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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6

  考勤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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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考勤工作,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保证饮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9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时间规定

  1.员工工作时间按中心规定的各食堂班组、各岗位人员上、下班时间实行;

  2.员工上、下班实行按指纹考勤制度,上班提前30分钟、下班晚30分钟刷卡均为有效,30分钟以上为无效考勤(东三食堂接待、服务员守厢的除外),刷卡时无法识别的,应在10分钟以内报告管理人员,凡上、下班不刷卡的,按旷工处理。

  3.凡迟到、早退(含开会)10分钟以内的,扣发业绩奖10元,11-20分钟的扣发业绩奖20元,21-30分钟的扣发业绩奖3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4.无故旷工半天的,扣发业绩奖50元;无故旷工1天的,扣发业绩奖100元,只发放当月效益奖80%;无故旷工2天的,扣发业绩奖200元,只发放当月效益奖50%;无故旷工3天(含3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取消当月全额绩效工资。

  二、请假规定

  (一)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可请事假。请事假应到中心办公室填写请假条,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离开,如因临时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尽可能电话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病、直系亲属生病需要照顾的,事后以医院证明补假条)

  2.当月请假1-3天(含3天)或累计到3天的,由所在食堂班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当月连续请假或累计4-29天(含29天)的,除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外,须报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交中心办公室备案。请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和业绩奖,并且请假每天扣发当月效益奖的10%(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算);

  3.连续请假30天(含30天)以上的,中心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书;

  4.员工请事假原则允许本班员工之间互调公休或顶班的办法补回上班时间,互调公休或顶班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

  5.员工请假期满后,不按时回到岗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二)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请病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3.请病假应写书面请假条,因病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写书面请假条的,应尽可能电话请假,并在事后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补办请假手续;

  4.当月请假1-3天(含3天)或累计到3天的,由所在食堂班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当月连续请假或累计4-29天(含29天)的,除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外,须报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交中心办公室备案。请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和业绩奖,并且请假每天扣发当月效益奖的5%(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算);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上班期间因意外受伤请病假的,在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相应天数的绩效工资。

  5.员工请病假最长时间为30天(含30天),30天后不能正常上班的,劝其自动离职;

  6. 员工病假期满后,不按时回到岗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婚假

  1.员工请婚假应提前告知中心领导及本班组班长,以便提前调整工作安排;

  2.员工请婚假应填写请假条;

  3.婚假一般为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员工初婚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至4天;

  4.员工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内不扣任何工资、奖金,超过婚假期的,超过规定时间的天数按请事假处理。

  (四)生育假

  1.女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配偶生育护理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女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配偶生育护理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五)丧假

  1.员工请丧假应写请假条;

  2.凡属直系亲属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的(公、婆)、抚养者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享受3天丧假,如需到外地丧葬的,乘车在4小时以上的,另加路程假;

  3.在寒暑假时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4.员工在规定丧假期间内不扣任何工资、奖金,超过规定的丧假时间,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六)其他

  1.请病假、产假的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请事假、婚假、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否编造欺骗组织的,将按旷工处理。

  三、以上规定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饮食服务中心

篇3:资产管理公司考勤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核准免于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因工作原因未打卡,事后说明事由,并填写未打卡说明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上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夏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每周六、周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值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未打卡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一)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     1、10分钟以内罚款5元;

  2、超过10分钟至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

  3、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

  (二)早退: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1、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者,罚款5元;

  2、超过10分钟至30分钟下班者,罚款10元;

  (三)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假期满后未续假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旷工扣款: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2倍日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五天,扣除本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直至予以开除处理。

  第五条 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与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七条 行政人事部每月月底核准员工出勤情况,据此核发工资、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核准表。

  第八条 请假制度

  (一)公假

  1、法定假日:以政府公布的时间为准。

  2、经公司批准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

  3、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原则上不准超出当月。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行政人事部批准,普通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批准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送交主管领导签字后上交人事部门存档;擅自休假者,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他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7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婚假为带薪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假期。

  5、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产假:按照国家法规可休假90天;男员工7天陪产假,假期为带薪假。

  6、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三)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批准者,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不足半天者,按小时扣除工资。

  第九条 说明

  1、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制度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监督权、第一负责权、归公司综合部所有。

篇4:工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员工考勤办法

  工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员工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内部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集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全体员工均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员工的出勤、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事假、病假、休假、加班、值班等项目。考勤是计发员工工资、续聘、转正、晋级、绩效考核、评优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集团各级单位考勤员(包括劳资员)负责本单位员工考勤的登记、汇总、上报及相关考勤项目证明材料的收集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准确做好考勤登记,不得在月底一次性突击登记完成考勤。考勤员在当月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本单位的员工考勤表,经员工本人、考勤员签名确认后,连同相关考勤项目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有下属单位的单位(部门),下属单位考勤员应将当月员工考勤表和相关考勤项目证明材料在次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后续第一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单位(部门)劳资员。单位(部门)劳资员应将当月员工考勤表和相关考勤项目证明材料在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后续第二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审核本单位员工的考勤情况,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的工作制度,按权限审批员工事假、病假、休假、加班等的申请。

  (三)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集团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审核集团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员工考勤表,汇总并向学校上报学校正式编制员工的考勤表,根据本办法拟定当事员工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工作时间规定:

  (一)集团机关职能部门等管理部门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和下班。

  (二)一线管理服务单位的员工按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和下班。

  (三)实行工作任务包干性质的员工按工作任务要求上班和下班。

  第六条 学校、集团或所在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集中学习、培训等集体活动,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的,计入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情况的提前上班、推迟下班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八条 员工乘坐学校班车上下班的,视班车运行和交通情况作为考勤依据。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正常休息的,应尽可能安排员工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值班工资。

  第三章 考勤方式

  第十条 集团考勤采用考勤登记、每月本人确认签字、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的方法进行,考勤登记方式有考勤点指纹考勤、考勤点签到签退考勤、单位(部门)考勤员人工考勤三种方式:

  (一)考勤点指纹考勤是集团主要的一种考勤方式,能正常参加指纹考勤的员工,上班和下班都必须到考勤点参加指纹考勤。因停电或指纹考勤机故障,参加指纹考勤的员工以考勤点签到签退方式考勤。

  (二)因指纹信息特征不明显或不愿意提供指纹而无法参加指纹考勤的员工,经集团批准后采取在考勤点上下班签到签退方式考勤。

  (三)因工作性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实行指纹考勤的员工,经集团批准后采取上下班人工考勤方式考勤,由所在单位(部门)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事跨校区上下班的,可就近参加指纹考勤或其他方式的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事或因遗忘未能参加考勤或缺少考勤次数的情况,须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本单位考勤员处。

  第十三条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考勤系统管理员按单位打印上月员工指纹考勤记录,并收回上月指纹考勤系统员工上下班补充考勤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起,各单位考勤员到考勤系统管理员处核对本单位员工的考勤记录,并结合本单位人工考勤记录及相关考勤项目证明材料,登记员工考勤表。

  第十四条 员工每月底或次月3日前,必须主动到考勤员处确认考勤记录并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确认签字者,将视为本人己认可确认。如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应在确认时间内向考勤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反映解决。

  第四章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脱岗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后不到岗工作的视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视为早退;上班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视为脱岗。

  员工有迟到、早退、脱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不同的处理。迟到、早退、脱岗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到岗工作的;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的;

  (三)假期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不上班的;

  (四)外出后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编造虚假理由或伪造证明材料请假,欺骗单位,经查属实的;

  (六)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限的;

  (七)已提交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

  (八)其他经集团认定的可视为旷工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旷工的处理:

  (一)学校正式编制员工旷工的处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非学校正式编制员工有旷工(含按旷工处理)情形的,按旷工天数两倍扣罚相应天数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扣罚按所在单位(部门)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执行。累计旷工(含按旷工处理)三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务)关系。

  第五章 假期

  第一节 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除法定公休假及集团决定的休假日外,集团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事假、请病假及依法享受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休假的,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续)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类型、天数、起止日期,按级报批,经批准并将请(续)假申请表交给单位考勤员后方可开始假期。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突发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假期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填写销假表,并到单位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假期期满后仍需请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完续假手续,填写请(续)申请表并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二节 事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销假、续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事假审批权限:

  (一)员工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四天至十天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十一天以上者,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五天以内者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六天以上者,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集团领导请假:集团副职领导请假,五天以内者由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六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集团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学校正式编制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非学校正式编制员工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扣罚按所在单位(部门)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三节 病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销假、续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其中学校正式编制员工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员工病情和本单位(部门)工作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病假十五天以上者,所在单位(部门)应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将其中的学校正式编制员工姓名报学校人才资源部。

  第二十八条 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应持有医生证明;连续病休半年以上者,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两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工作时间因病需到医院就诊者,必须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每次在半天之内,仅作一般记录。若一个月内累计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提供病假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学校正式编制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非学校正式编制员工请病假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相应天数基础工资的20%,绩效工资的扣除按所在单位(部门)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执行,但月病假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节 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三十三条 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江苏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延长假期时,按批准程序批准后视为请假。

  第六章 加班及调休

  第三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

  第三十五条 集团员工发生加班、值班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各自的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形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按规定的考勤方式参加考勤,遵守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不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集团全体党员、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设立全勤奖,对全年满勤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集团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在考勤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记载员工考勤记录。如有包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与当事员工同样的经济方面的处罚。

  第四十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完成每月的考勤工作,按时上报考勤表。延期上报的,按每延期一天50元的标准,扣罚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 有旷工情形的员工,除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集团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违纪员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要通过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并教育广大员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十三条 被处理的员工若对学校或集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学校或集团申请复议,学校或集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或处理,被处理的员工若对学校或集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四十四条 被处理的员工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校及集团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外,行政上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一)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三)学校或集团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员工考勤实施细则,经半数以上员工同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人力资源部解释,并报送学校人才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江苏省、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江苏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员工考勤管理的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篇5:大学餐饮服务中心员工考勤制度

  餐饮服务中心员工手册

  大学餐饮服务中心员工考勤制度

  一、事假

  1、各部门、食堂,考勤由餐饮服务中心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月终将考勤报表交到餐饮服务中心办公室汇总备案。

  2、事假批准权限。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遇有特殊情况需亲自处理,应事前请事假,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批。

  3、食堂/餐厅负责人、班组长(5级岗)以上管理人员请事假须提前两天报餐饮服务中心办公室,说明事由去向,并经餐饮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4、职工(5级岗以下)请事假(两天以内)由食堂主任批准;事假两天以上者,说明事由,报餐饮服务中心办公室,经餐饮服务中心批准后办公室备案。遇有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家住外埠需探亲者应提前报到餐饮服务中心办公室。

  5、事假不补休,按相关规定扣除工资、绩效及满勤奖,年终累计计算年终奖并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全年事假超过15天,取消优秀员工评比资格。

  二、病假

  1、职工休病假应在假前交验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病人须凭盖有急诊的诊断证明,可于第二日交验。

  2、病休时间全年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不扣除基本工资,但要扣除当月绩效,年终按比例扣除年终奖。

  3、长期病休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病休工资,病休工资为基本工资的80%。按照后勤集团、餐饮服务中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长期病休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交验医院诊断证明书,否则按事假处理。特殊病例除外。

  5、长期病假或慢性病病愈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诊断证明上岗复工,确实可以工作的可复工。复工当月内仍暂发病休工资,确能继续正常工作的,从复工之第二月起恢复原工资数额。否则仍继续发给享受病休工资,

  6、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工资照发。对于因打架斗殴受伤者,扣发休息期间全部工资及当月效益金和年终奖金,情节严重者除扣发工资外限期调离或辞退。

  7、被伤者的工资、医疗费、营养费等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承担。

  三、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3) 准假期满(事、病、探亲、婚、丧、产)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5)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岗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2、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绩效、年终奖、各项福利。

  3、职工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报学校人事处及集团人力资源部,按自动离职处理。

  4、扣发工资按本人月工资除以21.5天,得出日工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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