),负责该项目的职能部门应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z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

  2、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材料;

  3、设备物资采购项目提供详细的采购清单并注明主要技术参数,工程项目提供预算及主要材料清单,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要求合同条款;

  4、货物采购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不能指定特定生产厂家和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型号,如果确有特殊使用要求,按正常采购程序实施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采购项目应另付说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完备的采购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即时受理并对实施方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对于设备物资选型科学合理,采购方式可行合法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交招投标办组织实施。

  (三)对于设备物资选型带有明显倾向性或采购方式不当,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领导小组通过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后再审批。

  (四)履行校内的审批手续后,招投标办将审批结果送一份到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备案。

  (五)对于需要纳入省政府、教育厅、z市招标机构集中招标的项目,招投标办在履行校内的审批手续后组织向上申报。

  三、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凡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进行公开招标,其工作步骤如下:

  1、招投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

  2、项目承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审核和确认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草案,并签署确认意见;

  3、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4、招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

  5、招投标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6、招投标办公室在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驻的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共同确认投标人资格和名单;(设资格预审)

  7、招投标办公室向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方发售招标文件;

  8、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组织招标文件技术答疑(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

  9、招投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接受投标;

  10、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申请招标单位代表和相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由招投标办公室在监察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开标(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2、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和评标原则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13、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栏或者校园网上公告;

  (二)对于一些特定的采购项目,虽然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数额,但有符合《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用户申请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分别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询价等方式采购。

  (三)邀请招标的工作步骤参照公开招标工作流程,但应将“发布招标公告”改为“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步骤如下: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办公室确定成立,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的代表、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投标办公室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发出谈判公告,接受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二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监察员监督谈判过程;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承诺,结合报价合理的要求和原则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公告成交结果。

  (五)单一来源采购的工作步骤为:

  1、招投标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代表成立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项目的价格及其他服务条件进行充分协商,

  2、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采购协议,并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询价采购的工作步骤为:

  1、成立询价小组(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的代表、审计监察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等,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制订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需要采购的商品的规格型号性能,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接受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资料应当密封,直接交到招投标办公室;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依据已制定的评定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5、招投标办公室向所有接受询价的供应商通知询价结果,并上网公告。

  四、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或使用部门为合同主办单位,严格依据成交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执行与监督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项目主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领导,并告知监察审计部门和招投标办。

  五、采购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合同履行完毕,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送一份招投标办备案。

  (二)对于需要降格验收或无法通过验收的招标采购项目,按《z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六、协议供货程序

  对于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数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项目,具备协议供货条件的,按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纳入省、市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按省市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附:1、z职业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2、z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篇4: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审批程序和管理标准,以保证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工作的有序、严谨,并且做到责任和权限清楚。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所有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购项目分为计划性项目和零星性项目。计划性项目指学院在学年或特定时期根据学院的统一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制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零星性项目指在计划性项目外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

  第四条 申购单台套件金额超五万元物资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需另附<>(见附表1)方可进行采购立项申请。

  第五条 计划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立项程序:

  (1)以系、部、处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到学院总务处办公室领取或总务处网站下载<>(见附表2);

  (2)根据学院制订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填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

  (3)报学院财务科审核并安排经费来源;

  (4)由总务处汇总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并提出对各单位计划的审核审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5)由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分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7)主管院领导对总务处汇总计划及建议进行审核审批;

  (8)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汇总计划进行审批。

  2、立项时间:每年的九至十月为学校组织进行学年度计划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间,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审批确定的购置计划于下年一月开始进入采购程序,至本年底结束。

  第六条 零星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并填写<<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审核--总务处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申购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项目: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2、申购基建、服务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3、申购仪器设备项目: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院长审批。

  4、学院一般不执行零星性项目的采购立项,因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必须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属政府专项和横向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老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后,安排人员到财务科领取《z职业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填写完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价值20000元内报分管校长批准;超过20000元报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确定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采购部门将不予受理和采购。凡未经立项批准而先采购的学校概不予报账,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续不全而需要采购,则必须报请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附表:1. <>

  2. <>

篇5: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大类。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部门报z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采购的年度计划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认真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和编制《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两周报送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编制《用户需求报告书》报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或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学院招投标部门审核,送z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套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办进行校内集中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或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投标采购结果产生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总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职责

  (一)总务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总务处应将每年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监察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