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标记移植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标记移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保证钢板和板材零件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注明必须进行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跟踪控制零件的材质标记管理。
第三条 各车间负责按照本规定,对钢板和板材零件进行标记,并对标记、移植等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生产科负责对各产品生产单位钢板和板材零件的标记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钢板标记规定
1、凡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产品零、部件,应在产品设计图样显著位置标出需做材质标记的符号
2、用于制造焊接结构件(含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的板材,发料前,由各单位驻库人员逐张打出钢印标记。
3、标记的内容应包括材质牌号、炉批号,驻库检验人员应认可钢印并做好记录。
4、标记用3/8"字头在规定位置移植。其标记的钢印深度为0.3---0.5mm,并做到完整、清晰,没有锐角。
5、钢板在进行执丸、刷漆处理时,应妥善保护标记,不得将其破坏或覆盖。
第六条 钢板和板材零件标记及移植:
1、凡产品图样上有材质符号
2、凡图样要求进行材质标记的零件,编制工艺时应加注打标记工序,其代号为“Bo”,材料定额也应加注
3、单位工作票应有材质控制内容(包括材质、材质编号、操作工人、检验人员认可签名),第一道工序操作者应首先对使用材料的材质按规定认可。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工票由检验人员撕下整理后存档。
4、零件标记位置要求
(1)零件标记,一般应打在零件平面距一梭角50---100mm范围内。
(2)异型零件的标记原则上应打在易于辨认的明显部位。
5、钢板和板材零件标记在工序传递过程中应完好保留,全部工序完成后,由检验人员对照工票核对零件标记,确认无误后,该零件方可入库或装配。
6、如果在加工过程中,需去掉零件原有标记时,应在征得检验人员同意后,将原有标记移植到该零件的其他部位,同时经检验人员打上认可钢印。
第七条 可利用的余料,必须移植标记后妥善保存。
第八条 利用余料制作需要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时,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要求,如执行下料前,由备料人员认可等程序,然后按零件标记和标记移植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制造公司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保证产品零件标识的正确实施和可追溯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设计图样和文件中注明,必须进行零件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
第三条 各产品生产车间(科)负责按照本规定,对零件材质进行标记并对标记、移植等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生产科负责对各车间(科)产品零件材质标记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材质标记
1、凡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关键件、主要件等零件,必须在零件设计图样的指定位置注出材质标记符号
2、根据毛坯成型方式的不同及中间控制方法的不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令、零件图号、材料牌号、材料入库编号、零件熔炼炉号、检验认可标记、热处理代号、无损检测代号移植。
第六条 移植方法
1、产品设计图样确定应进行材质控制的零件,从毛坯投料开始到成品入库的整个过程均应保留该零件的材质标记。
2、零件在加工前,必须经检验人员核实材质标记,确认无误后,将零件的材质标记(包括材料入库编号、零件熔炼炉号等)记录在零件加工票左上角,方可加工。
3、材质标记移植原则
(1)标记移植,由各工序承担单位负责。
(2)每道工序进行前,均应检查核实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要求与来料的材质是否一致,有无检验认可标记。
(3)标记移植的一般原则是“先移植,后加工;谁移植,谁加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
4、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移植内容
(1)材料牌号。
(2)零件熔炼炉号、材料入库编号。
5、标记移植位置
(1)中间各工序间的标记移植,应按便于实施和下道工序核实原则,并经检验认可后,在适当位置进行标记移植。
(2)最终标记必须移植在产品图样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更动。
6、标记的移植方法
(1)用人工打字的方法,即按规定的标记移植内容,采用3/8″字头在规定位置移植。其标记的钢印深度应为0.3-0.5mm,并做到完整、清晰,没有锐角。
(2)对于不宜打钢印的零件,可用油漆或记号笔书写移植。
(3)检验人员在标记移植时进行认可,并用白色油漆或记号笔将所有移植的标记框住。
第七条 其他
1、材料在控制过程中,上道工序标记不清楚或无检验人员认可标记时,下道工序有权拒绝加工,检验人员有权拒绝检验,责任由上道工序负责。
2、受控零件在工序间周转时,必须保护好材质标记,不得损伤。
3、对于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零件报废时,损失由主要责任者按规定承担,并由生产科按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