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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4

  CY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第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的财产。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设立教务处设备科,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账务、组织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院公共基础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员行政上受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上受设备科和教育技术中心及单位三重领导。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设备的申购

  第五条 设备是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的重要设施,各单位在购置前,应慎重考虑购置的必要性和利用率,安装、使用环境,管理条件,型号、规格,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六条 凡投资壹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竞争立项(详见附件1:《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其中贵重设备(指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下同),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得购买。立项建设的项目按《CY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采购。对计划外的申购,如临时申请的零星设备,原则上不予以执行,如确实教学或办公急需且已备经费的,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审批时,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但属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

  1、属伪劣、落后、淘汰产品;

  2、属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3、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

  4、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已有可供调剂使用的设备,明显节约经费的;

  5、与教学、课题、项目无关的家用及消费物品;

  6、属国家控购商品, 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

  第八第 经费由各单位支配使用的,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审批程序选择购置,如需委托或教务处设备科购买的,填写申购表,急需申购的设备,经单位审批后,可随时跟设备科联系,由设备科统一列入当年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

  第九条 设备购置的有关要求如下:

  1、各单位在申购设备要认真组织有关老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按仪器设备申购表格要求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如无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将不予以采购。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

  2、采购人应按表采购。不按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3、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表采购时,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

  4、设备订货、签约手续归口设备主管部门办理。

  5、用科研经费或自筹资金申购进口设备时,应先按设备报价将经费转入学校设备经费卡。否则,不受理申报手续。设备验收后,按购置价格补足或退还。

  6、在设备购置过程中,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争取优质、低价、优售后服务,提高投资效益。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监、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回扣,应全部上交学校。

  第三章 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均属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一归口教务处设备科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论哪种形式所得的)均应到设备科办理报增和固定资产建卡、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卡一式两份,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2、成套的固定资产,其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以便检查。如所购设备不是单独使用,应携带主机的固定资产卡到设备科作增值处理,不另设固定资产卡。如该设备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亦可单独做卡以便管理。

  3、自制仪器(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估价并验收入账。

  4、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除设备科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外,各单位亦应建立本单位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指定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需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为有效。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应是经过学校批准建立的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实习场及其他单位。建卡单位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为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以及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增、建卡、建帐、固定资产的调配、借用、报修、报废、帐物核对等工作)。

  5、本校教职工调动、离退休、辞职时,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手续。

  第十二条 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者,均属我校低值资产的管理范畴。

  低值资产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一级财务机构(含校办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固定资产或低值资产报增单。购货发票上须盖有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

  1.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从国外购入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设备科,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详见附件2:《CY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

  2、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认为不合格者,应在限期内改善,否则不得使用。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详见附件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施行办法》

  4、原则上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全院实行统筹安排使用,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鼓励对外开放,但均要根据学校的《CY学院关于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见附件4)制订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条例。

  5、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必须进行论证,并向设备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之间可互相借用或租用,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双方议定。在设备调剂使用时,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到设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本校范围外的出借、出租,要向设备科申报,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借用。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租借费按每天以租借设备原值的1%收取并向学校财务交纳,记入当年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7、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人管理。需由个人使用、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应自行检查一次。如发现帐、物、卡有误,应及时报告设备科更正。

  9、各单位的低值资产,应登记、建帐、妥善管理。应特别加强对视听器材、摄影器材、计算机、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可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

  10、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作为经营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一般教学、科研用设备,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2、所有权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及校长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或变卖。

  第十五条 设备被窃或丢失,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设备。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教务处的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系、办、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CY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设备科。

  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购或设备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教务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维修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通过审批后统一由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向设备科申请报废,经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或设备科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维修验收等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CY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送设备科。

  2、设备科根据《申请表》内容确定是否进行维修、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必要时,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损坏程度、故障原因和所需零配件等情况。维修方式分为:①使用单位自行修理、②由设备科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③按合同执行维修,或送校外维修部或生产厂家维修。

  3、设备科确定进行维修后,将《申请表》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4、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申请表》执行。

  5、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章 设备的报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CY学院办公与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规定》处理(见附件5)

  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计算机8年,空调及制冷机械12年,电子仪器10年,机电设备20年。

  第六章 设备损失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当事人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导致设备损坏者;

  2、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

  3、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损失者;

  4、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

  5、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

  1、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2、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设备,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

  3、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

  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4、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审批,失窃者应报保卫处立案,视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赔偿的计价办法如下:

  1、低值易耗品的赔偿额度为:

  单价为1-10元者,按原价的20-50%计算;

  单价为10-200元者,按原价的10-25%计算;

  单价为200-800元者,按原价的5-15%计算;

  2、丢失、损坏零配件的,计算零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

  3、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4、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5、由于个人挪作私用,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及家电,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由当事人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如在交付个人保管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可折旧计算。

  6、折旧赔偿办法;按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

  第二十三条 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帐、卡更改手续。

  第七章 CY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基本程序

  我院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修理由各实验室组织解决,所需费用在各室实验维持费中开支。对于精密仪器或较为复杂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于结构复杂,涉及技术面广,技术含量高,实验室无力承担的,可向设备科提出申请,落实维修经费,组织修理。

  维修申请程序如下: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以表彰先进,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购表填写错误,或不按申购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3~7%给予罚款。

  2、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5%的罚款。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赔偿损失。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加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申购贵重设备,不听专家组、学校管理部门劝告,坚持已见,造成采购失误导致损失的,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学校将追回调拨的设备。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数额的经济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将收回处理所得的收入。发现有损公利已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并对主要当事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变卖设备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工在校内津贴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凡同本细则相悖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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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z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统称“贵重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以下同)10万元(含)以上、但不限于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以下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教高[2000]9号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我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设备。

  第二条 贵重设备的购置要进行比一般设备更为严格的论证,有充足的购置理由、使用条件和使用需求量,全校统筹考虑后才能购置。贵重设备的使用效益要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及购置计划,要以学校、本学科的规划为依据,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努力实现共享。

  (二)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先由教学、教辅单位专家组(专家组由教学、教辅部门分管实验室领导、相关实验室主任及学科专家或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教学、教辅部门主管领导、专家组长分别签名后送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贵重仪器设备申购立项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1、申请理由(可行性):要求着重说明三方面的问题: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对工作量的估算;零配件供应渠道和经费来源;投资效益预测。

  2、条件准备:安装地点;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维护保管人姓名、职称;需购置的辅助设备名称、单价、台(件)数、总金额、经费来源。

  3、选型论证:要从国内外市场现有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证选型依据的正确性。

  4、技术参数一览表(设备清单)。

  (四)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个人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则应另填审批表,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条 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设备由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下统称“设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使用效益考核;单价40万元以下的贵重设备由设备保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使用效益考核,考核结果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购 置

  第五条 申请购置贵重设备,需在年度采购计划申报中单独申报采购项目。贵重设备的采购管理同样遵循《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实训(验)室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并按计划实施;

  (二)教学必需(培养学生哪些专业核心技能,哪些实训课程或项目需要,具体的需求情况,每学年学生实际使用学时数承诺等),或科研平台必需(科研团队,基础平台,实际使用需求,周边同类设备状况,使用效益承诺等),或校园公共基础设施必需(现有基础,使用需求情况,技术支持力量,使用效益承诺等),每学年校内使用学时数承诺在500学时(含)以上(其他部门使用时,可按实际使用学时的1.5倍计算。下同);

  (三)每学年使用学时数不足800学时的,需有切实可行的校内

  外共用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四)具备设备所要求的场地及其配套使用环境(装修/水电气

  /安全/环保等),具备设备发挥作用所需的配套设备;

  (五)有设备所要求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使用、管理人员。

  属于校内重复购置的,现有同类设备每学年校内使用学时数在800学时(含)以上,且近三年内年度效益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经批准购置的贵重设备,申购部门对设备的市场调研、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技术验收等内容负责,确保设备质量优与性能高。

  第八条 申购部门要成立由同行专家组成、总务处专责人参与的贵重设备技术验收小组,按验收程序严格组织技术验收。贵重设备技术验收除按《z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中的验收

  要求外,还包括:

  (一)贵重设备所要求的使用场地及其配套使用环境、配套设备的准备完成情况;

  (二)按设备出厂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做好过程记录,设备稳定、可靠连续试运行达72小时(含)以上;

  (三)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贵重设备的功能、性能指标逐项验证,做好过程记录,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验收、安装、调试

  第九条 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订货合同生效后,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等组成验收小组,立即投入验收准备工作。

  (二)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对安装条件逐条检查落实(安装地点,安装地点的水、电,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设备等)。

  (三)制订验收方案,准备验收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用的样品等。

  (四)设备到达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

  第十条 验收中要注意下列事项:

  1、外观验收,如有破损,应保存证据,以备后用。

  2、数量验收,实际数量与装箱单、合同、发票逐一核对。

  3、型号验收,将收到的实物与合同规定,装箱单逐一核查。

  4、质量验收,按合同规定,仪器设备说明书的指标,查验各技术指标的性能情况。

  5、做好安装、验收、调试的记录。记录中应有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试验参数、性能指标。调试结束,参加人员要在安装、调试验收文件中签名。

  6、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一定要在索赔期截止前30天完成。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和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向供货方索赔,更换或退货。安装、调试、验收的所有文件材料,要在索赔期结束之前20天交到设备主管部门。

  7、验收、调试合格后,要立即投入运行。在保修期内,要反复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

  8、验收人员由供货方、使用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招投标部门、审计部门组成。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贵重设备的管理须遵循《z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贵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各使用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细则。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贵重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十三条 贵重设备在投入正常使用时,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使用办法,并张贴在设备上或设备旁醒目位置;要逐台配备《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记录所有使用情况,每学期汇总后由实训(验)室存档。

  第十四条 贵重设备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在接收、安装调试、技术验收、维护维修和改进等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设备管理与使用全过程的记录材料(日常使用记录,包括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由实训(验)室存档。设备异动的,技术档案要一同异动。

  第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贵重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贵重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培训校内能独立操作设备的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开放,进行技术咨询、分析测试、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贵重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贵重设备的对外开放由总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贵重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收费标准预先制定并经批准后执行,所收费用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九条 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建立40万元(含)以上贵重设备的公示和共享信息平台,公布和监督设备的使用情况。

  维护维修

  第二十条 贵重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要有专人负责。需要维修的,应经技术鉴定后,方可按程序进行维修。贵重仪器设备修理,要立足于校内外结合,校内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维修队伍。保修期内,由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联系供货方来校修理。厂家来校修理时,校内使用、修理人员要跟班现场学习。保修期外,在校内维修队伍有较大把握的基础上,且零配件(或代用件)可买到时,自己修理。否则,联系校外保修点或厂家来校修理。

  第二十一条 贵重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解体时,应报设备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贵重设备,要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z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报损或报废。设备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贵重设备的报损或报废进行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修理报批手续。先由用户填写<>,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1千元以下维修费的送总务处审批;1千元至3千元以下维修费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千元以上维修费的报院长审批。

  报废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手续。按《z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归档范围

  1、仪器设备购置资料: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合同书、结算单(包括发票副本);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等,由设备主管部门归档,指定专人负责。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说明书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3、运行记录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由使用单位归档。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5、自制设备资料:设计、试制、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图纸、数据和批准文件材料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第二十四条 (二)管理机构

  1、 设备主管部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档案文件资料。

  2、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兼任)保管设备运行、修理等必不可少的资料复印件。同时有两份资料的,只归档一份;只有一份使用说明书的,先归档,再由技术负责人借出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三)保存期限:贵重仪器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z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3:内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内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科室需要购置或补充更新仪器设备,写出专门申请报告,一般于每年年度计划交设备科。

  二、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科室必须设立兼职或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仪器保管、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检查,设备帐卡定期核对、信息反馈及报废工作。

  四、科室的仪器设备监理操作规程,保养维护制度,并认真做好使用情况登记,保证性能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

  五、精、稀、缺仪器必须有人员操作使用,定期检查,未经技术训练之人员不得使用仪器。

  六、仪器使用前应组织学习,充分掌握新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各项仪器建立使用说明卡,挂于仪器上。

  七、设备安装完毕后立即投入使用,3个月后必须实行定额。万元以上设备使用率要求大于30小时/周。

  八、清理监护仪导联线及血压计袖带,保证抢救设备完好率为100%。

  九、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科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借出。

篇4:混凝土试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检定及校验制度

  混凝土试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检定及校验制度

  1.仪器设备由各专业实验室统一管理,每台仪器均应有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和检验校准时间,记录及保管人,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2.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正常使用各种仪器应定期检查,所有检查都应做好记录,并签上姓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校准记录应由计量员负责记录。在使用中自检情况和故障情况应有测试人员做好记录。;3.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定,凡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时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检定。

  4.自制或非标设备,没有国家或部门的检定标准、规定时,检测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暂行的校准方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计量部门备案,并按校准方法实行定期校准。

  5.检验设备、计量仪表使用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

  6.检测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确使用。

  7.检测人员必须要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做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8.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一般不得独立操作,特殊情况下经试验站站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篇5:大米工厂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米工厂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4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科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7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8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一律不外借。

  9实验室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10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11检验人员职责

  11.1保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11.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11.3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义器设备安全。

  11.4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11.5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11.6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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