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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预算制度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9

  公司资金预算制度范文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本公司经营绩效暨配合财务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单位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便达成资金运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而言。为定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卷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料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以利汇编。

  (二)会计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附表4.1.1)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附表4.1.2)一式三份,呈总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

  第四条 内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附表4.1.3)。

  第五条 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

  现数编列(附表4.1.3)。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附表4.1.3)。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但因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下脚收入等。

  其数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土地: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构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依据工程合同及进度,

  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附表4.1.4)。

  第九条 材料支出

  资材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附表4.1.5)。

  第十条 薪资

  会计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外协工缴:外协经办部门应参照外协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

  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

  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

  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依据财务部资金调度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股息、红利等的支付。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单位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其因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附表4.1.6)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汇编。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单位经营资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

  (二)资材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4.1.7)于当月24日送财务部汇总呈核总经理。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

  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4.1.8)呈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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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集团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指所有币别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企业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支。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者,负责统一制定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宏观掌握和控制公司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核算工作。

  第五条 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时间价值原则。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状态,讲究、考核企业资金使用的效果。

  (2)动态平衡原则。资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强化货币资金收支动态平衡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3)融通资金原则。充分运用集团资源优势,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及时、足额筹集到与公司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

  (5)防范风险、确保安全原则。资金的筹集、投放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报告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子公司每年11月份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和战略部署,按照**公司统一要求,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公司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各子公司每月28日前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分解编制本公司下月资金预算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执行,各单位应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追加或变动,应提前一周报财务部审批。次月10日前各子公司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上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预算进行检查分析。

  第九条 在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投资资金由公司总部按照年度投资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拨付,控股子公司由其自行安排,总部按预算检查;经营性资金由各单位安排,全资公司经营资金有缺口,由总部统一安排贷款。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十条 公司筹融资实行集中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制度。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和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筹融资结构和规模进行筹融资。公司信贷资金筹措按照"统一授信、统一信贷、适度筹措、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并保持与各大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银行广泛合作,避免信贷资金过于集中。严格控制公司信贷资金规模和融资成本,优先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以加强公司信贷资金保障能力、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目标,负责选择并确定授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总体融资需求,与银行协商确定授信额度,争取获得最优惠利率承诺和有利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财务部根据有关部门拟订的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方案,在投资风险、融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对于重大的融资投资项目,财务部参与可行性调研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材料,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贷款事项。

  第十四条 贷款原则上选择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银行作为贷款意向银行。财务部在综合考虑贷款优惠条件、贷款风险集中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与各战略合作银行的关系,并与意向银行进行协商洽谈,争取最优惠贷款利率和有利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可行的贷款方案,提出方案分析和最优方案建议,上报公司领导审批,超出公司经营层授权的融资方案需提请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由财务部安排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作好提款和还款计划;实施提款和还款计划,须事先报告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签署贷款协议后,须将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及时报备公司财务部。发生其他特殊事项,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备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与银行合作规划,结合所属公司票据融资需求,负责选择票据业务往来银行,综合平衡和统一安排票据额度和品种。所属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定期报备公司财务部;其中单笔业务贴现金额超100万元人民币的,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操作。

  第十九条 办理信用证、保理、其他衍生金融产品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操作。财务部严格按照与往来银行的交易协议,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务部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当天应存入银行,偏远地区可适度放宽,但应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据,严禁白条、口谕。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代外公司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会计月终了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公司银行账户为外公司代收、代转款项。

  第二十六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公司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各子公司除基本账户外,未经**公司财务部书面同意,一律不准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对确因需要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在**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收入和支出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公司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各公司财务、业务等人员不得将本公司支出账户、账号提供给外公司,非经同意不准外泄 。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总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账核对账单时,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如有差错,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下属各子公司商品收入及其他业务等收入款项必须纳入收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收入户和支出户必须在**公司指定银行开设,不得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收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支出,原则上凡是未上报计划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级审批标准和权限管理如下:

  (1)支付货款、预付货款、定金的,物料款( )万元(含)以下的或董事会授权的金额最终由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审批;以上的最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万元(含)以下的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万元以上至( )万元(含)由公司分管资金的副总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汇出境外的资金,( )万美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财务总监和分管资金的副总审批;( )万美元以上的由公司分管资金的副总和总经理审批。

  (4)凡委托其他公司(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公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批准。

  (5)当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得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在支付款项时,要有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结算原始单据和手续等,严格审核;纳入统一结算的款项支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办法办理;支付工程、劳务款项时,要按照有关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发生工资性支付时,要有劳资部门编制的发放名册,并纳入工资总额之内;支付对外投资资金时,要有项目设立批准、合同等文件,按规定的用款计划并经批准后支付。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提前支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公司书面正式要求的不准改变收款公司(人)。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机制。凡付出款(物),各子公司财务必须逐项跟踪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公司。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子公司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严格按公司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每周末须将本周资金情况上报(包括货币资金余额、应收账款周报、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余额)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四条

  融资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融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公司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子公司行政一把手是各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规定且完成资金目标责任的财务会计人员,给予适当鼓励。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给予公司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1)隐瞒销售收入、截留、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2)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擅自进行对外投资。

  (3)违反规定,擅自为公司外部公司提供经济担保。

  (4)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

  (5)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债务统一管理。按照资产负债率和资本负债率控制目标制定合理债务规模,分析各种债务结构及比例,合理进行调整,加强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操作权限。逐级落实资金风险防范责任制,实行具体操作、监督审核相分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及时监控资金状况,及时识别与评估风险,并采取风险控制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围绕公司经营业务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公司债务结构和现金流量情况,控制经营风险,坚决杜绝以投机为目的的其它金融衍生品炒作。

  第五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上报机制,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1)本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2)本公司银行账户被封;

  (3)存款金融机构关闭;

  (4)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5)债权人破产、失踪或死亡的。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任人为下属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五十四条 融资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融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五十五条 担保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担保管理制度》等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篇3:建筑施工企业预算员岗位在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预算员岗位在责任制

  ⑪熟悉掌握本地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预决算编制的规定,掌握材料价格,市场动态,熟悉国家和西安有关统计法、统计报表制度及本公司规定。

  ⑫负有对本工程的生产计划、成本核算、提供控制依据的责任。

  ⑬负责向材料员提供预算材料的数据。

  ⑭按时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做好材料分析,给有关部门和财务核算员提供有关数据。

  ⑮负责核实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编制月度工程决算

  ⑯按上级规定的统计项目指标、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报送日期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单位审核。

  ⑰经常深入现场,熟悉工程施工状况,掌握及收集各种变更资料,及时做好工程决算的有关工作。

  ⑱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月度完成产值,劳动生产率等信息。

篇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31、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l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l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目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篇5: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第六条 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代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 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代管单位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业主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大会、房屋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余额。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应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代管单位在接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一般包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单幢房屋内相关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面、落水管等。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门厅、楼梯间、电梯、电梯间、走廊通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房屋自然损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等房屋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规约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售出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维修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理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代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做书面审查。

  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代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代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由代管单位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向代管单位提请补建,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第三十七条 建制镇多产权商品房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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