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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二至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年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制的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选课

  第六条 学院实行导师制和选课制。学生每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学习进度。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先修先行课程。

  第八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政治理论类课程均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有开课的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单独设置的实践(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和技能训练,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论文、调研)、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实验、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z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较强、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也可以根据实习或实验报告、课内外作业、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二条 为区别学生成绩优劣,学期、学年和毕业前统计学生成绩时,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五级计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是:优为 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三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统计方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0-5.00绩点(90分折合4.00绩点,90.1分折合4.01绩点,91分折合4.10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4.50绩点;

  80-89.9分折合为3.00-3.99绩点,“良好”折合3.50绩点;

  70-79.9分折合为2.00-2.99绩点,“中”折合2.50绩点;

  60-69.9分折合为1.00-1.99绩点,“及格”折合1.50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四条 考试前应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的考核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达标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或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旷考等字样,该门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并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省级以上英语统考(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英语考试不及格,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录统考成绩及“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字样,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考核以参加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结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详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由各系组织有关教师评定。学生成绩由教师上网填报,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2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在考试后五天内,将成绩登记表与装订好的试卷送交所在系(部)办公室,由系(部)汇总后将一份成绩登记表和装订好的试卷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均由各系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五章 多修、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条 学院按各专业的学制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学分数。学生如需要超出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修读费。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所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课程),须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的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可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参加“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以免修。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政治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准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缓考,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六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入学半年以内(含半年)、满足上述转学条件者可以转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入学超过半年者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学院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按如下审批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院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强烈要求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保留学籍: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二)自愿应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最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违反《z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六)操行评定累计两次评定为不及格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七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造成的退学,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试读,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退学试读的函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试读;

  (二)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只限一次,时间为一年。退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学生待遇;

  (三)退学试读期满,所选课程必须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取消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方能重新取得学籍;

  (四)退学试读期间必须缴交学院规定的试读费。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勤与纪律按《z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关对学生处分的细则,详见《z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 在校期间对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综合测评,并以此作为毕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者;

  (二)学生没有学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具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三分之二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适用于二O**年起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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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中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职中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籍管理员在教务主任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及日常处务工作。

  一、开学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统计流生人数,并及时反馈教务主任与校长室,

  二、印发全校学生分班名册,填写学籍卡。

  三、管理学生学籍,经主任同意办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参军、出国等手续。并保留有关凭证以备查。

  四、建立和保管学生档案,及时负责统计学生入学、毕业、结业考试成绩与登记学年品德评语。

  五、做好应届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申报发放及新生招生报名工作。

  六、协助教务主任做好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补考与学生注册等工作,协助教务员做好考务工作。

  七、负责初三、高三学生毕业、升学考工作,指导志愿表的填写。

  八、接待处理来校了解学生情况的信访工作,照章开具补发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

  九、完成一切突击性应急事务。

  十、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举办的有关活动。上班要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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