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1)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7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一)

  1、婴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做到胸部*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2、园内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上岗。

  3、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对幼儿进行健康分析和评价。做好幼儿疾病统计,及时矫治幼儿的坏习惯。

  4、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持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立即掉离幼儿园工作岗位。

  5、坚持做好对幼儿的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摸幼儿额头、手心等,感觉其有否发烧;二看:看幼儿咽部、皮肤有无异样,看幼儿是否有精神;三问:问幼儿在家的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查幼儿身上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二)

  一、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要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所。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二、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三、幼儿晨间检查

  1、配备必要的晨检用品(体温表、压舌板、电筒、常用外用药及纱布、棉签、晨检牌、记录本等。

  2、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做晨间检查,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做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幼儿去医院求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由保健老师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做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四、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老师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老师联系并做好全日观察记录。

  五、教职工体检制度

  1、幼儿园职工来园工作前必须到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胸透、肝功类,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粪便检查,炊事员必须到市或区卫生监督所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园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为100%,体检中发现疾病积极治疗,发现传染病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医院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化脓性皮肤病、结核、麻风病、精神病等,有损幼儿健康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三)

  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入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检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率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身高、体重、视力检查:身高、体重检查示范园每季度一次,1级园每半年一次。视力检查每半年一次。所有在园的婴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4、严格执行晨间的检查及全日制观察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晨检工作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采取保健医检查、班上教师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由保健医生负责确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步骤包括:一摸二看三问四查,观察儿童精神、脸色、体温,询问在家的健康状况,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有重点的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儿童带来的药品,要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登记,并由家长签字。按时给儿童用药。

  (5)保健人员应每日午后、儿童离园前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6)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儿童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人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2、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性传播疾病、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患病期间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要及时隔离、治疗。单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儿童的保教工作。

  幼儿园“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报告制度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疫情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防控传染病疫情扩散和蔓延,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班主任要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设立安全信息员,负责上报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工作,实行24小时随时保持通讯的畅通。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信息反应能力,坚持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第一线信息的核实、收集和上报,提高情况信息的报送效率和质量。

  二、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现象。凡是累计2次以上不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晨检、午检中一旦发现师生中有如发现学生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或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要立即报告,将学生送至隔离室,并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往医院就诊。

  四、实施零报告制度,即无意外事件发生,也必须每日报告。同时,要主动与属地公安部门联系,加强配合,严防校园事件发生。

  五、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各相关责任人(班主任及各教研组长)对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或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的师生,要求其居家隔离治疗。居家治疗期间班主任及各教研组长要做到每天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每天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班主任及各教研组组长要将患病师生情况及时上报。

  四、安全稳定信息零报告主要采取电话报告方式,敏感问题和重大问题实行电话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各班主任除了每天按要求实行常规报告外,如遇有群体性事件、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等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 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篇3: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大米工厂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所培训的人员满足相关岗位的要求,使其适应本公司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实现公司质量安全目标而对全体职工进行的各类培训及健康检查。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和实施员工的培训工作及健康检查工作,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各专业的职工技能培训申请,并配合质检部做好培训工作。

  3.3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总经理批准《年度培训计划》。

  工作程序

  4.1人员能力

  4.1.1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对能力的判断应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方面考虑。

  4.1.2质检部负责制定从事与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各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培训及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

  4.2.1各部门根据《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及健康检查计划,报质检部。

  4.2.2质检部汇总各部门培训需求后,根据现阶段员工教育状况及身体状况,按不同岗位、职务及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任务要求,拟定本公司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4.2.3培训计划需要追加或需外出培训时,由相关部门填写《培训申请表》报质检部,健康检查计划需追加,由相关部门填写《健康检查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3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4.3.1质检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健康检查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各级培训及健康检查。必要时,聘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讲师。质检部根据情况做好后勤保障,以便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教师、考核方式、合格判定标准等。

  4.3.2新员工入厂培训

  公司基础教育:包括公司发展史、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及安全意识、公司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位职责、作业指导书以及所用设备的性能、操作步骤、安全事项的培训等;

  4.3.3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质量安全意识、管理理念、管理方法;

  本岗位管理职责、业绩改进等等。

  4.3.4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针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应按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的特殊岗位包括:驾驶员、特殊工序、关键工序、质检员等,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4.3.5全员培训

  国家法律法规与厂规厂纪。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宣贯学习。

  安全文明生产教育。

  岗位应知应会、工艺纪律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

  4.3.6针对上述各类培训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3.7每次培训由质检部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等,并在培训结束后将本次培训的所有资料和记录(考勤表、考核记录等)归档保存。

  4.3.8质检部应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必要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对培训的实施进行监督。

  4.4培训有效性评价

  4.4.1通过理论考核、现场操作考核、业绩评定和观察、交谈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评价被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需要的能力。

  4.4.2质检部应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价,可随时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现场抽查,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4.5健康检查的组织及实施

  4.5.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5.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4.5.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5.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4.5.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4.5.6针对上述各类健康检查由质检部统一安排,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4.6培训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的管理

  质检部负责各类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表及考核记录等)及健康检查记录(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记录等)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支持性文件

  《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能力要求》质量记录

  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申请表培训记录表

  培训有效性评价表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健康检查申请表健康检查记录表

篇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本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体检,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体检的情况发生。

  五、凡忠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工作。

  六、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篇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